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49 页/共 1125 页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州郡学舍随所添人数增修,以学事司钱充支用。 六月五日,诏应州县系籍学生,不许身自佃赁系官田产及开坊场,如违,依辄请佃学田业法。 八月十五日十五日:《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七作「十六日」。,诏令提举学事司:「自今有人材拔俗者,不待考选校定之 数,具实状以闻。朕将不次而用之。」 九月十四日,提举江南西路学事郑滋乞「今后诸州已参定上舍贡士,后却见得系贡人,不该升贡,不得用下名人填额,亦以其阙,次年补贡。庶使学生无所侥求,杜绝词讼纷争之弊。」从之。 七年七月四日,成都府路提举常平司言:「本路州县居养院,有孤贫小儿,内有可教导之人。欲令小学听读。逐人衣服襕椁,欲乞于本司常平头子钱内支给置造。仍乞与免入斋公用。」从之。余路依此。 八月十五〔日〕日:原缺,据文例补。,臣僚言:「近以国子有官人于法责在学一年,方许参选。近来往往身不在学,但将告假月日通理成数,有失法意。」诏自今特给假,仍补填。在京委太学,在外委本州岛当职官保明,关申吏部。 九月十七日,给事中毛支言毛支:本书食货三八之一四有「毛友」,未知同一人否 :「乞应补试入学之人并如州学帘试县学生,应预岁升试,止免身丁。」从之。 十一月十四日,提举京畿学蔡佃言:「诸州每年秋季依学法燕犒贡士,遂州支使钱数不多,别作名目,费用过当。乞量立钱数。」(诲)[诏]每分不得过三贯,余费不得过三十贯。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诏诸州教授,兼用元丰法,仍止试一经。详见国子监七月十二日。前提举利州路学事李处逊奏:「乞应系籍学生,不许为本州岛县及本路见任官门客。庶几书考升选之公,无所侥幸。」诏申明行下,如违,以违制论。 八月七日,诏诸州添差八行教授,今后止许添差大藩,不预职事。 闰九 月十一日,诏:「昨立八行,以取老成行能之士。已经考察,又令赴殿试,虽登科,却不得与诸生讲学,于预职事。其政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并八月七日指挥,更不施行。」 十月二日,中书省言:「初登科人,去学校未久,理合除内外学官。」诏:「今后初登科人,许除内外学〔宫〕,次历州县一任。其见任未历州县人,依此。」 重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秦凤等路提举学事司言:「改震武城为军,已盖修学舍。乞依积石军例,差置教授一员。」从之。 宣和元年四月,新泉州教授罗复上书,乞舍选登第人,必先历州县。诏依,候一任还,方与教授。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诏:「县学给食,及州县小学或武学、医学八行贡士给券,并罢见免身丁措借,依官户法者,依元丰进士法施行。」 七月一日,诏:「诸路教授,除见系左右司依格选拟八行人,自令后不许添差。应依元丰法,许堂除者,自依旧例。」 (七月)二十九日,诏小学生上舍上等,特许赴来年公试。如合格,与补大学外舍。 八月二十五日,大司成黄齐言随行亲移籍入学。从之。详见国子监。 〔九月〕五日九月:原缺,依上下文补。,中书省言:「七月十九日圣旨:在京小学,近岁增立三舍法,有害乡举里选本□乞可并依元丰法。契勘元丰时,在京小学止有就(传)[傅]、初筮两斋,差教谕一员,即无立定官吏并直学等。今承指挥,小学既罢三舍,即无讲解、考选、直学、医官等。依元丰法,自合更不差置。乞置小学生两斋,于太 学生内选差二人充教谕。其俸给依元丰旧制。」诏依。今后如学生数多,令本监相度,增拨斋舍。 三年二月二十日,诏罢天下三舍。太学以三舍考选,开封府及诸路以科举取士,州县未行三舍以前应置学官及养士去处,并依元丰旧制。 三月十五日,左右司言:「奉圣旨,诸路州县学,并依元丰旧法。所有未行三舍以前应置学官去处,未审合与不合从本司选拟。」诏:「教授应法并差注,并依元丰条例。其〔政〕和三年六月十三日政和:原无「政」字,据上下文意补。