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续编-清-饶玉成 - 第 58 页/共 83 页

曾孙为曾祖父母、 曾孙女同、虽出嫁不降、 为人后者之子为父之本生父母、    齐衰三月 元孙为高祖父母、 元孙女同、虽嫁不降、 为继父先同居后不同居者、自来不同居者无服、 为同居继父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祖母为嫡孙众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生祖母为庶孙、慈养祖母同、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之已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之已嫁者、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之在室者、 夫为人后、其妇为夫之本生父母、为己之同堂兄弟及姊妹之在室者、为姑及姊妹之已嫁者、为兄弟之子之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及兄弟与兄弟之子、为姑姊妹及侄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    小功五月 侄孙为伯叔祖父母、 为同堂伯叔父母、 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之在室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祖姑之在室者、谓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谓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 为姊妹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之已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在室出嫁皆同、 妇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出嫁女为本宗姊妹之出嫁者、 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及曾孙女、 高祖父母为元孙及元孙女、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为曾伯叔祖父母、 为族伯叔祖父母、 为族伯叔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之在室者、 为曾祖姑之在室者、 为族祖姑、及族姑之在室者、 为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之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父姊妹之子、 为母兄弟之子、 为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女婿、为外孙、及外孙女、 为兄弟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子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之高曾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祖姑之在室者、 为夫之堂伯叔父母、及夫堂姑之在室者、 为夫之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之妻、 为夫之同堂姊妹、出嫁同、 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夫同堂兄弟之女之出嫁者、 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 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为夫兄弟孙之妻、及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夫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之在室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之在室者、 