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辑要 - 第 50 页/共 66 页

第三条本学堂挑选各营制兵年力富强、体量合格、粗识文字者四十名作为甲班学生。甲班毕业,次及乙班、丙班。其旧有制兵不能充选者开除,另募以充学额。如此按班递练,则制兵悉成警兵,一洗绿营从前积习。   第四条学生按班入堂,暂以初等各课悉心教授。以六个月毕业为速成科,俟各营制兵全数练习后,逐渐去劣存优,进以高等课程,展转教练,以求完备。或请给文凭,充当教习,或递升官阶,挨次由本标录用。   第五条每日功课、教科程度暨学堂规则办法,经教习拟订,送由总办、监督核定,将堂中应兴应革诸事合力实行。   第六条本学堂开办伊始,在事诸员务须开诚布公,毋稍挟持私意,方足以膺教育人才之重任,而服学堂全体之人心。   第七条警察为今时要政,须尽保护良善纠察奸盗之义务。然非输入欧美日本诸国普及之教育,则程度必不能高。拟俟开办得有端倪,即便添设附课,将学生应尽之义务及普及教育课程,择其简要,以专门教育为常课,以普及教育为附课,庶由浅入深,预储地方有用之材,而收学堂内政之效。   学堂定例十条   第一条本学堂督办以狼山总镇兼充,总办以狼中游击兼充,监督以狼中守备兼充。教练官二员,另行资请。   第二条本学堂书记一人,司理堂中笔札,兼管堂中银钱出入,并经管一切器用。号房一名,专司传递接待等事。除秽夫一名,专司打扫堂舍、操场。堂勇四名及厨役膳夫,概由各营派雇。   第三条学生应备之具,约举如左:青呢军衣各一套、青呢西帽各一顶、青布操靴各一双、皮带各一根、笔砚各一套、课本各三册,以上各物均由学堂备给。   第四条本学堂挑选各营制兵入堂学习,须由该营官弁出具切实印结保送。学生未毕业以前如因事革退,或托故告退者,均按时日向原保官弁追缴该兵在营饷项,以作在堂等费,决不宽纵。   第五条学生格式以深知文字者为上等,报明三代居址、箕斗年岁,限二十岁起,至三十五岁止。身材限工部尺四尺八寸以上,五官齐整,言语清楚,体质强壮,无残废暗疾者,始可充选。   第六条学生必情性和平、朴实耐劳者始可充选。   第七条曾犯案被刑责者,曾充兵役革退者,有逾分之债负者,吸嗜洋烟或嗜酒滋事者,均不准入堂。   第八条学生入堂学习,以六个月为限,非限满不得无故告退。   第九条学生毕业出堂,均须当义务差三年,不得无故告退。   第十条各营警察弁兵,非由本学堂出身者,不能滥补学生毕业。应由总办申送督办,当堂考试,分为三等,量予录用。一等者,请以外委存纪。二等者,请以额外存记。如实能教练、精明、勤慎、从公者,分别详请委署拔补,以示鼓励。   教授学课四条   第一条本学堂之学课,上堂听讲、入场操练,各有一定时刻。列表如左。   授课自修各时间表   操术春分前五至八句钟,秋分后六至九句种法律春分前三至五句钟,秋分后二至四句种警课春分前十至二句钟,秋分后十一至一句种自习以授课余时,在自修所温习   第二条本学堂警课、操术均分两期教授,每班以前三个月为第一学期,以后三个月为第二学期。兹将两学期之警务操术各课目列表如左。   警务操术课目表   警务课目操术课目警察之总规各个教练警察之泛论小队教练警察之大意中队教练行政警察之要旨大队教练司法警察之要领持枪教练通常警察之法规联队教练续表   保安警察旅团教练非常警察行进及停止教练山林警察之要章射击冲锋教练清查户口之要章散兵线之运动消防警察之要目纵队及横队之运动警察应办外务应变之规则柔软体操巡逻查察及站岗之规则器械体操官弁巡长巡士之职守应用体操法律摘要步兵战斗教练纪律及训政战争教练违警罪目之规则捧军旗法及敬礼式   第三条本学堂学生课程,按日列入分数各表,五日一综计,十日一综核,如有因事请假出外及因事记减,分数不足者,令其于课余时练习,一律补足。   