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 第 4 页/共 43 页
一八旗游牧察哈尔随围
雍正四年复准:察哈尔旗下蒙古,与内地旗人一体打围出师,各处效力行走,但身未出痘者多,或至炎热地方,多有舛失。应每年遣医驰驿前往,情愿种痘者令其种痘,于左右两翼差医生二人,由京师带好痂苗前去,相度彼处时候,如法种痘。每年种过小儿若干,曾否伤损之处,令该总管等咨呈报院,交太医院太医院:官署名。主要为宫廷服务的医疗机构。令其将种痘好者议叙,劣者惩治。
六年奉旨:本年医生,停止前往。明年察哈尔旗下有要种痘者,总管等皆于年前请医,报院具奏,再令医生前往。
乾隆六年议准:谨按,康熙四十二年圣祖仁皇帝哨鹿围场时,曾点八旗游牧察哈尔之巴尔虎八十名。五十二年,点巴尔虎百名,又点人材强健谙于马步射之十名,与巴尔虎一同学习行走。今皇上行围,八旗游牧察哈尔之巴尔虎,或点八十名,或百名,再每旗令各出人材强健谙于骑射人十名之处,恭请钦定。奉旨:著用巴尔虎八十名。
一印信
康熙二十五年题准:蒙古管旗札萨克及索伦等处总管,均照在内都统之制,各铸给印信印信:清制,正规职官所用的官印。以昭信守。
乾隆十二年议准:内札萨克六盟长,均给与印信。
十九年奏准:围场总管,铸给印信,左右二翼翼长,铸给关防。
一军功
国初定: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议叙。
身故者,一体题请恤给。
顺治十八年题准:蒙古人有始从其主归降及随军向导,指路有功,敕给达尔汉号世袭者,其顶带坐褥,照蒙古旗员分别给与。永袭者,同都统;虽永袭而功少者,同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同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同佐领。
康熙二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功给与爵级。有一等功牌六个以上者,为一等;三个以上者,为二等;一二个者,为三等。有二等功牌二个以下者,概为四等。
三十年复准:蒙古云骑尉云骑尉:爵位名。清代世爵的第八等。非阵亡者,不准承袭。
乾隆朝 录勋清吏司下录勋清吏司下一会盟国初定:每会设盟长一人,各于所属三年一次会盟,清理刑名,编审丁籍。
又定:会集不到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十五匹,台吉、塔布囊台吉、塔布囊爵同。惟喀喇沁、土默特等旗称塔布囊,不称台吉。等十匹,以充公用。逾期者,王以下各按日罚马。
又定:会盟、出征、围猎等事,不候众先回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七匹,台吉、塔布囊等五匹,随从人罚取所骑之马。
顺治九年题准:会盟敕书,由内阁撰书。
康熙八年题准:会盟未至,及因事传召不到者,都统罚马五匹,副都统四匹,参领三匹,佐领二匹,骁骑校一匹,领催罚骟牛一头,什长罚犙牛一头。至而逾期者,都统罚马四匹,副都统三匹,参领二匹,佐领一匹,骁骑校罚骟牛一头,领催罚犙牛一头,什长鞭二十七。
如八旗游牧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不如期至者,照蒙古部落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蒙古部落参领例;佐领、骁骑校、领催、什长,悉照蒙古部落佐领、骁骑校、领催、什长例,分别罚惩。
十三年定:每年春季,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各将旗下台吉兵丁会集一处,令其修理器械,听盟长验看操演。
又题准:内外各札萨克旗分,每年十月一班,十二月一班,每旗各差一人,于盟长处听候。
十七年题准:遣往会盟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散秩大臣:官名。清侍卫处职官,无定员,秩从二品。、上三旗一等待卫、八旗都统、副都统、前锋、护军统领、各部满尚书、左都御史、副都御史、内阁学士、通政使通政使:通政司的长官。掌内外章奏、封驳和臣民密封申诉。、大理卿大理卿:中央司法审判机构大理寺的长官。暨本院堂官职名开列,请旨简用。其随往官员,除本院司官、笔帖式外,仍选刑部司官一人、笔帖式一人随往。
又题准:奉文会盟,王、贝勒、贝子、公、台吉,无论管旗不管旗,但不至者,均罚俸六月。无俸之台吉,及至而逾期之王公等,仍照旧例罚马。
又题准:凡会盟及围场军营等处,归时不候众先回者,不论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均罚俸三月。无俸之台吉,及随从之人,仍照旧罚马。
雍正六年定:内札萨克及喀尔喀之札萨克等,每会著选一人为副盟长,协同盟长办事。
一六会防秋
科尔沁六旗,札赖特旗,杜尔伯特旗,郭尔罗斯二旗,共十旗,于哲里穆地方为一会。
喀喇沁三旗,土默特二旗,共五旗,于卓索图地方为一会。敖汉旗,翁牛特二旗,奈曼旗,巴林二旗,札鲁特二旗,阿禄科尔沁旗,克西克腾旗,喀尔喀左翼旗,共十一旗,于召乌达地方为一会。乌朱穆秦二旗,蒿齐忒二旗,苏尼特二旗,阿霸垓二旗,阿霸哈纳尔二旗,共十旗,于锡林郭尔地方为一会。四子部落旗,吴喇忒三旗,毛明安旗,喀尔喀右翼旗,共六旗,于乌兰察布地方为一会。鄂尔多斯七旗,于伊克召地方为一会。
乾隆二年议奏:内札萨克六会防秋兵丁,各备牧马,于每年六月,该盟长、札萨克等各备军器兵马,于七月初旬,由京师差遣大臣、司官,前往察阅。将六会分为两班。锡林郭尔、乌兰察布、伊克召三会为一班,哲里穆、召乌达、卓索图三会为一班,各以大札萨克为盟长,各于会内均齐预备。自明岁起,每班各遣大臣一人、司官一人,乘驿前往,会同该盟长,至札萨克等处按旗察看。奉旨:内札萨克防备牧马之兵,甚属紧要,今年即遣大臣察看。