为本宗同堂伯叔父母、及堂姑之在室者、 为本宗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丧服解 问至亲之服以为断、何也、曰、至则天地已易矣、四时已变矣、凡在天地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曰、加隆焉、使倍之、故再也、 三年之丧、二十四月而阕、以余哀未忘、加三月、实二十七月也、三年象岁之闰、年象岁之周、九月象三时、五月象五行、三月象一时、 服自斩至缌、数穷于五、为父母加隆至再、则祖宜、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然期年大功小功、乃伯叔兄弟之服、不敢以旁亲之服加于至尊、故重其麻枲、自祖至曾高服、皆齐衰、尊尊也、又于祖之减杖、减曾祖之大功九月为五月、减高祖之小功五月为三月、恩杀也、 大功者、以布之用功粗大而名、九月者、减服之一时也、斩衰齐衰之服不计闰、大功以下之服、则并闰月而数之、恩杀也、 小功者、以布之用功细小而名、五月者、去曾祖之齐衰而用其月数也、邱氏礼宗、谓用白布为之、 缌麻者、麻缕如丝、三月者去高祖之齐衰而用其月数也、此五服中之最轻者、 今有服墨衰者、始自晋襄公伐秦师、不便以凶服戎、又不可脱衰绖、故以意墨之耳、然不合礼经、自不宜服、但要出外治事、且只得服之、    丧服四制 一曰正服、如为父母斩衰三年、为祖父母齐衰期年、为伯叔期为兄弟期之类是也、二曰加服、谓本轻而加之为重、如嫡孙为祖父母不杖期、若承重则斩衰三年、为伯叔父母期年、若承继则斩衰三年之类是也、三曰降服、谓本重而降之为轻、如夫为妻杖期、若父母在、则期而不杖、女在室为父母斩衰三年、若出嫁则止服期年之类是也、四曰义服、如本无服、而以义起之者、如舅姑为长妇期年、众妇大功、岳父母为缌麻、子随嫁母、为继父服期年之类是也、 按古礼为父服斩衰三年、母服齐衰三年、自明太祖七年命宋濂等修孝慈录、乃定制父母皆服斩衰三年、而凡应服齐衰三年者、亦皆改为斩衰、 本朝因之、故今无齐衰三年之制、    袒免袒去上服也、免谓去其冠、用布折条、括其发以代冠、 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者、皆为袒免、问去声、亲遇丧葬、当素服、用白布缠头、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    心丧 师服心丧三年、孔子之丧、门人若丧父而无服、所谓心丧也、 程子曰师不立服、不可立也、当以情之厚薄功之大小衡之、若七十子于孔子、虽斩衰三年可也、其次各有浅深轻重之异、服亦祇称其情、且下至曲艺、莫不有师、故不可一概制服、杨氏三山曰、子为母正服斩衰三年、而仪礼谓父在为母服杖、非薄于母也、避二尊也、然必持心丧三年、不饮酒食肉、不御内、书称心制、庶异于旁亲也、又嫡孙承重、祖在、为祖母服杖期、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服不杖期、皆当申心丧三年、朱子谓此意甚好、或疑八母之服、自不可无、若三父似可从、顾宁人先生曰、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嫁之妇、盖夫死子幼、无人为之收恤、不从嫁母、则转沟壑矣、制此服、所以寓恤孤之仁、劝人之不独子其子也、 丧服总图 丧服总图,图略。    谨案、以上八图、会典通礼皆未载、据大清律例绘入、其三父八母一图、创于元、典章自明至今皆因之、徐氏干学读礼通考、疑其未备、谓既列嫡母继母、则不当去亲父母嗣父母本生父母、为更定五父十三母之图、五父者、父也、所后父也、本生父也、同居继父也、不同居继父也、十三母者、母也、嫡母也、继母也、所后母也、本生母也、慈母也、生母也、养母也、庶母也、嫁母也、出母也、从继母嫁也、乳母也、其说甚辨、然此图既附律文、自当恪守、未便据一家之言、轻为更易、但其中所列从继母嫁一条、原注齐衰杖期、通礼改为齐衰不杖期、律图仍前代之旧、通礼成于道光四年、当以今定者为据、养母一条、始于宋开宝礼注、谓收养遗弃三岁儿服齐衰三年、明孝慈录改注云、谓自幼过房与人服斩衰三年、今律图并会典皆仍其旧、通礼凡例云、既与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持服条混、且恐开乱宗之渐、奏交大学士九卿议定、改从宋开宝礼原注、定服齐衰期年以符名义、并将抱养子从姓者、为养父母持服一条、附载以上二条、今仍用律图原注、而附着通礼改定之义于此、   为人后者、为本生亲属降服之图、    谨案、律例无为人后者服图、增载甚详、多历来礼书及会典所未备者、原定各图、于出嫁女为本宗降服既有图、则此图自不可少、今据通礼增绘一图、附律例八图之后、 律例八图,图略。   