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881 页/共 1125 页
十年正月二十七日,诏:「皇孙英国公听读《孟子》、《尚书》两经终篇,小学教授刘光祖特与转一官,供检主管书写文字张师贤、蒋巨卿、张克家各减三年磨勘,引接等祗应时椿年、刘子训、蒋晔、于忠辅、傅昌言、医官娄杲各减二年磨勘,诸色祗应等二十六人并特支犒赏一次。」
五月三日,诏增置小学教授一员,以秘书省著作郎何澹、校书郎郑锷同兼。既而以宰执进呈皇太子宫小学阙员,上曰:「国公已长,正要得人训导,可增置一员。」遂以澹等为之。
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皇太子宫小学教授言:「皇孙英国公听读《毛诗》终篇,今欲接续听读《周易》。」从之。教授何澹、郑锷各转一官。
十二年正月二十日,以秘书省校书郎罗点兼皇太子宫小学教授。郑锷论罪,故以点为之。
三月一日,皇太子宫小学言:「皇孙英国公听读《周易》终篇,接续听读《礼记》。」从之。诏:「教授何澹、罗点各特转一官,春坊谯熙载、姜特立各减三年磨勘,供检主管书写文字三人并各减三年磨勘,指使二人、书表客司袍笏使臣、祗应七人各减二年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未有名目人候有名目日收使,诸色祗应人并特支犒设一次。」
四月二十四日,以秘书省著作郎何澹、秘书郎罗点并兼皇孙平阳郡王府教授。
十一月十一日,诏:「皇孙平阳郡王讲授《论语》终篇,教授何澹、罗点各转一官。」点十二月为浙西提举,澹十四年三月除国子司业,免兼。
十三年正月九日,以秘书省著作郎高昙兼平阳郡王府教授。昙十四年二月致仕。
十四年三月二日,以秘书郎莫叔光、邓驲兼皇孙平阳郡王府教授。
七月三日,皇孙平阳郡王府教授莫叔光、邓驲辞免讲授《孟子》终篇各特转一官,照依所乞,各减三年磨勘。
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诏:「皇孙平阳郡王听读《礼记》终篇,教授莫叔光、邓驲各特转一官,谯熙载、姜特立、蓝师古、谯令雍、张帅贤、
蒋巨卿、张克家各减三年磨勘,高钧、吴端、冯泾、王良、傅昌祖、董致中、成元显、李松、孙昌祖、高琦、姜文用、孙昌嗣、姚思正、王世昌、周昭各减二年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未有名目人候有名目日收使,诸色祗应人并特支犒设一次。」
淳熙十六年二月七日,诏:「东宫官吏、诸色人、军兵等且依旧,仍与接续放行诸般请给,限一月结局取旨。」
二十七日,诏:「随龙讲官、承受官可各转四官,曾任东宫讲堂官各转两官。」
四月十五日,吏部言:「
曾任东官讲堂官得旨各转两官,其间有见任宰执及碍止法人,伏乞朝廷指挥。」诏:「见任宰执并碍止法人并许回授。」又言:「今来承降指挥,即不该载赞读、直讲。并合取自指挥,照依东宫讲堂官例,各转两官。碍止法人依条回授。」
开禧三年十一月,礼部尚书史弥远兼太子詹事,吏部侍郎赵梦极兼太子左庶子,国子祭酒戴溪兼太子侍读。既而梦极十二月以给事中兼詹事。溪嘉定元年正月升兼太子右谕德。五月以兵部侍郎兼右庶子,八月升左庶子,三年正月除詹事。
十二月,起居郎陈希点兼太子侍讲,吏部侍郎娄机兼太子左庶子,起居舍人邹应龙兼太子左谕德。既而希点嘉定元年三月升兼侍读,六月升兼左谕德;机嘉定元年正月升詹事;应龙嘉定元年三月升兼左庶子,八月升兼詹事。
嘉定元年三月,尚左郎中徐邦宪兼太子侍讲,六月升兼侍读。
闰四月,吏部郎官王介兼太子舍人,六月以国子司业兼侍讲,三年二月以宗正少卿兼右谕德。
六月,刑部侍郎曾 兼太子詹事。
