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 - 第 128 页/共 281 页
女在室为父母
女嫁反在室为父母【谓已嫁被出而归在父母家者】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曽高祖父母承重者同【父不在故嫡孙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孙为曽高祖后者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
为人后者为所后祖父母承重
夫为人后则妻从服
妇为舅姑【即公婆】
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
妻妾为夫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谓父之妾】
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
为嫁母出母【即亲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
夫为妻
齐衰不杖期
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
父母为女在室者【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亦同】
继母为长子及众子
慈母为长子及众子
孙为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为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所生子
为兄弟
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即侄男及侄女】
为姑及姊妺在室者【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同】
妾为嫡妻
嫁母出母为其子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姊妺及侄女在室者同】
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已者
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谓继父无子孙叔伯兄弟已身亦无伯叔兄弟之类】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父母
妾为其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即本生父母】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祖为嫡孙
父母为长子妇
齐衰五月
为曽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齐衰三月
为高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为继父先曽同居今不同者
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
为同堂兄弟及姊妺在室者
为姑及姊妺及兄弟之女出嫁者
父母为众子妇
为女之出嫁者
祖为众孙【女在室同】
为兄弟之子之妇【即侄妇】
妇人为夫之祖父母【即夫之公婆】
妇人为夫之伯叔父母【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妇人为夫之兄弟之子妇【即侄妇】
妇人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女出嫁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出嫁为本宗姑姊妺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妺在室者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小功
为伯叔祖父母【谓祖之兄弟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同堂伯叔父母【谓父之伯叔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妺在室者【谓同曽祖兄弟即父伯叔兄弟之子女】
为同堂兄弟之子【即堂侄】
为从祖祖姑在室者【谓祖之亲姊妹即姑婆】
为从祖姑在室者【即堂姑是父之同堂伯叔姊妹】
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即堂侄女】
为兄弟之妻
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妺适人者
为嫡孙妇
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孙女适人者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即侄孙】
为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
为母之兄弟姊妺【即舅舅姨姨】
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妺
为姊妹之子【即甥】
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妺在室【出嫁同】
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为夫兄弟之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夫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缌麻
为族曽祖父母【谓曽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族伯叔祖父母【谓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堂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族父母【谓父之再从兄弟同曽祖者即族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为族兄弟及族姊妺在室者【谓三从兄弟姊妹同高祖者】
为族曽祖姑在室者【谓曽祖之姊妹即太姑婆】
为族祖姑在室者【谓祖之同室姊妹即堂姑婆】
为族姑在室者【谓父之再从姊妺即族姑】
为兄弟之曽孙【女在室同即曾侄孙】
为曽孙孙
为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同出嫁则无服】
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即同曽祖兄弟之子】
为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及从祖姊妺之出嫁者【从祖祖姑谓祖之亲姊妺从祖姑父之同堂姊妺从祖姊妺已身再从姊妹】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堂侄女】
为乳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