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第 50 页/共 713 页
○嘉靖九年
詔、内外文职添设太多、今后遇缺填补、不许无故添注
○二十一年奏准、各衙门缺官、务要及时开报、毋致遗漏。
王府官有缺、长史司即行查奏、不许隐占、希图保陞
凡类选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考功付到考满官、司勋付到起復官、及内外衙门送到降用、裁减、截替、别用官员、就凭来文、附簿立案
○考满起復官、止凭来付、案呈本部、审实相同、比例无差、就便誊录选本引选
○裁减、改降、截替、并為事释放、罢閒起取官员、随令备供歷任脚色、开写公私过名、赴堂题判。送司勋考功、查对贴黄纪录明白、类奏照例选用。如有公过差错、就行引问取招、移付考功纪录通问。如隐匿的决、及赃私等项过名、及改换出身、有害於事者、具奏送问
○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除原籍。餘俱各照例避贯銓注。如无相应见缺、借除在京在外者、皆仍支合得俸给、通理月日 【借除係国初旧例、今不行】
凡京官试职实授。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初入仕者、试职。其实授试职官员、凡有陞除、即与实授。量才授职、比与前任品级降等者、亦实授。外任官员、果有才德荐举、陞除在京者、亦实授。若因朝覲给由等项到部、遇有员缺、就便对品改除者、实授。陞除者、试职。如遇
特旨陞降、及与实授者、不在此限 【今惟监察御史、中书捨人、试职】
○在京已入流仓官、不须试职。未入流品官员、俱与实授
凡举人出身。洪武二十六年定、第一甲等一名、从六品、第二名、第三名、正七品、赐进士及第。第二甲从七品、赐进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赐同进士出身
凡进士选除。洪武间定、第一甲第一名、除翰林院修撰。第二名、第三名、除编修。其餘分送各衙门办事、内外以次兼除凡庶吉士考选。洪武间、分置近侍衙门
○永乐二年、令就
文渊阁进学。后止送翰林院、
命学士等官教习、学业成者、除翰林官。后定以二甲除编修、三甲除检讨、兼除科道部属等官 【先年或间科一选、或连科皆选、或数科不选、或合三科同选、其选取、或内阁自选、或礼部选送、或会吏部同选、或限年岁、或拘地方、或採誉望、或就於廷试卷中查取、或别出题考试、无定例】
○天顺八年、
命於午门里、东阁前、内阁官会同吏礼二部、出题考选
○弘治六年奏准、每科一选。不拘地方、不限年岁、待进士分拨办事之后、行令有志学古者、各录其平日所作古文十五篇以上。限一月以里、投送礼部、礼部阅试讫、编号分送翰林院考订、文理可取者、按号行取、吏部该司、仍将各人试卷、记号糊名、封送
内阁、照例考选。每科取选不过二十人、留不过三五人
○嘉靖十一年、令
内阁会同吏礼二部覆试。监察御史监试、锦衣卫官校巡察
○十四年、令礼部引进士赴
文华殿门外、
赐题考试。自后选庶吉士皆
赐题、仍於东阁前考试
凡给事中、御史。旧皆类选。后给事中、止於进士内、年三十以上者、考选奏补。其御史、以进士举人教官等项选除、又后以行人、博士、进士中书、及行取进士举人出身知县推官、吏部会同都察院考选、分送两京理刑、或试职满日、陞除实授
○弘治十五年、令给事中以博士行人兼选
○又令给事中照监察御史例、选歷练老成者除补
○十七年、令国子监助教等官、由举人出身、曾经荐举者、兼取考选御史
○十八年、令举人出身教官、歷俸六年以上、有才行出眾者、取选科道等官
○嘉靖十年、令举人、岁贡、监生、有贤能者、一体考选给事中御史、并部属京职
○二十七年题准、急缺科道官、将在京各部寺等官、考选改授
○三十二年、令科道不许以部属改用
○隆庆二年奏准、四川云贵两广地方行取推官知县、於考选后续到者、另行题请选用
○四年题准、取歷俸将及三年中书行人、併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部员外郎主事、改选
○万历二年、令各部员外郎、不准改授御史
○五年、令行取推官知县等官、以四分為率、进士三分、举人岁贡一分、一体选除科道
凡户部官。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
凡中书捨人。於进士举人监生内选除。间有大臣子孙廕授、或令试职习字出身者、不在此例
凡
制敕誥敕两房中书官。旧例皆以举人、监生、儒士、相兼取用
○嘉靖三十年题准、间於各衙门相应官员、及进士内选择。其主事、评事、改吏礼二部带衔。进士授中书捨人。餘仍原职。分委两房办事
