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第 32 页/共 713 页

大明集礼 洪武礼制 礼仪定式 稽古定制 孝慈录 教民榜文 大明律 军法定律 宪纲 会典文册衙门 武职衙门 中军都督府 南京中军都督府 左军都督府 南京左军都督府 右军都督府 南京右军都督府 前军都督府 南京前军都督府 后军都督府 南京后军都督府 锦衣等二十二卫 会典凡例 弘治间凡例 一、会典之作、一遵 敕旨。以 本朝官职制度為纲。事物名数仪文等级為目。凡有籍册可据者、先后具载。其因革损益、间与见行不同者、亦存其旧 【如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之类】 一、 本朝旧籍、惟诸司职掌、见今各衙门遵照行事。故会典本职掌而作。凡旧文皆全录、而诸书所载、事有相关者、亦并录之。若 大明律已通行天下、尤当遵奉。故於刑部、照职掌律令条下、分类备载。而限制图、则附於礼部一、凡事有纲有目。於目之中、又有分类。多不能悉举、则各以类书、而总注其后曰、已上某事。 【如已上支给之类】 或注於本目之下曰、某事附。 【如铁券附之类】 其类注有不尽者、依诸司职掌例、各注於本条之下 一、事类纲目、一依诸司职掌。其后所增益、职掌所未载者、则增立之。随事比类、各附於本条之次 【如改调之类】 一、凡纂辑诸书、各以书名冠於本文之上。采辑各衙门造报文册、及杂考故实、则总名之曰事例、而以年月先后次第书之。或岁久卷籍不存、不能详考者、则止书年号。 【如洪武初之类】 又不能详、则止书曰初、曰后。洪武初、草创未定、及吴元年以前者、则总书曰 国初。其无所考见者、不敢臆说、寧闕而不备 一、事例出 朝廷所降、则书曰 詔、曰 敕。臣下所奏、则书曰奏准、曰议准、曰奏定、曰议定。或总书曰令。或有增革减罢者、则直书之。若常行而无所考据者、则指事分款、以凡字别之。其事繫於年、或年繫於事者、则连书之。繁琐不能悉载者、则略之 一、 本朝设官、大抵用周制。虽文武并置、而政事皆归文职、故诸司职掌所载衙门、惟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及五军都督府断事官。其文武官制、则分见於吏兵二部。今会典义当从备。故文武衙门各有职掌者、遂另开具、 【文职如宗人府之类武职如五军都督府之类】 叙其建置沿革、及所掌职事、而事必归之六部 一、衙门官职品级、有定於诸司职掌之后者、今仍书职掌旧文、而各注其下曰、后改為某衙门。 【如太常司后改為太常寺之类】 某官 【如仪礼司正后改為鸿臚寺卿之类】 其另开衙门、则直书后所定名、而注其下曰、旧為某衙门。 【如鸿臚寺旧為仪礼司之类】 官职有增添改革者皆备见。品级资格、并存其旧、而增书后所定於本品之下 【如都给事中增於正七品之类】 一、六部分职、而体统本同。故於吏部、总书建置沿革。各衙门有沿革同者、则书曰诸衙门悉同。其各部诸司建置同者、止书於吏部文选司之下、更不复出 一、五军都督府、及六科、体统皆同、而分掌有异。故於中府、吏科、总书建置沿革。其职掌之异者、分书於各府各科之下。同者、则总书於后 一、官制衙门、诸司职掌所载、具有次第、今另开衙门、以此為準。惟詹事府、职掌未载、后因左右春坊司经局无所统属而设。故增於三品之列、而以坊局系之。礼仪司已改鸿臚寺、陞四品衙门、添设官属、故於礼部存其旧、而另开於四品之列。上林苑监职掌亦未载、今增於五品之列一、诸司职掌所开衙门、皆今之南京。后两京并置。以北京為政令所出、故事例悉载於是。而南京衙门各开於后。其见行事例有不同者、则另书之 一、衙门官职各有统属者、皆互见。 【如都司卫所互见兵部五府之类】 其文移有互相管摄者、各分书其带管衙门。 【如户部十三司带管衙门之类】 后又更易不同者、各列於后 【如见今带管衙门之类】 一、各衙门事有相关者、皆互见。惟举其重者详书。其餘则略。