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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者、许在本处朢闕谢 恩。其有事赴京朝见、待有明文方许 ○成化间奏准、凡谢 恩见辞、应该鸿臚寺报名官员、俱用报单。或亲自赴寺、或差人递报、各从其便 ○凡病痊官员、旧例免见。以后惟文官四品以上、及翰林院学士、尚宝司、六科都给事中、武官公侯伯都督及駙马仪宾、锦衣卫指挥等官、患病过三日者、俱公服于 午门外行朝见礼。若大臣曾蒙遣医调治、并赐物慰问者、行礼后仍 面谢。大臣考满有赐者同 凡出入。洪武二十六年定、文武百官出入朝门、各照品级、第加逊敬。如一品以下官、遇公侯駙马加敬礼。立则旁立。行则后从。三品四品官、遇一品官加逊礼。行立俱后从。五品以下官倣此。俱不许搀越失仪。如有 宣召、不在此限 ○又定、官员入朝门、须要拱手端行、威仪整肃。不许私揖、及吐唾不敬 ○又令、入朝行立坐食去处。不许谈笑喧譁、指画窥望 凡行走。洪武初、令百官早朝入班行礼、及朝退捲班、俱分文东武西。不许径越 御道东西行走。如在 奉天门朝、其有事东西往来者、出至金水桥南行过 ○二十六年令、大小官员随从 上位行丹墀、身常朝北。不许南向。或左或右、环转随侍。如 上位陞奉天门及 丹陛。其随从官员、不得径行中道、并 王道。如有 旨令行、方许于侧边随行 ○又令官员人等入 内府、合行门道、须从边行。不得当中。如东门近东边行。西门近西边行。其门东西相向者、近南边行。如遇雨雪免朝。有事奏者、不拘此限 ○又令、 奉天殿丹陛中三道阶级、并 奉天门中三道阶级、皆不许人行。百官由东西阶行。传 制遣使持节进表等仪、皆由东阶出入。随 驾伞扇仪仗、由正门中道两旁出入 ○又令、 殿廷颁降 詔书册命。从中道中门出、近东而行。其内外官员齎捧 御製文字、及 御用之物进呈、不许直行中道。或左右取便以行。至 御前正中跪进。 御膳等物、亦不可当中道直行。许正道边左以进。凡 御座处、即為正道。如 上御奉天门、则于正门边东入。将至 御前正中供具、膳毕而出亦如之。若 上常所往来处。其奉御内侍、捧执 御用之物听使令者、皆须近后、取便左右行。不许随后径驰中道 凡听 諭。洪武二十六年令、百官朝参、遇有 圣諭教戒、须要专心致意、拱听分明。省身克已。不许放肆 ○二十九年令、凡有 圣諭。大小百官于 丹陛前、或 奉天门、各照品级序立。候 上御座、跪听 凡受 赐。洪武三年、令以所赐物先置 奉天门内。乃引其人入见。听 宣諭然后给之。就令谢 恩而去 ○八年令、朝官受 赐、于 御前跪受。如衣则服以拜 赐。皆五拜叩头。在官受赐者、初行四拜。受赐后四拜 凡 赐坐。洪武初令、凡朝退燕閒、及行幸处、文职三品以上、武职二品以上、及勋旧文学之臣、 赐坐。其餘非奉 特旨、不许輒坐 ○二十六年令、文武官 御前侍坐、遇有大小官员奏事、必须起立。候奏事毕、復坐。不许倨坐失仪。如有 特旨赐坐、则復坐 ○又令、凡 赐坐、不许推让。坐后、遇有顾问、初时跪对。毕、即坐。若復有所问、坐朝上对。不必更起。同列侍坐。或被顾问、一人奏对。餘皆静听。毋搀言勦说。如各有所见、候其人言毕、方许前陈 ○又令、执政大臣年高者、取自 特旨免朝。倘有顾问、于便殿 赐坐 凡杂仪。洪武初、令百官既具朝服公服之后、毋举笏行私礼 ○又令朝参近侍病嗽者、许即退班。或一时眩晕、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许同官掖出 ○又令百官入朝。遇雨雪许服雨衣 ○又令文武官除本等纱帽外、遇雨雪、许戴雨帽。公差出外、许戴帽子。入城不许。其公差人员出外者亦如之 ○成化十三年奏准、文武官员入朝。大臣常川许带官吏头目、每人二名。若遇阴雨、大臣添一人。小官许带一人。各执雨具 ○近例、朝覲外官、及举监人等、不许擅戴煖耳入朝 诸司奏事仪 凡早朝奏事。洪武二十九年定、凡 上御奉天门。百官行叩头礼毕。分东西班序立。仪礼司依次赞某衙门奏事。奏毕。復入班。候诸司奏完。仪礼司赞奏事毕。退出。其奏事次第。一都督府。二十二卫。三通政司。四刑部。五都察院。六监察御史。七断事司。八吏部等五部。九应天府。十兵马司。十一太常寺。十二钦天监。若太常寺奏祭祀、则在各衙门之先 ○又定、凡 上御奉天华盖谨身殿奏事、百官行叩头礼毕、近侍官、及监察御史陞殿侍班。其奏事官俱陞殿分东西班立。仪礼司依次赞某衙门奏事。奏毕、各官以次退出。其餘官员、不陞殿者、俱于 中左中右门外两廊伺候。奏事官出、则皆出。若于 文华殿啟事、则詹事府在先。餘依奏事次第 ○永乐七年、令大寒早朝。 上御奉天门。百官行叩头礼。侍班。俟鸿臚寺官引谢 恩见辞人员行礼毕。 驾兴。御右顺门内便殿。百官有事奏者、以次入奏。无事者、退治职务 ○正统七年令、凡看牲、及遣祭官、遇 圣驾陞殿、俱于殿中復 命。若 御奉天门视事、亦于百官未行礼之先復 命 ○成化元年令、每日早朝。各衙门并公差官员具本 面奏、及通政司类进本状、各具手本、备开所奏事件、送礼科收照。次日将收到奏目、并各衙门送到奏题本状、通具奏目、送司礼监交收、以候类进凡晚朝奏事。洪武二十九年定、凡晚朝。惟通政司六科给事中守卫官奏事。各衙门有军情重事许奏。餘皆不许 ○永乐四年令、六部及近侍官有事当商确者、皆于晚朝陈奏 凡奏啟事目。洪武二十八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