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18 页/共 1125 页
徽宗崇宁四年四月四日,诏:仲忽已除知西京外宗正事,如敦劝有方,宗子肃戢,即与转官。
十二日,知西京外宗正事仲忽言:「无官宗室多是少孤失教,自恃赎罚之外无以加责,故犯非礼。乞所管宗室或有恣横不遵教约者,听比附崇宁《宫学敕》行夏楚。苟败群不悛,及不(负)[服]夏楚者,则许奏劾,押赴大宗正司,下本宫尊长羁管。」从之。
七月十四日,诏世开男令瓢、令戈各转一官。以世开尝在英宗皇帝潜邸同学故也。
八月八日,诏:「非袒免亲之子,磨勘至大将军止。其今日以前因试艺业得减年磨勘、应至止法人,并许回授有官有服亲。」
十六日,仲忽言:「河南府偃师县故西头供奉官赵士 男不器,系非袒免亲,为父亡,有祖母及母与姊妹,乞给
官屋。勘会士 母楚氏系故仲瓗缌麻亲之妇,见今贫乏,依条并合居敦宗院。其请给等,依条,转运司应副。如今后更有此类,并许来敦宗院就系居屋住。」从之。
九月二十三日,诏:「熙宁《宗室葬敕》可颁降施行,如与今事名不同者,礼部贴正。今后如敢式外辄受钱一千以上,以自盗论。」
十一月十五日,诏:宗室公使并生日支赐并依元丰条例,其元佑条例更不施行。户部言:「元丰年别无定宗室公使钱则例,只许引用熙宁五年六月朝旨,每年支赐使相、节度使各二千贯,节度观察留后一千五百贯,观察使一千贯,防御使使七百五十贯,团练使五百贯,刺史二百五十贯。」从之。
二十一日,仲忽言:「准格,宗室非袒免以下两世,于两京近辅沿流便郡居止者,支赐起发钱:十五口以上三十千,十口已上二十千,四口已上十五千,三口以上十千。南京比西京水陆远近不同,故贫乏宗室愿往西京者少。」诏:往西京居止宗室,起发钱各递增十千。
是日,中书省言:「宗室诸王影前屋业房钱,庄宅行人辄为典卖,若钱主知而买者,各杖一百。其屋业及钱物,委大宫院尊长同袭封人管干。若〔无〕袭封人,尊长(即)[及]以次宗室同管。检察侵欺入己,或非理破用,各以违制论,失觉察者减三等。仍令均备,着为敕令。」从之。
十二月二日,尚书省言:「检会崇宁《内外宫学令》,诸宗子入学即笃疾废疾,若无兼侍,曾被解送宗正司验实,听免。
即有官,在学未及一年,虽及一年而犯第二等以上罚者,犯(等)[第]二等罚未再满一年,不在出官赴任之限。若已经赴任,而无举主三人,亦准此。已经赴任,既有举主,即不须更限员数。」从之。
八(月)[日]诏:「太祖皇帝应天启运,创业垂规,福庇生民,泽流万世。其袭封王爵安定郡王世雄身薨,可令有司议当袭封者,封王爵施行。」
十五日,武(库)[康]军节度观察留后、同知大宗正事仲爰言:「奉诏以昨幸世雄宅浇奠,宫学宗子道旁起居人数甚多,可见宗子向善,学官劝导有方,蒙恩特转一官,回授有官有服亲。乞与弟右武卫大将军、袁州团练使仲 。」从之。
二十二日,诏:「仲糜久患脚膝,特与随六参官起居。在假更不看验及抽拦人马。」
二十五日,判大宗正事宗汉言:「遇有公事,乞依久例不限日本厅聚议;如同知官欲不依日限入局商议公事者,亦乞从便,庶得公事不致留滞。」从之。
大观元年八月二十日,诏:「皇家宗族属有远近,礼有隆杀,亲亲之恩,义所当厚。熙宁变法,皆循中制;而元佑纷更,务从裁削,失敦宗之道。可依下项:一、熙宁法,祖宗袒免、非袒免亲常许指射差遣,仍不拘远近差注。元佑唯许指占一次,致出官亲属久不得差注,待次或(遇)[过]岁年,颇见失所。可依熙宁(注)[法],仍常许占射,不拘远近差注,仍并替成资。一、熙宁法,袒免、非袒免亲出官者,虽在外,俸钱依在京分数。元丰法,袒免亲授班行者