『令左右司刷阙许人指射』指挥,更不施行。」 四月十日,诏诸路见任官带管勾学事,并罢。 二月十四日二月十四日:该条依时应在『二月二十日』条前。,都省言:「诸路教授见任官,若系未行三舍以前旧制窠阙,合依旧外,余并合减罢。」从之。 六月十日,中书省言:「勘会未行三舍以前,旧赡学田产房廊等,自(舍)[合]依旧赡学外,其行三舍后来应平添置到数,自合拘收。」从之。 二十六日,中书省言:「饶州申,有三舍旧在学学生,其间愿在学听读之人,未审合与不合比附辟廱人愿入太学事理施行 契勘今年二月二十日指挥,诸路内舍上等校定人,愿入太学者,免补。今来本州岛学系籍学生,欲令免补入学。未曾系籍学生,合依元丰旧制,以春秋补试。」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知拱州 着言:「本州岛已于崇宁四年修建到州学一区,差教授二员,养士五百余人。宣和三年二月二十日圣旨,诸路以科举取士,并依元丰法。窃惟本 州崇宁四年创置建盖,元丰所无。今虽罢四辅,而近在畿甸。又学舍具存,独无一士子肄业其间。伏望取邻近州府养士之数,立为定额,置教授一员。标拨系官产业,以为粮食之用。」从之。仍依应天府立额,仍支降告敕三道付 着修葺学舍。 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鄜延路经略使薛嗣昌言:「延安府自罢三舍之后,不置学官。伏望许置教授一员。」从之。 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窃见迩来外路守臣申陈,乞添置教授。若元丰所未尝有,而辄乞添置,臣恐他州援引,陈请不已。望特诏诸路,各务依禀近降诏令,不得妄有建(昌)白」诏延安府置教授指挥,更不施行。 靖康元年正月十八日,诏诸路赡学户(皆)绝田产,令归常平司。 五月十日,左谏议大夫冯解澥言:「愿诏有司,训饬学校,布告中外:凡考校去取,不得专主元佑之学,亦不得专主王氏之学。或传注,或己说,惟其说之当理而已。」从之。详见国子监。 高宗建炎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诏:「今后赡学钱粮,并从户部置籍拘催。诸路提刑司收桩,敢有隐漏不实,并依供报无额钱物隐漏法断罪。」 绍兴三年四月三日,尚书省(日)[言]:「明州教授系新置阙,依建炎三年六月二十日指挥,合行减罢。」缘本州岛士人稍众,诏特许存留。 十日,诏:「建炎二年六月内,复置教授处共四十三州四十三州:《通考》卷四六同;同书卷六三及《宋史》卷一六七均作『四十二州』。,至建炎三年六月内并罢,任满更 不差人。今将建炎二年复置教授窠阙,并行存留。」从给事中黄叔(教)[敖]之请也。 七月九日,诏:「特奏名第一等、赐进士及同进士出身四人除教官指挥,更不施行。」以臣僚言侥幸也。 (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诏:「康彦文系于宣和七年秋试中学官第一人,吏部供,合在殿试第一甲之上,可免铨试。今后曾试中学官、注授教授窠阙之人,依此施行。」 十二月十五日,诏将淮西州县教授并行减罢。令逐州有出身官兼。 五年正月二十五日,诏罢试学官科,今后应干教授员阙,并从朝廷选差。臣僚言:「国家有试学官之科,又近年以来,将教授阙尽归吏部差注。欲为人师,而先纳所业求有司,以幸中程度。又校计格法,以争得之,甚非建学校立师儒之本意。」故有是命。马端临《通考》:建炎初,复教官试。绍兴中,议者谓欲为人师,而自纳所业于有司,以幸中度。乃诏罢其试,而教授自朝廷选差。已而复之。凡有出身,许应先具经义、诗试各三首,赴礼部,乃下省闱,分两场试之。而取其文理优长者,不限其数。初任为诸州教官,繇是为两学之选。 八月十四日,诏:「江阴军置教官一员,量拨官田数顷,以赡生徒。」从(之)[知]事王棠之请也。 六年三月三日,诏:「南剑州沙县赠谏议大夫陈瓘祠堂,许依福州州学陈襄等例,遇春秋释奠就祭。」从给事中张致远之请也。 十月三日,诏遂宁府增置教官一员,从本府士民之请也。 七年三月十九日,知临安府吕颐浩奏:「前任潭州,将安抚司收到各项官钱五千贯文支与州学,充修盖屋舍之费用。」诏行下,委知潭州刘洪道于今年秋冬间,渐次修盖,以处生徒。从之此句疑衍。。