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第 538 页/共 713 页
流囚家属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徙人身死、家口虽经附籍、愿还乡者放还。其谋反逆叛、及造畜蛊毒、若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係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塚、受枉法不枉法赃、诈偽、犯姦、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姦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 【谓故意犯事得罪者、虽会赦、皆不免罪】 其过误犯罪、 【谓过失杀伤人、失火、及误毁遗失官物之类】 及因人连累致罪、 【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觉察、关防、鈐束、及干连听使之类】 若官史有犯公罪、 【谓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书迟错之类】 并从赦原。 【谓会赦皆得免罪】 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 【谓赦书不言常赦所不原、临时定立罪名宽宥者。特从赦原】 及减降从轻者、 【谓降死从流、流从徒、徒从杖之类】 不在此限 【谓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徒流人在道会赦
凡徒流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 【谓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该六十日程。若未满六十日会赦、不问已行远近、并从赦放。若从起程日、总计行过路程、有违限者、不在赦限】 有故者、不用此律。 【有故谓如沿路患病、或阻风被盗、有所在官司保勘文凭者、皆听除去事故日数、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 若曾在逃、虽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
○其徒流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并不在赦放之限
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赎、存留养亲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户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
○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各决杖一百、餘罪收赎 【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及造畜蛊毒、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及犯窃盗者、不在留住之限。餘罪收赎、谓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杖一百、徒三年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一十八贯之类。餘条准此】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姦罪去衣受刑、餘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餘罪收赎
一
内府匠作、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者、俱问罪、送发工部做工炒铁等项。其餘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粮。笞杖准令纳钞
一在京军民各色匠役、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徒流罪拘役、俱住支月粮、笞杖纳钞、或的决。若犯窃盗、掏摸、抢夺、一应情重者亦拟炒铁等项发落、不在拘役之限。民匠仍刺字充警
一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与侵盗、誆骗、受财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俱革去作头、止当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监候奏请发落。杖罪以下、与别项罪犯、拘役满日、仍当作头
一太常寺厨役、但係訐告词讼、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钞、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盗诈偽、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俱的决做工、改拨光禄寺应役
一太常寺光禄寺厨役、私自逃回原籍潜住、许里甲人等首官解部、不许津贴盘缠若在原籍中途、及到部、挟诈誆骗告害人者、问罪、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以上者、问发口外為民
一乐户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流罪依律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拟拘役满日著役。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刺字充警
一教坊司官俳、精选乐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託势要、挟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唤者、听申礼部送问、就於本司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若官俳徇私听嘱、放富差贫、纵容四外逃躲者、参究治罪、革去职役
一各处乐工、纵容女子擅入
土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姦、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誆哄财物、及擅入府内、教诱為非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该管色长革役
一凡天文生有犯、查係习业已成、能专其事者、笞杖有力纳钞、无力的决。徒流依律决杖一百、餘罪收赎、杂犯死罪、拘役五年、满日、照旧食粮充役。其例该充军者、将所犯徒杖、依律决杖收赎、革去衣巾、量给月粮三分之一、拘役终身。如军罪遇宥、亦照旧食粮充役。其窃盗、掏摸、抢夺、应刺字充警、并例该永远充军、及习业未成、未能专事者、不分轻重罪名、悉照本等律例科断
一凡钦天监官為事、请
旨提问、与文职运炭等项、一例问断。该為民者、送监仍充天文生身役。该充军者、备由奏请定夺。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悉照例革职发遣一妇人有犯姦盗、不孝、并审无力、与乐妇各依律决罚。其餘有犯笞杖、并徒流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俱令纳钞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发、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 【谓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则总徒不得过四年。三流虽并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满者、亦止总役四年】 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其应加杖者亦如之 【谓工乐户及妇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一先犯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未完、及做工等项未满、又犯杂犯死罪者、决杖一百。除杖过数目、准钞六贯、再收赎钞三十六贯。又犯徒流笞杖罪者、决其应得杖数、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赎钞贯、仍照先拟发落。若三次俱犯杂犯死罪者、奏请定夺