支见钱。建中靖国依外官分数给。宗室既不补南班,俸禄至薄,今又不以见钱支给,而限以外官分数,颇闻贫窘不足。可依熙宁、元丰,应袒免、非袒免在京并敦宗两院并支见钱;任外官,依在京分数。一、熙宁法,常许指射,不拘远近。方是时,宗族尚少,指射未多。今蕃衍盛大,深恐有妨百官差注。可依绍圣法,一州添差、亲民不得过一员;一州五县以上,添差、监当不得过三员,余二员。一、熙宁法,宗室刺史以上,每年公使钱绢各支一半,后以渍污紬折,以故宗室支用不足。可依熙宁法,唯以绢折,仍三分以上一分折绢。一、宗室熙宁中未有遗表荫补之法,崇宁二年虽立袒免遗表许推恩子孙之文,唯及正任以上,而不及余官。且外官之法,诸司副使已许推恩,岂宗族之恩义可薄,而不及外官乎 可诸司副使以上遗表推恩如外官法。」
二年三月八日,大宗〔正〕司奏:「右武卫大将军、通州防御使仲唐突乞宫学无官宗子三经公试不中,亦乞特与升补内舍。诏仲唐突,特与于罪。本司看详,宫学已有法,今仲妄敢唐突,非朝廷考察行艺、甄别能否之意。」兼上批「兼」字疑衍。:学校之法非有窒碍,而辄议改者,以违制论。仲特降两官。
九月十二日,学制局奏:「勘会内外宗子上舍,近制已令附贡(生)[士]举院引试,取六分为限,其不合格者依贡士法施行。契勘贡士试合格下等人方升内舍,其不合格人系留辟雍充
外舍生。若该升补太学内舍,即与贡士同试。今来宗子试中下等人更不补内舍,便合推恩;其不合格人若降充外舍,即又无升补内舍便许附贡士举试条法。今相度:宗子上舍附贡士举院试不合格者,并归本学为内舍生,许理考察;再试上舍,依条保奏。若三经试不与升补,或两试不与而犯第三等已上罚者,并降充外舍,依初入学法。其在本学升补内舍生者,亦合依此。如得允当,即乞先次施行。」诏:「宗子在舜通谓之胄子,在周谓之国子。今京师置监名国子,而宗室升贡,试或不中,不入国子,名之不正甚矣!士许留辟雍,而宗子遣归本学,薄于宗亲,厚于庶士,不可施行。可许入国子学。」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制以皇叔仲忽起复定国军节度使、普安郡王、知西京宗正事。
三月二十一日,诏:「宗室并依行第连名,不得单名;并须连『士』字、『之』字之类。其见不连名者,限十日改正。」
政和元年三月八日,诏:宗室知通、兵职官、令丞不得同任一州,余官州不得过三员,县不得过二员。
二年五月十五日,诏:「比闻孤遗宗子应给钱米,一有愆违,终身遂无所给,深虑遗(法)[乏],不能自存。当限以岁月,使之自新。自今若犯取人财物、故欧伤人杖以下罪,情理重者住给一年,轻者半年。或私罪徒以上罪若赃罪二年,如不再犯,仍旧支给;有再犯者,大宗正司量轻重再展年限。」
六月十九日,诏:今后宗室承直郎
以下,罢任不住请受。
二十三日,诏:「宗室袒免已下亲,男女生、亡,外任限三日申所属州县,州县限三日申大宗正司,在京限三日报本祖下袭封宗室注籍存存:疑有脱误。。」大宗正司请也。
二十八日,诏:「节度使仲挽特依仲糜例,人从并同外官额定人数差取。如遇疾病在假,缓急事故,许依元丰令乘暖轿出入。余人不得援例。」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宗正寺言:「本寺训撰宗室名,『之』字子皆从『公』字,『子』字子从『伯』字,『不』字子从『善』字。自来未有『公』字、『伯』字、『善』字之子许连名指挥,今欲乞依『公』字等例,许撰连名。所贵有以分别宗族昭穆。」从之。
闰四月二日,诏:「宗室同安郡王仲仆薨,陈乞男三人见系副率,转将军;女二人转郡主,仍依出适人例支给请俸等;妻张氏依故仲绾妻王氏例破俸给;余恩例并依故仲损遗表恩泽体例已得指挥。其仲仆父宗愈为系英祖同母弟,所乞先次行出,余人不得援例。」
二十二日,诏:「宗室诸王已追封大国者,其世袭子孙尚仍旧国,甚未称正名之〔义〕。如鲁王改封商王,其子尚袭鲁国之类。其令大宗正司改正。」二十四日,制以皇伯宁远军节度使、鲁国公仲先改封商国公。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比览宗籍,濮王子皆英宗昆仲之列,并已沦亡,而未封王爵者尚众。念祖追往,恻然兴怀。故宗谊等八人可追封王爵。上以慰祖考在天之灵,下以昭隆亲报本之意。」于是追封宗谊