第四条本学堂拟俟各学生稍有进步,每逢星期六、日,由监督教习研究问题,将警务随时随地应兴应革之事,许诸生各具说帖,直抒意见,不必限于阶级有所缄默。由监督教习汇呈督办,择善施行。其意见宏通,条陈可采者,分别酌予奖励。   学堂规则十一条   第一条学生贤否不齐,趋向因之各异。近日学堂习气,往往妄结团体,谬诩自由。遇事辄敢暴动,甚至结盟拜会,妄立各党名目,稍不加察,而良法美意因之转滋流弊。本学堂当兹创办,凡在事总办、监督、教习随时严加查察,务将前项弊端一律禁绝。   第二条本学堂学生逢万寿节日、孔圣诞日、清明节、午节、秋节、冬至节,各放假一日,暑假临时酌定,年节自十二月十五日起,至翌年正月十六日开学,每逢星期日休息一日。   第三条学生非遇假期、星期,不准捏故请假。即假期出堂,不准三五成群及妄谈是非。如有在外滋闹及败坏名誉等事,小则记过,或减分数,大则即行革退。   第四条学生或有懒惰及上课下操逾时者,记过一次,凡连记三过者,作为大过一次,连记三大过者,革退。   第五条学生不听教习训诲,托词辩论者,记过一次。   第六条学生上堂下操,须着操服。靴帽一律整齐,礼貌务宜严肃,不准嬉笑懈玩,违者记过一次。   第七条学生上堂时不准咳嗽吐痰,均须按照堂内所列号数依次就位。   第八条堂上讲课时与不讲课时,不准吸烟、喝茶、随便交头接耳。放课时不得拥挤喧哗。   第九条学生在堂与在街道,如逢大宪及应管职员,均宜立正注目,同班相遇亦互相谦让。   第十条学生会食及闲谈时,均须肃静,不准嬉戏喧闹及毁坏衣服器具。   第十一条学生理宜整洁,堂中备给衣服靴帽,不得污秽作践。   在堂职务十条   第一条总办一员,主持堂中一切事务,随时到堂。   第二条监督一员,常川来堂,监视一切功课,纠察学生贤否勤惰,并考察堂中应兴应革等事,随时禀商总办酌夺。如学生患病,由学目禀明监督,延医诊治。   第三条教习二员,主持学生课程、操术,悉习教练。   第四条书记一人,司理堂中笔札,经管一切器用,并兼理银钱出入,核实报销。   第五条号房一名,专司传递接待等事。凡有拜会总办、监督、教习者,由号房引至接待室,持帖通报,并随时伺应。来会学生诸人,先将姓名问明,引至会接所,然后传知。   第六条除秽夫一名,专司打扫堂舍、操场,每日两次,务宜洁净。   第七条堂勇四名,常川驻堂,以资护卫。   第八条学堂膳夫,以洁治饮食、爱惜器物为务。夜间灶口不准堆积柴薪,每日膳餐时刻,稀饭六点钟,中餐十一点,晚餐五点。   第九条学生每日六点钟起,晚九点钟寝,寝后一律息灯。   第十条堂中慎防火险,膳夫尤宜格外注意,在堂诸人亦宜时常留心。凡吸烟余灰,以及火柴灯油,均不可大意。      一级目录:法科·卷八十二·审断一   二级目录:   卷八十二审断一   督 审 局省城按察使署设立督审局,由司派员督率办理。   光绪三十三年十月,按察使朱寿镛详抚院文称:查直隶、江苏、河南、福建等省臬司衙门均设有督审局,札委专员驻局,遇有招解案件,核其情节较重犯供参差,或因谳局复讯解司供仍翻异,皆发督审局另审,以免刑逼成招之弊。皖省各属审解命盗并各项杂案到省,如因案情未协及犯人翻供,不论案情轻重,向章均发谳局复审。而解到人犯率发司、府、县各监收禁,一经老犯教供,即多狡避,往往有谳局审正解司辄翻,司讯画供解院复翻,司中无从另审,不得不仍发谳局。甚至有发回即认,解勘即翻,积弊相沿,殊非慎重庶狱之道。查司署头门内东偏有院落一处,堪为设立督审局之用,现已饬匠修葺。拟派委熟悉例案、长于听断之员常川驻局。另建新羁一所,遇有各属招解案件到省,即饬局员当日提讯,收入新羁,由司复讯,解院提勘发回,再将该犯分发司、府、县各监,听候发落。