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 第 145 页/共 334 页
明元帝永兴元年即位,大赦,改元。神瑞元年,大赦。泰常元年,大赦。
太武帝即位,大赦。神元年,大赦。延和元年,大赦。二年,大赦。太延元年,大赦。四年,大赦。太平真君元年,皇孙生,大赦。九年,大赦。十一年,曲赦定、冀、相三州死罪以下。正平元年,大赦。
文成帝即位,大赦。兴光元年二月,曲赦京师。七月,皇子生,大赦。太安元年,曲赦京师死囚以下。二年,立皇太子,大赦。四年,大赦。五年,赦京师死罪已下。和平元年,大赦,改元。六年,大赦。
献文帝即位,大赦。天安元年,大赦,改元。皇兴元年,皇子生,大赦,改元。四年,大赦。
孝文帝元兴二年,曲赦京师及河西,秦、泾、χ、凉州及诸镇。四年,曲赦仇池。 五年,曲赦京师死罪。承明元年六月,大赦。九月,曲赦京师。太和元年,大赦。二年,曲赦京师。三年三月,曲赦京师。十月,大赦。四年,曲赦京师。 五年,大赦。七年,皇子生,大赦。十年,大赦。十二年,大赦。十六年,颁新律令,大赦。十九年,曲赦徐、豫、梁、相四州。二十年,曲赦京师。二十三年,大赦。
宣武景明元年,大赦,改元。二年二月,大赦。七月,大赦。正始元年,大赦。三年正月,皇子生,大赦。八月,曲赦泾、秦、岐、凉、河五州。永平元年,大赦。三年,皇子生,大赦。延昌元年,大赦。
孝明帝即位,正月,大赦。八月,大赦。熙平元年,大赦,改元。二年,大赦。神龟二年,大赦。正光三年,大赦。五年,大赦。孝昌元年,大赦。二年,大赦。武泰元年,大赦。
敬宗即位,大赦,改元。二年七月,大赦。三年,诛尔朱荣,大赦。
节闵帝即位,大赦,改元。
废帝即位,大赦,改元。
孝武帝即位,大赦,改元。永熙三年,入长安,大赦。
文帝即位,大赦,改元。大统三年,以获神玺大赦。四年,立皇后,大赦。九年,大赦。十三年,大赦。十四年,皇孙生,大赦。十六年,大赦。
孝静帝即位,大赦,改元。天平三年,大赦。四年,大赦。元象元年,大赦。兴和元年五月,立皇后,大赦。十一月,新宫成,大赦。二年,大赦。武定元年,大赦。三年,大赦。五年,大赦。六年,以旱赦罪人有差。七年,大赦。
齐文宣帝天保元年五月,即位,大赦,改元。十月,曲赦并州。
北齐赦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於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阙前,挝鼓千声,脱枷锁遣之。
九年四月,大赦。十一月,大赦。
废帝即位,大赦。
孝昭帝即位,大赦。
武成帝即位,大赦。河清元年,立皇后、太子,大赦。四年,传位太子,大赦。
後主天统三年二月,加元服,大赦。十一月,以大明殿成,大赦。四年,太上皇崩,大赦。武平元年,皇子生,大赦。三年,立皇后,大赦。五年,大赦。七年正月,大赦。十二月,大赦。
周孝闵帝即位,大赦。
孝明帝即位,大赦。二年,大赦。武成元年,大赦。
武帝即位,大赦。保定四年,大赦。天和三年,大赦。建德元年三月,大赦,改元。 四月,立皇太子,大赦。三年,大赦。五年,以取齐并州,大赦。六年,平齐,诏去年大赦颁宣未及之处悉从赦例。
宣帝大成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二月,传位皇太子,大赦。
时帝以高祖《刑书要制》为太重而除之,又数行赦宥。京兆郡丞乐运上疏,以为:“《虞书》所称‘眚灾肆赦’,谓过误为害,当缓赦之。《吕刑》云‘五刑之疑有赦’谓刑疑从罚,罚疑从免也。谨寻经典,未有罪无轻重溥天大赦之文,岂可数施非常之惠,以肆奸宄之恶乎!”帝不纳。
静帝二年,天元崩,大赦。