为祁王,宗咏为莱王,宗师为温王,宗辅为楚王楚王:原作「樊王」,据《宋史》卷二一《徽宗纪》改。,宗博为萧王,宗沔为霍王,宗荩为建王,宗胜为袁王。
四月一日,上御崇政殿,按宗子习大乐,赐奖谕曰:「敕仲爰等:先王本人之情性,礼乐出乎法度。后世乐坏不作,而败礼者莫之能禁。比诏有司颁乐宗学,其从也深,其入也易,而能改其所习,忘其贵骄,服我教养,以克有成,朕不愧于古矣。故兹亲札,其体至怀。」
九日,手诏:「宗室乐成,昨日庭按。登歌击拊,八音克谐,朕甚嘉之。因阅名籍,无禄者百有余人,恻然兴孍。应昨日按试,有官者可并转一官,正任大将军及遥郡以上回授有服亲;无官者可并与承信郎。仰宗正司申中书省施行。」
七月四日,诏:「应见今环卫遥郡正任以上官,因子孙迎侍在任人,候任满日更不许迎侍之官。」
十三日,诏承节郎、添差监秀州在城都酒务赵宥之许令入学,考选、校定、升补之类依国子监生条令施行。以宥之言,系不厘务,即无职事,已依见任宫观岳庙差遣及得替待阙人条法,愿入州学听读,故有是诏。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自今应宗室无父,宗妇无夫若舅亡殁,仰大宗正司管勾葬事。如有居丧非理争讼,挟长取财物等,及一切违犯,并许纠劾以闻。其所差官吏敢有搔扰乞取,收受馈遗者,并以违制论。所有官给孝赠,限一月内赐。非袒免以下无官人遭期以上丧,于法不应给孝赠,约度所用,每位许共借
助钱一百贯,仍于所破钱米内逐月克纳。应有该载未尽事,仰大宗正司条析以闻。」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宗庭按雅乐所得各转一官恩例,内宗室仲轩、仲车工车工系大将军止法,合行回授,特许与亲侄士仅;士称合转小将军,亦系止法,特令转行。余人不许援例。」
六年三月七日,臣寮言:乞宗室不注沿边差遣。从之。
十日,诏:宗子犯罪锁闭者,并释之,令尊长钤束,许以自新。
十三日,吏部奏:「臣寮上言:『自来宗室惟大小使臣不许注授沿边,至于文臣,即无条法。欲望特降睿旨,今后宗室不注沿边差遣,并依宗室女夫已得圣旨施行。』奉御笔依,见任人对移近里一般差遣。其被对人本部不见得本路本州岛有无合避亲嫌,并合对移宗室填替等违碍因依,若伺候会问,窃恐迟延。本部今相度,欲应有违碍人,且依今来御笔指挥对移。如愿放罢,与不依名次路分在外指射差遣恩例,别授差遣。」从之。
本司令文,诸事有条令及无违碍,非本司理断不当而不由本司者,尚有法禁,况事无条例者乎 欲望降旨,今后宗室以无条例事进状,及直经朝廷或他司陈论,敢有隔越者,乞增立禁止。」诏宗正司立法。 七年三月二日,臣僚言:「比来宗室宗妇往往侥幸陈乞,多不次第经由,而直赴朝廷,至有冒渎宸严者。伏
二十五日,诏:自今宗室赐名,令学士院看定,中书省取旨。
二十七日,诏:「故濮王孙仲的
年高官卑,未尝干托求进。家贫累重,聚族百余人,并无依赖,殊可矜悯。其见居宅屋等可特拨赐本位子孙永充己业。其妻滕氏恩例请给,并依仲绾新妇例倍给,仍封康国夫人。」
三十日,判大宗正事仲爰等言:「欲令宗正寺将保州宗子依在京三祖下宗子例编为图录,别为一秩,岁具见存字行人数(阙)[关]报本司。」从之。
四月十九日,吏部奏:「承节郎赵不讷、子浚状:各系依政和五年二月十四日赦文量试补授出官,不讷注江州盐酒税,子浚注襄州酒税,并不厘务。今来拟注作(意)[不]签书本职公事,伏乞依赦文改作不厘务差遣施行。本部检详:宗室该出官人无阙注拟,待次半年以上,许添差,每州不得过三人。本部看详,上件赦文内该载依崇宁法量试。未审系差注逐州人数,并系崇宁法只改不厘务称呼 唯复合依不厘务法每州不得过三人 合取自朝廷指挥。」诏依崇宁法人数,并不厘务。