此外,倘有情节重大并谳局解审翻供之案,即饬督审局委员另审,由司随时勘转,不致往返稽延,案件亦可速结。内所需薪水及杂用等项,每月共银一百六十两,请准予按月在藩署具领,以资应用。经巡抚冯煦批准,即于是月开办。据司卷。   按月局用数目表   名目银数单位一两合计单位一两审案官每员支薪水银4080稽核官每员支薪水银3030书吏每名给工食银48差役每名给工食银312杂役每名给工食银36纸张、油烛、茶水、薪炭等项共支银2424统计160   发 审 局   安庆府署设发审局,由府督饬委员审理。   同治三年,署按察使何璟详院文称:皖省自军兴以来,一切命盗案件,皆由各州县援照新章自行办理,重则正法,轻则责释,并不逐案通详、招解、审勘,亦不咨部核复。以一州县而掌生杀之权,非慎重民命之道。治乱重刑,一时权宜之计。今省城克复,瞬届三年,全省已就肃清。虽各处招审人犯一时尚难解省,而各府州所送招册一切例案,均应援引得当,以免部诘。臬司职掌刑名,责无旁贷,凡遇委审及各属详报案件,无不细核情节,妥为办理。乃州县官吏不谙律例者多,一经驳诘,登复为难。因思首府衙门向设发审局,遇有发审及提省之案,由该府督同委员研讯,明确引定例案,详司复审转详。今若仍旧设局,不但委审之案得以详慎审办,即招审各案有引例不当之处,亦可就近查议,以免往返驳诘,徒烦案牍。当谕令安庆府知府陈浚议定章程禀复,由司详奉两院批准,即于是年五月开办。据府卷。   职掌   正委三员,副委三员,帮审九员,其在正副委及帮审上行走并在局学习各员,均无定额。   同治三年,安庆府知府陈浚禀请臬司札委州县正印官二员随同审案,并报明延请幕友、添派书役。九年,知府刘传祺禀请选派正副委员各二员,常川至局,随同审理,使有责成。其在局学习之员,有愿随同阅历者,悉听其便。   光绪十二年,知府联元具禀,局中发审案件向系指案派审,现在案件日增,审限綦严,亟应添委入局,筹增经费,方足以资振作。查向章,正副委员有薪水者各二员,其余各员不给薪水,亦无定数。兹详加酌核,拟请嗣后添派正副委员各一员入局,按各巡道所辖之境,派分三股,承审案件。另于诚实勤谨者选派九员入局,亦按三股派定,量予薪水,随同正副委员审理。均奉院司批准。   二十三年,按察使赵尔巽札发续拟章程内载:嗣后遇有正副办缺出,设局中并无胜任之员,不妨另行拣员接充。其前曾在局充当正副办,嗣得差缺,事竣复行入局,及历署繁缺州县卸篆回省奉委到局各员,如人实干练,精于听断,宜督令在帮审上行走,不给薪水,俟正副办及帮审缺出,即先尽行走人员酌量详请委充。至正副办设有另奉差委,如系长差,万难兼顾,或尚需时日始可竣事,即另行拣员接充。如奉委短差,不久即可事竣回局者,皆悬缺以待。其承审未结案件,则另行派员审讯。又,该局正副办委员固应常川到局,听候派审案件,即学习之员,亦应一体酌派随同审问,练习听断,免致将来临政茫然。嗣后发审案件,每案派正办或副办一人为承审,另于学习各员中,无分额内外,酌派一员或二员随同审问。其未派案之学习人员,亦宜常川到局,旁坐静听,留心学习,免致有名无实,以资历练。据府卷。   经费   每月由盐河厘金项下拨给湘平银四百五十两,遇闰加增。局中幕友脩银每年一千两,膳银每年一百二十两,每月共支银九十三两有奇。正委三员,每员月支薪水银三十两。副委三员,每员月支银二十两。帮审九员,每员月支银八两。余银以作刑、招、书及差役人等工食并委员饭食,局中杂项等用。   同治三年,安庆府知府陈浚禀称:皖省克复已久,政务殷繁,查从前安庆府衙门立有发审局,承办通省发审事件,每年原领经费银三千两,后奉减为一千九百余两,按季在司库请发,以为幕友脩金、委员薪水及书役、纸张、饭食之用。