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 - 第 24 页/共 52 页
第十五条 此合同以十年为期期满后或须酌改或仍旧贯应由彼此和商出于两愿上海某局驻欧代办所奉全权字样即附于此合同后此合同应自该经售人及二代办画押交换之日为始倘该经售人经手卖丝其价已由二代办应允而到期未能付款提货则上海某局或其驻欧代办如愿废此合同即可照废一无补偿倘二代办或全行出局或止有一人出局该经售人如愿废此合同亦即照废设一年已过而上海某局无货寄欧或有货寄欧而该经售人所陈之价上海某局及其代办俱未接受则该经售人方得废此合同毫无补偿
第十六条 此合同既经上海某局核准则应在巴黎设一分局设于何街何屋应具函声明向邮局挂号寄发告知该经售人
上海某局给驻法使署某君及雷翁何珊全权字据
为因办理某年月日在法国驻沪总领事署注册之合同并须切实遵行合同内三五六七八九各条之章程故上海某局总办某特在驻沪之法国某领事面前立此全权字据给其驻欧代办俾之同理或分理一切在欧之商务款务及巴黎之分局事宜 一切款项凡属上海某局者无论钞票现银股票汇票锾金涉讼获胜所得售价概准代收代取如有议订合同商办契券等事准其从长讨论为之订结此外如一切帐目倘有畸零之数或找出或收进亦准其妥行酌定 欧洲商务应陆续兴办准其买卖货物采办物件往来各市书立期票押票及一切订约字据收付汇画各票并签押于各票之背又或收或卖国债股票系买客所抵付者又收付清结各项款又如接不付款之期票即日呈请衙门究追或即退换又如收法国官银行及一应银行之支票即行签押支银又一切发出之信函亦即具名签押 收到款项准其代给收据如有拖欠或已清或未清者苟可免封其产自应照免又检还契券又格外成全又宽予限期又应允打折俱准代作主张倘欠户有抵欠之物则应接收其物告知欠户俾其不复让人 如债户未能还款或不论何人忽有纠葛之事准其禀追到堂质对或宽予限期或由官调处或私下议妥或应允打折或从宽商办俱准酌量而行如派有考马念评断之人则给以办事之权即遵所断办理或起而驳斥或不复上控俱准酌办如两下不能调处准控于应管之谳堂呈明所索款项既经呈索尤须相持到底至雇用状师律师如不合式可即辞退调换别人无论何等讼事应到堂剖办或力拒所索或径行理楚或力任担保如被人上控自应尽力回护无论何款如须经官扣存即由官扣存一切讼事务得衙门公断并扣留债户产业或扣留后仍复给还并按各项利权告知欠户照办如欠户有早经押去之产业应全行登录不许收押者收去 倘欠户有倒闭等事则当各债主会议时该二代办俱应到场与议各项事宜并会派料理款项之人倘令人细查各项亏空如系真实无伪自应认作真亏倘他债主所索不实应即指驳又各债主之公禀公启上理应签名如欠户以房屋田地抵欠应即照收又倒闭者所余款项由清理者匀摊后应即如数收领收款后应给收清据并给还所扣之物即为销案 准其在邮局内车行中提取信函木箱包裹等件又不拘所存何物皆准提取提取后照给收清据 租屋居住报明坐落代上海某局签名于各项字据并与麦轧村然纳罗银行及经售生丝之某商订立合同又经管上海某局在欧之商务款并将一切措置得宜如法照办此据立于上海法总领事署一千八百九十一年某月 日
万国赛会保护商牌公约
西二月十四号纽约格致报云工商各业情形日有迁变自昔制造家每积日累月造成货物多方移之于市俟全数售出然后再行选制今则以轮舰火车之捷消息灵通懋迁不难改制亦易近复有赛会之开集天下万国之货于会场各国工商欲行其货祗取具式样赴会以唛头为号如货物精良后日必倍易销售此所以市情转变之速也万国赛会创设于伦顿时在一千八百五十一年也越二年答步连城阿尔兰旧都及美国纽约又二年法京巴黎均续有开设至一千八百六十二年复会于伦顿八百六十七年巴黎亦复会八百七十三年维也纳奥国京都闻风而悦亦举赛焉以后天下钜城名都踵而行之者不胜纪矣赛会以衒奇其事甚美惟是奸商每乘此作獘如甲有货品极佳以某号为招牌乙利其货之驰名特伪造一货冒甲之招牌而售之甚者有赛演同类之物至甲乙相讼难辨其谁先谁后故开会之先须设法杜绝此獘有人倡议已久直至八百七十三年维也纳赛大会始大聚天下工商而议之所议犹未协复至八百七十八年巴黎第三次大会再议之公举董事多人往请法廷保护工艺初议如法廷不允则申请别国乃法廷喜如所请相与立约犹记当年集议费时之久盖自一千八百八十年十一月四号至八百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号始全定其议此约章明定赛时商牌不许他人效并约