二十四日,诏:「西京敦宗院汉王宫宗子士佩管勾本位尊长职事三年,劝诱本宫宗子入学,升补过上舍不化等一十四人。士佩缘见系同免官例勒停人,虽在罪废,能改过自新,不干吏议;又能以长率幼,俾趋庠序,升贡者众,可特与叙官,以为宗子之劝。」
五月十日,诏:宗室见任不厘务小使臣,应陈乞再任,并依大使臣已得指挥。从吏部请也。
九月九日,诏以仲爰、仲忽判大宗正事,各特添差兵士二
十人,余人不得援例。
十日,手诏:「宗室犯罪,不以亲 、有无官爵、罪犯轻重,从来循例与常人同法。有司承例奏乞,不候三问,未承,便加讯问。朕席庆仙源,嗣承大统,岂有恩不及于祖宗之裔乎 追远念亲,为之恻然。自今有犯,除情理巨蠹,事涉重害,及已杀伤人,并别被御笔处分外,余只以众证为定,仍取伏辩,并不得辄加棰栲。若徒流以上,方许依条请官制勘,自余只行严监散禁。虽有上条,承勘官司逐旋奏禀,若合行庭训者,并赴大宗正司,令本位尊长以小杖依法夏楚。恪意遵承,立为永法,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皇侄有奕特授保顺军节度使、和义郡王。有奕,陈王子也。制曰:「永念泰陵之末命,缅怀陈邸之懿亲。居长而贤,退托以疾。」有奕袭庆,属兹奉朝,特有是命。
三月十六日,故宗楚新妇濮国夫人尹氏表:孙男二人,朝□郎提点彭州冲真观士 忌、朝奉大夫前知滁州士片虎,各乞除一省曹寺监近见阙烦要差遣。诏依所乞,士 忌除卫尉寺丞。
九月二十日,太仆卿闾丘吁言:「奉诏措置玉牒祖簿。缘宗正寺每修进《玉牒属籍》、《仙源类谱》、《宗藩庆系录》、《仙源积庆图》,皆以祖簿为据。祖宗以来,蕃衍盛大,旧簿止是二十一秩,不能尽载。兼本支不分,世系难别。今以宣祖之后太祖、太宗、魏王,分三祖而下,依次序编纂。每朝皇子、皇女并亲贤□华宅及诸宫院宗室女妇,分
立字行,依式样编载。修至政和六年终。太祖皇帝下九十九秩,太宗皇帝下二百六十九秩,魏王下一百四十八秩,总计五百一十六秩。内目录九秩。进呈,乞降付宗正寺收掌,遇有增修,检照施行。」从之。
宣和元年十二月四日,诏:除宗室依已降指挥不注沿边差遣外,其服属相避并依元丰法。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宗室有文行材术、名实显著者,令大宗正司具名以闻。从龙图阁学士宋康年请也。于是子沂与寺监贰,子昼与郡。
六月二十二日,知大宗正事仲涣奏:「方今宗室蕃衍,陛下惇叙族属,教养作成,于兹有年,才能并出,咸拭目以幸千载之遇。然混于常列,格于铨选。有志于事业者不为不多,若不特加旌别,无以昭示激劝。欲望圣慈特降睿旨,应宗子有文行才术、名实显著,许本司具名以闻,断自渊衷,不次升擢。庶使人人奋励,以副陛下乐育之意。」从之。
七月十一日,诏:「近岁添置宗室不厘务差遣,既失循名责实之义,而不厘务者乃违元丰成宪,拘以同任之限,致使累岁不调,殊失先帝惇叙本旨。应宗室注不厘务差遣指挥可罢,见任者依省罢法注拟。同任条令并遵从元丰旧制施行。」
十月九日,诏:宗子非袒免亲遇恩奏荐者,许预定名申大宗正司,报宗正寺参照。同名者,大宗正司改定。
皇帝陛下加惠宗子,遴择师儒教导。自幼学,由选升舍, 十九日,臣僚上言:「臣伏
赐之名第,然后官使之。峨冠锵佩,接武外廷。咸思奋励,以赴事功,甚盛举也。比年以来,有司申陈,文禁过密,动见拘碍,殆非元丰立法之意。元丰法:宗子服属相避,亦同庶官。是时宗子补外之人少,州县可入之阙多。今既不许同局,又复不注沿边,至于内地知通、兵职官、令丞悉不得同任,郡县有一宗子,吏部不容注拟。虽引恩例、展员数,皆为虚文。况宗室蕃盛,人才至众,就禄之路甚艰,居闲之日淹久。议法之弊,乃至于此!臣愿明诏有司,详求厥中,仰副陛下绍述之意。」诏依元丰法差注。