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诸州教授除代不得过二 。以御史中丞常同之请也。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普州许置教官一员,从本州岛士民之请。 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诸路州学,委守臣修葺,具次第申尚书省。」王应麟《玉海》:绍兴十二年,诏诸州守臣修学。十三年闰四月二十七日,诏并置教授。十八年七月九日,贾直清请立县学,教授于乡。嘉佑中,福之周希孟、(杨)[扬]之孙侔、颍之常秩,元佑中,杭之吴师仁、虢之尹材、襄之田述古、邠之苏 、徐之陈师道,绍圣则眉之家素,元符则楚之徐积,绍兴则建之明宪,干道则遂宁之雍山,兴化之林彖,皆以文行,命为本州岛学官。胡瑗主湖州学,庆历中,有司请下湖州取其法,以为太学法。 五月十二日,诏:「无教官州军,令吏部开具,申尚书省选差。」 九月十三日,诏:「江州城南甘棠湖一所,每年菱鱼之利,及郡庠前地上岳飞造到房廊三十八间,每日收赁屋钱一贯四百三十文,拨充本州岛养士,久远支用。仍委通判拘收。」从本州岛请也。 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类试所状:「契勘今来本所引试教官共一十六员,考校到第一场经义五号,文理优长;其第二场诗赋,并无合入 等者。欲望朝廷详酌,据今春所试程文,许依祖宗旧制,只以经义优长者收取一次。」诏依。 闰四月七日,诏:「诸路监司并州县官,随侍本宗有服并亲女及姊妹之夫子,免补试,许入所在学听读。若所随官替移,即许移籍通理。」 九日,国子司业高闶奏:「诸路郡学,有养士额窄,艰于供赡。欲委守倅教授随宜措置,量增员额。若已补中在额外,并许先系学籍。其有营私养亲,难久住学之人,只令趁赴奠谒课试;有疾故,听免,与理为在学月日。」从之。 十四日,诏置归州教授一员。 二十七日,诏诸州军,并各差置教授。其礼部长贰正所系所隶,理合依崇宁、大观格法,许按〔劾〕体量及岁举改官。从国子司业高闶之请也。 五月十三日,诏置楚州州学教授一员。 六月三日,国子司业高闶等言:「在京例,应诸州教授到罢,并报本监置籍揭贴。欲乞指挥都进奏院,诸州教授见任并待阙员数,监置籍揭贴。仍每月具有无替移到罢供报。」从之。仍令敕令所立为着令。 四日,宰执进呈临安府府学宗子学生师闵、师颜进状,论教授鲍同不法事,上曰:「朕不喜此事,乃是论师长,恐长告讦之风。可将宗子押送宗正司,令拘管。为教授者,须先正己,然后可以率人。若自为不法,岂能服人 鲍同令临安府体充。充:疑误。。如果有上件事,亦当黜责。」 八月十九日,宰执进呈左朝散大夫宋宙奏,乞尽复教官。上曰:「教授须逐州置。昨绍兴十 二年,已有指挥,恐是川路远未到,更令契勘。仍须是择通经心术正者为之。若教官非其人,士人心术一坏,再整理费力。切宜遴选。」 十月十六日,宰执进呈西外宗正司保明到拘管宗子赵善时年满,放逐便事,上曰:「今后宗子,可许入所在学,令与寒士同处。只别作斋舍,仍差士人作长谕。庶几尽变积习,将来文行俱有可取。宜令礼部措置。」 十一月十七日,诏诸州军将旧赡学钱粮拨还养士。令监司常切觉察,不得辄将他用。仍令逐州军各开其养士并见摽拨钱粮数目,申尚书省。以知信州刘子翼言「学粮至微,无以资给。」故也。 十四年二月六日,诏:「靖州置新民学,学生三十人为额。令附州学教养,仍令教授兼行训导。其籍没见出卖杨秀章田土,令本路转运司量度摽拨,应副赡学。」从本州岛请也。 三月二日,国子监言:「昨行大观法,诸路监司亲戚,许入邻路近便州军学。州军并倚郭县官亲戚,许入邻州学。外县官亲戚,许入本州岛学听读。缘上件大观法,昨因兵火,散失不存。虽申降到绍兴十三年闰四月七日指挥:『监司并州县官,随侍本宗有服亲并亲女及姊妹之夫,免补试,入见任路分州军学听读。』窃虑妨嫌。望将诸路监司州县官亲戚,若应得前项服属者,依大观法免补入学听读施行。」从之。 十月三日,诏:「昨降指挥:『令诸州军将旧赡学钱粮,拨还养士,委监司常切觉察,不得辄将它用。』 可令诸州守臣限一月摽拨定,委提举官检察开具奉行加意并 慢去处职位姓名,申尚书省,取旨赏罚。」 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诏:「试诸州教授,自来春为始,除第二场,仍旧诗赋。