八月二十二日,观文殿学士、提举万寿观赵彦逾言:「乞令东宫讲读官每日讲读之余,将古今历代帝王治乱事迹编成一书,分十门:一曰畏天,二曰爱民,三曰法祖宗,四曰圣孝,五曰用贤能,六曰远小人,七曰勤俭,八曰听言,九曰明赏罚,十曰谨边防。实以历代已行之事,每事释其下,以『东宫规鉴』为名。」从之。
八
月,工部侍郎汪逵兼太子右庶子,起居舍人曾从龙兼太子右谕德。逵四年四月以权吏部尚书兼詹事,从龙三年正月以礼〔部〕侍郎兼左谕德,五年十月以刑部尚书兼右庶子,七年七月以礼部尚书兼詹事。
二年正月,秘阁校理留元刚兼太子舍人。三年,升兼侍读。
三年五月,秘书省著作佐郎滕强恕兼太子侍讲。四年六月升兼侍读。
四年正月,宗正寺丞任希夷兼太子舍人。六月以秘书丞兼侍讲,七年以中书舍人兼右谕德,九年十二月以工部尚书兼左庶子,十年十一月升兼詹事。
六月,秘书少监陈武兼太子右谕德。
八月二十九日,皇太子受册了毕,本宫官吏、诸色人、军兵等各与一官资,碍止法人特与转行。内白身补进武副尉,理为年劳出职。或愿转一官资收使者听。」
六年五月,权刑部侍郎刘爚兼太子左谕德。八年二月,以权工部尚书兼右庶子,依旧左谕德。
七年八月,起居郎李兼太子侍讲。
九月,权兵部尚书黄畴若兼太子右庶子。十二月以兵部尚书兼左庶子,九年十二月升兼詹事。
八年六月,宗正少卿庄夏兼太子侍讲。九年二月升兼侍读,十二月升兼右谕德,十年十一月升兼左庶子、左谕德。
七月,礼部尚书范之柔、权工部尚书刘 并兼太子詹事。
九年二月,将作监何剡兼太子侍讲。十二年九月,以权刑部侍郎兼右谕德。
十二月,秘书少监、兼权中书舍人黄宜兼太子侍读。十年十
一月,以中书舍人兼右谕德。十二年二月,以工部侍郎兼右庶子。
十年三月,权兵部尚书蔡幼学兼太子詹事。
十一月,起居舍人宣缯兼太子侍读。十二年九月,以权吏部侍郎兼左谕德。十三年三月,升兼右庶子,依旧左谕德。
十二年九月,权礼部侍郎杨汝明兼太子侍读,司封郎中高文善兼太子舍人。汝明十三年三月升兼右谕德。
十三年正月,秘书监崔与之兼太子侍讲。
三月,刑部尚书徐应龙兼太子詹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八 吏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八
吏部
【宋会要】
吏部旧有三铨,尚书主其一,侍郎二人各主其一,分铨注拟。其后,但存尚书铨,余东、西铨印存而事废。今但以朝官二人判流内铨,其吏部之职别以朝官二人主判,兼领南曹格式司。但主京朝官叙绯紫、申请祠祭差官摄事及拔萃举人。格式司主幕职州县官格式、阙簿、辞谢。流内铨主考试附奏京百司人吏。每年十月,诸司牒到承阙姓名,年终申奏,至春、夏差官考试。南曹主选人投下文字及过院判成、过铨选人受官出给历子。甲库主承受制敕、黄甲、给签符优牒及选人废置改名。以朝官一员主判。今录四司杂事,余见铨选门。尚书一人,总七司之事。其属则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选。尚书左选郎中一人,尚书右选郎中一人,侍郎左选郎中一人,侍郎右选郎中一人,司封郎中一人,司勋郎中一人,考功郎中一人。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十月十日,诏:「应诸司奉郊祀行事官等,并以前资官吏部黄衣选人充。曾犯除名及免所居官停任,未经恩宥人等,不在差补之限。」
六年五月,诏吏部黄衣选人宜为白衣选人。
至道二年正月,诏:「今后京官着绿,至加恩前及二十周年者,许于吏部投状,依朝官例磨勘,奏候敕裁。内曾犯入己赃及踰滥者不得施行。」
三年九月,诏:「京朝官于吏部投状叙绯紫者,须牒问刑部、大理寺,会问有无停殿,审官院历任中有无父母忧制,将出身已来文字磨勘,委合得章服,别无虚诳,结罪保明以闻。」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诏吏部:「京朝官叙服色者,依条磨勘,历任如依赦格,即保明以闻。如涉卤莽,官吏并重行朝典。」
