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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十四乐四 「金一铣闲谓之于」注「郑众云于钟唇之上袪也」。刊本「唇」讹「臀」,据周礼注疏改。   锦按: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讹作「臀」。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唇」,与考工记凫氏注合。 「篆闲谓之枚」注「枚钟乳也」。刊本「钟」下衍「穴」字,据周礼注疏删。   锦按:北宋本衍「中穴」,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衍「穴」,应据考工记凫氏注删。 「大钟十分其鼓闲以其一为之厚」注「鼓外二钲外一」。刊本「鼓」字讹在「一」字下,据周礼注疏改。   锦按:明刻本、殿本、局本「鼓」误在「一」下。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鼓」在「外」上,与考工记凫氏注合,应据以移改。     卷一百四十五乐五 「杂歌曲碧玉歌者宋汝南王妾名」。刊本「宋」讹「晋」,据乐苑改。   锦按:各本均作「晋」。晋有汝南王,宋无汝南王。通典是,乐苑非。 「丁都护歌是宋武帝所制」。案:「武帝」宋书乐志作「高祖」。   锦按:各本均作「武帝」。刘裕谥称武帝。庙号高祖,一也。 「督护初征时」。刊本「初」讹「上」,「时」讹「去」,据乐府诗集改。   锦按:各本均作「督护上征去」,与玉台新咏合。乐府诗集卷四五作「督护初征时」。俱通。存异可也,不得据乐府诗集改通典。 「读曲歌云死罪刘领军误杀刘第四」。刊本「第四」讹「四弟」,据宋志及乐府诗集改。   锦按:各本均误作「四弟」,考证据宋书乐志一、乐府诗集卷四六改「第四」,是。     卷一百四十八兵一 「第十一先取根本附」。刊本「附」讹「同」,据李元阳本改。   锦按:北宋本、殿本、局本作「同」,是。明刻本、王吴本作「附」,非。「先取根本同」原作大字,另为一题,误。应据北宋本卷一五八目录改为小字,侧注于上题「攻其必救」之下。 「立军中军之鼓」注「中军则公之里卒也」。刊本「卒」讹「率」,据管子注改。   锦按:各本均作「率」,考证据管子小匡篇尹注改作「卒」,是也。     卷一百五十一兵四 「死闲者为讹事于外令吾闲知之而传于敌闲者也」。刊本「传」讹「待」,据孙子改。   锦按:各本均作「待」,杜佑所见本如此,可通。似不必据今孙子用闲篇改「传」。考证摘句有误,「讹」应作「诳」。 「行师先在量力汉元帝时贾捐之上书朔南暨声教迄于四海」。刊本脱「迄于四海」四字,据贾捐之传及禹贡增。又「蠢尔蛮荆」。刊本「蛮荆」二字互倒,据诗经及贾捐之传改。又「兵出不踰千里费四十余万」。刊本脱「万」字,据贾捐之传增。   锦按:「西被流沙东渐于海朔南暨声教」意已完足,故杜氏有意不录「迄于四海」四字,似无须据禹页及贾捐之传增补。「蛮荆」各本均误倒,考证据诗采虬及贾捐之传乙正是也。各本作「四十余万」,贾捐之传作「四十余万万」,通典「万」字应迭。如考证说,是通典作「四十余」矣。     卷一百五十二兵五 「抚士贞观中太宗亲征高丽仍敕州县厚加供给」。刊本「敕」讹「勒」,据唐书改。   锦按:各本均讹「勒」,考证改「敕」是也。所谓「据唐书改」者,据新唐书东夷传「敕州县治疗」一语而改。 「示惠招降吕蒙周游城中家家致问」。刊本「游」讹「旋」,据吴志改。   锦按:各本均作「旋」。三国志吕蒙传作「游」,是。 「军师志坚必胜解张侯曰自始合而矢贯余手余折以御」。刊本「折」讹「所」。又「若之何其以病败君之大事」。刊本「其以」二字互倒,并据左传改。   锦按:各本均讹「所」,据左传成公二年文改「折」是也。殿本、局本误倒作「以其」。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作「其以」,与左传成公二年文合。 「军行自表异致败宋殷孝祖常以鼓盖自随军中人相谓曰若善射者十士相射欲不毙得乎」。刊本「士」讹「主」,据宋志改。   锦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殿本作「主」,王吴本作「人」,局本作「伍」,宋书殷孝祖传作「士」,并非是。应据南史殷孝祖传、御览卷三二三改「手」。考证改「士」云「据宋志」,亦误。     卷一百五十三兵六 「示形在彼而攻于此曹公遣将徐晃遂前至偃城」。刊本「偃」讹「堰」。又「晃得偃城」。刊本脱「得」字,并据魏志改增。   锦按:殿本、局本讹「堰」,北宋本、王吴本作「偃」,是。各本均脱「得」,应据三国志徐晃传补。 「示强西魏将杨忠自樊城观兵于汉滨易旗递进实骑二千」。刊本「实」讹「宝」,今改。   锦按: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讹「宝」。北宋本作「实」,与周书杨忠传合。     卷一百五十四兵七 「掩袭王镇恶袭刘毅舸留一二士」。刊本「二」讹「一」,据宋书改。   锦按:各本均讹「乙」,应据宋书王镇恶传改「二」。考证校文有误,「二讹一」应作「二讹乙」。     卷一百五十五兵八 「出其不意魏遣锺会邓艾伐蜀去成都三百余里」。刊本「成」讹「城」,今改。   锦按: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讹「城」。北宋本作「成」,与三国志邓艾传合。     卷一百五十八兵十一 「攻其必救王郎少傅李立为反闲开门内汉兵」。刊本脱「开」字,据后汉书增。   