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 第 5 页/共 19 页
诸车者,一品官听 【听,原文作厅,据文义径改。】 用银螭头,二品三品不得施银,准凉棚柱竿月板许用银狮头,四品五品狮头,六品以下云头,庶人平佩。
○吉凶权宜
诸祖父母父母患重及在囹圄者,不得婚嫁。若祖父母父母有命以成礼者,听,即不得作宴会。
○官员服色
诸公服色,文资官五品以上紫,六品七品绯,八品九品绿。武官并紫。带望太子用玉佩、玉双鱼袋。亲王用玉佩、玉鱼。文官一品亦用玉,二 【二,原文作三,据《大元通制(节文)》改。】 品用通犀,三品四品用金荔枝或御仙花,五品红鞓乌犀并佩金鱼,服绯者红鞓乌犀佩银鱼,服绿者皂鞓乌犀佩银鱼,服绿者皂鞓乌犀。武官一品二品与文官同,三品四品用金,五品六品七品红鞓乌犀,八品以下并皂鞓乌犀,皆不佩鱼。应坊官服色并与文官同,唯不佩鱼。
○吏员书袋
诸吏员并县书袋, 【公私同。】 省令译史等并紫纻丝为之,宗正府六部令泽皮 【泽皮,疑系译史之讹。】 充军司书泽皮 【泽皮,疑系译史之讹。】 ,按察司书皮 【皮,疑当作吏。】 以狸皮为之,随朝吏员及外路吏泽 【泽,疑当作译。】 人之类,以赤随之。 【各长七寸、阔二寸、厚半寸。】 违者并委所司纠察。
○私家车服
诸私家不得用纯黄纯红帐幕。若经宣赐銮舆服御,舆日月云肩龙凤文、红黄服、玉鞘眼,皆须更改, 【龙去一角、鞘一眼之类。】 即服用物上亦不得近似龙,违者没官。
○禁宰孕畜
诸杂畜有孕皆不得杀。 【猪羊亦同。】 其野物春月含羔时分,亦不得采捕。若有误杀含羔窠羊者,于尚良义改。其外路令所在官司陈首。
○寺庙
诸人不得入寺观、庙宇、馆驿及官民宅院内采捕。即寺观内并禁宰杀。凡采捕之具亦不得将入。
诸国忌日,公私皆断宰杀。
诸称呼天子为即主者,并行禁断。其人于亲王公主亦不称奴婢。
○权豪违碍
诸权豪势要及职官、司吏、坊里正、弓手,于部内皆不得结揽递牛,及诸般违者,价钱并没官。其监临亦不得还家属人力奴婢等,在部内兴贩及沽卖,违者利亦没官。即官吏军员并不得于所属克买军人衣资钱粮。 【违者并不追物。】
○论诉期务
诸论诉田宅、婚姻、良贱、家财、债负,起自十月一日官司受理,至二月尽断毕,三月一日住接词状。其事关人众不能结绝者,听附簿入务,候务开日举行。若有文案及又相侵夺并于田农人户者,随时受理决断。
○典质财物
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亦不得回利为利本,及立倍契。若欠户全逃,保人自用代偿。
诸以财物典质者,并给帖子,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经三周年不赎,要出卖,许。或亡失者,收赎日于元典物钱上别偿两倍,虽有利息,不在准折之限。
○卑幼交易
诸有尊长,而卑幼不得典卖田宅人口。其尊长出外,若遇阙乏,须合典卖, 【疾病官事之类】 于所属陈告,验实给据,即听交易。违者,田宅人口各还主,债并不追。若卑幼背尊长、奴婢背主及宫户监 【宫户监,疑当作官户监户,参见下文「典雇身役」条。】 ,不得作债,知而与者,债并不追。财主不知,保人代偿,无保者亦不追。若从征代及在他应当差役,实有关用,听所属官司告结文凭。
○质债折庸
诸负债贫无以备,同家眷折庸,其射粮军于衣粮内克半准还,家眷不在抑折庸之例。若良人质债折庸身死者,其债并免征理。若元质数口内有身死者,除一分之数。 【输课亦同。】
○典雇身役
诸良人典雇身不得过五年。若限内重立文约增加年月者,价钱不追,仍听出离。或依元立年限准克已役月日转典雇者,听。其典身限满无可赎者,折庸出离。或典数口内有身死者,除其死者一分之价即典。奴婢不在折庸之例,内有身死者,收赎日并出元价。其官户及奴婢并不得典雇良人,亦不得典雇监户官户,违者元价不追。
○民俗杂禁
诸民间祈赛迎引,皆不得用龙凤旗帜、兵仗及清江黄明金衣物。
诸禾未熟,不得刈卖,其饲畜产杂禾,不在禁限。
诸长官不得令有官人执辔,及于市廛行次,马下献酒。
诸品官明金,宗室及外戚甚品命妇衣服用明金,依使品官之官妇女唯首冠、霞帔、领袖、系腰用明金,衣服用金条压绣,余并禁。经宣赐衣神佛者,不在此限。
○孝悌赏劝
诸割服 【服,疑当作股。】 孝悌,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嫜及舅姑割股, 【奴婢为本主同。】 并委所属由覆朝廷,官支绢五疋、羊两头、田一顷,以劝孝悌。
○周岁节假日
春节仪万春节,三月十三日为始三日。元日假三日。 【前后各一日。】 寒食假五日。 【一百五日前日为限。】 冬至。 立春。 重五。 立秋。 重九。 【旬假期余即日不在此。】
○日月蚀六条
初一日 初八日 十四日
十六日 二十三日 二十九日
已上六日如遇日月蚀,并不杀生,禁酒乐断屠。
○禁断红门
除寺观五岳四渎孔子庙许红门外,余并禁断。
○官民坟地
一品,四面各三百步。 二品,二百五十步。
三品,二百步。 四品五品,一百五十步。
六品下,一百步。
庶人及寺观各三十步。
若地内安坑 【坑,原文作抗,据《大元通制(节文)》改。】 坟茔,并免税赋。
○品官葬仪
一品 【以上】 石人四事,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三品 【以上】 石人二事,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五品 【以上】 石人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笞杖则例
五刑总序曰:昔唐太宗除鞭背刑,更以笞杖徒流绞,然罪轻者笞一十,笞乃夏楚。今我大元圣聪 【聪,原文作总,据文义径改。】 又减轻笞七下,且易楚用柳,可见爱民如子也。
笞罪 一十 决七下 二十至三十 决十七下
四十至五十 决二十七下
杖罪 六十至七十 决三十七下 八十至九十 决四十七下
一百 决五十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