日本国志 - 第 650 页/共 882 页

兼御玺、国玺及印影记号。 伪造御玺、国玺,使用者处无期徒刑。第百九十四条。伪造各官署印,记何官、何某者亦同。使用者处重惩役。第九十五条。伪造所捺土产商品等官印记号,而使用者处轻惩役。伪造所捺书籍什具等官印记号,而使用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第百九十六条,此条虽主官物言,其私物捺官印者亦同。盗用御玺、国玺、官印记号、印信影迹者照前数条所揭伪造刑各减一等。第九十七条,其监守盗用者不得减等。伪造、改造官所发行各印纸、界纸、印纸,以极精之纸刻花草禽鱼如方印形,有例须贴用印纸者必贴之以为信,即如证券印纸、烟草印纸、毒药剧药印纸、颁历印纸之类。界纸者,画纸为栏,分行如羿,其文书不能将印纸贴用者乃令书之界纸,即如证券界纸、诉讼用界纸之类。及邮便券贴邮书印纸为邮便券。若知其情而使用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百九十八条,是皆轻罪,故不分伪造、改造与受而行使者,若其多寡长短一由判官临时处断。再用先已贴用之各印纸、邮便券者,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百九十九条。欲犯此节所揭轻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二百条,是关人民信用者,虽未遂不得付之不问,故别揭此条。犯此节所揭罪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二百一条,是亦依总则别揭者。 第三节 伪造官文书罪 谓诏书、官署文书、公债证书、地券等。 伪造诏书或增减变换者,不待行使。处无期徒刑。其毁弃诏书者不问全书与一半。罪亦同。第二百条。伪造官文书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处轻惩役。其毁弃官文书者罪亦同。第二百三条。伪造公债证书、官发于民之债券谓之公债证书,即如新、旧公债证书、秩禄公债证书、金禄公债证书等。地券及官司所用执照,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处轻惩役。若其证书系无记名者即不记所主之氏名者,如起业公债证书等是也。加一等。第二百四条,既无一定主名,所用殊广,故伪造增减被害不鲜,而察出亦难,所以加重也。官吏伪造其所管文书,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照前二条例各加一等。其毁弃文书者罪亦同。第二百五缸,因伪造官文书而并伪官印或盗用者,照伪官印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百六条。犯此节所揭罪因减轻而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二百七条,此节所揭皆重罪,故减等而始为轻罪。 第四节 伪造私印私书罪导对官印官文书而言.即谓人民所用印信文券等,伪造他人私印而使用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人民紧要文书必捺印以为证左,故伪造其印为害不鲜,然虽属伪造而犹未使用,未可为罪,必已冒他人氏名捺用行使始为有罪。所以与"伪造官印虽未行使即为有罪者异也.若盗用他人印影者减一等。第二百八条。伪造交引、交引犹古言交子,今言汇票。或署名背面可以卖买文书、甲欲卖文券于乙.记其卖与之事于券之背面,而乙亦记其自甲买得,如此则其券可以迁转附人。及可以交换金银契证、或增减变换者处轻惩役。其伪署文契关书背面以行使者罪亦同。第二百九条。伪造、卖买、借贷、赠遗、交换及关于义务权利诸文契,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处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其伪造他项私书如手简、领票等。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十条,此条所揭皆民间紧要文券,比前条更有重者,然其券皆本主所有,转移他人者甚少。而前条所载直可与金银交换卖买,则诈伪易为,害众亦大,所以前条特重而此较轻也。欲犯此节所揭轻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二百十一条,同第百四十九条等。犯此节所揭罪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二百十二条,同第二十条等。 第五节 伪造准照准牌及病患证状罪 凡职业得特许或允许始得营为者,官必附以准照或准牌。准照即允许状,如版权允许状、铳猎允许状、航海允许状、医术开业允许状等是也。准牌即烙印木牌,世谓之鉴札、如酿酒营业鉴札、牛马卖买鉴札、俳优艺娼妓鉴札等是也。种豆或传染病要医师保证者,必自医师出书以证其真伪轻重,谓之病患证状。 伪造官准照或准牌行使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但其伪造官印或盗用者,照伪造官印各本条处断。第二百十三条。诈称籍贯、谓其门籍所属府、县、国、郡、村、驿。地位、人身本分地位,即谓华士族、平民,户主非户主等之别。氏名或诈为诡谲以得准照准牌者,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未得者依第二三十一条处断。该管官吏知情而下附准照准牌者加一等。第二百十四条。欲避公务诈冒医师氏名伪造病患证状而行使者,不问自为与为人,皆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其非避公务而仅图自利者不在此条例限。医师受嘱托造伪证者加一等。第二百十五条,但嘱托人未行使不问其罪。欲免陆海军征募、伪造病患证状而行使者,及医师受嘱托造伪证者,照前条例各加一等。第二百十六条,止假妆疾病而不伪造证状者,依第百七十八条。增减变换准照准牌及病患证状而行使者,亦同伪造刑。第二百十七条。 卷三十一刑法志五 第六节 伪 证 罪凡民事、刑事、商事各裁判厅所命证人,必先依《治罪法》誓明其所陈述出于公正乃所陈述,反背誓食言、变乱黑白,使官民两受其害,是不得不罪之也。 为刑事证人,被传唤上审厅而曲庇被告人,即犯罪人。掩蔽事实以诈证者,照左例处断:一,欲曲庇重罪而伪证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二,欲曲庇轻罪而伪证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三,欲曲庇违警罪而伪证者,依违警罪本条即第四百二十五条末项。处断。