现在全省次第廓清,应请循照旧章设立发审局,以示明慎用刑之意。且使即用大挑候补初任人员,得以随同审问,练习听断,将来临政不致茫然,于慎重公事、造就人才二者,均有裨益。惟从前此项经费系由通省各州县摊派,现已停止摊捐,自应另行筹款。当此饷需支绌,理当力求撙节,再四筹维,每月极少总须百金,方可敷用。如蒙准设发审局,拟请每年发银一千二百两,遇闰加增一月,按季在司库请领,以资办公。当奉院批照准。   八年,署按察使王思沂札:以发审局添派委员及书差等,每季除应领银三百两之外,每月酌添薪水银五十两,每季共应添银一百五十两。   九年,知府刘传祺禀请:于每月领银一百五十两之外,酌加银八十两,共请领银二百三十两,以为增加幕友脩脯、局员薪水及书役工食之用。   光绪十二年,知府联元禀称:发审经费,向章按季在于盐河厘金项下提银七百五十两〈按,每季领银七百五十两,与前叙每月领银二百三十两之数不能符合,检卷未获〉。兹以局中添员派审,一切薪工饭食等项必须扩充,拟请每月增银二百两,仍旧按季连前款共请领银一千三百五十两,借资局用。又,是年十月,知府成善禀:以在省各局委员支领薪水,系属按月给领者居多,该委员等需次省垣,官况多属清苦,以一月之薪水作一月之用度,原所以恤僚属。查发审局各员支领薪水,事同一律,应请将详定按季请领之原定并加增经费共湘平银一千三百五十两准予按月具领,改为每月请领湘平银四百五十两,遇闰按月照支。其次年正月分薪水,并准其年内请领,俾作度岁之用。均奉批准。   二十三年,布政使于荫霖、按察使赵尔巽会札:以本司等创设大自新所,详请扣留正委薪水一分,帮审薪水二分,改为自新所委员、司事薪水之用。已奉院批:如详办理,应即查照原详斟酌改委。又,局中向分三股派审案件,每至改委时,纠缠南股、北股、中股等名目,阅之令人烦乱。现既裁撤正委薪水一分,已不符三股之数,该府以后遇有改委,即以正委、副委、帮审立言,不必再叙各股虚名,以归核实。   三十一年,按察使濮子潼创办习艺所,因委员薪资无出,即以前拨之正办薪水一分、帮审薪水二分作为自新所经费者,提归习艺所,暂作委员、夫马之资。   三十二年十一月,知府龚镇湘以习艺所集款甚巨,常年经费绰有裕如,本无事再需正帮各员薪资。现拟添设新监经费无出,请将习艺所暂提局员每月薪水银共四十六两,移作新监役食之用。当奉批准。按,所裁局员薪水移作新监之用,从今正办委员遂缺其一。三十三年十月,知府恽毓龄以积案繁多,若不添派委员,难期得力,禀请添派正委一员,以资臂助。惟此项薪水由府设法支给,不再请领。倘嗣后正委三员中一有差委缺出,即仍用二员,以符旧章。据府卷。   审限   局中各员审理案件,由安庆府指案委审。如京控及案情重大者,以三十日为限,次者限二十日,寻常案件限十日。其应展限之案,随时请示办理。同治七年,署按察使陈浚札:以发审局案件往往疑案大狱居多,州县入局审案,原所以觇其才识是否开展,律例是否娴习,且其中有资禀学问本优,初登仕版,借此可以学习操练,并不为此半年超委而设。若无论大小案件,概以三五员始审一起,不但无以定其劳绩之次第,即其才其学亦无由表现。此后委员审理案件,一经发府,即由该府随时随事分别难易,酌量才具,指案委审。   九年,按察使裕禄札:据安庆府知府刘传祺详:发审局案件向指案派审。嗣后,每起或派一员,或派二员,临时酌定,并以案情之轻重,定审限之多寡。如京控及案情重大者,以三十日为限,次者限二十日,寻常案件限十日,务令依限审结,以免延宕。倘审讯时或另生枝节,须添传人证,随时酌量展限,庶案无草率亦无拖延,等情。应如所议办理。   光绪元年,按察使孙衣言札饬:嗣后,通省各州县京控案件,查照三道所属,分作三股委员承审,随同学习人员亦作三股分派,仍循照定章,每股每月责令结案三起。