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 - 第 228 页/共 281 页

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 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妻妾失序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聴娶妾违者笞四十   逐壻嫁女   凡逐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丧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减二等妇人不坐追归前夫之家聴从守志娶者亦不坐追还财礼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为妾者减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为婚   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尊卑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属卑防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论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若女壻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若娶已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 并离异   娶亲属妻妾   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奸论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各杖八十若収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収嫂弟亡収   弟妇者各绞 妾各减二等 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 并离异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妇女   凡娶犯罪逃走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防赦免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乐人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于边逺叙用其在洪武元年以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良贱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防古色目人婚姻   凡防古色目人聴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囘囘钦察为婚姻者聴从本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絶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 若犯义絶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 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嵗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 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 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违律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 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犯奸   明律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奸防女十二嵗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収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聴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强奸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収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相奸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绞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 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 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元犯罪名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   良贱相奸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如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于边逺叙用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二   刑部十七   杂犯   明律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官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塲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 若赌饮食者勿论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嘱托公事   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托已事加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者并计以枉法论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司首   告者陞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 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以监守自盗论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 若于库藏及仓厫内燃火者杖八十 其守卫宫殿及仓库若掌囚者但见火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杖一百   放火故烧人房屋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皆斩其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塲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 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剉陪偿还官给主   般做杂剧   凡乐人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歴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违令   凡违令者笞五十   不应为   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断狱   明律   囚应禁而不禁   凡狱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鎻杻而不枷鎻杻及脱去者若囚该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枷而锁应锁而枷者各减一等 若囚自脱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鎻杻而枷鎻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财者并计以枉法从重论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懐挟私雠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无招误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应禁者勿论 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鬪伤论因而致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栲讯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状证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栲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淹禁   凡狱囚情犯已完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録无寃别无追勘事理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陵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陵虐殴伤罪囚者依凡鬪伤论尅减衣粮者计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官典吏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鎻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及杀人者绞其囚在逃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 若常人以可解脱之物与人及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家长者各减一等 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财者计以枉法从重论若狱囚失于防检致囚自尽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异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变乱事情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増减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者减一等 若容纵外人入狱及走泄事情于囚罪无増减者笞五十 若受财者并计以枉法从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