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志 - 第 164 页/共 882 页

木户孝允 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殁 大久保利通 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参议、陆军中将初文部卿后 陆军卿 西乡从道 萨摩人 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参议、海军中将海军卿 河村纯义 萨摩人 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参议、初工部卿后外务卿 井上馨 长门人 十二年九月十日 参议、工部卿议定官 山田显义 长门人 卷十五 食货志一 外史氏日:余读历代史《食货》诸志,于户口之编审,田亩之丈量,赋税之征收,府库之出纳,钱法之铸造亦只言其大概。于国家全盛则日家给人足,于国家末造则曰比户虚耗,苟欲稽其盈虚盛衰之况,则无所依据以确知其数。至于一国之利害与外国相关系,如通商出入、金银滥出之事,则前古之所未有,尤历史之所不及。余观西人治国非必师古,而大率出于《周礼》、《管子》,其于理财之道尤兢兢致意,极之至纤至悉,莫不有册籍以征其实数。其权衡上下,囊括内外以酌盈剂虚,莫不有法。综其政要大别有六: 国多游民则多旷土,农一食百,国胡以富?群工众商,皆利之府,欲问地利,先问业户,是在审户口。 惟正之供,天经地义,洒血报国,名日血税。以天下财治天下事,虽操利权,取之有制,是在核租税。 权一岁入,量人为出,权一岁出,量出为人。多取非盈,寡取非绌,上下流通,无壅无积,是在筹国计。 泰西诸国尽负国债,累千万亿,数无涯际。息有重轻,债别内外,内犹利半,外则弊大,是在考国债。 金银铜外,以楮为币,依附而行。金轻于纸,凭虚而造,纸犹敝屣,轻重由民,莫能棍止,是在权货币。 输出输入,以关为口,利来利往,以市为薮。漏卮不塞,势且倾踣,虽有善者,何法能救,是在稽商务。 六者兼得则理财之道得而国富矣,六者交失则理财之道失而国贫矣。日本维新以来,尤注意于求富,然闻其国用则岁出入不相抵,通商则输出入不相抵,而当路者竭蹶经营,力谋补救,其用心良苦而法亦颇善。观于此者可以知其得失之所在矣,作《食货志》。 产 箍 中古时有户籍,每岁阅口造计帐,六岁大比。而造户籍每户以家长为户主,五家相保,户或逋逃,则责五保。所计之籍,里上之郡,郡上之国,而告之官,统其事于民部省。凡户籍五比则递除远年之籍,其年老应免庸调者咸注于册。自将军主政,封建制定,各君其国,各私其民。惟世禄之家例有编籍,其取之于民无制,户籍之法遂不相统一。逮其末造,游士以浮浪名者日本名无籍游荡之士曰浮浪。辐辏于京、坂、江户之间,卒奉强藩以覆幕府,民皆轻去其乡,户籍益荡然无纪。旧俗专尚世族,贵贱悬绝,诸藩士卒隶于麾下者,皆仰食于平民而不与平民通婚嫁,凡平民禁乘马、禁着屐、禁衣丝绒,别有秽多非人之族,又不得与平民齿。然农、工、商、贾皆平民之业,其他藩主、藩臣逮于神官、僧侣,皆游手而坐食,不啻农之家一而食粟之家六已也。维新以来,废藩为县,凡旧藩诸侯改称为华族,藩士之食世禄者改称为士族,废秽多非人之名,概称为平民,旧日制限悉皆解禁。明治五年四月,大政官布告日:编审户口,当务之急,国有政府,固所以保护人民。然不察民之多寡,何以施治?凡民所以能养生送死、安然无憾者,实由政府保护之故。今之民多有脱籍、漏籍、不得蒙保护者,谓之非国民也可。中叶以还,分疆画界,东西距离,国多异政,户有殊俗,而户籍之法亦从而凌杂。于是人民出彼人此,来往无制,沿袭之久已成习惯。今特制定全国户籍之法,将使全国人民知上下通义。汝众庶其体斯意,毋忽于是。 创编户籍后数有更改,统分为八族:日皇族,日华族,日士族,日卒族,即旧藩时之充兵卒者。别有所谓地士,乃旧藩平民,因其勋劳或赏其材能,特超擢之使与藩臣等列,名曰地士。其后此二类皆改编为平民。日神官,日僧,日尼,日平民。分为五事:日农,日工,日商,日杂业,统官员、学生、医生、神官、僧人各类。日雇人。其法随各府各县分定某区,每区或四五町,或七八村,因地之宜,听从其便。每区分编号数,每号为一户,有一户兼二、三号,亦有二、三户合编一号,随其住宅之大小而分。户有户主,区置户长、副户长,而统辖于府、县、厅官吏。户长依式征收户籍,由户主呈送,将其家亲属姓名、生年月日、职业及氏神宗门一一开载。存户长处,别缮二通。又作总计表及职业表,并呈管辖所。谓距离府县厅较远之地别置一所,分派吏员以管理之。管辖所达之府、县、厅,准户籍式作管内总计表及职业表,将户长所呈一通存厅事,一通押印,并表每六个月呈之太政官,每年正月晦日,户长据现在人数,自月一日始限一百日详为查检,此百目中有增减,于明_f-正月中订正之。每六年则重为编审,注之于册。届六年期,每府、县复详细检查,自二月一日始至五月十五日止,凡一百日。凡人民生死、生者以时报之户长,死者并其葬地亦以时报之户长。移徙,其因事举家移徙者,由邻保、户长达其事由于本贯所辖官厅,官厅受其文达知所住官厅,令编入其籍。有故而还原所者,送籍如其初。或举家移徙不愿改籍者,权认为暂住,注于所居地之暂住册。若同一管内自甲区而入乙区,则由户长达管辖所,管辖所达移住户长,改注甲籍于乙籍。均注于籍。 其旅游暂往者,各携文凭以时查核,过三月以上则当注于所居地之;陪,凡传舍住宿必注名簿,每七日由派出驿员查核,自馀由户长稽查。凡住宿三日以上即告知所居地之户长,其暂住者于管辖所临时注册,编入暂住表,以稽出入、核增减。间月检查,达知府、县、厅。年终汇呈太政官。若三府五港辐辏之处,时时由户长稽察,上告官厅,每间一月即呈之太政官。 行之数年法益精密,今列户籍诸表如左,因其业农者几及半数,并附耕地平均表以便稽其每人耕地之数。若工、若商,并注于表。至物产、工艺,则别详各志中。 户籍表第一明治十年、十一年,无调查确数,故暂阙。十二年系据一月一日调查之数,表中所列数目最末者为单位,其上为十、其上为百、其上为千、其上为万、其上为十万、其上为百万、其上为千万、累至九位则为亿万,如第一表中之合数三五七六八五八四,即系三千五百七十六万八千五百八十四人柏..馀仿斗.。 李 类别 明治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