案发到局,每案派一员承审,一员副之。管股正副委员一案到手,即同在局学习一二员,先将卷宗细心阅看,提集在案犯证,过堂一二次,讯有端倪,即行开写节略二分,于五日内呈司,由司呈院。其应由两司会核者,并开具节略一分,呈明藩司,以凭会同回院,听候指示。复审如须另提案内人证,亦于五日内申请委提,勒限二十日内结案。其详限满,未经详结,即查明致迟缘由。如结案迟延咎在承审,即将管股正副委员记过一次。倘委员依限审结,而具详延迟,咎在首府,即将首府记过一次。其实系疑难巨案,不能遵限审结,准于十日内据实禀请展限。如不请展限而逾限至一月以外者,首府暨承审委员,每月各记大过一次。其省控案件,查明系何衙门批发,亦开具节略,由首府呈明原发上司,照章办理。   五年,安庆府知府孙翼谋饬知各员:以前奉抚院面谕派员审问案件例有定限,阅卷必须详慎,听断尤贵精明,不得颟顸迟延,亦不得草率敷衍。至每日审案,应以八点钟到局起,至日暮时将人犯发回,分别保管还禁,庶免迟至昏黑致有疏虞。如果讯有端倪,或例限急迫,亦即连夜审讯,俾犯供无从掩复,而审限不致逾延。应即遵照办理。   六年,知府孙翼谋禀准:嗣后发审到局之案,如应申请行提人证,该州县以奉文日起,至迟限十五日具文批解。其委员守提,除扣除往返程限外,亦如之。迟至二十日以上,均各记大过一次。另换委员往催,如有辗转供出续提人证,或初提人证有病难就道,或外贸未归到案需时者,亦准随文声明展限。已到者仍提前解省,总不得有逾定限。   十六年,按察使嵩昆详称:嗣后凡有发审案件,该府即行派员承审。如系京控及繁难巨案,以人证到案之日起,限一月审结具详。一月不结,即将如何不能速结缘由开明节略,随同首府或该员自行回明原发上司,核明再限二十日审结。如再不结,即由该府另派委员接审,将原审之员记大过一次,并将该府记过一次。其接审之员审限、功过,均照原审之员办理。其寻常命盗等案,限二十日审结具详。限满未结,即将未能审结缘由开具节略回明原发上司,核明再限二十日审结。如再限不结,即将该员记过一次,再限十日详结。如再未结,记大过一次,并将该府记过一次。案由该府另派妥员接审,其接审审限、功过,亦照原审之员办理。每案审结后,详尾声明有无记过。每月由府将发审各案注明奉发月日、有无详咨展限及逾限因何未能审结缘由,逐一开列清折,呈送查考。据府卷。   课功   凡局员审结京控并疑难重案三起者,准予超委一次。寻常命盗案件,以两案作一案,讯结六起者,准予超委一次。此外,户婚、田土及本省上控案件以三案作一案,讯结九起者,准予超委一次。其异常出力、审断勤能者,从优请奖。倘有遇事因循草率从事,亦由府随时留心甄别,禀请撤参。同治三年,署按察使何璟札:以臬司衙门案件繁多,或因情罪未确,或引律例不当,均应发局确审核议。诚恐该府难以兼顾,自应添派委员随同该府研讯详办,俟半年后察看果无贻误,即由该府详司核明,转请给予拔委一次,以示鼓励。   七年,署按察使陈浚详定章程内载:委员审理案件,一经发府,即由该府随事随时分别难易,酌量才具,指案委审。如京控并疑难重案讯结三起,即准其超委一次。寻常命盗案件以两案作为一案,讯结六起,超委一次。此外,户婚、田土及本省上控事件,即以三案作为一案,讯结九起,准超委一次。如审结京控并疑难一案,寻常命盗两案,户婚、细故三案,仍准其并计作为重案三起,亦准其详请超委一次,不必计算年月。充副委时所审之案,仍准其带至正委时积算。正委在局日久,所有疑难重案,自应由正及副。倘副委才胜巨狱,或入局三月以后熟悉情形,其京控、疑难重案亦准其一律委审。无论正副,总以审案之难易多寡,定劳绩之次第优劣。倘其中有识见超远、律学精详,或平反疑难重案、关系出入甚巨者,即由该府据实密保,定当破格优奖。如或有滥竽充数不胜谳狱之任,或取巧懈弛者,该府亦即随时察核撤参。