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汇录壬集 - 第 3 页/共 12 页

番丁四百名,内:   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九毫)。   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一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丝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顶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厘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一毫二丝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共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一丝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属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每名计一甲六分三厘九毫)。   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七毫四丝一忽)   嘉义县属:   一、萧垄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永坪坑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萧垄社屯丁四十一名、   麻豆社屯丁五十名、   萧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属永坪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厘(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五毫八丝)。   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六毫九丝二忽)。   大武垄头社屯丁一十六名、   茄投社屯丁二十名、   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   大武垄派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二毫一丝五忽)。   嘉义社屯丁二十名、   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六十甲(每名计一甲五分)。内优社屯丁一十名,分给十张犁埔地一十甲一分五厘六毫(每名计一甲五分六厘)。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厘八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六厘一毫二丝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内木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给彰属内木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每名计一甲四分零七毫八丝)。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厘;又芊蓁仑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厘七毫二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六厘六毫八丝)。   水沙连社屯丁九十名,分给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计一甲)。   打猫社屯丁一十五名、   他里雾社屯丁二十五名:   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四十九甲零三厘三毫六丝(每名计一甲四分零九毫四丝)。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   猫儿干社屯丁二十九名、   南〔投〕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给彰属水底寮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厘五毫六丝八忽(每名计一甲三分五厘八毫二丝)。   彰化县属:   一、东螺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