不必互见者、止书曰见某衙门。 【如致仕条下事例见考功司之类】 其目同而事异者、则各书之 【如户部兵部皆有赏赐之类】 一、事有各司掌行与旧不同者、今仍据诸司职掌书、而注曰今归某司。 【如文选司吏条下旧隶本司掌行今归验封司之类】 於本司、则增立条目、而注曰今归本司 【如验封司吏条下旧隶文选司掌行今归本司之类】 一、户口赋税等项数目则例、诸司职掌所载、后有增减不同者、各书於原数之后 一、仪注依诸司职掌例、各具於本事之下。惟先定者备书。间有损益、止书所损益者於后。 【如朝贺条下洪武三年奏更之类】 其同少而异多者、则别书之 一、 郊社等项图式、诸司职掌所载、皆存其旧。有未备者、则补之。 【如在京大祀殿之类】 若冠服花样等项、散见於律例榜册者、皆具列、以示一代之制 【如文武品官冠服之类】 一、在外衙门、布政使司及府州县、列於户部图志条下。按察司统於都察院、故列於本院刷卷条下。寺监及仓场驛递巡检河泊等衙门名目、各以类附列。 【如行太僕寺苑马寺附兵部马政条下仓场见户部仓科条下之类】 其名目皆同者。不復备列 【如儒学阴阳医学之类】 一、土官衙门属吏部者、列於府州县之次。属兵部者、列於卫所之次 一、 詔敕誥旨等文、不能悉载、止书其事。惟 制辞冠辞致词乐章等项、常行而旧所未载者、依诸司职掌例书之 一、凡各衙门职掌事重、及新增者、於纲目之下、略叙大意、以见始末 一、会典文字、王於行事、务从质实。凡有司行移字样、悉因其旧。其籍册纪述曾经润饰者、亦用本色字样易之、以便遵行 一、会典成於弘治十五年。凡事例年月制度数目等项、皆以本年為止。今奉 旨重校、并不增入 续纂凡例 嘉靖间续纂凡例 一、会典续纂、钦奉 敕諭、体例一遵旧典。但正其差讹。补其脱漏。及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 一、旧所立事目、有宜分而合者、 【如审决恤刑之类】 有宜合而分者、 【如河渠闸坝之类】 有类次未当者、 【如以殿试次有司科举之类】 有增立未尽者、 【如庆成仪文臣总督之类】 所载之事有未详者、 【如漕运盐法之类】 有详而失实者、 【如东官朝仪之类】 俱查补改正。其旧有目、而今无其事者、削其目、而附。见於别目之下。 【如奉慈殿附奉先殿之类】 若文义讹漏、而载籍案卷无可考者、姑从旧文 一、旧分类总注、有前后互异者、 【如曰右某事、曰已上某事】 通為小目、移置各事例之前、以一体例 一、 郊 庙等项礼仪、凡奉 今上增定者、以新仪立目。更定者、各载於旧仪之次 一、 坛 庙冠服仪仗等项制度、凡奉 钦定而旧所未有者、各画為图、随类附入 一、 今上御製册告等文、依旧载 制词例备录 一、官制、殿阁大学士、旧载国子监之后、今以其与师傅、同為大臣兼官、不隶衙门、移列师傅之次 一、南京各衙门事例、有混载於北者、悉更正之 重修题本 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中极殿大学士臣张居正等谨题。為重修 大明会典事。准礼部手本该礼科给事中林景暘等题為 泰道方亨。 国家閒暇。恳乞 圣明及时修辑 成宪、以垂永图、以光 继述大孝事。要将弘治十五年以后事例、 命官编辑、增入 会典等因。该本部覆称 大明会典一书、即唐宋六典会要之遗意。以昭一代之章程、垂万年之成宪、至精且当。顾其為书、成於弘治之末年。至今代更 四圣。岁踰六纪。典章法度、不无损益异同。其条贯散见於简册卷牘之间、凡百有司、艰於考据。诸所援附、鲜有定画。以致论议烦滋。法令数易。吏不知所守。民不知所从。甚非所以定国是而一人心也。嘉靖年间、 世宗皇帝尝命儒臣续修 会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已经进呈、未蒙刊布。隆庆二年、都御史孙应鰲、亦尝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