国通商货物所行之处皆准给予丕但护照初会时则有十九国钦使来会一阿根庭二奥恒加利三比利时四巴西五法兰西六英吉利七刮添美喇八意大利九鹿闪卜十荷兰十一挪威十二葡萄牙十三俄罗斯十四瑞典十五瑞士十六土耳其十七美利坚十八乌拉圭十九委奈瑞辣时我国相臣威廉衣滑士曾致书于驻法美公使奈士君与驻比利时国之美公使拨南君言议保商牌之事甚当凡工商务最盛之国尤当加意今既有此举我国人与会应极力赞成之当时谋国者已属有心然考我国定制之初曾未及于商牌故八百七十年与七十六年屡因争认商牌讼于官今各国有互保商牌之事实属美人至愿更考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号定约时祗有十一国公使到会盖即比利时巴西法兰西刮添美喇意大利荷兰葡萄牙沙路滑度沙户亚西班牙瑞士也乃沙路滑度不知何故竟退不与约然至今守约不背者仅七八国试将其条款之要者传之第二款同约各国工商可彼此来往保护约国工商号牌与保护本国工商者无异第六款凡有商牌可在本国报官注册者即可在各约国报册惟有妨于主国者不在此论第八款既于一国报册则余约国皆须保护不必遍报第九款如有某国商货本不合某国报注商牌之例竟敢冒称已报商牌而运其货售于别国别国可执之不论其合于别国之例否也第十款凡货物无论假冒招牌或假冒地名有心作獘皆应被执第十一款凡有大赛会此约尤要遵行第十三款拟在班尼设万国商牌约局第十四款云现在之约章恐未臻妥善应悬期集议更订 查此商约局曾依期轮赴各与国会商一次一千八百八十五年时聚会于罗马是为第二次议更约章之期当时美国则派驻意大利公使赴会众议将第十款略有添注谓凡有商牌之货物查系冒效者当未落船出口之先或已抵别埠登诸仓栈皆可被执又赛会时货物图式与新创之法亦要暂时保护至我美国能依八百八十七年国会所议之章旨故于一千八百九十年特派干员三人赴西班牙国之袜地列再商其事因前次罗马之会有定议数事为数国执拗不行故欲于此次议开支会凡有事非前时数国所公悦允行者则由彼此相从之数国另立约行之于是定支约二条均于八百九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在袜地列画押其一论盘缉伪效之货凡货非造于某处而冒称造于某处者则任人执之不论其经过何处至或所过之处无执拿之例则当以别法惩之又譬有货由别国附交某字号收其货若有报注商牌则须写明造自某国某地计同立此约者为巴西法兰西大英葡萄牙西班牙瑞士与挑尼士七国其二支约系公同报注商牌同签押者有巴西比利时法兰西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与挑尼士又有奥恒加利须待议院允肯乃从公同报注之法乃会内一国有欲报注商牌者则禀请其朝廷转报总局注之总局注妥即通知同约各国此法费用甚省只须纳费本国朝廷并纳些少与总局无庸转折逐国报注也自保护商牌之约定我美国制造之家获益不浅若无万国公约何以为鼓励之资曾有德人在比利时报注一商牌曰柯近捏系卖护电缆之药甚适于用今竟有人在我国报用同式之商牌卖同样之货又我国有驰名浆粉二家其一已久报注商牌于国惟其货之销流于外者无多乃有人在英国欲用其商牌英廷去之使英非同约则原来字号之浆粉由美至英反被执拿矣此诸事可证商牌公行于万国甚属扼要我美与互立保护商牌之约者有奥大利比利时巴西丹墨法兰西德意志英吉利意大利俄罗斯沙户亚西班牙诸国夫工商诸务懋迁有无阜通财宝招徕愈广则所业益富固矣历稽史传则见文明之国尝以其选制精巧利用生民之货运售于蛮乡彼野陋之人虽获珠玉胶漆齿革羽皮而不知宝之纷来投献所失盖多彼甯能自审耶昔者我美国出外之货多是生材今则日致其精而朝廷尤加意保护其商牌且保护外国之商牌由此互相提顾无争夺搀杂之私公理日明庶不失为文明大启之国也
日本赛会章程
第一条以下所开通商货物样式应入博物院摆设纵观第一项内地出产一出口大宗诸货二将来能运出口诸货三能与运来进口货物争胜诸货四由日本以外所见他邦运入外国市面售卖最多而日本原能制造一切货物五进口大宗诸货六将来可运进口诸货七制造所用生料
第二条除上条逐一言明货物之外凡由日本专卖许局寄送领照准造货件式样暨准注册一切图象商货均应入院摆看
第三条掌院官员遵照特定章程办理如可不遵章程特出缘故应照第一条所列货色由日本人并中外国人收受借摆赠摆诸物分别内地出产特留地方摆此陈看诸物且应特定摆示物件章程
第四条一切易炸易烧以及易于致伤诸物只可将其包皮摆示