锦按: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脱「开」。北宋本有「开」,与后汉书王郎传合。     卷一百五十九兵十二 「塞险则胜眭邃曰马上赍粮不过旬日」。刊本「日」讹「月」,据十六国春秋改。   锦按:各本均讹「月」,应据晋书慕容宝载记改作「日」。崔鸿十六国春秋亡于北宋。今所见十六国春秋乃明人纂辑,不宜作为校勘依据。     卷一百六十一兵十四 「因机设权春秋时楚师伐吴箴尹固与王同舟」。刊本「箴」讹「针」,据左传改。   锦按:各本均作「针」。「箴」与「针」同,考证谓「箴讹针」,误一也。此文引自左传定公四年,彼正作「针」,不作「箴」,误二也。 「多方以误之句践使罪人三行属剑于颈而辞曰」。刊本「而」讹「面」,据左传改。   锦按: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讹「面」。北宋本作「而」,与左传定公十四年文合。     卷一百六十二兵十五 「敌无固志可取之吴伐楚夫概王曰困兽犹斗况人乎」。刊本「王」上衍「谓」字,据左传删。   锦按:各本均衍「谓」,左传定公四年无「谓」,应删。 「赵充国讨先零羌羌见大军弃车重欲渡湟水」。刊本「弃」讹「乘」,据汉书改。   锦按: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讹「乘」。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弃」,与汉书赵充国传合。     卷一百六十三刑一 「惟明克允」注「三辟之兴皆叔世也」。刊本「之」下衍「刑」字,据左传删。   锦按:各本「之」下均衍「刑」,与左传昭公六年文不合。 「汉安帝永初中陈忠奏上三十三条为决事比」注「比必寐反」。刊本「寐」讹「寤」,据汉书音释改。   锦按:明刻本、殿本、局本讹「寤」。北宋本、王吴本作「寐」,是。后汉书陈宠传李贤注也作「寐」。     卷一百六十四刑二 「宋文帝时刘秀之请改定制令拟部人杀长史科议者谓值赦宜加徒」。刊本「拟」讹「疑」,据李元阳本改。   锦按:各本均作「疑」,与宋书刘秀之传合,是。考证据误本改「拟」,不可从。册府元龟卷六一0作「隶」,亦误。 「陈武帝制律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刊本脱下「日」字,据隋书刑法志增。   锦按:王吴本作「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与隋书刑法志、册府元龟卷六一一合。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脱「上测七日」,殿本、局本脱下「日」。     卷一百六十五刑三 「老氏云其政闷闷其人淳淳」注「政教宽大」。刊本「教」讹「效」,据道德经注改。   锦按:王吴本、殿本、局本讹「效」。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教」,是。     卷一百六十六刑四 「公族有死罪即磬于甸人」。刊本「磬」讹「罄」,据礼记改。   锦按:各本均讹「罄」,考证据礼记文王世子改「磬」,是。     卷一百六十七刑五 「后魏宣武帝时诏崔纂可免郎都官尚书悉夺禄一秩」。刊本「官」讹「坐」,据册府元龟改。   锦按:各本均作「坐」,与魏书刑罚志合。考证据册府元龟卷六一五改「官」,非是。明刻本、殿本、局本均作「一秩」,误。北宋本、明抄本、王吴本作「一时」,与魏书刑罚志、册府元龟卷六一五合,应据改。 「唐永徽二年萧龄之受智远等金银奴婢上怒令于朝堂中处置」。刊本「置」讹「尽」,据册府元龟改。   锦按:各本均作「尽」,与唐会要卷三九合。旧唐书唐临传、册府元龟卷六一六作「置」。两通。     卷一百六十八刑六 「系蹄在足则猛兽绝其蹯」。刊本「蹯」讹「蟠」,今改。   锦按: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讹「蟠」。北宋本作「蹯」,是。     卷一百七十一州郡一 「自东西魏之后」注「文宣天保七年」。刊本「保」讹「宝」,据北齐书改。   锦按:傅校本、明刻本、朝鲜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讹「宝」。考证据北齐书文宣纪改作「保」,是。 「隋文帝开皇三年」注「以州治人名则因循职事同于郡守」。刊本「职」讹「识」,据文献通考改。   锦按:殿本、局本讹「识」,明抄本及文献通考卷三一五作「职」,是。明刻本、朝鲜本、王吴本此卷后两页脱文甚多,无从比勘。     卷一百七十三州郡三 「京兆府武功」注「周后稷封于斄即此斄音台」。刊本「斄」讹「●」,今改。   锦按:傅校本、明刻本、朝鲜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讹「●」。史记周本纪索隐、太平寰宇记卷二七作「斄」,是,应据改。 「华州垂拱元年改为秦州」。刊本「秦」讹「泰」,据唐书改。   锦按:王吴本、殿本作「泰」,误;局本据考证改「秦」,更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鲜本作「太」,与元和郡县志卷二合,应据改。考证云「据唐书改」,而旧唐书地理志一亦作「太」,不作「秦」。 「宁州罗川」注「黄帝葬处」。刊本「处」讹「虞」,今改。   锦按:殿本讹「虞」。明刻本、朝鲜本、王吴本、局本作「处」。 「原州百泉」注「今县有弹筝峡」。刊本「筝」讹「」,据北史改。   锦按:各本均讹「」。考证改「筝」是,元和郡县志卷三、太平寰宇记卷三三均作「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