第二百tA条,。被告人因其伪证免应得之刑,则照伪证例各加一等。第二百十九条。欲陷害被告人而诈证者,照左例处断:一,欲陷人重罪而伪证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十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二,欲陷人轻罪而伪证者,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三,欲陷人违警罪而伪证者,处一月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二十条,欲曲庇者使其幸成,亦不过使判官审断不当耳。至于陷害,则其计得成不特使审断不当,又使罪人含冤茹枉,其所受处分亦不可追偿,其为害殊甚,所以特重此罪也。至被告人因伪证受刑后发觉伪证罪,应反坐伪证者以其刑。若反坐刑轻于前条伪证刑,照前条例处断。例如陷人于违警罪,处五月重禁锢,若反坐其伪证者于同刑,则反轻于前条"欲陷人于轻罪"者,故仍依前条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被告刑期内发觉伪证罪,得照经过日数减反坐刑期。例如被告受十2l年有期徒刑,既经过九年,则反坐刑不坐十五年,亦得照其所经过目数即为九年重惩役。但不得减降于前条伪证刑。第二百二十一条。被告人因伪证处死刑,是指伪证人无欲陷于死刑之意而至死者。则反坐刑减一等。未行刑前发觉者减二等。欲致被告人死而伪证者,反坐死刑。未行刑前发觉者减一等。第二百二十二条。关民事、商事凡民间事系继嗣、婚姻、契约等者为民事。系商业者为商事。当行政裁判而伪证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二十三条,是刑不分曲庇与陷害何?盖民、商事等本原、被告相对,利于此则害于彼,势不得分,敌与刑事异刑。欲令为鉴识通事而传唤于审厅者,若欺诈陈说,照前数条伪证例处断。第二二十四条。贿赂或行其他方法如诈欺、胁迫、结约等。以嘱托人为伪证,或令鉴识通事为诈欺者,罪亦同伪证例。第二二十五条。犯此节所揭罪者于未裁判宣告前而自首者免本刑。第二二十六条,是总则所谓别揭自首例者。 第七节 伪造度量衡罪 伪造度量衡或改造贩卖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十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止伪造、改造而未贩卖者,非此条所问。若伪造官司记章印信或盗用者,照伪造官印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百二十七条。知伪造、改造之情而贩卖其度量衡者,依前条减一等。第二百二十八条。商贾农工私自增减其度量衡者,处一月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若使用其度量衡而得利者,以诈欺取财论。第二百二十九条。受人嘱托伪造度量衡或改造者,照其嘱托人所受刑各减一等。第二百三十条。第八节 诈称当身地位罪 即人身本分地位,详第二百十四条,但此节地位兼言贯籍、氏名、年甲、职业、官位、服章等。 对官诈称不论以言语与文书。贯籍、地位、氏名、年甲、职业者,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诈称官职、位阶,僭用官服饰、官吏大礼服,军将等正服。徽章、菊花章。或内、外国勋章者,处十五日以上、二月以下轻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九节 伪造公选投票罪 例如府县会郡区会议员等公选之日,谋己或朋友亲戚中选,伪造投票或增减彼此员数等。 伪造公选投票或增减其数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轻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三条.此罪关国政,不与他常事犯同,故处刑亦比国事犯。行贿赂令投票及受贿赂投票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轻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以贿赂行之,害之所及广矣,故其刑重于前条。但其不以贿赂、不受贿赂者非此条所问。检视投票及算其数者若伪造其投票或增减之,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轻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五条。作甲、乙簿报告投票结案者,甲、乙簿者,投票既毕,汇聚而点核多寡,票最多者为甲,其次为乙。增减其数或区画涉于诈伪,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轻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六条,甲、乙簿已成,其余投票总废弃,是公选中最紧要事,故增减诈为之者刑更重于前数条罪。 第五章 害养生道罪 是谓关全国人民养生者,如止关一人或数人,揭之于第三编。 第一节 关阿片烟罪 输入阿片烟及制造或贩卖者,处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七条。输入吸阿片烟器具及制造或贩卖者,处轻惩役。第二百三十八条。税关官吏知情而输入阿片烟及其器具者,照前二条刑各加一等。第二百三十九条。给贷可吸阿片烟房舍以图利者,处轻惩役。其非以图利者,照次条吸阿片烟者从犯处断。引诱人吸阿片烟者罪亦同。第二四十条,赠与阿片烟令受者吸之,罪亦同。吸阿片烟者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第二四十一条。私有阿片烟及器具或受寄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节 污秽饮水罪 供饮净水因污秽致不能用者,处十一日以上、一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五圆以下罚金。第二四十三条。投入伤生物以变水质或致腐败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四十四条.若由其所业倾注其所用品渣滓,偶然至变水质者,别有规则处断。犯前条罪因致人疾病或死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百四十五条,其事若出于故意毒杀.依第二九十三条处断。 