三年八月,尚书吏部言:「请应京朝官准赦叙服色者,须将出身、告敕、逐任历子、家状,画一开座着绿已来有无停叙、忧制、寻医、假满、出落班簿,结罪收理,录
白呈纳。如有异同欺诈,本犯官重〔置〕朝典。若追官两任、三任,虽有出身文书、解由历子,别无告敕照证,即通除追官任数,至叙理授官月日磨勘。若曾除名,后来理雪,显有得雪文字,即通理年月。如虽曾叙官,无显得雪文字,即实理叙理后授官月日。应在任丁忧,准敕免持服不离任历子、批书、圣旨及有付身文字,旧来便通使年月。其间亦有丁忧服未(阙)[阕],或因贬降授官,所有服未满月日,不在通理之限。若服未(阙)[阕],非时特恩授官,即与通理服未满授官月日。寻医、假满、百出日落班簿损日及丁忧服未(阙)[阕]「百出」至「损日」疑有误。,亦有投状者。望自今后牒问御史台,免有欺诈。」并从之。
五年闰十月三日,户部判官刘锴言:「吏部叙服色,各将历任家状及告敕、历子照验,依例会问。如丁忧及假故、停殿并除落外,实及年月者方始以闻。其间告敕并足,只少差敕、历子一两道者,虽年限过余,未敢以闻,致本官进状,下方会问审官院诣实。欲乞今后为告敕、差 、历子、家状点检,除落停殿、丁忧、假故外,实及年限,历子、差敕不全少者,便会问审官院,依州县官去失文书格例,召清资官同罪委保以闻。如历子、差敕俱无者,即依丁忧、停殿例除落年限。」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二月十八日,诏南曹:「今后选人常例会问过犯,定公以私罪名,只仰会问刑部,疾速关报。」
康定元年八月四日,诏判南曹官除每季请厨料、茶米外,自今每
员增给添支钱七千。
皇佑三年八月,诏:「判吏部南曹自今以朝臣历一任知州、馆职一任通判者为之,不得干托奏荐及有陈乞。」
《神宗正史 职官志》:旧制以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分治四选,复于尚书都省置司封、司勋、考功。商曹官自为司商:疑误。,职事不相联属。元丰中,酌古御今,名实始正。尚书从二品,侍郎从三品,郎中从六品,员外郎正七名,参掌选事而分治之。凡序位有品,选官有格,分任有职,寓禄有阶,皆以事稽考,审核其状,拟定可否,质成于尚书、侍郎,而后行焉。凡文阶官之等二十有五,武选官之等五十有六,而幕职州县官之等七。总为品十有八:从一品曰开府仪同三司、特进。正二品曰金紫光禄大夫;从二品曰银青光禄大夫、左、右金吾卫上将军、节度使。正三品曰光禄大夫;从三品曰正议大夫。正四品曰通议大夫、诸卫大将军、节度观察留后;从四品曰太中大夫、诸卫将军。正五品曰中大夫、观察使;从五品曰中散大夫、防御、团练使、刺史。正六品曰朝议大夫;从六品曰朝请、朝散、朝奉大夫。正七品曰朝请、朝散、朝奉郎、皇城诸司使;从七品曰承议郎、皇城诸司副使。正八品曰奉议、通直郎、内殿承制、崇班、京府判官、京畿县令、两赤县丞;从八品曰宣德、宣义郎、东、西(路)[头]供奉官、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军监推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司录「司」上原衍「用」字,已删。、州司录事、京府诸曹参军事、军巡判
官、县令、丞、两赤县主簿、府诸曹节镇、上州诸司参军事。正九品曰承事、承奉郎、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畿、赤县主簿;从九品曰承务郎、三班奉职、借职、州军县城寨主簿、尉率。考其功罪,辨其位秩,以序进之。尚书左选分案八,设吏三十;右选分案六,设吏十有六。侍郎左选分案十有五,设吏四十有三;右选分案八,设吏四十有七。曰主事,曰令(吏)[史],曰书令史,曰守当官,而二十四司亦如之。《哲宗职官志》同。
