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官日省录 - 第 12 页/共 20 页
人急勿就打。
彼方急迫无聊。打则适速其死。
人忿勿就打。
愚民执迷。方以理直自负。打则其愤愈甚。死亦不服。气逆伤心。易于殒命。宜多方譬喻。待其自知理亏。虽打不怨。
人醉勿就打。
沉醉之人。不知天地。岂晓礼法。打亦不觉痛楚。倘醉语侵官。亦失体统。宜暂取保押。酒醒惩戒。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被打之人。若在家自能将息远路随行。风霜跋涉。无妻子在侧。无枕席可安。又要跟上程途。每多致命。即随行远路方回。亦勿就责。姑记之。俟来日惩治。未为晚也
人犯远路擒来勿就打。
捉拏人犯。从远路跑来。六脉奔腾。血气挠乱。即乘怒用刑。血逆攻心。致死甚易。待其喘定后用刑。
且缓打五条
我怒且缓打
我醉且缓打
我病且缓打
我见不真且缓打
我见不能处分且缓打
我怒且缓打。
有怒不迁。大贤者事。盛怒之下。刑必失中。待己气平。徐加责问。试于怒定之后。详观怒时之刑。未有不过者。
我醉且缓打。
酒能令人气暴心粗。刑必不当。即当。人亦有议。宜检点强制之。
我病且缓打。
病中用刑。常带火性。不惟施之不当。亦恐用刑致怒。人己俱损
我见不真且缓打。
事纔入手。未见是非。遽尔用刑。倘细审本情。与刑不对。其曲在乙。先巳刑甲。知甲为直。又复刑乙。不独甲刑为冤。即乙刑亦不知儆。旁观烱烱。何以自处。
我见不能处分且缓打。
遇有难处之事难犯之人。必先虑其所终。作何结局。方好加刑。若浮气粗心。先就刑责倘终难了结。反费区处。
莫又打三条
巳桚莫又打
已夹莫又打
要枷莫又打
巳桚莫又打。
语云。十指连肝心。桚重之人血方奔心。又复用刑。心慌血入。必致损命。常见人受桚者。每遇风雨之夕。呌楚不宁。为伤骨故也。嗟乎。均是皮肉。何忍至此。
已夹莫又打。
夹棍重刑。人所难受。四肢血脉奔逸溃乱。又加刑责。岂有不死。且夹棍不列五刑。安可轻用。即使不死。一受夹棍。将成废疾。何堪又随之以打乎。切宜念之。
要枷莫又打。
先打后枷。屈伸不便。疮溃难调。足以致命。待放枷时。责之未晚。
应打不打三条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夜间用刑甚于打宜禁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常见尊长与卑幼讼。官亦分曲直用刑。不知卑幼讼尊长。尊长准自首。卑幼问干名犯义。遇有此等。即尊长万分不是。亦宜宽恕。即有言语触官。亦不宜用刑。恐人疑为因卑幼而刑尊长也。大关伦理世教。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即衙门人理直。百姓亦宜从宽。否则我有护衙门人之名后即衙门人理屈。百姓亦不敢告矣。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即其人十分可恶。亦姑恕之。否则人有辞不服。而我之用刑。亦欠光明正大。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刑具中惟夹棍最重。爱民及明白官长。经年不轻用。必是强盗窝主谋杀。供质巳确。不认赃。不报同伙。真盗等项。本犯的系情真。即至死不枉。方可一用。即诸疑狱不得不用者。止可畧用恐吓。令其实吐。或稍试辄放。勿令撦满。至若户婚田产。断不可用。
夜间用刑甚于打宜禁。
问理必须白日以辩情伪。夜间用刑。或遇疾病羸怯之人。或有挟仇受贿用刑之人。或惧同谋发露。欲其灭口之人。不及审察详视。致故为加重。毙人性命。切宜痛戒。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狱禁重囚。徒罪以上。方行拘系。故淹禁律文甚严乃有受人嘱托。追债追租。听信左右挟仇枉陷佐贰辄送仓铺。又甚至索贿不得。勒求分上不得。扃闭黑狱牢头禁子索诈不休。号呼罔闻。饥饿瘟疫。遂成冤鬼。为民父母祖父母者。忍令至是哉。印官宜不时稽查。以绝此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