第五条所有摆示诸物分隶六门曰内地出产曰外国出产曰新到摆示诸物曰比较内地外国出产曰指示导引曰领照独制
第六条货件官单随时刊发举凡注意此事之人皆准请领而分给之
第七条游院之人欲于摆示货物请给解说者应准所请向之解明
第八条掌院官员应与国内国外各处通商制造教习博物院学堂等处彼此通信并将所印文件以及摆示货物均应互相换给
第九条不论何人欲买摆示之物一经请问即将其人引见出摆货件之人如是办理则共事人等如有意见不合掌院官员可认责成
第十条摆示之货如欲问其市价若干运费若干关税若干发卖之物若干现有货物若干押货能借钱文若干等事妥之后照问告知如遇等出之事代为查询需用使费此项使费应由原问之人付之
第十一条遇有新制之货有人请代确查可销若干并请荐至或可买货之人一经妥查之后应即依允惟请代问事之人须出查询应需使费并付运用等费
第十二条博物院应行刊发官报详载内地外国往来信件关系外国商务者并载传报等文关系外国商务者
第十三条凡愿求得官报者须将姓名住址报值等项送至印报之局如遇等出事故可赠官报不取报费
第十四条博物院内设立书房凡制造通商报章计数地图水图考证书籍政事官报照准独造物件图象通商码号新闻纸新闻书等项均须存于书房之内以供游院人等所用
第十五条凡出入摆示之人如请禁摆翻印草画细画照像以及仿造诸物应准所请勒禁
第十六条游院之人应准入院而不取费
第十七条游院之人均应恪守博物院例章
第十八条除第十九条所列日期之外每日按照下文所列时刻开院供众观看惟有特闭时刻亦有更改时刻均在当除列 自阳历正月初八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止又自十一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四日止自上午十点钟起开院至下午三点钟止 自阳历三月初一日起至十月三十日止自上午九点钟起开院至下午三点钟
日本政府酌定商业会议所新例
商务会议所者所以辅助商务衙门亦即商务衙门之基础也故商务会议所章程实与商律相为表里上海华商已设商务会议公所矣惟章程尚未详定而当事者亦正急急于定商律故取日本商业会议所新例译而登之
第一条商业会议所应作为商律所定之公务处
第二条每处商业会议所之地应依市井内之区域而定其界限日本制一市之地即为一埠非指小市也但倘遇有特别紧要之大事可合市境与市町屯并町与町屯同以一地区论
第三条凡设立商业会议所之时其议员有选举之权者约以三十名以上为度并应推举一始创人该始创人应禀请农商务大臣批准方能作实
第四条始创人既经农商务大臣批准后凡欲立一切定章须会同有选举权之议员共议必与议员人数三分之二意见相同然后禀请农商务大臣批准方许施行
第五条凡奉到批准许立商业会议所之日该会议所即作为是日成立 凡自商业会议所成立之后起至役员奉到批准之日止其间必页办理之事务应由始创人作主施行凡有关涉各人员均曰役员以下仿此
第六条所有定章特立于下
一名称及地区与该会议所所在之地
二议员人数之定额及一切有关选举之定例
三役员之权限选任及关涉解任之定例
四凡关涉于会议之定例
五凡关涉于公断之定例
六凡关涉于庶务之定例
七凡关涉于会计之定例
八凡关涉于建造房舍及建造时应管理之定例
第七条凡商业会议所之事务权限特列于下
一稽查商工业当如何振兴鼓励以求进步
二凡涉商工业之法律应如何制定如何改革及关涉施行之意见应禀官者又凡商工业之利害应表示于众者
三凡涉商工业事务之情节应禀官请示者
四商工业之情状及稽查汇总造册示众之事
五凡委托代理商工业事宜及稽查关涉商工业各事宜又证明货物之出产及价值
六凡承宪谕应选举关涉商工业之公估人及参考人
七凡因有关涉者所请为商工业事务纷争应为其公断之事
八奉到农商部大臣批准建造或管理有关商工业之房屋此外或振兴商工业以求进益必须施行之事
第八条凡农商部大臣或地方官有稽查关涉商工业之事务可命商业会议所代查
第九条选举议员之权凡本国官民或照本国法律而创设之公司或在商业会议所境内之营业所事务所凡商工交易之处或店或寓均称营业所凡商工办事之处均称事务所凡下节所列之各式人等均予以选举之权惟合名会社及社员过半之合资会社株式合资会社合名股东过半之株式会社必页经理人员之数大半用本国人者方许有选举之权合名即其资本并无限止之意合名会社即无限公司合资会社即半属有限半属无限之公司株式合资会社即招股与合资各半之公司株式会社即招股之公司
