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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极表、并一应奉 旨应制文字、俱从 内阁撰进 凡修实录史志等书。 内阁官充总裁、本院学士等官充副总裁、皆出 钦命。纂修、从 内阁於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经局官内、具名题请。誊录、催纂、 制敕誥敕房官皆预。纂修完日进呈。其 实录草稿、会同司礼监官、於 内府烧燬 凡 玊牒。十年一次、 内阁奏请 命学士等官二员纂修 凡 皇子名。及各 王府奏请子名。 亲王、公主、 郡王、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封号。俱 内阁拟奏、请 旨点用。礼部抄出施行 凡 朝廷祭告祝文。各 王府諡册、壙誌、 諭祭文。及文武大臣 諭祭文。俱 内阁拟撰。其諡用等文、礼部抄出施行 凡 内阁拟撰文官 誥敕。正统间、以学士专管。后久不设。弘治七年、復设一员、常以尚书兼学士者為之。嘉靖二十四年裁革。以讲读编检等官五员专管 凡 亲王、及文武大臣 赐諡。礼部奏准、开具揭帖、送 内阁拟奏、请 旨点用。抄出施行 凡 内阁拟撰各衙门公差官员 敕书。嘉靖十年令、官员请 敕、该部照成化以前事例、应与者、奏来照旧。其餘滥行奏添者、俱革去。兵部题准、京营提督坐营、并府卫提督巡捕、及临时差遣官员、在外巡抚总兵、副参游击等官、照旧坐名请 敕。其兵备、海道抚治、捕盗、守备、备倭、领班、留守、管领达官、抚管夷人、及太僕寺管理马匹等官请 敕、不必坐定职名。新任官员、就彼交代接管具奏。 制敕房、及该部各置文簿一扇、查照登记。日后责任、与原载事体不同者、听奏换。二十六年、吏部题准、请 敕官员、惟提督京营边关马政少卿、管理寄养马匹少卿、点闸京营科道官、不坐名。餘俱坐名。今管理寄养马匹少卿仍坐名 凡 内阁所掌 制敕、詔旨、誥命、册表、 宝文、 玉牒、讲章、碑额、及题奏揭帖等项、一应机密文书、各 王府敕符底簿、 制敕房书办。文官 誥敕、及番译 敕书、并四夷来文揭帖、兵部纪功勘合底簿等项、 誥敕房书办。各用中书舍人等官、於本院、或各该衙门带俸。遇有陞迁、仍旧供职。其有勘别用者、亦从吏部推举 凡记注 起居、及编纂章奏。万历三年、 内阁题准、倣 国初起居注官遗意、令 日讲官、日轮一员、专记注 起居、录 圣諭 詔敕册文等项。其诸司章奏、另选讲读并史官六员、专管编纂、以吏户礼兵刑工分六曹、每曹一员、常川在馆供事。 圣諭詔敕等项、令两房官、录送记注。其各曹章奏、六科奉 旨发抄到部、即全录送阁、转发编纂。月终、将记注编纂等稿、送 内阁公同各官、投匱封锁、年终、并入大匱、藏之东阁左右。每常朝、 御皇极门、即轮该日记注 起居、并编纂官、共四员、列於东班各科给事中之上若午朝、 御会极门、列於 御座西稍南。及遇 郊祀、 耕耤、 幸学、 大阅诸典礼、亦令侍班随从纪录 凡 驾诣 郊坛或 巡狩、行幸、 亲征。 内阁官扈从、 制敕房官随行书办。遇有 敕旨、即时撰写 凡 内阁收贮 御製文字、实录、 玉牒副本、古今书籍、及纸札笔墨等项。典籍等官收掌。嘉靖七年、令学士一员、编纂 御札 凡 内阁拟撰各 王府册誥、及文官 誥敕、进稿毕、编类勘合。中书舍人领出书写、原稿缴纳。奏捷、并贺谢等致词。鸿臚寺领出宣念 凡两京乡试、及会试考试官。礼部奏行本院会试於大学士学士等官、乡试於春坊司经局官、及本院讲读修撰内、 内阁具名奏请 钦命。其会试同考试史官、於本院讲读官、及春坊司经局官内、与各衙门官相兼推选。收掌试卷、用 制敕房官一员 凡武举会试考试官。兵部奏行 内阁、於本院学士讲读修撰、及坊局官内、具名、奏请 钦命 凡 殿试读卷官。 内阁於大学士学士等官内具名、从礼部奏请、至日、与各衙门该读卷官、详定试卷。次日同诣 文华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