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 第 51 页/共 271 页

《乙未历》(大定二十年庚子耶律履造,不曾行用,至辛巳,后天一十九刻。)   积年,四千四十五万三千一百二十六。   日法,二万六百九十。   《授时历》(元至元十八年辛巳为元。)   积年、日法不用。   实测到至元十八年辛巳岁。   气应,五十五日六百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八百五十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五十分。   日法,二千一百九十,演纪上元己亥,距至元辛巳九千八百二十五万一千四百二十二算。   气应,五十五日六百二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八百五十三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四十九分。   日法,八千二百七十,演纪上元甲子,距辛巳五百六十七万五百五十七算,日命甲子。   气应,五十五日五百三十三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八百八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二十五分。   日法,六千五百七十,寅纪上元甲子,距辛巳三千九百七十五万二千五百三十七算。   气应,五十五日六百三十一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九百一十九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一十二分。 卷五十四 志第六     ◎历三   ○授时历经上   步气朔第一   至元十八年岁次辛巳为元。(上考往古,下验将来,皆距立元为算。周岁消长,百年各一,其诸应等数,随时推测,不用为元。)   日周,一万。   岁实,三百六十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通余,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朔实,二十九万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   通闰,十万八千七百五十三分八十四秒。   岁周,三百六十五日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朔策,二十九日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   气策,十五日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半。   望策,十四日七千六百五十二分九十六秒半。   弦策,七日三千八百二十六分四十八秒少。   气应,五十五万六百分。   闰应,二十万一千八百五十分。   没限,七千八百一十五分六十二秒半。   气盈,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半。   朔虚,四千六百九十四分七秒。   旬周,六十万。   纪法,六十。   推天正冬至   置所求距算,以岁实(上推往古,每百年长一;下算将来,每百年消一。)乘之,为中积。加气应,为通积。满旬周,去之;不尽,以日周约之为日,不满为分。其日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天正冬至日辰及分。(如上考者,以气应减中积,满旬周,去之;不尽,以减旬周。余同上。)   求次气   置天正冬至日分,以气策累加之,其日满纪法,去之,外命如前,各得次气日辰及分秒。   推天正经朔   置中积,加闰应,为闰积。满朔实,去之不尽,为闰余,以减通积,为朔积。满旬周,去之;不尽,以日周约之,为日,不满为分,即所求天正经朔日及分秒。(上考者,以闰应减中积,满朔实,去之不尽,以减朔实,为闰余。以日周约之为日,不满为分,以减冬至日及分,不及减者,加纪法减之,命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