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第 491 页/共 713 页
○一若官旗首领官吏、不畏法度、擅将上直军人、拨散队伍。许本队伍内、不问军旗人等、赴
御前陈奏。闸验是实、赏钞五十锭。作弊官吏、处以重刑
○一凡点大军、病疾不许扛抬赴点。幼军自十三赴点。十二以下、皆不赴点。止点视於营内
○一凡一应关请、有孕妇女不许入内。违者本管官旗杖一百。若不令官旗知会、若孕私入者罪坐本妇
○一凡当直之时、守卫何门、本日外人於内办事、事毕、仍於本门回还。若自本门入、不自本门出、不问是何等人、却被别门擒拏、虽係国戚、亦当即时奏闻区处。将所入之门、守直官旗军人、俱各处以重刑。擒拏之门、直守军旗受赏
○一凡整点大军、本管官旗、私自纵令正军不入队伍。临点之际、却乃雇觅他人代替点视者官旗与雇觅之人、俱各处以重刑。有能首告者、赏钞一百锭。官首告陞一阶。总旗首告、陞百户。小旗首告、陞百户。军人首告、陞百户。仍赏钞一百锭。本管官旗自行觉举者、不在陞赏之例
○一在京军人户下壮丁多者或弟兄子姪、或见赘在户女婿、凡遇上直、做工、公差、许轮流代替。不轮者听。若遇出征调遣、正军亲行。正军软弱户下壮丁愿随行代替者、亦听。本管官旗首领官吏、敢有刁蹬者、杖一百罢职。总小旗首领官吏、边远充军
○一遇朝参、先放直日都督、将军、散骑、带刀人员、及应直带刀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进。然后百官进朝。不许搀越混杂
○一守卫官员、凡遇当直、须待朝后辰时、方许交班。违者问罪
○一凡内官、内使、小火者、出入各门。守门官军务要搜检精细、揣捏交襠、或将带金银?疋衣服等项、须凭勘合放出。或有公差干办事务、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公干。及辨验身上衣服是何顏色、见数明白、随即附记。事毕回还、依数点进。但有点对不同、即时奏闻
○一内官、内使、须要比对铜符、依前搜检放出。若内官内使、出门本无铜符、及有铜符不行比对明白、輒便放出者、守门官军、治以重罪
○一各处进纳官物长解、及内府做工诸色人等、误带钞贯等物入门。守门官军务要用心搜检、止当寄放、方许进门。若进门之时、搜验洁净、比候出门、搜出有带出物件、即时拏奏
○一官员军民人等、入奏事务、守卫官军人等不许问其缘故。所将文书、亦不许开看。随即径直引奏。若擅问缘故、及将文书开看者、依律论罪
承天门午门红牌
一官员人等、说谎者、处斩
一凡大小官员奏事。语言不一、转换支吾面欺者、斩
凡各卫分定地方
皇城四门、自
午门左、至闕左门东、第五铺。
午门右、至闕右门西、第五铺。
端门左、至
承天门左桥南。
端门右、至
承天门右桥南。
长安左门、至外
皇城以东、第六铺。
长安右门、至外
皇城以西、第十一铺
以上该旗手、济阳、济州、府军、虎賁左、金吾前、燕山前、羽林前、八卫官军分守
东华门左、尽左第十一铺、东至东上门左。
东华门右、尽右第一铺、东至东上门右。
东安门左、外尽左第十四铺、内至东上南北门左。
东安门右、外尽右第十四铺内至东上南北门右以上该金吾左、羽林左、府军左、燕山左、四卫官军分守
西华门左、尽左第一铺、西至西上南北门左。
西华门右、尽右第九铺、西至西上南北门右。
西安门左、外尽左第十二铺、内至
乾明门左。
西安门右、外尽右第七铺、内至
乾明门右
以上该金吾右、羽林右、府军右、燕山右、四卫官军分守
玄武门左、尽左第五铺、北至北上门、北上西门以左。
玄武门右、尽右第四铺、北至北上门、北上东门以右。
北安门左、外尽左第十二铺、内至北上西门外以左。
北安门右、外尽右第八铺、内至北上东门外以右。
以上该金吾后、府军后、通州大兴左、四卫官军分守
凡各门守卫官、照依地方、各领铜符收掌守卫
承天门承字号、
东安门东字号、
西安门西字号、
北安门北字号、俱阴文右比。留守卫巡城官、领承字等四号铜符、俱阳文左比
凡各门守卫官员、遇夜各领令牌、齎执巡警
午门、领申字一号至四号。
长安左右门、及
东华门、领申字五号至八号。
西华门、领申字九号至十二号。
北安门、领申字十三号至十六号
凡
皇城、每日轮都督一员、带刀千百户一员、领申字十七号令牌、於内直宿。仍点各门守卫军士。后都督裁革、改令五府僉书、侯、伯、每夜一员轮直
凡内
皇城四围四十铺、设铜铃四十一箇。每更初、自闕右门发铃、传递至闕左门第一铺止。次日纳铃於闕右门第一铺夜递如初。外