再醮不得为继妻论           王廷植 再醮之妻。所以异于娶室女为妻者。以不能受夫与子之封也。其所生之子。服制同也。妻死。续娶再醮之妇为妻。所以异于娶室女为继妻者。亦以不能受夫与子之封也。其所生之子。服制同也。惟前妻之有子者。是为嫡子。其服制则不能以不辨。春秋胡氏传曰。古者诸侯不再娶。左传。惠公元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隐公三年。君氏卒。传曰。君氏卒。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再娶之。不得为继妻也如此。礼记丧服传曰。继母如母。家礼为继母义服三年。今律云。继母服斩衰三年。继母之同于亲母也如此。大清律例。母出服期。继母出则无服。母嫁服期。继母嫁则无服。又妇人夫在被出。及义绝不改嫁者。亲子有官。一体封赠。又父母殴杀子孙者杖。继母殴杀子孙拟徒。殴杀前妻之子。致其夫现无子嗣者。照律拟绞。监候。继母之不同于亲母也如此。然此所谓继者。皆男子聘在室之女。而二姓好合。六礼咸宜。如初婚者然。女家有嫁礼。男家有婚礼。父之继妻。所以为子之继母也。为继母者。与亲母嫡母尚有不同。而况不得谓之继母者乎。再醮之妻。古人亦有生子而贤达者。千百中之一二。此不可以例常情也。其丑恶者。则不必言。说合之初。多系下贱媒婆。妇与夫必先面见。相与母家或姑家。利于钱财。只得身价。并无礼书。必。俟夜深避人而行。不准在于境内上轿。见者以为不祥。或在媒婆家出门。此各省乡俗皆然。所谓夤夜私奔。贱莫贱于此矣。而竟称之曰继妻。其嫡妻所生之子。有服官在仕者。亦使其生而母之。死而丁忧。持服斩衰三年而丧之乎。古之再娶曰后妻。其于子也为后母。大孝如虞舜。与曾子闵子骞辈。皆事后母而孝者。惟事后母。乃可谓之真孝。吾知其所谓后母之非再醮无疑也。或曰。为子者。知尊父命而已。父以为继妻。子即不敢不以为继母。不计其为再醮也。不服三年。孝子恐伤父之心也。答曰。先王制礼。过者俯而就。不至者跂而及。酌中定制。所以合天下而遵行之。申生孝已伯奇之行。不能以为常例也。且今之所言者。正为天下之为人父者言之也。明乎再醮不得为继妻之为礼。而为父者。不敢纵情而犯礼。为子者可以缘礼而抑情矣。如是而其父犹必令其子服三年之丧。其子敢不委曲以从命乎。此乃事之至变。立法者止言其正。而不言其变也。或曰。有生而母死。而为后母所抚育者。虽再醮。其子不服三年不忍也。答曰。母死。父命他妾抚养者为慈母。律应服斩衰三年也。曹续祖之议曰。娶再醮之妇。而又无子者。止当以妾论。不得使其子丧之。曰继母。据封典不及再醮妇之例。而谓丧服之与封典不宜两歧。噫。执是说也。又何以处夫再醮之有子者。再醮不能受子之封。若亲生之子。即不能不为之服。其不能受封者。失节之惩。所以重夫礼教之防也。其必为之服者。怀抱之恩。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也。故虽下贱淫妇。其亲子必服三年。而岂可以概之嫡子乎。礼不二继。继妻死。再娶室女为继。夫之封典。亦不及焉。虽准捐请。不在应封之例。而谓再醮之妻。嫡子应服三年。设有再继三继。或三醮四醮者。又将何以服之。买婢女为妾。生子尚可请封。再醮则婢女之不如。愚谓再醮之妇。是否得为继妻。礼经本无明文。其不言及者。其不必言及者也。但此等失节改嫁。多系夫丧未满。律应离异。如被抢夺。或被强奸。即照犯奸之妇科断。其不得谓之继妻也明矣。京中八旗家法。凡失节之妇。祠堂不准附主。祖茔不准附葬。此如何惩戒也。即此以观。其不以为继妻也又断然矣。前夫有子。是其亲生。止于期服。何以前妻之子应服三年。予得而论之曰。凡再醮之妇。妇家无嫁礼。夫家无婚礼。无论初娶再娶。俱应以妾论。如有嫡子及庶子。应照是否生有子女之父妾持服。父妾之有子女者为庶母。庶母例准貤封。嫡子众子皆服期年。无子女。则无服。吾乡有孝廉某。娶再醮逾年而殁。其嫡子不报丁忧。人有议之者。因作此以答之。以备议礼者之采择焉。   卷六十六 礼政十二祭礼上   家庙记                谢济世 礼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大夫三士一。吾家自曾祖以下幸沐国恩。皆为大夫。然先世本土族也。故止立一庙。一庙者。考庙也。不称考者。高曾祖咸在也。其制三间。有堂无室。五龛。中。一龛藏始祖尧卿公。以下五十七代。本支世次图。其旁左高右曾。又其旁左祖右祢。考妣同龛。皆南向。以祏始向东。庙惟向南尔雅戴记可考也。尔雅云东西厢祭纯云北面而事之高昭曾穆。高祧则曾昭祖穆。祖不越曾而僭高之立子不先父也。殇也无后也。伯叔也。兄弟也。妻妾子妇也。其祔食丧服。小记言之矣。然中一以上。亦不必。盖暂祧与未祧同。昭穆尚无定也。祭用五簋。不焚纸钱纸铤。虽有地府。钱铤无所用。纸虽焚。亦不能为钱铤也。