其第一场,于六经中临时取二经,各出两题,试以讲解,不拘义式,以贯穿该赡为合格。」从国子监丞文浩之请也。 十一月六日,诏:「二广诸郡,于见任有出身官,差兼教授。如无,差特奏名补官人。又无,即申提举学事官,于邻州对换兼差。」知浔州杜天举言:「自来止差士官充教谕,而士官止系本路两举之人,未足为后进模范。」上曰:「天举所陈事,颇有条理。却曾留心士大夫所言,有益于事,不可不行。」故有是命。 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万安昌化吉阳军,许依琼州例,各置教谕一 。」从琼管安抚徐念道之请也。 五月四日,诏:「诸路提举学事,委转运司有出身官一 兼领。如本司官俱无出身,即委从上一员。」以礼部有请故也。 八月六日,诏:「广(内)[南]诸郡,见阙教官去处,令于本州岛并倚郭县内,差见任有出身官兼充。如无,即于特奏名补官人内,选差未昏耄有术业之人。又无,即选差摄官术业行义众所推服者充教谕。如已供职,后来见任官内却有出身之人,其摄官教谕,即令罢去。」从臣僚之请也。 十八年七月九日,江南西路转运判官贾直清奏:「请立县学,于县官内选有出身人兼领教导。」上因宣谕曰:「州县选官教 导,乃治化本原,将来三年科举亦有人材,以备采择。可令礼部检坐旧法,参酌措置,申尚书省。」 八月八日,礼部寻下国子监参酌措置,欲比附旧(去)[法],县学委知、通于令、佐内选有出身官一员,兼领教导职事。及诸州军如未差教授去处,即令本路提举学事司于本州岛有出身官选差一 兼领。若州县官俱无出身,止令本学长、谕专主教导,却令知州、县令觉察点检。从之。 闰八月二十一日,诏:「珍州教授任满,许依本州岛幕职官例推赏。」从本州岛备申教授蔡霆之请也。 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诏添置光化军教授一员。从守臣范洁之请也。 二十年六月二十日,诏置梅州教授一员。从本路转运判官李利用之请也。 二十一年九月一日,大理寺主簿丁仲景奏:「远方赡学公田,多为形势侵占请佃。望诏有司,申严行下诸路提举官,常切觉察。如有似此去处,并令根究。」上曰:「缘住卖度牒,常住多有绝产。其令户部一就措置,拨充赡学支用。」 本部言:「欲令诸路州军取见确实,报提举学事司,置籍拘管。并僧道违法擅置庵院,若无敕额,其所置田产屋宇,亦有绝产,合依前项已措置到事理施行。」诏依此。马端临《通考》:朱子《崇安县学田记》曰:「予惟三代盛时,自家以达天子、诸侯之国,莫不有学。而自天子之元子,以至于士庶人之子,莫不入焉。则其士之廪于学宫者,宜数十倍于今日。而考之礼典,未有言其 费出之所自者。岂当时为士者之家,各已受田,而其入学也有时,故得以自食其食,而不仰给于县官也欤 至汉元、成间,乃谓孔子布衣,养徒三千,而增学官弟子,至不复限以员数。其后遂以用度不足,无以给之,而至于罢。夫谓三千人者聚食于孔子之家,则已妄矣。然养士之需,至于以天下之力奉之而不足,则亦岂可不谓难哉!盖自周衰,田不井授,人无常产,而为士者尤厄于贫,反不得与为农工商者齿。上之人乃欲聚而教之,则彼又安能终岁裹饭而学于我 是以其费虽多,而或取之经常之外,势固有不得已也。」 二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诏「潼川府郪县界(闪)[闲]生田地一百四十二亩,拨赐府学,永充养士。」(后)[从]守臣沈该之请也。 二十四年七月三日,诏:「赡学钱粮,于学中自置帑廪,委教官检察。」从大理评事俞长吉之请也。 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诏:「太平州芜湖县,合拘收何汝贤违法(祖)[租]佃圩田一十六顷八十五亩,拨充本州岛养士。」 二十六年五月七日,诏:「诸路州军教授,并不许差兼它职。令提举学事司常切遵守。」从知郢州路采之请也。 八月九日,建康府上元县丞汪贲奏:「臣闻有学校必有法度,有法度然后教官、士子咸知所以遵守。今州县学校,徒有其名,而主管学事之官,徒带虚衔。良(田)[由]学法未曾颁降,以凭遵守故也。掌仪置于释奠之时也,而职事之中,间有掌仪一员者;司正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