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第 676 页/共 713 页
代府
瀋府
怀仁府
庆成府 翰林院
钦天监 上林苑监
甜食房 混堂司
南城兵马司 北城兵马司
旗手卫 金吾右卫
驍骑卫 义勇前卫
义勇后卫 大寧中卫
龙虎卫 英武卫
瀋阳中护卫 瀋阳中屯卫
镇江府卫 徐州卫
平定千户所 倒马关
山西都布按三司 山西行都司
湖广司道
楚府
岷府
吉府
辽府
荣府
兴都留守司 右府
司礼监 尚膳监
尚宝监 神宫监
天财库
茂陵卫
永陵卫 武功左卫
忠义右卫 虎賁右卫
神武中卫 留守右卫
义勇左卫 南水军右卫
济川卫 江淮卫
寧国府 池州府
宣州卫 定州卫
茂山卫 保定左卫
保定右卫 渤海千户所
湖广都布按三司 湖广行都司
广西司道
靖江王府 通政使司
宝钞局 银作局
中兵马司 富峪卫
镇南卫 武驤左卫
大兴左卫 燕山左卫
燕山前卫 羽林前卫
羽林后卫 通州卫
通州左卫 通州右卫
通州?捕指挥 延庆卫
延庆左卫 延庆右卫
徽州府 新安卫
安庆府卫 广西都布按三司
云南司道
承运库 惜薪司
太医院 顺天府
广平府 永平府卫
真定卫 山海卫
抚寧卫 卢龙卫
万全左卫 万全右卫
大同中屯卫 密云中卫
密云后卫 蓟州守备都指挥
营州五屯卫 东胜左卫
东胜右卫 潼关卫
镇海卫 蒲州千户所
乐安千户所 平定千户所
宽河千户所 云南都布按三司
审录参详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五司、问拟一应囚人、犯该死罪徒流者、具写奏本发审。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发审。俱由通政司掛号、另行入递。预先差人连案同囚、送发到寺。照依该管地方、先从左右寺审录。若审得囚无冤枉者、取讫各囚服辩在官。案呈本寺、连囚引领赴堂圆审无异取。取据原问衙门司狱司印信收管入卷。将囚连案责付原押人收领回监、听候发落。候递到各项奏本公文到寺。将奏本抄白立案。务要仔细参详情犯罪名、比照律条、如罪名合律者准拟。本寺依式具本、同将原来奏本、缴送该科给事中、编号收掌。然后印押平允、仍由通政司回报原衙门、如拟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驳。亦依式具本、将原来奏本缴送该科收编、驳回原衙门再拟。如二次改拟不当、仍前驳回议拟。但三次改拟不当、照例将当该官吏、具奏送问。或中间招情有未明者、必须駇回再问。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参详罪名、准拟合律、照驳不合律、及送问等项、并如前行。若审得囚人告诉冤枉、果有明白证佐。取责所诉词状、案呈本寺。连囚引领赴堂圆审相同、将囚连案依前发回原问衙门、听候发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将原来奏本、依式具本、如前缴送该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后仰令左右寺抄案、备开囚人供词、行移隔别衙门再问。若二次番异者、再取本囚供状在官、照例具奏。会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门堂上官、圆审回奏施行
合律照驳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
奏為李甲告不应事。刑部某部问拟李甲等一十六名。数内合律一十五名。不合律张丙一名。有照驳。谨具奏
闻
一照驳前件、本寺照律、张丙合得计赃准窃盗一贯之上律、杖七十。罪无出入。其刑部某部却依不应律、笞四十。未审故失。已出张丙杖罪三十。所据不当官吏、除尚书某、侍郎某、取自
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合送法司问罪、仍令改正
一准拟
事内干连人王乙等、合得笞罪十名。陈丁等、合得杖罪四名。李甲一名、无罪释放
洪武 年 月 日
番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
奏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一名。审问番异原招。某囚合隔别衙门再问。谨具奏
闻
洪武 年 月 日
二次番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
奏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等二名。除审拟允当外。数内某人一名。先為某衙门具本发审。 【若原係公文者则云公文发审】本囚告诉冤枉、取责供词在官。已经照例行移隔别衙门再问去后。今据某衙门发审、仍前执称冤枉、除再取供词在官外。本囚合照例会各衙门堂上官圆审。谨具奏
闻
准拟某人合得某罪一名
洪武 年 月 日
凡两法司囚犯。永乐七年以后、令大理寺官、每月引赴
承天门外。行人司持节传
旨。会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输情服罪者、如原拟发遣。其或称冤有词、则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永乐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囚犯。仍照洪武年间定制、送本寺审录发遣
凡每年审录。天顺二年令、霜降后、该决重囚。刑部、都察院、及本寺、会官审录
○成化十四年奏准、每年会官审录之时。各该原问衙门、将见审重囚姓名、开报本寺原审、并接管官、会审。如囚人称冤、即按原卷、从眾参详
凡五年审录。成化十七年、
命司礼监太监一员。会同二法司堂上官、於本寺审录罪囚。以后每五年一次。著為令
凡两法司发审罪囚。本寺承行歷事监生、即於来文上、粘小方纸一幅。横列本寺卿少卿寺丞之姓於上。寺正寺副及该掌行评事之姓於其下。若奏本、粘於护纸上。连囚犯先送评事看详审覆。若情词不悖、议拟相符、囚犯服辩、文移停当、即书允字於其姓之下。其或情词有异、议拟未当、囚犯番异、文移舛错、则直随其事明白批之。次以传於寺正、寺副、各批讫。承行监生呈於卿、少卿、寺丞、復各看详。若可允、即各书行於其姓之下。不然、亦随事批下该寺附案。候圆审相同、或参驳、或调问、各依诸司职掌定制施行
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者。具由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於京畿道问理
凡每年天气暄热、奉
旨审录两法司及锦衣卫罪囚。本寺堂上官、公同会审。近例、每年热审、惟刑部专主其事。临期、止行手本、於本寺知会。遇五年大审、仍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