皇城四围七十二铺、铜铃七十八箇。每更初、自
长安右门发铃、传递至
长安左门止。次日纳铃於
长安右门第一铺、夜递如初
凡内
皇城左右、每夕轮坐更将军一百人、每更二十人
凡内
皇城四门、设走更官八员、於内府给领簿籍、每更、各门官交互往来、於簿上用印一颗為信
东华门官、南至闕左门、北至
玄武门。
西华门官、北至
玄武门、南至闕右门。其三门官吏、更赴
东华、西华、二门、亦如之。隆庆三年甲明旧制。如总督上直官怠弛、不行稽查者、参究
凡官员人等出入四门、无牙牌者、附写水牌
凡外
皇城各门、设马直百户十八员、各领全伍、以备随
驾。成化四年。革马直官军、选精壮者、补宿卫
凡守卫官、遇巡城官到来、将铜符比验相同、方许点闸
凡
皇城四门巡视。宣德三年、令常差御史一员
○天顺元年、添差给事中一员
○成化十一年、令留守卫官、每日巡行各门、点闸二次
○弘治二年、令每夜分行、亦点闸二次
○十年、令各门守卫官军、隻日轮给事中、双日轮御史、及兵部委官、点闸
○正德四年议准、留守五卫、每日轮指挥五员、领齎铜符、巡点内外门铺官军。遇夜、每更一员、逐一点视。仍令各门守卫官、置簿一扇、送簿印鈐。门吏轮守、每巡点官到、即将本人卫分、职名、註於该日该更之下、不到、不许填註、以便科道等官、不时稽考。其守卫员缺、就令督同选补
○隆庆二年议准、留守等卫指挥等官、兵部札行巡视郎中、严行各卫、常时巡察、昼夜点守。季冬会同巡视科道、分别勤惰、从实参举。勤职者、陞用。旷职者、降调问罪
○六年。每卫专设点城指挥二员、上下半月、分管点闸
凡守门内官、弘治十八年题准、砖城四门照旧。其餘各门、只以四员名為则、不许增添
○隆庆元年议准、守门内官、止许专司啟闭、关防锁钥但有仍前违例点闸、暗开骗局、科索官军财物者、许官军亲诉科道、即时参究。若各该官军啟闭非时、或地方失事、各门官止许具本题知、不许挟私妄参
凡各门进出事件。宣德五年、令每日从守卫官具奏
凡守卫官。天顺五年令、有悬带金牌、弃置兵仗、擅离信地者、锦衣卫官校、并巡视给事中、御史、拏送法司问罪、决杖一百、发辽东边卫差操
○弘治元年、令
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鈐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总小旗、以至於军、各递降如洪武榜例、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所镇抚亦降总旗。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问罪、亦照前例降调。其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官员、但受财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以致军士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正德四年议准、营操官、选补守卫者、即将营操除豁
○又题准、守卫军士、有躲閒代替、官有卖放私占、办纳网巾菜蔬等项、俱听巡视纠仪科道等官、参奏重治
○十六年、禁约守门官、科害军人、并各卫指挥、千百户人等、指称科歛卖放者、从重治罪
凡守卫官军。原额共八千三百三十三员名。天顺元年、令不许私相替换、及卖放偷閒、役使营私、办纳月钱、隐匿跟随、需索供应、听各官互相举奏。指挥以下犯者、照例降调。其内官、内使、止许役用三名、或二名、亦不许离直远出。违者、该管并点闸官、奏请发落。成化间、兵部奏请会同兵科拣选、汰其老弱残疾者、退还原卫、照数於各卫选补。如不足、则於五军等营、次拨官军内选补。弘治九年因各卫各营、选补不足、奏行团营头拨军人选补
○十六年题准、各门守卫官员旗军、逃亡首补、有愿告的决、及不肯守卫、推称的决罪犯违碍、本卫官吏受嘱、輒改别差者、俱听比较官查参究治。仍行法司、不许将守卫首逃、或為事旗军的决、有碍收拨上直
○正德四年奏准、凡守卫官军、听点城科道等官、督同该卫掌印官、拣选不堪者、退还营卫。逃故者、照数补足。毋致缺少防卫
○万历二年、议所选汰、俱行职方司、将清勾解到军人验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