一凡系自己出名照商务法律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第二号以至第六号及第八号以至第十二号所载之条欠纳商工税而营业者
二凡系自己出名制造及雇工邦巾同制造而纳商工税者
三凡纳交易税之交易所
四凡开矿照地方情形由官批定抽税多寡照数完纳而办矿务者
凡照本国法律而创设之公司或在商业会议所境内所设之营业所或事务所倘与以上第一欠各号中有一号相符者其办理事务之执事或监督处之理事长或理事或登记处之总理人若系本国官民而主持职务者在该营业所或事务所之地界内应有议员之选举权 照上文所指公司之资本额或即以产业为资本其多寡限制应就地方情形酌量由官批示核定
第十条凡属以下所列之各式人等均不得有选举议员之权 一凡因负债经官判令分期摊还尚未满期偿清者或变产偿债及请官发封产业变卖偿债而未能偿清各债未复其自由贸易之权者 二凡因事故削去自由之公权及全革自由之公权者 三凡受监禁以上之刑曾经宣布其罪于众者
第十一条凡有选举之权者每人在每一处商业会议所遇选举之时其所举议员不得过两名
第十二条凡商工各业中男子年在三十以上资格在一年以上其品学可以备选者应许其有被选为议员之权但若系合名会社及社员全备之合资会社及株式合资会社或偿债无限止股东全备之株式会社均页总经理人全用本国人充当方许其中男子有被选之权
第十三条凡属第十条所列之各式人等及禁治生产者均不得有被选为议员之权例凡疯癫及未成丁者或媳妇有翁姑在堂者均禁治生产
第十四条凡议员定额至多以五十人为限
第十五条凡商业会议所倘遇酌订定章其议员人数或未过定额五分之一则应可置特别之议员或地方官因议员人数未过定额五分之一可谕令补置特别之议员 凡特别议员必须要年过三十以上之本国官民于工商业所开学术技艺素经历练者方许被选
第十六条凡选举议员准其用重复选举之法及按级递升之选举法或别种善法 凡公举主持选举事宜之主选人可仿选举议员之定例
第十七条凡遇选举议员若由地方官所命须派主选之委员者所有一切用费应由商业会议所供应至地方官应监察该选举事宜
第十八条凡选举议员准主选人自行承办但商工各业及无主选之才者准可由官批示核定倩人代庖
第十九条凡选举议员及公举主选人之法其办理情形及一切督察之定例应由官批示核定
第二十条凡应当被选之人不愿被选除经地方官及议员并会首认明确系因有正事之外若非经商业会议所之夬议则不得辞其被选并不得乘机辞职
第二十一条凡有议员之商工各业应许其立定一代表人 代表人之职应执掌该业事务为该社员之监督或为该社之理事长或理事故必页三十岁以上之男子方许充当 凡属第十三条所载之各式人等不得充当代表人代表人犹之各业董事而其权尤大
第二十二条凡一人在同 商业会议所不得充当两处以上之商工各业代表人亦不得以议员而兼代表人之职
第二十三条凡议员及特别议员均无薪俸
第二十四条凡议员之任期限四年为度每届二年应照原额人数改选其半但若遇有窒石为难之处可照初次改选之额再改选一半 初次改选之期及减员之际其解任者之章程应照定款所载而定
第二十五条凡期限之内接补为议员者其任事期限当积算前任议员所任年期并为一任新增议员之任期与现任议员一同任满不得超过现任者之任期但若遇议员必须增减之际其任期之更动应照定款所载而定
第二十六条凡特别议员每届改选一半议员之期应即卸任
第二十七条凡议员若因事故失其被选之权则应除议员之职
第二十八条凡商业会议所应设之人员特列于下 会头一名 副会头 会头为统辖商业会议所一切事务为会议之议长并为商业会议所之代表人副会头为襄助会头所办各事若会头有故或在假期或疾病外出副会头应代理会头之职 凡商业会议所照定欠所载除设会头及副会头之外可设必须之役员 事务员 凡役员应由议员中互选并由农商务大臣批准 凡为役员者如其议员之权被削即不应为役员但照定款所载必须后任役员俟批准到任后方能卸任
第二十九条商业会议所凡商工业情形及会计中必页查考各事商工业中人可以请办
第三十条商业会议所经费应由凡有选举议员之权者担承 凡选举议员之权因故停止者虽在停止之时仍页担承经费
第三十一条凡商业会议所照定欠所载可以收取杂费或津贴或经费 以上应收各费在民间讼事堂费内抽取
第三十二条凡商业会议所议员如果怠于职事及品行不端业经查实应罚锾洋二百元以下并可革退