隋文帝受禅即位,大赦,改元。开皇三年正月,将迁新都,大赦。九月,大赦。 六年,大赦。七月,曲赦江陵及同州。八年,以伐陈曲赦陈国。九年,以平陈大赦。十五年正月,大赦。四月,大赦。十九年,大赦。
开皇末,王伽为齐州参军,被州使送流囚李参等七一馀人诣京师。时流人并枷锁传送。次荥阳,伽悯其辛苦,悉呼而谓之曰:“卿辈既犯国刑,亏损名教,身婴缧绁,此其职也。今复重劳援卒,岂独不愧於心哉!”参等辞谢。伽曰:“汝等虽犯宪法,枷锁亦大辛苦。吾欲与汝等脱去,行至京师总集,能不违期不?”皆拜谢曰:“必不敢违。”伽於是悉脱枷,停援卒,与期曰:“某日当至京师,如致前,吾当为汝受死。”舍之而去。流人感悦,依期而至,一无离叛。上闻而惊异,召见与语,称善久之。於是悉召流人,并令携负妻子俱入,赐宴於殿庭而赦之。乃下诏曰:“凡在有生,含灵禀性,咸知好恶,并识是非。若临以至诚,明加劝导,则俗必从化,人皆迁善。往以海内乱离,德教废绝,官人无慈爱之心,兆庶怀奸诈之意,所以狱讼不息,浇薄难理。朕受命上天,安养万姓,思导圣法,以德化人,朝夕孜孜,意本如此。而伽深识朕意,诚心宣导。参等感悟,自赴宪司。明率土之人,非为难教,良是官人不加示晓,致令陷罪,无由自新。若使官尽王伽之俦,人皆李参之辈,刑措不用,其何远哉!”於是擢伽为雍令,政有能名。
仁寿元年,大赦。二年,曲赦益州。
炀帝大业元年正月,大赦,改元。十月,赦江、淮以南。三年,颁律令,大赦。五年,大赦。九年,大赦。十年,大赦。十一年,曲赦太原、雁门死罪以下。
恭帝即位,大赦,改元。
唐制,赦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於宫城门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阙前,挝鼓千声讫,宣制放。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律》曰:“曾赦及降者,盗、者、准、枉法,犹徵正赃,馀赃非见在,收赎之物限内未送者,并从赦降原。诸赦前断罪不当者,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处重为轻,即依轻法。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常赦所不免,谓虽会大赦犹处死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移乡者。赦书定罪名合从轻者,不待引律比附入重,违者各以故失论)。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徵收及追见赃之类。)
唐高祖武德元年五月,上受隋禅,即皇帝位,大赦,改元。四年七月,以王世充、窦建德既平,天下略定,大赦。
时赦令既下,而王、窦馀党尚有远徙者。治书侍御史孙伏伽请曰:“今兹大赦,既云常赦不原者皆赦除,非直赦其有罪,亦是与天下更新,因何既赦而复徙之?且世充尚蒙宽宥,况於馀党,所宜纵释。”上从之。
九年六月,秦王世民诛太子建成、齐王元吉,大赦天下。八月,太宗即皇帝位,赦天下。贞观四年,以克突厥,赦天下。六年,上亲录囚徒,放死罪三百九十人归於家,令明年秋来就刑。其後应期毕至,乃诏悉赦之。
欧阳氏曰:“信义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馀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後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於人情?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九年,赦天下。十四年,赦雍州、长安系囚大辟以下。十七年,立晋王治为皇太子,赦天下。二十三年三月,赦天下。六月,上崩。高宗即位,赦天下。
