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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路水利之可考者。中统三年,中书左丞张文谦荐邢台郭守敬习水利,征诣行在。守敬面陈六事:其一,引玉泉水及开蔺榆河,已见前。其二,顺德达活泉引为三渠,灌城东之地。其三,顺德沣河东至古任城,失其故道,没民田一千三百余顷。若开河,自小王村合滹沱入御河,可通舟楫,其田亦可耕种。其四,磁州东北漳、滏二水合流处,开引河,由滏阳、邯郸、洺州、永年,下经鸡泽,入沣河,可溉田三千余顷。其五,怀孟沁河虽已通渠溉,尚有漏堰余水,与舟河相合,开引东流,至武陟县,北合御河,可溉田千余顷。其六,黄河自孟州西,开引河,经新旧孟州中间,顺河古岸下至温县,南入大河,其间亦可溉田二千余顷。帝喜曰:“成吾国家之务者,其斯人乎!”并依所奏行之。   至元元年,守敬从文谦行省西夏。其濒河五州,皆有古渠。在中兴州者,一名唐东渠,长袤四百里,一名漫延渠,长袤二百五十里。他州渠十,长袤各二百里,支渠大小六十有八。计溉田可九万余顷。兵乱后,皆淤废。守敬因古道疏浚之。更立闸堰。役不逾时,诸渠皆通利。二年,守敬入为都水少监,奏言:“臣向自中兴还,顺河而下,四昼夜至东胜,可通漕运。又查泊兀郎海,古渠甚多,皆应修理。”帝并韪之。元一代治水利者,咸推服守敬,以为不可及云。   其后,学士虞集建畿辅水利议,渭:“京师之东,濒海数千里,北极辽海,南滨青、徐、萑苇之场也,海潮日至,淤为沃壤。用浙人之法,筑堤扦水为田,听富民愿得官者,合其众分授以地。官定其畔以为限制,能以万夫耕者,授以万夫之田,为万夫之长,千夫、百夫亦如之,察其惰者而易之。一年勿征也。三年视其成,以地之高下定额于朝廷,以次渐征之。五年有积蓄,命以官,就所储给以禄。十年佩之符印,以传子孙,如军管之法,则东西民兵数万,可以近卫京师,外御岛夷、宽东边之运,以行疲民,遂富民得官之志,而获其用。江海游食盗贼之类,亦有所归。   至正十二年,丞相脱脱当国,遂仿集之议,奏:“京圻近水地,召募江南人耕种,岁可收粟麦百余万石。不烦海运,京师足。”上从之。于是西自西山,南自保定、河间,北抵檀、顺,东至迁民镇,凡系官地及原管各处屯田,悉从司农司立法佃种。合用工价、牛具、农器、谷种,给钞五百万锭。命悟良合台、乌古孙良桢并为大司农卿。又于江南召募能种水田及修筑围堰之人,各一千。为农卿降空名,添设职事敕牒十二道,募农夫一百名者,授正九品;二百名,正八品;三百名,正七品;就令管领所募之人。所募农夫,每名给钞十定。未几,中原盗起,脱脱亦罢斥,其建置卒无成效。   后至元五年,洛磁路言:“洺州城内井泉咸苦,居民饮之多疾,有死者。请疏浚旧渠,置闸坝,引滏水。分灌洺州城濠,以济民用。计会渠东西长九百步,阔六尺,深三尺,役四百七十五工,民自备器用。岁二次放闸,不妨漕事。”中书省议从之。   广济渠者,在怀孟路,引沁水以达于河。先是,中统二年,提举工允中、大使杨端仁奏诏开渠。修石堰长一百余步,高一丈三尺。石斗门桥,高二丈,长十四步,阔六步。渠四道,计六百七十里,经济源、河内、河阳、温、武陟五县。渠成,民甚利之,赐名广济渠。三年八月,中书省臣忽鲁不花等奏:“广济渠司言,沁水渠成,今已验工分水,恐久远权豪侵夺。”乃下诏依本司所定水分,已后毋许侵夺。   至大三年,怀庆路同知阿合马言:“天久旱,秋谷种不入土。近访问耆老,咸称丹水浇灌山田,居民深得其利。有沁水亦可溉田,中统间王学士亦为天旱,奉诏开此渠,募自愿人户于沁古迹,置分水渠口,开渠四道,历温、陟入河,约五百余里,渠成名曰广济渠。设官提调,遇旱则官为斟酌,验工多寡,分水浇灌,济源等处五县民田三千余顷咸受其赐。二十余年后,因豪家截河起堰,立碾磨,壅水势。又经霖雨,渠口淤塞。河渠司旋亦革罢,有司不为整顿,因致废坏。今五十余年,分水渠口及旧渠迹,均亦可考。若蒙依前浚治,引水溉田,于民大便。”寻据孟州等处申言:“旧日沁水筑土堰,遮水入广济渠,岸北虽有减水河道,不能吞伏,后值霖雨,荡没田禾,以此堵闭。今若枋口上连土岸,置立石堰,复还本河,又从减水河分杀其势,如此庶不为害。”工部牒都水监相视施行。   三白渠,在京兆路,太宗十一年,梁泰奏请修三白渠堰,比之旱地,其收数倍。帝从之。仍敕泰佩元降金符,充宣差,规措三白渠,以郭时中副之,置司于云阳县。所用田户及牛畜,敕塔海绀不于军前应副。   洪口,在奉元路。