第三节 关传染病预防规则罪 船舶人港者违背预防传染病规则上陆或搬输物品于陆地,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轻禁锢,或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四十六条,船客多日航海,入港辄欲上陆,是人之常情,非别有破廉损耻之行,故或处轻禁锢、或处罚金,总任判官所见耳。若犯人原非故意违犯,实因风波等事不得已上陆,亦不得加之以罚。 船长自犯前条罪及知有人犯而不制止者,于前条刑加一等。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传染病流行时违背预防规则,由流行地方出往他处者,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轻禁锢,或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四十八条,其他违背预防规则者,总依第四编违警罪规则。当兽畜传染病流行时违背预防规则,送出其兽畜于他处者,处十一以上、二月以下轻禁锢,或处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四节 关危害品、伤生物、制造规则罪 如火药、硝石、石油等一切有破裂性者。如煤气、制药、制革等凡有恶臭毒气者。别有此规则。 不得官准创建危害品制造所者,处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罚金。若其创建伤生物制造所者,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五十条。虽得官准创建前条所揭制造所,其违背预防危害、保护康健规则者,别有此规则。照前条例各减一等。第二百五十一条,非前条所谓制造人而犯之者,依第四编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处断。犯前二条罪因致人疾病死伤者,照过失杀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五节 贩卖伤生饮食及药剂罪 矿制颜料食品及毒药剧药等。 混和可以伤生物于饮食品以贩卖者,处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五十三条,如贩卖腐败饮食品者依违警罪本条。违背规则所谓药品卖买规则。贩卖毒药、剧药者,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五十四条。犯前二条罪因致人疾病或死者,照过失杀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五十五条。第六节 私营医业罪 医关人民生命,非术精道熟不得行世,故必经官准以后乃得为业。 不得官准而业医者,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五十六条,若一时止授治方投药剂,尚未以医为业者,非此条所罪。其误治人致人死伤者,照过失杀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五十七条。 第六章 败风俗罪败坏民间风俗,其流弊甚大,故设刑防之。公为猥亵之行如奸淫及露体等。者,处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五十八条,于公众所共居或于公众所共视者,而后名为公行,其他不问。公然陈列败俗图书及猥亵器具,图书如摹写淫状及春画等,器具如模拟阴具等。或贩卖者,处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五十九条,如陈私室之中及秘藏者,非此条所问。开张赌场以图利或招结博徒者,处三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条。现以财物赌博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虽赌博非当时发觉及未行者,不在此限。知其情而给贷房舍者,罪亦同。其赌饮食者指便可饮食之糕果酒肉等品,其以饮食为名及以米谷为注,仍以赌博论。勿论,凡赌博器具、骰子、骨牌之类。财物现在其场者皆没收。第二百六十一条。行醵集财物探筹赢利之业者,预醵集金钱探阄,导之中者集金与之,不中则并弃所已出之金,谓之富签。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二条。对神祠、佛龛、坟墓及他礼拜堂公然为不敬之行者,谓于众人所共视侮慢神佛或污秽败坏等类,若非人所共见非此条所问。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若妨碍其说教神官、僧侣聚众说法谓之说教。及拜礼者,处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七章 毁弃死尸及发掘坟墓罪 毁弃应行埋葬死尸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知有死尸而不告或私移于他处者,依违警罪例。发掘坟墓见棺椁或死尸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因窃取墓中财物者,从二罪俱发例处断。因而毁弃死尸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六十五条。欲犯此章所揭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二百六十六条,亦同第百十三条等。 第八章 妨碍商业及农工业罪 用伪计、威力妨碍卖买稻谷如米、麦、豆、粟、黍等类。及民生需用不可缺食品如盐、豉、酒、酱、茶等类。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妨碍前项所揭外物品他食品及薪炭、膏油等。者.减一等。第二百六十七条。用伪计、威力妨碍他人竞卖或射买者,处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八条,同一卖买物品而此条轻于前条者何?盖前条二项所关甚大.例如闻米谷将输入恐其价低下,设法妨碍致米价涌贵,其害将及全国。不如此条止害卖买人,所以刑亦有轻重也。用伪计、威力妨碍农工业者罪亦同前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是谓总关农工公益者,如其关一人稼穑植物等事,依第三编害动植物之罪处断。农工雇人欲增佣值或变更所业,如增加休暇时日或更改营业法等。