上尝谓侍臣曰:“凡赦唯及不轨之辈。古言曰:‘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也。’‘一岁再赦,善人喑哑’。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夫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以来,不甚放赦。今四海安静,礼义兴行,数赦即愚人常冀侥亻幸,唯欲犯法,不能改过,当须慎赦。”
高宗永徽三年,立陈王忠为皇太子,赦天下。六年,立武氏为皇后,赦天下。 显庆元年,改元,赦天下。四年,太子加元服,赦天下。五年,平百济,赦天下。 龙朔二年,赦天下。乾封元年,封泰山,赦天下。咸亨元年,赦天下。上元元年,赦天下。二年,立雍王贤为皇太子,赦天下。仪凤元年,赦天下。三年,赦天下。调露元年,赦天下。永隆元年,立英王哲为皇太子,赦天下。永淳元年,赦天下。弘道元年,赦天下。
武后光宅元年正月,改元,赦天下。二月,睿宗立,赦天下。九月,赦天下。垂拱元年,赦天下。二年,赦天下。四年,赦天下。天授元年十一月,赦天下。 九月,改唐为周,赦天下(是年用周正,以十一月为岁首)。长寿元年,赦天下。延载元年,赦天下。天册万岁元年正月,大赦。九月,加尊号,赦天下。
获嘉县主簿刘知几上表言:“皇业权舆,天地开辟,嗣君即位,黎元更始,则时藉非常之庆,以申再造之恩。今六合清晏而赦令不息,近则一年再降,远则每岁无遗,至於违法悖礼之徒,无赖不仁之辈,编户则寇攘为业,当官则赃贿是求。而元日之朝,指期天泽,重阳之节,伫降皇恩,如期忖度,咸乐释免。咸为各垂结正,罪当断决,窃行货贿,方便规求,故致稽延,毕г宽宥。用使俗多顽悖,时罕廉隅,为善者不预恩光,作恶者独承徼幸。若乃方正直言之士,守善嫉恶之夫,每欲揽辔埋轮,效鹰而报国;褰帷露冕,去蝥贼以安人。而遇赦无以效其功,阅恩无所施其巧。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斯之谓也。望今後颇节於赦,使黎民知禁,奸宄肃清。又海内具僚九品以上,每岁逢赦,必赐阶勋,遂使绯服众於青衣,象版多於木笏;皆荣非德举,位罕才升。稍息私恩,使有善者愈效忠勤,无才者咸知勉励。”疏奏,太后颇嘉之。
万岁通天元年,赦天下。神功元年,赦天下。圣历元年正月,大赦天下。九月,复立庐陵王为皇太子,赦天下。二年,赦天下。久视元年五月,赦天下。 十月,赦天下。长安元年,赦天下。二年,祀南郊,赦天下。
中宗神龙元年正月壬午朔,赦天下。甲辰,太子监国,赦天下。丙午,中宗复位,赦天下。二年,甲子立皇后,赦天下。二年,赦天下。景龙元年,赦天下。 二年二月,赦天下。十一月,赦天下。三年,祀南郊,赦天下。
睿宗即位,赦天下。二年,制太子监国,赦天下。三年正月,耕籍田,赦天下。 五月,祭北郊,赦天下。
元宗即位,八月,赦天下(即神龙三年改先天元年)。十月,谒太庙,赦天下。开元元年,诛太平公主,赦天下。五月,赦天下。九年,赦天下。十一年,祀南郊,赦天下。十三年,封泰山,赦天下。十七年,赦天下。二十年祀后土汾阴,赦天下。二十七年,赦天下。天宝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二月,合祀天地南郊,赦。 三载,祀九宫贵神,赦天下。六载,合祭南郊,赦天下。七载,上尊号,赦天下。 十载,合祭南郊,赦天下。