该委员等审结案件能符前数,即由该府摘叙案由、起数,造册详请两司转详抚院核示。一得超委,即行酌量委缺。倘系实在得力,一时接手乏人,准其暂行留局帮审,仍行照章补委。   又,现奉部咨:嗣后案件俱应扣限。所有委审案件,以人证到省之日起,均应照例扣展。倘有不能依限审结缘由,务必于限内先行禀明。倘或易结不结,审断逾限,或难结之件限内并不申报,仍于结案时由该府随案声明,以凭照例附参。   九年,按察使裕禄札文抄单内载:司中前详各属招解发府复审之案,谳局委员往往不论案情难易,率皆并入起数请奖,办理无所区别,不足以示激劝。当经拟请将发审命盗案件,如照原招办理申复,于情罪无关出入者,概不准并计请奖。犯供翻异者,提证另行讯办,或讯明情罪与原详互异者,均准作讯结寻常命盗一起论。案有疑窦,能讯出实情,与原详罪名出入迥异者,准作疑难重案一起论。当奉院批:前因将犯人翻供提证质明者,改为准作户婚、词讼一起;讯明情罪与原招互异者,准作寻常命盗一起;审出实情罪名出入甚巨者,准作疑难重案一起。饬即遵照办理。又,院批:如寻常发审案件迟至两月以外、京控及命盗疑难重案迟至四个月以外甫行审结者,并审断其详不能妥洽,或驳审或翻供至两次者,皆不准并计请奖。   光绪九年,安庆府知府成善详称:局中正副委员,嗣后均令常川在局审理案件。除遇有赴各处查办要案照章派委外,其馀一切寻常差使,均停止委派。该员自奉委之日起扣至一年,有能于委审各案,悉心推鞫、完结迅速者,应由府核明审结案数,遵照原定章程,分别请给奖励,即于详内随案声明,请抚院批示注册。遇有州县缺出,不拘班次,即行拔委,以示鼓励。所有核奖审结案件,仍均以抚院题咨后作为已结,并入计算。倘一年期满,结案无多,承审不能得力者,亦即由府详请撤换,将该员分别记过、停委示儆。至学习之员,有能常川至局留心听断者,遇有正副委员缺出,即当先请派委。其中有公事勤明、能独自承审案件、办理妥速者,一年考核时,由府查明,亦即计案详请照章给奖,由藩司注册,遇缺即行拔委,与正副委员一体办理。当奉批准。   二十四年,按察使赵尔巽批:发审局请给拔委一案,以前据藩司移,嗣后只准请超酌委,不准另立尽先等别样名目。今来详所请拔委与新章不合,已由司改为酌委,会详仰即知照。   三十二年,知府龚镇湘详请:嗣后局员有结案起数核与定章相符者,仍照定章详请超委。如超委得有两次,即定予实行委署一次,以示鼓励。当奉院司批准:惟别项超委人员,不得援以为例。据府卷。      一级目录:法科·卷八十三·审断二   二级目录:   卷八十三审断二   清讼皖省清讼功过新章   光绪三十四年三月,按察使玉山详院文称:奉札以钦遵谕旨,饬即通饬各属,将未经审结命盗杂案及京控、上控、自理各案,或未定罪名曾经详请监禁待质,或随时羁押各所尚未禀明有案者,无论已报未报,不分年份远近,应办者办,应释者释。其已经批准酌归外结监禁人犯,虽未限满,如有实能改悔及情轻年老暨因案牵累者,立予分别详请取保释放。自奉文之日起,统限两个月内,迅将未结各案一律审明清结详报,并先查明未结之案共若干起,未定罪名人犯共若干名,造册送司呈请察核。除委员分赴各属查明会审外,务即转饬遵照,一面仍由司妥定考核惩劝之法,详请核夺,等因。查讼狱为民命所关,固宜慎重,而听断乃有司专责,尤戒因循。是以州县审理命盗、词讼各案例有定限,乃近来各州县积案累累,虽迭饬清理,而积习已深,终难骤挽。是非明定章程,示以期限,严立功过,有不率教者,重以参撤,不足以祛积弊而清圜扉。细阅各属命盗、词讼监押月报,各册未结罪犯类以命盗居多。或出案后而严比捕役,该差借盗销案,三木之下何求不得?