神宗熙宁五年闰七月,诏吏部南曹并入流内铨。
元丰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翰林学士、承议郎李清臣试吏部尚书,通直郎、宝文(合)[阁]待制、权判尚书兵部、兼知审官东院何正臣试吏部侍郎,太中大夫、集贤院学士、判尚书吏部苏颂为通议大夫、守吏部侍郎,仍诏颂管左曹。
二十八日,诏:「六曹尚书依翰林学士例,朝谢日不以权、行、守、试行:原作衡,据《宋史》卷一六三《职官三》改。,并赐服佩鱼。罢职除他官日不带行。」
五月二十七日,通直郎、试尚书吏部侍郎何正臣为宝文阁待制、知浑州。正臣为吏部,职事 略,所注拟多抵梧。事闻,正臣以制法未善为辞。王安礼曰:「法未善,有司所当请,岂可归罪于法 」故罢之。田画作安礼为状此句疑有误。,载安礼论正臣曰:「朝廷建文昌,新一代官制,当简人材以寘之。今奸回如正臣,乃得周旋其间。」上(领)[颔]之,黜正臣知宿州云。
六月十九日,诏:「尚书侍郎奏事,郎中、员外郎番次随上同上殿,不得独留身。侍郎以下仍不独得
乞上殿。其侍郎左、右选奏事,非尚书通领者听侍郎上,以郎官自随。秘书、殿中省、诸寺监长官视尚书,贰(承)[丞]以下视侍郎。六曹于都省禀事亦准此。侍郎以下仍日过尚书厅议事。」
六年九月十九日,新知蔡州黄好谦言:「伏见尚书六曹如吏部左、右选事务皆为繁剧,郎官自早至晚书押不绝,无暇省览,事多致差失稽违。乞两员郎官处分(分)案治事,所行符亦许员外郎签押。」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陈安石等言:「乞以侍郎比类直学士例,封赠父母。」从之,着为令。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新除吏部侍郎领左选熊本与吏部侍郎领右选陈安石两易其职。以本目疾,引见选人不能读奏也。
哲宗元佑二年十月六日,罢吏、户、刑部长贰保任郎官治状法。初,文彦博建〔言〕,朝廷为之定令,谏官论其非是,罢之。
徽宗崇宁元年六月二十三日,诏曰:「哲王图治,秉法则以驭群臣;显考造邦,修官制以立庶政。故元丰刊定吏部四选注拟法度,总核升降,循考资序,敕令格式,精密备具,万世遵承,守而勿失可也。向缘纷更,几渐废弛,遂致秉权藉势,阀阅 娅之家或趋竞憸谀、躁进贪鄙之辈巘肆机巧,宛转干求。所有后妃、戚里侥幸陈请,近五(旬)[月]四日已降指挥约束裁抑。其三省、枢密院除旧有合保差除窠名外,又复侵占吏部员阙,超躐等级,下部(员)[直]差。或已授差遣待阙,经隔岁月,忽改注别人。或
纔初到任,随即冲罢,至有五七年间尚不能成就一任。因使知廉耻、安分守介特寒士在部待阙、待注久以久以:疑误。,每以留滞为孍。若不昭示儆励,何以紏正官邪 自今后应旧属吏部窠阙,并不许侵占取阙,下部直差。其已授未赴及纔到任人,亦不得改注冲罢。余并检会元丰法制取旨施行。宜遵成式,无轻违紊。」诏:「除大理正、诸寺监丞、太学、武学、律学博士、太学正、录、大宗正丞、诸宫院并诸州教授依旧堂除外,余并依今来诏旨施行。」
十一月十日,吏部尚书何执中奏:「委勘会官员印纸历字,依条每任出给一道。已得旨,应见任文武官更不逐任出给,只将最后一任已给印纸批书。如纸尽,于所属用印续纸。本部今来(京)[除]在京候告及初出官人已依(比)[此]施行外,所有应在外注授差遣选人及乞入递官告之人,若行取索批书,窃虑往复留滞。欲乞似此选人候官告到部,即本部具新任合得请受则例,符下新任州军照会。候到任,仰本州岛取索印纸,依上项指挥批书,更不从本部取索印纸。其官告依所乞去处,先行入递给付,所贵不致往复。」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吏部状:「检会架阁官奏差到选人主员,其选人条格须用考第荐举,方得改官。今来本部无荐举格,欲乞许令本部尚书每岁各举一员,比附熟药所等监当条奏举改官体例,仍尚书、侍郎举状当为监司。」诏:「除郎官不行外,吏部尚书每岁