肃宗即位於灵武,赦天下。二载,克复两京,赦天下,惟与安禄山同反及李林甫、王钅共、杨国忠子孙在不免例。乾元元年二月,赦天下,改元。四月,新太庙成,享庙,赦天下。上元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赦天下。宝应元年,上皇崩,赦天下。
代宗即位,赦天下。广德元年,上尊号,改元,赦天下。二年,赦天下。永泰元年,改元,赦天下。大历元年,赦天下,改元。五年,诛鱼朝恩,赦京师囚系。七年,赦天下。九年,赦天下。
德宗即位,赦天下。建宗元年,改元,赦天下。兴元元年正月,上在奉天,大赦。七月,平朱Г,复长安,大赦。贞元元年,赦天下,改元。四月,赦天下。九年,祀圜丘,赦天下。
顺宗即位,赦天下。
德宗之末,十年无赦,群臣以微过谴逐者,皆不复叙用,至是,始得量移。
宪宗元和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祀圜丘,赦天下。三年,受尊号,赦天下。十三年,赦天下。十四年,受尊号,赦天下。
穆宗长庆元年正月,赦天下,改元。七月,受尊号,赦天下。
敬宗即位,赦天下。宝历元年,赦天下,改元。
文宗太和元年,赦天下,改元。三年,祀圜丘,赦天下。开成元年,赦天下,改元。
武宗即位,赦天下。会昌元年,祀圜丘,赦天下。二年,受尊号,赦天下。五年,赦天下。
宣宗即位,赦天下。大中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受尊号,赦天下。四年,赦天下。七年,祀圜丘,赦天下。十三年,赦天下。
懿宗即位,赦天下。咸通二年,祀圜丘,赦天下。三年,受尊号,赦天下。四年,祀圜丘,赦天下。十一年,受尊号,赦天下。
僖宗即位,赦天下。乾符二年,祀圜丘,赦天下。中和元年,上在成都,赦天下,改元。光启元年,上还京,赦天下。文德元年,赦天下,改元。
昭宗龙纪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赦天下。景福元年,大赦,改元。乾宁元年,大赦天下。光化元年五月,赦天下。天复元年,赦天下。
●卷一百七十三 刑考十二
○赦宥
梁太祖开平元年即位,大赦,改元。开平三年正月,祀圜丘,大赦。十一月,告谢圜丘,大赦。乾化元年,大赦。郢王友即位,大赦。
均王乾化三年,祀圜丘,大赦。
唐庄宗同光元年即位,大赦。二年,祀南郊,大赦。
容斋洪氏《随笔》曰:“赦过宥罪,自古不废,然行之太频,则惠奸长恶,引小人於大谴之域,其为害固不胜言矣。唐庄宗同光二年大赦,前云:‘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而又曰:‘十恶、五逆、屠牛、铸钱、故杀人、合造毒药、持杖行劫、官典犯赃,不在此限。’此制正得其中。当乱离之朝,乃能如此,亦可取也,而今时或不然。”
明宗天成元年即位,大赦。长兴元年,祀圜丘,大赦。
闵帝即位,大赦。
潞王清泰元年即位,大赦。
晋高祖天福元年十一月即位,大赦。十二月,入洛阳,大赦。二年,至汴州,大赦。三年,大赦。
左散骑常侍张允进《赦论》,曰:“窃观自古帝王,皆以水旱,则降德音而宥过,开狴牢而放囚,冀感天心,以救其灾者,非也。假有二人讼,一人有罪,一人无罪,遇赦则有罪者幸免,无罪者衔冤。衔冤者何疏,见赦者何亲,冤气升闻,乃所以致灾,非弭灾也。小民遇天灾则喜,皆劝为恶,曰:‘国家好行赦,必赦我以救灾。’如此,则赦者教民为恶也。且天道福善祸淫,若以赦为恶之人而变灾为福,是则天助恶民也。或曰天降之灾,警诫人主,岂以滥舍有罪而能救其灾乎!”上嘉纳之。中书舍人李详上疏,以为:“十年以来,赦令屡降,诸道职掌,皆许推恩,而藩方荐,论动逾数百,乃至藏典、书吏、优伶、奴仆,初命则至银青阶,被服皆紫袍象笏,名器僭滥,贵贱不分。请自今诸道主兵将校之外,节度州听奏朱记大将军以上十人,他州止听都押牙、都虞候、孔目官,自馀但委本道迁职名而已。”