○四十四年、令於会试后告选举人内、考选三四员、授试中书捨人职衔、送
制敕房供事、许会试一次
凡
文华殿书办。例以善书监生儒士选补、食粮三年、司礼监题送吏部授职
○弘治十年、议照纂修例、监生授试中书捨人、儒士授序班、仍旧办事凡
武英仁智殿书办。旧例於御用监食粮办事。十年给冠带、又五年授序班。仍旧办事
○嘉靖元年议准、由礼部儒士选补者、三年给冠带、又三年授序班。由白衣办事者、六年给冠带、又三年授序班
凡行人。洪武二十七年、令於进士内除授
凡太常寺官。协律郎、司乐、以掌乐教师、执事乐舞生选补。
天地山川坛并
各陵祠祭署奉祀、祀丞、以乐舞生选补。神乐观提点、知观、於奉祀、祀丞内选补。俱从礼部选定、送部奏除。其曾经问罪者不许
○正德十六年定、奉祀员缺、以本署或附近署内祀丞推补。祀丞缺、以乐舞生选补
凡钦天监官、不由常选。监正监副有缺、於本监官内。五官正、五官灵臺郎缺、於属官内。保章正以下缺、於天文生内。俱从礼部选定、送部奏补凡太医院官、不由常选。院使、院判、御医、多奉
旨陞用。御医有缺、听礼部於本院吏目内选补。吏目有缺、於医士内考补。俱咨吏部题授。各
王府良医、俱於医士内选用
凡阴阳医术。洪武二十六年定、行移太医院、钦天监考试、如果堪用、照例具奏引选。不堪用者、将原举官吏、依贡举非其人律、付考功纪录。本人放回
○弘治十六年奏准、各府州县医学官生、提学官按时考校进退。遇有太医院医士医生、及本处医官员缺、於内保送选用。其阴阳学官生、考校除授、并准此行
凡礼部铸印局儒士。辨印三年满日、除授本局副使。如无缺、除各府检校。大使有缺、以副使陞补
凡鸿臚寺通事。办事三年、考中食粮。 【礼部径行】 又三年、考中、题给冠带。 【礼部咨吏部】 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旧办事
凡四夷馆译字生。习学三年、考中食粮。 【礼部径行】 又三年、考中、题给冠带。 【礼部咨吏部】 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旧办事
○嘉靖元年、令三年考不中者、黜為民。六年不中者、给与冠带。九年不中、授应得职衔、俱回籍閒住。其有资稟年岁、尚堪教习者、听翰林院酌量、许其再试
凡五城兵马司官。隆庆四年议准、以科目出身有司、年壮有志行者、陞除兵马指挥。其迁转视京知县。听巡城御史考察
○五年议准、兵马副指挥、吏目、以在外府卫首领、州县佐贰首领中、有才守者、陞补
○万历二年题准、兵马指挥缺、或以副指挥有资望者陞补。或贡例监生考除。副指挥、吏目、仍以贡例监生考除
凡
亲王讲读官。旧用翰林院检讨二员。待詔二员。侍书二员。检讨、於进士内、侍书用中书捨人、於举人监生内、各选用。待詔、於教官内陞用
凡
王府。长史等官。永乐十一年、令曾经过犯者、不许选用
○弘治十六年、令於通经人员内除补、不许奏保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长史有缺、於进士举贡内、慎择学行老成者陞除。教授等缺、於各府州县学训导内、推选陞补
○二十五年题准、
王府官属。除工正、工副、仓库等官、照旧以吏员选除外。长史非科目出身、纪善至典宝等官、非监生、不许陞除、以重府僚之选
○隆庆四年题准、
王府、长史、纪善照旧正途陞除外。其审理等官员缺、不拘举贡援例加纳各行、酌量陞除
凡
亲王妃父、原无官者、授兵马指挥职衔。
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职衔。俱不任事
凡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為
王妃、或夫淑恭宜安人、男為仪宾、各见在、及有子孙者、不许陞除京职。如已故、及无子孙者、一体陞除
○隆庆五年议准、文职係
王亲同祖亲支、妃与仪宾郡县主、未故者、照例应禁外。其不係同祖、与夫人以下之亲、一体陞除京职。其男為郡县乡君仪宾者、係将军以下之亲、照依夫人以下事例开豁、一体陞除凡教习駙马官。旧例於国子监博士助教等官、或在部听选、及附近教官内、推选一员、充伴读学录
○嘉靖六年、会同礼部选助教一员、题授礼部仪制司主事、在府教习。后或各部主事、或中书舍人、或推官知县、或进士、皆得选授
凡教习勋臣子弟。宣德以前、公侯伯家置教书儒士一人
○正统元年
詔、公侯伯、自保通经秀才、各除教官一员
○景泰五年、令教书三年、考中者、给冠带。又三年、授职
○弘治十三年、奏革保举。从吏部选除
凡教职。洪武十八年、以会试下第举人、俱授学正教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