至治元年十月,陕西屯田府言:“年例八月差水户,自泾阳县西仲山下截河筑堰,改泾水入白渠,下至泾阳县北白公斗,分为二限,并平石限,盖五县分水之要所。北限入三原、栎阳、云阳,中限入高陵,南限入泾阳,浇官民田七万余亩。近至大三年,陕西行台御史王琚言:泾阳洪口展修石渠,为万世之利。计展修八十五步。用石十二万七千五百尺,石工二百人,丁夫三百人,金火匠二人,火焚水淬,日凿石五百尺,二百五十日工毕。延祐元年二月工,石性坚厚,凿至一丈,水泉涌出。乃续展十七步,石积二万五千五百尺,增夫匠百人,日凿六百尺,一百四十二日工毕。”天历元年六月,泾水溢洪口堰及小龙堆尽圮。水入泾,白渠内水浅。屯田府以为言。陕西行省议:“洪口自秦汉至宋,一百二十激,经由二限,分浇五县民田七万余顷。验田出夫千六百人,自八月一日修堰,至十月放水溉田,以为年例。近奉元亢旱,人相食,流亡疫死者十七八,差役不能办集。今修堰,除见在户依例差役,其逃亡之家合出夫数,宜令泾阳县近限水利户添差一人,官日给米一升,并工修筑。”中书省依所议行之。   泾渠,宋名丰利渠,移古白渠口上五十余步。   元至元中,立屯田府。大德八年,泾水暴涨,渠堰坏,屯田总管府夹谷伯颜帖木儿与泾源尹王琚疏导之。编荆作囤,贮之以石,复填以草,叠为堰,岁时修筑,未尝废圮。   至大元年,王琚为西台御史,建言于丰利渠上移北二百余步,更开石渠五十一丈,阔一丈,深五尺,方一尺为一工,用十五万三千工。自延祐元年兴工,五年渠成,名为御史渠。   至正三年,御史宋秉元言:渠积年坎取淤土,叠于岸,岸益高,送土不易,请开鹿巷以便夫役。廷议从之。三十年,行省左丞相帖里帖木儿遣都事杨钦修治,凡溉田四万五千余顷。   古郑渠,东北行,合冶谷、清谷、浊谷诸水、迳富平、蒲城以注于洛白渠,东南行,循泾水,迳高陵、临潼以注于渭。郑渠湮已久,后世所谓白渠者,引水出中山口,亦非汉白之旧。元渠本宋之丰利渠,更移北二百余步,愈非旧白渠矣。 卷五十五 志第二十二   ○百官一   世祖命刘秉忠、许衡定官制,以中书省管政事,枢密院管兵,御史台司纠劾,又设行省、行台,使内外均其轻重,以相维系,立法之善,殆为唐宋所不及。然上自中书省,下逮郡县亲民之吏,必以蒙古人为之长,汉人、南人贰之。终元之世,奸臣恣睢于上,贪吏掊克于下,痡民蠹国,卒为召乱之阶甚矣。王天下者,不可以有所私也。至一事而分数官,一官而置数员,秩位滥于遥授,事权隳于添设,率大德以后之所增益,不尽为世祖旧制也。《元典章》之内外文武职品,与旧史亘有同,今亦附著下方,备参考云。   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正一品。太祖十二年,以木华黎为太师,后又以耶律秃花为太傅。太宗时,耶律阿海为太师,耶律秃花为太傅,石抹明安为太保,皆崇以位号,无专职。世祖至元为太傅,石抹明安为太保,皆崇以位号,无专职。世祖至元元年,以刘秉忠为太保。至成宗以后,始三公并建。《元典章》:太师府、太傅府、太保府参军,俱正五品。又有太尉、大司徒、司徒,大司徒,秩从一品。余品秩无考。至元十九年,罢司徒府。或置或不置;其置者,或开府或不开府。大德十一年,又置太子太师、太师、太傅、少傅、太保、少保,寻并罢。   中书省:中书令一员。太宗二年,立中书省,以耶律楚材为中书令。自世祖以后,为皇太子兼宫。中统三年,以皇子燕王守中收令。至元十年,立燕王为皇太子,仍兼中书令。大德十一年,以皇太子领中书令。延祐三年,以皇太子行中书令。至正十三年,命皇太子领中书令。   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员。正一品。元初官制,中书令正一品,左、右承相从一品。居令之次,令缺则总省事,佐天子理万机。   平章政事四员。从一品。贰丞相,凡军国重事,无不由之。   右丞、左丞各一员。正二品。副丞相裁成庶务,号左右辖。   参知政事二员。从二品。参决大政,其职亚于丞。   参议中书省事。正四品。典左右司文牍,为六曹之管辖。   左司:郎中二员,正五品。员外郎二员,正六品。都事二员。正七品。掌吏礼房之科有九,一曰南吏,二曰北吏,三曰帖黄,四曰保举,五曰礼,六曰时政记,七曰封赠,八曰牌印,九曰好事。知除房之科有五,一曰次品,二曰常选,三曰台院选,四曰见缺选,五曰别里哥选。户杂房之科有七,一曰定俸,二曰衣装,三曰差别马,四曰置计,五曰田土,六曰太府监,七曰会总科。粮房之科有六,一曰海远,二曰攒运,三曰边远,四曰赈济,五曰事故,六曰军匠。