秋尝冬蒸祫三生辰犆一忌辰不祭素馔奠而不吉凶不相干也。春夏不祭四时不敢备也。诸侯不备故中元不祭我祖宗世修厥德无禁锢地狱中元赦归之理也。吾观近世士大夫。虽世职。罕有立庙者。其故何哉。庸俗子惑于地府之说。既疑庙为虚设。闻有欲立庙者。又惑于先儒庙制庙位及祧祔之说。庙制皆云东向。庙位则云西上。或云向南。西上。或云东上。至于祧祔。又云穆不迁昭。子宁先父。言既无征。理亦未顺。两岐三岔。何所适从。是以徙倚迁延。而不果立也。或曰。庙之不立。诚如子言。方向位次。先儒固非。子亦未必尽是。世无周孔。其孰能折中之。曰。吾固折中于孔子者也。不曰事死如事生乎。今夫生者之必有室也。室之必南向也。南向之中为首席。左为二席。右为三席也。首席虚则二席三席者。之依次而升也。夫人而知之也。死者亦若是而已矣。特生也父坐子立。死则父昭子穆耳。敢以质之议礼家。及士大夫之祭于寝者。  或问文昭武穆。似有一定不易者。曰已祧者百世不易。周自后稷递数以下。太王文王昭王季武王穆。其子孙亦以为序。昭之子孙即称昭。穆之子孙即称穆。此太祖庙次之昭穆。工史掌之者也。未祧者。一世一易。以主祭之人为主。昭主祭不易。穆主祭则暂易。此四亲庙次之昭穆。宗祝掌之者也。又记   卷六十七 礼政十四祭礼下   答祭外祖父母问            王人定 乡人黄某。学者也。有外祖父母木主立于家堂龛上。清明冬至家祭时亦设祭焉。其族人有责其非礼者。某乃以告予曰。此吾母命也。母无昆弟。迎养外祖父母于家。以终其天年。丧葬后。立木主祀之。今吾母已没。而外祖父母之祀未废者。不忍背吾母爱敬之心也。且闻伊川礼亦有之。而彼乃以非礼责予。何也。予曾。外祖父母之祭。经传所无。而惟程子行之。第伊川集有其母上谷郡君行状云。郡君得疾。未卒。前一日。谓伊川曰。今日吾在。宜为我祀父母。明年不复祀矣。朱子尝举以告门人。谓伊川亦曾祀其外家。何氏燕泉云。上谷明年不复祀一语。是谓此祀止于其身。卒后可废此礼也。今人未考程集。细审上谷临终之语。遂以节时家祭前一日祭外祖父母为伊川礼。殊失之矣。汝非学者则已耳。汝学者。汝族责汝以非礼。汝其奚辞。而汝不忍背母心者。即宜以上谷郡君明年不复祀之语裁之。毋致终失于非礼也。某唯唯而退。   题主说                李棠阶 世俗题主。皆虚主字一点。临时请显者点之。考诸书。皆无此说。明儒吕新吾及 本朝刘山蔚皆辟其谬。今年仲冬。张云阶先生葬其母。以尊翁主已用朱点。此时用墨。一匮二主朱墨不同。于心不安。命某题主仍用朱点。云阶先生某父行也。何敢有违。但其援唐宋题主。墨书讫。以光漆重模为据则有疑。通典所载。乃天子礼。宋朱震引之。亦天子事。非士大夫之礼也。唐宋士大夫礼不可考。而今世遵用朱子家礼。朱子固南宋士大夫也。家礼只有题主。并不言点主。若用朱。则必如通典特言之。不容概言也。据家礼。则宋之士大夫。不敢援光漆重模之说可知矣。至 本朝通礼。品官止言题主。即国丧亦止言大学士题主。若用朱点。亦必如通典特言之。不容概言也。以墨笔其常。朱其变也。宋之士大夫。不敢援用当时大丧之礼。而今日乃用之。今又不援时制。而援唐宋大丧之礼无乃不可乎。又谓寻常素书遇诰。定用朱书示敬。诚然。然必全书其字。岂有止用一朱点为尊敬乎。止用一朱点。则实系以上行下。牌票告谕所用。此外无有。此山蔚先生之言。似未为谬也。今题主止用一朱点。果出于尊敬否乎。抑仅随俗沿用乎。俗固不可遽变。一人亦何能变俗。但考之于古今皆无据。问之于心则不安。果宜何从乎。   卷六十八 礼政十五正俗上   重修汉长沙定王台碑记         夏献云 湖湘人尚气节、风俗敦厚、虽乡愚僻壤、谈某也忠、某也孝、勃然色动、盖其崇根本、渐摩成化久矣、而其千古不磨者、忠莫着于贾太傅、孝莫着于长沙定王、一宅一台、岿然独存、云以同治九年庚午奉  命来湘、光绪二年修贾太傅祠成、议修定王台、有志未逮、今年春、郡绅李君兴谟等、以重修请、官绅具有同志、立斥白金二千有奇、不日蒇事、焕然一新、考汉书景帝二年、封子发为长沙王、以母微无宠、故王卑湿贫国、如程姬有共太后之称、唐姬并无封号、而相传定王筑台、有云望程唐二母者、有云望唐母者、长沙县志称双女墓、地不可考、亦从水经注、方舆胜览、楚宝通志拾遗、言望唐姬为是、宋朱张夫子登台有诗、元许有壬始言定王之孝、楚宝言定王载米抟长安土筑台以志思亲、说必不谬、北海碑言炎汉太宗长沙清庙、光武中兴、肇祀春陵、李碑足补祀典之阙、亦文人尊崇之意耳、蓼园见任昉述异记、尤为孝思之证云、又考宋时台为长沙学、今祀仍旧制、窗牖洞开、风景殊胜、隙地复蓼园旧、台侧得泉曰古涧泉。旁为东涧草堂、迤南为望云山馆、有池有亭、杂植花竹、足以备流连、志景慕而已、夫整纲饬纪、守土之责、明伦尚孝、风俗之良、不忍薄于其亲、则必有志爱其君者、云从政湘南、涓埃无补见斯邦化行俗美、而知彝伦秩之有由来、登斯台也、其必有闻风兴起于百世下者乎、是为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