各奏举改官二员,余部并六曹侍郎各一员,余依所申。」
五年正月十八日,诏:「(纰)[比]降手诏,以冗员猥多,虽略曾裁损,其数尚繁。所有提举盐香、矾茶、买木、学事学事:原作「学士」,据下文改。、水利等司并县丞、教授、市易官之类,宜子细相度,如徒费廪禄,于事无益,即可罢者之「之」上疑有脱字。、可兼者并省之,并疾速条具闻奏,务在简易,利及公私。州县免困文移,市户获宽须索。其诸路提举盐香、矾茶、学事、买(本)[木]、水利等司并罢,内盐香、矾茶、学事各令监司一员兼领。其万户以上事繁县分县丞并(太)[大]郡及可置市易处依旧外,余并罢。诸州教授双员减一员,余远小养士不多去处并罢,令出身一员兼领。」
二月二十九日,诏:「哲王求治,选贤任能。为官择人,职修政举。比来侵紊,廉耻道衰。倚藉姻娅,占据要途,遂使孤寒沉迹于下僚,诬罔同升于膴仕。欲革近弊,宜循旧章。应官制以来堂除差遣,并遵依格令施行。仍札造堂除簿,每月一次进纳,逐名下声说出身岁月、历任资序。如有功过,即述其要。仍具系与不系宰执有服亲亲属。其旧法不系堂除窠阙,因后来渐积泛取,占却吏部阙次,并送还本部,令依格差注,庶伸公平,以抑徼幸。如有合行事件,一一措置,条析以闻。」
大观元年正月十一日,诏曰:「国家承平垂百五十年,生齿繁庶,数倍于祖宗建国之日,法令增多,亦或称是。而郡邑吏员尚沿旧制,人不胜任,事因不举。比缘裁省,员多阙少,其崇宁
四年以前增置官中更并废者,可令吏部检举注拟。」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吏部尚书蒋猷奏:「臣窃以吏部四选常患员多阙少,人或滞留,而别路阙官,久不差注,事致旷缺。臣昨已申明,立式行下。逐州遇阙官,令径行分申四选。访闻人或利于权摄,计会官吏,尚有遇阙迁延不申者。欲乞许诸路监司廉访,见得所部有阙官不曾申陈去处,画时具事因申吏部使阙,当行人并令按治施行。」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八月一日,吏部尚书莫俦言:「有旨将四选条例编纂,其间事理一等而有予有夺,或轻或重,不可胜举。今欲检其事理相类而体例不侔者,委本曹郎官看详,长贰覆定,归于至当,庶几不至散漫。」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诏:「吏部尚书莫俦(言)、户部尚书梅执礼为任剧曹,免兼侍讲。兵部尚书、兼侍读孙傅改兼侍讲。」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九日,诏:「应官员转官、磨勘、叙复、注授、差遣之类,应取旨及具钞者,并令吏部就东京取会圆备,具钞闻奏。」
七月二日,诏:「覃恩转官文臣职事官、武臣横行及带遥郡人,依侍从官例检举。在外令所在州军保明,见在东京并行在人许自陈到部,限五日具钞。」以尚书省言:「吏部不即施行,请立限日。」故有是诏。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近年以来,州县多阙官,有三五年不曾差人者,有一阙而两人争赴者。吏部文籍之弊,至此甚矣。往年吏部尚书卢法原尝奏请令天下州府
各具阙次三本:一申尚书省,一申吏部,一申御史台。然不立赏罚,故终亦侮玩。乞应诸州府候朝廷文字到,三日内申发。或供具不实,或数内隐落,许诸色人于本路转运司告首,支赏钱一百贯,其当职官即重行窜责。转运司受到本路州府申状,类聚申尚书省、御史台及吏部。」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