银钞房房之科有二,一曰钞法,二曰课程。应办房之科有二。一曰饮膳,二曰草料。   右司:郎中二员,员外郎二员。都事二员。品秩同前。掌兵房之科有五,一曰边关,二曰站赤,三曰铺马,田曰屯田,五曰牧地。刑房之科有六、一曰法令,二曰弭盗,三曰功赏,四曰禁治,五曰枉勘,六曰斗讼。工房之科有六,一曰攒造军器,二曰常课段匹,三曰岁赐,四曰营造,五曰应办,六曰河道。   照磨一员,正八品。掌磨勘左右司钱谷出纳、营缮料例,凡数计、簿籍之事,皆领之。   管勾一员,正八品。掌纳四方文移,邮递之程期,曹司之承受。   架阁库管勾二员,正八品。掌庋藏省府帐籍案牍。   至正元年,吏兵刑分为二库,户工分为二库,各设管勾一员。   又蒙古架阁库管勾一员,回回架阁库管勾一员。品秩同前。   太宗二年始置左、右丞相,以粘合重山、镇海为之。   世祖中统元年,立行中书省于燕京、置中书丞相一员,平章政事二员,参知政事一员。二年,增置右丞相二员,左丞相二员,平章政事四员,右丞一员,左丞二员,参知政事二员。三年,增左右丞为四员。   至元二年,增置丞相五员,不分左右。四年,复省为右丞相一员,左丞相一员。七年,立尚书省,中书省增置左丞相一员,平章政事以下如故;尚书省置平章政事一员,同平章事一员,参知政事三员。九年,罢尚书省,左丞相仍省为一员,平章政事三员,左、右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二十三年,定省台院部官,中书省除令外,左、职丞相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二十四年,复立尚书省,置尚书平章政章二员,尚书右丞、左丞各一员,参政政事二员;中书省左、右丞缺不置。二十五年,尚书省置右丞相一员,中书省罢左丞相不置。二十八年,罢尚书省,专任一相,增中书平章政事为五员,一员为商议省事。三十年,又增平章政事一员,置右丞二员,一员为商议省事。   元贞元年,改商议省事为平章军国重事。从一品。   大德三年,复置左丞相。七年,诏中书省设官,自左右丞相以下,平章二员,左右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定为八府。   至大二年,再立尚书省,置尚书省左、右丞相各一员,平章政事三员,左、右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中书省增平章政事为五员,左丞二员,左丞三员。四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尚书省丞相以下诸官并罢;中书省左、右丞相为四员,参知政事三员。   至顺元年,定平章政事为四员,右丞一员,左丞一员,参知政事二员。三年,以燕铁木儿专权,专任一相,不设左丞相。自后,左丞相或置或不置。   元统三年,命右丞相伯颜独长台司。   后至元五年,加右丞相伯颜为大丞相。八年,命脱脱为右丞相,复置左丞相。   至正七年,置议事平章四员。十二年,以贾鲁为添设左丞,悟良合台为添设参知政事,又以杜秉彝为添设参政,哈麻为添设右丞。十四年,以吕思诚为添设左丞。二十七年,以蛮子为添设第三平章,帖里帖木儿为添设左丞相。   参议中书省事,中统元年始置一员,至元二十二年累增至六员,大德元年省为四员。其治曰参议府、左右司,中统元年置,后改绐事中、中书舍人,校正等官。至元九年,仍设左右司,并为一司。十五年,分置两司。至大二年,并左右司为一。四年,仍分置如旧制。   照磨,中统元年置二员,至元八年省为一员。   管勾,中统元年置二员,至元三年省为一员。   架阁库管勾,至元三年始置二员,其后增置员数不一,至顺初定为二员。   断事官,正三品。元初职行最重,以御位下及中宫、东宫诸王各投下怯薛丹等人为之。中统元年,十六位下置三十一员。至元六年,十七位下置三十四员。七年,十八位下置三十五员。二十八年,分立两省断事官,随省并置。二十九年,十八位下置三十六员,并人中书省。三十一年,复增二员。后定置,自御位下及诸王位下共四十一员。   经历一员,从七品。   知事一员。从八品。   客省使。正五品。使四员,正五品。副使二员,正六品。掌直省舍人、宣使等选举差遣之事。   检校官四员,正七品。掌检校左右司、六部公事程期、文牍稽失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