一先犯徒流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拟后犯死罪。运炭做工等项。若又犯徒流罪者、依已徒而又犯徒、将所犯杖数、或的决、或纳钞、仍总徒不得过四年。又犯笞杖者、将后犯笞杖、或的决、或纳钞、仍照先拟发落
一先犯笞杖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拟后犯死罪、运炭做工等项。又犯徒流罪、将先犯罪名、或纳钞、或的决、止拟后犯徒流。又犯笞杖罪、若等者、从先发落。轻重不等者、从重发落。餘罪俱照前纳钞的决
一在京在外问拟一应徒罪、俱免杖。其已徒而又犯徒、该决讫所犯杖数、总徒四年者、在京遇热审、在外遇五年审录、俱减一年。若诬告平人死罪未决、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者、比照已徒而犯徒、总徒四年者、虽遇例不减
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其犯死罪。及犯谋叛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损於人、一应罪名、并听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篤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谓既侵损於人、故不许全免、亦令其收赎】 餘皆勿论。 【谓除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 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谓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盗财物、傍人受而将用、受用者偿之。若老小自用还著老小之人追徵】
一凡军职犯该杂犯死罪、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例该革职者、俱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免发立功
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该充军者、准收赎、免其发遣。若有壮丁教令者、止依律坐罪。其真犯死罪免死、及例该永远充军者、不准收赎
一凡老幼及废疾犯罪、律得收赎者、若例该枷号、一体放免、照常发落
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谓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时犯罪、有废疾后事发、得依老疾收赎。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篤疾时事发、得入上请。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得入勿论之类】 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谓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满、年入七十。或入徒时无病、徒役年限内成废疾。并听准老疾收赎。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為率、验该赎钱数、折役收赎。假如有人犯杖六十、徒一年。已行断罪、拘役五箇月之后。犯人老疾、合将杖六十徒一年、总该赎钱一十二贯。除已受杖六十、准钱三贯六百文。该剩徒一年、赎钱八贯四百文。计算每徒一月、该钱七百文。已役五箇月、准钱三贯五百文。外有未役七箇月、该收赎钱四贯九百文之类。其餘徒役年限、赎钱不等、各行照数折算收赎】 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谓如七岁犯死罪、八岁事发、勿论。十岁杀人、十一岁事发、仍得上请。十五岁时作贼、十六岁事发、仍以赎论】
给没赃物
凡彼此俱罪之赃、 【谓犯受财枉法不枉法、计赃為罪者】 及犯禁之物、 【谓如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 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赃、并还主 【谓恐吓诈欺、强买卖有餘利、科歛、及求索之类】
○其犯罪应合籍没财產、赦书到后、罪虽决讫、未曾抄札入官者、并从赦免。其已抄札入官守掌、及犯谋反逆叛者、并不放免。若罪未处决、物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為未入。其缘坐人家口、虽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从免放
○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 【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又若本赃是驴、转易得马、及马生驹、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為见在】 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 【别犯身死者亦同】 餘皆徵之。若计雇工赁钱為赃者、亦勿徵
○其估赃者、皆据犯处当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為铜钱六十文。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捨之类、照依犯时雇工赁直。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谓船价值铜钱一十贯、却不得追赁钱一十一贯之类】
○其赃罚金银、并照犯人原供成色、从实追徵入官给主。若已费用不存者、追徵足色 【谓人原盗或取受正赃、金银使用不存者、并追足色】
一在京在外问过囚犯、但有还官赃物、值银一十两以上、监追年久、及入官赃二十两以上、给主赃三十两以上、监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纳者、果全无家產、或变卖已尽、及產虽未尽、止係不堪、无人承买者、各勘实、具本犯情罪轻重、监追年月久近、赃数多寡、奏请定夺。若不及前数、及埋葬银、监追一年之上勘实全无家產者、俱免追、各照原拟发落
一凡犯侵欺枉法充军、追赃人犯、所在官司、务严限监併、至一年以上、先将正犯发遣、仍拘的亲家属监追。如无的亲家属、仍将正犯监追。敢有纵令倩人代监、及挨至年远、輒称家產尽绝、希图赦免者、各治以罪
一军官旗军、但有监追入官还官给主赃物、值银十两以下、半年之上、不能完纳者、将犯人先发立功纳钞等项、各完满日、还职著役。仍将各人俸粮月粮、照赃数扣除入官还官给主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犹徵正赃。 【谓如枉法不枉法赃、徵入官。用强生事、逼取诈欺科歛求索之类。及强窃盗赃、徵给主】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谓如窃盗事发自首、又曾私铸铜钱、得免铸钱之罪、止科窃盗罪】 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言餘罪者、亦如之 【谓因犯私盐、事发被问。不加考讯、又自别言曾窃盗牛、又曾诈欺人财物、止科私盐之罪、餘罪俱得免之类】
○其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隐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 【其遣人代首者、谓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疏、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隐者為首、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长首、及相告言者。皆与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其小功緦麻亲首告、得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亦得减一等。如谋反逆叛未行、若亲属首告、或捕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人不免、其餘应缘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