用伪计、威力妨碍雇主及他雇人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条。雇主欲减佣值或变更所业,用伪计、威力妨碍雇人及他雇主者,罪亦同前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传播虚论伪说,令昂低米谷及民生须用物品价直者,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二条,假令传播虚说不至使物价昂低者,非此条所问。 第九章 官吏渎职罪第一节 官吏害公益罪凡此编所揭,无非关于公益者,然其所犯概兼常人与官吏而言,独此节 专举官吏所犯之罪,故别设此目。 官吏于所司法制不以公布施行,例如大臣奏状经裁可后命主任官吏行之,而官吏承命而不行,或府知事、县令受某省令而不公布之管内之类。或妨碍他官吏公布施行者,处二月以上、六月以下轻禁锢,附科十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三条。地方官吏遇有骚乱,应得请发官兵如府知事、县令等,详第百七十七条注。及请管兵官如海陆军将校等。弹压镇定,而不能区处其事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轻禁锢,附科二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四条。官吏违背规则谓明治八年四月第六十五号布令等。而营商业者,处二十圆以上、五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五条,但如贩卖私地所产、土地或贷金起利、或教授技术以得利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官吏待人民之罪 官吏擅用威权使人民强行不可为之事,例如警察官吏以力迫人使拘引无罪等事。及妨碍其可为之事者,例如力制投票人使其不得选举某氏等事。处十一日以上、二月以下轻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六条。人民身体财产有为人所犯害者,如第三编所云对身体财产罪各条。官吏谓预审判事、检事、警察官吏。受其告报不速为区处及保护者,处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轻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逮捕官吏谓预审判事、检事、司法警察官、巡查等。不遵守法律所定程式规则,即《治罪法》中所定规则,如警察官吏等非携带预审判事所发令状,则不得逮捕是也。而逮捕人及非理监禁人者,监禁谓幽闭一室不得出。处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但其监禁日数每过十日加一等。第二百七十八条,此条以下所行出于心术不正,与前二条所揭少异,故皆处重禁锢。司狱官吏总称掌监仓监狱事官吏监禁犯人不遵守程式规则,谓囚人入狱及接引等规则。及囚人应出狱时不放免者,罪同前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前二条所揭官吏及护送囚人者,若屏去其饮食、衣服及苛刻接遇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因而致囚人死伤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加一等从重处断。第二百八十条。当水、火、地震之际管狱官吏懈怠,不辄解囚人监禁因而致死伤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加,一寺。第二百八十一条,若故意致死伤者,依第二百九十四条处断,盖拘束罪囚本欲使悛改善良也,且未决囚人其罪之有无尚未可知,监护者自宜小心保守使不受害,而怠惰致死伤固不得以过失杀伤论,所以依殴打创伤例也。裁判官、检事及警察官吏审问被告人而施暴行或凌虐者,处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因而致被告人死伤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加一等从重处断。第二百八十二条。裁判官、检察官无故不受理刑事诉牒及迁延不审理者,处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轻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是谓知告诉、告发有理而故不受理者,若以不受理为宜者非此条所问。系民事诉牒者罪亦同之。第二百八十三条。官吏听人嘱托受赃及允许受赃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因而非理处事者加一等。第二百八十四条。裁判官当审理民事得赃及允许受赃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因而枉法判断者加一等。第二百八十五条。裁判官、检事、警察官吏当审理刑事不专指刑法,统举犯他项罚则规则而言。得赃及允许受赃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因而故出人罪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其故人人罪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罚金。若其所枉断之刑重于此刑,照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反坐之。第二六条。裁判官、检事、警察官吏虽不受赃,而徇情挟怨以故出人人罪者,罪亦同前条。第二百八十七条。前数条所揭赃,已受领者皆没收之;消费者追征其价。第二百]八条,恐犯者或以为虽并受本刑、附刑,不如其所得赃金之多,故特设此条以防之。 第三节 官吏对财产之罪 凡官吏监守财物而自盗金钱粮谷物件者,处轻惩役。因而增减变换官文书、簿册及毁弃之者,照第二百五条例处断。第二百八十九条,若非其所管仍依第二百五条。官吏征收租税及各杂税,如收税委员、税关官吏、郡区户长等。正额外多征金谷者,处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九十条。犯此节所揭罪,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二百九十一条,此条所揭罪皆出于卑污无耻,故虽处轻罪者仍不得不付此长期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