按:赦之为言,宥有罪之谓也。後来之赦,非独宥罪而已,又从而推恩焉。於是有罪者幸免,无功者超迁,刑赏俱失,皆由於赦,其无益而有害也明矣。
齐王即位,大赦。开运元年,大赦,改元。二年,大赦。四年,契丹主入汴,大赦。
汉高祖即位,大赦。乾佑元年,大赦,改元。
隐帝即位,大赦。二年,大赦。
周太祖广顺元年即位,大赦。显德元年,祀圜丘,大赦。
世宗即位,大赦。二年克凤州,曲赦秦、凤、阶、成境内。三年,赦淮南诸州系囚。
恭帝即位,大赦。
宋朝赦宥之制,其非常覃庆,则常赦不原者咸除之;其次释杂犯死罪以下,皆谓之大赦,或止谓之赦。杂犯死减等,而馀罪释之;流以下减等,杖、笞释之,皆谓之德音;亦有释杂犯罪至死者。其恩霈之及,有止於京城、两京、两路、一路、数州、一州之地者,则谓之曲赦。
太祖皇帝建隆元年,受周禅,大赦,改元。二年,以皇太后疾,赦。乾德元年四月,平荆、湖,赦其地。十一月,郊,大赦。
诏:“两京、诸道,自後犯窃盗不得预郊祀之赦,所在长吏当告谕下民,毋令冒法。”是後,将祀郊丘,必申此诏。
三年,平蜀,赦其地。开宝元年,郊,大赦。四年二月,平广南,赦其地。十一月,郊,大赦。八年,平江南,赦其地。九年,郊,大赦。
太宗即位,大赦,改元。太平兴国三年,郊,大赦。
诏:“自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後(即登极赦),京朝幕府州县官犯入已赃除名配诸州者,纵逢恩赦,不在放还之限。”
帝尝因郊礼议赦,有秦恩者,上书愿勿赦,引诸葛亮佐刘备数十年不赦事。上颇疑之。时赵普对曰:“凡郊肆眚,圣朝彝典,其仁如天,尧舜之道也。若刘备区区一方,臣所不取。”上善其对,赦宥之文遂定。
四年,平河东,赦其地。六年五月,以旱大赦。十一月,郊,大赦。雍熙元年,郊,大赦。端拱元年,大赦。
少府监言:“犯赃配役人郭冕等九人皆尝任京朝官,会赦,当叙用。”上曰:“冕等赃吏,不可复齿仕版。”止令释遣之。
淳化四年,郊,大赦。五年,大赦。至道元年,立皇大子,大赦。二年,郊,大赦。
真宗即位,大赦。咸平二年,郊,大赦。
诏:“如闻小民知有恩赦故为劫盗,自今不在原免之限。”
五年,郊,大赦。景德元年,大赦。二年正月,大赦。十一月,郊,大赦。
大理寺言:“郊礼在近,诸州奏按多不精详,冀於覆延留,以俟恩宥。请自今有侵损赃私,事状明白,公然抗拒,当退者,即具情实定断,以绝侥亻幸。”诏可。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以天书降,大赦。十月,封禅礼成,大赦。四年,祀后土睢上,大赦。五年,圣祖降,大赦。七年,恭谢东郊,大赦。八年正月,上玉皇圣号,大赦。闰六月,以日食大赦。天禧元年,上玉皇、圣祖宝册,大赦。
江南提点刑狱范应辰上言:“伏睹辛亥制书:‘常赦不原者咸除之。’谨按《吕刑》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於五刑。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繇是,‘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来详矣。臣今所部州军,过误而被宥者虽多,窃害而蒙释者亦众。盖以奸凶之辈,密断赦期,百计是为,万端斯起,发其夙憾,狃於忿心,单弱受辜,强梁肆暴。或举家陨命,罄室虏财;或持刃杀人,肝脑涂地;或纵火焚舍,蕴蓄荡空。