十一月四日,吏部奏:「勘会宗室注拟不厘务小使臣,近承指挥减罢,在任者依省罢法。其量试出官之人,依条许注不签书本职事及不厘务。宗室内在任不佥书者,所属承受上件指挥,减罢到部。勘会不佥书本职事未有亦许省罢指挥明文。本部今相度,欲乞将前项量试宗室依奏补法,各随本资叙许注厘务差遣,通理旧任;见任者亦乞依今年七月十二日所降指挥。」诏:宗室量试指挥更不施行,见任人候罢注厘务差遣。
三年三月一日,知大宗正事仲涣奏:「臣先奏,欲应宗子文行材术、名实显著者,许本司具(以名)[名以]朝散郎、权通判隆德府纪之学术该通,操守端谨。上舍试艺,尝冠宗盟;历任以来,莅职详敏。尚淹郡倅,未究所长。欲望圣慈特赐睿旨升擢,必有殊 闻,断自渊衷,不次升擢。已得旨依奏。伏
功,以劝属籍。」诏与除寺监贰官。
御笔,以子崧族兄子栎为宗正少卿,仍移异姓他官。子崧一介孤外,久容尸素,未即汰斥,天地大恩, 四年六月十二日,承议郎、试宗正少卿赵子崧奏:「伏(大)[犬]马糜殒,无以论报。仰体并用公族之意,不敢以亲嫌自列。检准元丰官制:诸职事官以先后列为序。子崧(侍)[待]罪司属,并书吏考,虽难以私义辄紊甲令,然长幼有叙,愚分未安。伏望详酌施行。」诏依元丰官制。
二十二日,诏:「应同国姓者,毋得与宗室连名相犯。」从宗正少卿赵子崧之请也。
五年六月十四日,诏:今后内外宗室并不称姓。
十二月三日,诏:教诱陪涉宗室,虽不系敦宗院所管之人,并依外宗正司条法。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诸路应宗室并不许募押粮纲。
七月十一日,诏罢添置宗室不厘务差遣,并遵元丰成宪。
七年六月一日,诏:内外宗室依熙宁法,并着姓。先是宗正少卿子崧赐对,上疑宗子出仕者皆着姓。子崧对以熙宁法如此,与异姓共事,须着姓以别之。若辞见谢及独衔奏事则否。上曰:「终是相 ,可令讨论奏来。」子崧检会开宝中有赵令图任宗正丞,本贯济州,因申明与国同姓者不许与宗子连名故事,上之。后子崧从兄子淔召对,上又及之。有旨,宗室内外并不着姓。朝廷不复考故事,而有司不以官职高下,皆名别之。至是,子(孙)[崧]出守淮宁,陛辞,复为上言:「周曰姬氏,汉曰刘氏,
唐曰李氏。今无故去国姓,恐非所宜。」故有是诏。
七月二十五日,诏:承议郎详之,三经进士及第,特与升擢,可除见阙在京合入差遣。
八月十九日,诏:「外官宗室不着姓,自降指挥以来,凡官司行移、文券帮书之类,虽侍从至一命,皆以名别之,殊失国体。熙宁、元丰中,宗室任外官,惟辞见牓子并不着姓,余依外官法。此制甚明,可依前降不着姓指挥改正,并依熙丰旧制。」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外官宗室未有差遣,及已授三路差遣,愿别授者,并令吏部不依名次,注近阙近便差遣。应宗室年幼未合出宫人,并与依见今官序支破请给。」
六月四日,中书省勘会:「宗室先因臣僚陈请,不令书姓,后已改正仍旧。至今往往尚有不书姓者。」诏今后宗室衔位不书姓名,官司不得收接。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昨降指挥罢添差官,访闻诸路将宗室例罢,致各失所。可令已罢添差宗室各还旧任。」
三年三月十日,诏:宗室有才能者,令三省擢用。
六月八日,诏:「宗室,国之枝叶。自艰难以来,有不得已从事军旅之人,可限指挥到日,应在军中充参谋、统领之类,并发遣赴都堂审量,与升等差遣。如不即发遣,其主兵官及合发遣人并重行黜(贡)[责]。」
十一月十二日,宰臣吕颐浩言:「乞令宗室赴吏部自陈,未有添差官处指定添差监当一次。仍须年及二十以上。其添差员数,每州不许过七员,县不过三员。
并不厘务。人从供给各减半。」从之。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仍通注八路,亦不通计已前添差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