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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极表、并一应奉
旨应制文字、俱从
内阁撰进
凡修实录史志等书。
内阁官充总裁、本院学士等官充副总裁、皆出
钦命。纂修、从
内阁於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经局官内、具名题请。誊录、催纂、
制敕誥敕房官皆预。纂修完日进呈。其
实录草稿、会同司礼监官、於
内府烧燬
凡
玊牒。十年一次、
内阁奏请
命学士等官二员纂修
凡
皇子名。及各
王府奏请子名。
亲王、公主、
郡王、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封号。俱
内阁拟奏、请
旨点用。礼部抄出施行
凡
朝廷祭告祝文。各
王府諡册、壙誌、
諭祭文。及文武大臣
諭祭文。俱
内阁拟撰。其諡用等文、礼部抄出施行
凡
内阁拟撰文官
誥敕。正统间、以学士专管。后久不设。弘治七年、復设一员、常以尚书兼学士者為之。嘉靖二十四年裁革。以讲读编检等官五员专管
凡
亲王、及文武大臣
赐諡。礼部奏准、开具揭帖、送
内阁拟奏、请
旨点用。抄出施行
凡
内阁拟撰各衙门公差官员
敕书。嘉靖十年令、官员请
敕、该部照成化以前事例、应与者、奏来照旧。其餘滥行奏添者、俱革去。兵部题准、京营提督坐营、并府卫提督巡捕、及临时差遣官员、在外巡抚总兵、副参游击等官、照旧坐名请
敕。其兵备、海道抚治、捕盗、守备、备倭、领班、留守、管领达官、抚管夷人、及太僕寺管理马匹等官请
敕、不必坐定职名。新任官员、就彼交代接管具奏。
制敕房、及该部各置文簿一扇、查照登记。日后责任、与原载事体不同者、听奏换。二十六年、吏部题准、请
敕官员、惟提督京营边关马政少卿、管理寄养马匹少卿、点闸京营科道官、不坐名。餘俱坐名。今管理寄养马匹少卿仍坐名
凡
内阁所掌
制敕、詔旨、誥命、册表、
宝文、
玉牒、讲章、碑额、及题奏揭帖等项、一应机密文书、各
王府敕符底簿、
制敕房书办。文官
誥敕、及番译
敕书、并四夷来文揭帖、兵部纪功勘合底簿等项、
誥敕房书办。各用中书舍人等官、於本院、或各该衙门带俸。遇有陞迁、仍旧供职。其有勘别用者、亦从吏部推举
凡记注
起居、及编纂章奏。万历三年、
内阁题准、倣
国初起居注官遗意、令
日讲官、日轮一员、专记注
起居、录
圣諭
詔敕册文等项。其诸司章奏、另选讲读并史官六员、专管编纂、以吏户礼兵刑工分六曹、每曹一员、常川在馆供事。
圣諭詔敕等项、令两房官、录送记注。其各曹章奏、六科奉
旨发抄到部、即全录送阁、转发编纂。月终、将记注编纂等稿、送
内阁公同各官、投匱封锁、年终、并入大匱、藏之东阁左右。每常朝、
御皇极门、即轮该日记注
起居、并编纂官、共四员、列於东班各科给事中之上若午朝、
御会极门、列於
御座西稍南。及遇
郊祀、
耕耤、
幸学、
大阅诸典礼、亦令侍班随从纪录
凡
驾诣
郊坛或
巡狩、行幸、
亲征。
内阁官扈从、
制敕房官随行书办。遇有
敕旨、即时撰写
凡
内阁收贮
御製文字、实录、
玉牒副本、古今书籍、及纸札笔墨等项。典籍等官收掌。嘉靖七年、令学士一员、编纂
御札
凡
内阁拟撰各
王府册誥、及文官
誥敕、进稿毕、编类勘合。中书舍人领出书写、原稿缴纳。奏捷、并贺谢等致词。鸿臚寺领出宣念
凡两京乡试、及会试考试官。礼部奏行本院会试於大学士学士等官、乡试於春坊司经局官、及本院讲读修撰内、
内阁具名奏请
钦命。其会试同考试史官、於本院讲读官、及春坊司经局官内、与各衙门官相兼推选。收掌试卷、用
制敕房官一员
凡武举会试考试官。兵部奏行
内阁、於本院学士讲读修撰、及坊局官内、具名、奏请
钦命
凡
殿试读卷官。
内阁於大学士学士等官内具名、从礼部奏请、至日、与各衙门该读卷官、详定试卷。次日同诣
文华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