至有纠轻生之徒,为强剽之盗,公行戕害,以夺资储。巡警之官,上逼下逐,设谋缉捕,冒险斗敌,科罚耆伍,薄责令尉,以兹败获,合正典刑。逢此霈恩,亦蠲其罪,悉又配为卒伍,咸给衣粮。今力耕之人有受其寒馁者,而此辈季赐以服,月赋以粟,又何异赏人为盗者邪?与夫疑则赦之言殊矣!望自今应有知赦在近而固为罪戾,若赦後彰显情理切害者,死罪以下,止递减一等;赦前杀人剽财,赦後虽不复为,若因事捕获,决隶远恶州军;其杀人放火、虏劫财货已依赦配本城者,如更配逃亡饮博之罪,依禁军例科断;其重罪该原而情理切害者,所在长吏籍其犯由,若再黩宪纲,不以罪之大小,禁锢奏裁;其州县官吏侮刑受赂,望止原其罪,而削其官,以申警戒焉。”上览之,颇嘉其尽心,然以赦数则不可,无之实难也。
二年七月,彗见,大赦。八月,立皇太子,大赦。三年八月,以天书再降,大赦。十一月,郊,赦。四年,大赦。五年,赦。乾兴元年,大赦。
仁宗即位,大赦。天圣二年,郊,大赦。五年,郊,大赦。八年,郊,大赦。明道元年八月,大赦。十一月,大赦,改元。二年二月,躬耕籍田,大赦。三月,以皇太后不豫,大赦。景元年,以星变大赦。二年,郊,大赦。宝元元年,郊,大赦。庆历元年,郊,大赦。四年,郊,大赦。五年,大赦。皇二年,大享明堂,大赦。五年,郊,大赦。至和二年八月,赦京辅。
先是,正月已降德音,知谏院范镇言:“京辅岁一赦而去岁再赦,今岁三赦;又在京诸军岁再赐缗钱,姑息之政,无甚於此。夫岁一赦者,细民谓之“热恩”,以其必在五、六月间也,奸猾为过,指以待免,况再赦三赦乎!今备塞之兵五六十万,使闻京师端坐受赐者,能不动心哉。请自今罢所请一赦,以摧奸猾而使善良得以立也,罢兵士之特赐,以均内外而使民得以宽也。”
嘉元年正月,大赦。七年,大享明堂,大赦。八年,上不豫,大赦。
帝在位久,明於人之情伪,尤恶人讦阴事,一时士大夫亦习为厚。而小人乘间,密上书,疏人过失,又数按人赦前事。翰林学士张方平言:“中外官多发人积年罪状,及奏劾事,辄请不以赦原,咸快一时之小忿,失天下之大信,相沿敝迹,浸成险俗,弃瑕录善,义则不然。自今有类此者,请以故违制书坐之。”其後,御史吕诲复以为言。诏曰:“比者中外多上章言人过失,暴扬难验之罪,告案无证之辞,或外公言,内缘私忿,诋欺暧昧,苟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与天下更始,而有司多举按赦前事,殆非信命令,重刑罚,使人洒心自新之意也。自今有上章告人罪及言赦前事者,讯之。至於言事之官,宜务大体,非关朝政,自馀小过细故,勿须察举。”
英宗即位,大赦。治平二年,郊,大赦。三年,大赦。
仁宗世,大赦二十二,曲赦五,德音十五,录系囚五十八。英宗世,大赦二,德音三,录系囚七。其赦常赦所不原罪,唯仁宗、英宗即位及明道中太后不豫行之。然明道所行,人以为滥,既而诏杀人者虽会前赦皆刺隶千里外牢城。世或谓三岁一赦,於古未有。景中,言者以为:“三王岁亲祀圜丘,未尝辄赦。自唐兵兴以後,事天之礼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荡乱狱。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长恶,政教之大患也。愿罢三岁一赦,使良民怀惠,凶人知禁。或谓未可尽废,即请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过误者,引而赦之。州县须诏到仿此。”疏奏,朝廷重其事,第诏:“自今罪人情重者,毋得一以赦免。”然亦未尝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