第三十三条凡运缴经费及罚锾或经催促仍然不缴应如国课逾限之罪并照其例征收征以上应照各欠照征收市町屯及其他征收之例有先取押留物俟 备欠取赎之权依征收国课例办理先取押留物者系前往征收之时适无银钱或不愿遵缴则经收者即可任意取其货物及其他凡与应收之欠相较有盈无绌者或即取回或即封置其处另缮票据给付应缴欠项之人准其备资取赎凡滞缴之处分由迟缴者居处之参事会长町屯长办理参事会长犹之公局之首董町屯长犹之中国之保长
第三十四条凡商业会议所于应受迟缴之处分者或于应受革退之处分者业报定议后可以停止其选举之权被选之权四年
第三十五条凡以下定议之法必页集议之议员在三分之二以上所定之处分非有议员三分之二意见相同则不能作为定议 一更改定款之会议 二豫算经费及征收赋税方法之会议 三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二条之第一款所载之会议 以上会议若非禀经农商务大臣批准不能作实
第三十六条凡豫算商业会议所经费必须禀报农商务大臣 凡商业会议所必要将其事实情形禀报农商务大臣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十七条如会议欲将商业会议所解散必须照议员总数之三分之二以上意见相同若非议员总数之三分之二以上意见相同不能作实 凡以上所议定各款若非禀由农商务大臣批准后亦不能作实
第三十八条凡商业会议所虽经解散之后其未了事宜关系于清算者尚须接续办理完善
第三十九条凡商业会议所解散之时须照定议之例选举清算人 凡选举清算人必须禀明地方官批准
第四十条如不能照前条选举清算人则可由地方官拣选
第四十一条清算人即应代表商业会议所关系于清算之事一切按其权限而行
第四十二条凡清算人所定之清算及处分财产之法必照商业会议所议定之章 若为商业会议所从未议定者万分为难应即禀请农商务大臣批定办法
第四十三条商业会议所虽经解散其应收之款仍可照征收赋税之法照数收清 征收之法即按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办理
第四十四条凡禀请农商务大臣办理之事农商务大臣不能推辞者可照定款所载预算经费之法或清算征收赋税之法或变通处分财产之法及其他必须通融饬办之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凡议员之选举或商业会议所之定议又役员清算人之行为若于法令及定章有违背之处或有害于公众之利益农商务大臣可将其选举权被选权注消或将役员清算人议员特别议员削职或撤任或注消商业会议所之定议或勒停役员清算人之所办事宜或勒令解散商业会议所 农商务大臣于前项撤任议员及品行不端之役员应注消选举者在四年以内可以停止其选举权及被选权
第四十六条凡选举权被选权业经停止者在停止期内不得充当议员特别议员或商工业之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农商务大臣可将所定本项新例委地方官照此权限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项新例中凡关系于市町屯及市参事会或町屯长之定章其于并无规制之市町屯即可照此定章办理
又附属第四十九条本项新例定于明治三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商业会议所旧例既废如有按照旧例设立之商业会议所除照本项新例办理外并照第五十二条批准之定章办理
第五十条照商业会议所旧例而设立之商业会议所自本例施行后如仍旧设立应照本例所定议员之数或选举之法或有关选举之事议定禀由农商务大臣批准限止明治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可以选举议员 前项之选举及有关选举之事照本例或照本例宗旨所定之则例办理
第五十一条照旧例设立之商业会议所其会员及特别会员当本项新例施行之际其职任期限应照前条第一项选举终了之日为止
第五十二条照第五十条第一项当选举之议员由选举终了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照本项新例之定规议定章程选任役员应禀请农商务大臣批准 照旧例设立之商业会议所无庸拘守第二条新例可在从前地方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