被获之犯,始而畏刑诬服,继则顿翻前供;或事主挟嫌诬指,谓被盗时火光下认有某某在内,供指确凿,地方官不为严办,即砌词上控,一经批准,即无法收拾,永戴覆盆;或命案内因场费、解费无出,地方一出命案,无论真假,尸亲即以某某为主唆,某某为喝令,某某为正凶,某某为帮殴,任意罗织,畏事者托人处说,尸亲即具禀呈请摘释,无钱者,则永被牵连而不能脱累。偶有州县以控非正犯为之解释,各上司亦疑州县为开脱,严词批驳,承审者无可措手,即置之高阁。甚至有命盗案正犯已获,讯供确凿,因招解费无出,在任时并不讯详,直至瓜代有期,始行详报获犯,移请后任招解。后任亦因费无出,将犯捏禀翻供案,即搁压不办。此等流弊,已成积重难返之势。推原其故,非尽由州县之无良,亦半因澄清之不易。故欲期和盘托出,必揭明其所以然之故,而使州县可以放手办事,又复密察勤惰,重以劝惩,庶属吏有措手之方,而狱讼得清厘之日矣。本司等为慎重民命、清理庶狱起见,既不敢拘泥向章转沿苟且之习,亦不敢任情轻纵徒博宽大之名,所拟期限功过章程,条列于下。   一曰分别旧案新案。查此次札饬,重在从前旧案,而未及将来新案,意以为积牍既清,新案随来随结,自可无虑积压。抑知各州县通病恒多,始勤终惰,日久玩生。善后章程,亦宜一并订定,俾不至事过情迁,再蹈旧习。拟请划清界限,以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以前所积者为旧案,三月十五日以后新收者为新案。饬将所有未结旧案共有若干起,未定罪犯共有若干名,分别命盗、杂犯、词讼,逐起详注案由,于文到五日内造册呈送查核。其新案仍于前定改良月报各册内,据实逐细登填,不得隐匿遗漏。   二曰旧案期限功过。查各州县未结各案,缺分既有繁简之不同,积案即有多寡之或异。若一律限以两月内清结,未免无所区别,宽促不均。拟请将各属所有从前一应积案,概免其既往之咎。自本年三月十五日起,凡在十起以上者予限一个月,二十起以上者予限两个月,三十起以上者予限三个月,一律审结详报。果能按限清结,各予记大(过)[功]一次。倘逾限一月者记过一次,逾限两月者记大过一次,逾限三月者详请撤任。   三曰新案期限功过。查定例,州县审理窃劫杂案分限两个月,寻常命案分限三个月,自理户婚、田土案件定限二十日。即有因事扣展,亦均不准过两个月之限,原以杜迟延而省拖累。近来,各属积玩成习,每于民间讼狱,并不按限办理,有迟至半载一年者,甚有迟至三五年或十余年而延宕不结者,无辜受累莫此为甚。拟请将本年三月十五日以后各属新收各案,悉令遵照例限审结详报,不得稍事借延。如能于四个月内将各案按月依限审结,一无积压者,记功一次;八个月内按月依限审结,一无积压者,记大功一次;一年内按月依限逐起审结,一无积压者,记大功两次。如每案逾限一月者,记过一次;逾限两月者,记大过一次;逾限三月不结及记过至五次、记大过至三次者,详请撤任。   四曰狱囚分别释办。查各州县未结案犯讯明后,有须即予开释者,有应仍行惩办者,拟请将本年三月十五日以前积压各件,如讯明后应招解者即行招解,其事在赦前,罪应援免者,解由该管道府就近勘明,即行呈报释放,不必解省,酌归外结。至抢窃等案人犯,无赃无证,讯明实系妄拿者,亦即立予省释。或先有证佐后复狡翻,以及积匪讼棍,一切为害闾阎、情节可恶而供证未明,此等桀骜之徒,若一律释放,势必重为民害,应分别拟定年限,或予监禁,或收入习艺所责令工作。至牵涉命案及一切杂案人犯,或供情狡展,或证佐未齐,因而延宕不结者,应援照正犯在逃、余犯监候待质之例。如各犯禁押年月已逾例限,或事在光绪三十年恩诏以前者,即照现供定拟发落,倘未满限期,则扣计何时届满。如逸犯无获,再行拟结。其余词讼事故一切干连人证,立即讯断释放。   改良月报并原定功过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