○其损伤於人、 【因犯杀伤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过失者、听从本法】 於物不可陪偿、 【谓如印信官文书、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见在首者、听同首法、免罪】 事发在逃、 【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走之罪二等】 若私越度关、及姦、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律
○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於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二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
一凡强盗係亲属首告到官、审其聚眾不及十人、及止行劫一次者、依律免罪减等等项拟断发落。若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者、係大功以上亲首告、发附近、小功以下亲首告、发边卫、各充军。其亲属本身被劫、因而告诉到官者、径依亲属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一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及知人欲告、而於财主处首还、律该减等拟罪者、俱免刺
一凡自首强盗、除杀死人命、姦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外。其餘虽曾伤人、随即平復不死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执持兇器伤人事例、问拟边卫充军。其放火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依律充徒。若计所烧之物、重於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烧事例、俱发边卫充军
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餘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谓如二次犯窃盗、一次先发、计赃一十贯、已决杖七十。一次后发、计赃四十贯、该杖一百。合贴杖三十。如有禄入节次受人枉法赃、八十贯、内四十贯先发、已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贯后发、难同止累见发之赃。合併取前赃、通计八十贯、更科全罪、断从处绞之类】 其应入官陪偿刺字罢职罪止者、各尽本法 【谓一人犯数罪、如枉法不枉法赃、合入官。毁伤器物、合陪偿。窃盗合刺字。职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罢职。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各尽本法拟断】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 【谓同犯罪事发、或各犯罪事发、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内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类。皆得免罪。若损伤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 其因人连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 【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资给罪人、及保勘供证不实。或失觉察、关防、鈐束、听使之类。其罪人非被刑杀而自死者、又听减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 【谓因罪人连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后自首告、或遇赦恩全免、或蒙特恩减一等、二等、或罚赎之类、皆依罪人全免减等收赎之法】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 并以吏典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四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官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官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 【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餘四人、虽连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罪】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 【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 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 【谓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之类】 亦各以吏典為首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餘人皆免罪 【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彼此俱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律 【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讫、此等并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皆得免其失错之罪】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餘人亦免罪、主典不免。 【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谓当该吏典自检举者、皆得减罪二等】
共犯罪分首从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随从者减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归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长。 【谓如尊长与卑幼共犯罪、独坐尊长、卑幼无罪。如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长者当罪。又如妇人尊长、与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為首、仍独坐男夫】 侵损於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侵、谓窃盗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如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為其侵损於人、是以不独坐尊长】 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 【谓如甲引他人共殴亲兄、甲依弟殴兄、杖九十、从二年半、他人依凡人斗殴论、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盗己家财物、一十贯、卑幼以私擅用财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盗从论、杖七十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