三年奉旨:内札萨克六会防备牧马之兵,每年遣大臣察阅,今即连阅二年,三四年之后,宜加恩蒙古等。如何赏给之处,军机大臣议奏。钦此。遵旨议准:恭按圣祖仁皇帝每年施恩赏给哨围蒙古札萨克官兵,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皆按爵秩,赏给衣服靴带、佩刀、弓矢、撒袋等物。台吉、塔布囊官员等,各赏给大缎一匹。骁骑校,各赏给彭缎一匹。
兵丁,各赏给银三两或六两不等。今六会轮行,衣服刀矢等物,既难远携,应将领兵之王等三人,各赏玄蟒缎一匹、襕蟒缎一匹、大缎四匹。贝勒三人,贝子一人,公二人,各赏玄蟒缎或襕蟒缎一匹,大缎三匹。协理台吉、塔布囊十有七人,各赏大缎一匹,官用缎二匹;闲散台吉、塔布囊二十七人,各赏大缎一匹,官用缎一匹。管旗都统、副都统二十二人,各赏官用缎一匹。骁骑校六十五人,各赏彭缎一匹。兵丁万一千人,各赏银三两。应于乾隆五年遣大臣察看之时,带往赏给。
五年奉旨:内札萨克六会防备兵丁,一连三年察阅,防备操演甚善,此次朕施恩赏赉。
嗣后停止每年遣大臣前往,间二三年后,著理藩院奏请,尔等委出王、贝勒、台吉官员,明白降旨,体朕抚助伊等之至意,各将本会兵丁仍平时操演。
一会盟仪注
凡会盟谳狱等事制书用宝,所遣之大臣赍往。至蒙古边界,守边人侦探,询明大臣职名,即赴各该王、贝勒等处禀告。该王、贝勒等于五里外迎接,众皆下马排立,于道右跪,候制书过,随后乘马行。钦差大臣在左,迎接之王、贝勒等在右。迎至驻扎处,于正中设香案,奉差大臣恭奉制书,安置案上,立于左,面右。该王、贝勒等行一跪三叩礼毕,跪。奉差大臣自案奉制书,交笔帖式宣读。读毕,奉差大臣奉制书,仍安案上。王、贝勒等复行一跪三叩礼。奉差大臣自案奉制书,授王、贝勒等。王、贝勒等跪受,授伊属官,行三叩礼。兴,付掌收制书之人。王、贝勒等与奉差大臣彼此各行两跪两叩礼。毕,虚中,奉差大臣居左,王、贝勒等居右,列坐。
一军律
国初定:委令出兵规避者,王等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
所属全旗均不往者,按军法治罪。违期约一日不至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迟误数日,按日倍罚。
又定:出征,将官马骑瘦者,王罚马三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二十匹,台吉十匹。
又定:擅杀降人隐匿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户,台吉五户。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给出首出首:检举别人的犯罪行为。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蒙古族习惯上以九作基数,罚罪之九数,一般是马二匹,犍牛二只,乳牛二只,三岁牛二只,两岁牛一只。“三九”即九的三倍。余人免死,罚三九,均给与降人所投之王、贝勒等。若所投未定,则以一半给出首人,余入官。
又定:凡邻旗有警,而不率所属甲兵速集议征者,王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
顺治三年题准:若得出征人遗失马驼各物及逃人者,皆收养送还,隐匿不送者以盗论。
〔康熙〕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八一,此条为“康熙十三年题准”。十三年题准: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遇敌交锋,他旗败遁,一旗王、贝勒等力战,有裨于他旗者,将败遁旗分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各撤出一佐领人丁,给与力战之旗。他旗皆战,一旗败遁者,将一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革去爵秩,废为庶人,所有佐领人丁尽籍没,分给他旗之力战者。若一旗之内,一半攻战,一半战却,将战却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革去爵秩,废为庶人,所有佐领人丁尽籍没,给与本旗之力战者。如一旗内半旗无计前进,半旗攻战败却,将败却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革去爵秩,废为庶人,所有佐领人丁尽籍没,给与本旗无罪之王、贝勒等,并赏给王、贝勒等之力战者。若各旗未及整备,而一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独能预备攻战者,按其功之大小,获之多寡,分别赏给。庶人败阵者斩,将妻子牲畜籍没。或台吉或庶人先入败敌者赏。凡圹野交战,王、贝勒、贝子、公等及领兵官弁,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不行问明,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此次所获人口,概行入官。若不按队伍前进,尾附他队,或离本伍入他伍,或他队皆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以籍没革罚之罪,罪重者斩。凡队伍排齐之后,勿得稍前稍后。如敌未接战而败,令强骑劲兵追北,追时,王、贝勒、都统等勿得在前领纛,编队随踪而逐。追兵遇伏,散追,遇冲,王、贝勒、都统等接战。起兵时,各按纛结队而行。如三三两两,前后乱行,回取什物,及酒醉喧哗争斗者,随见随惩。夜间勿得高呼,勿得鸣螺,仍各将条诫纪律,申谕所管兵队。其有一二人离队行走者,拿送该旗王、贝勒、都统处,罚骟牛一头。行兵之际,有一二人离伍抢掠被害者,将妻子入官,该管官治罪。失火者斩。不许拆毁庙宇,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妇。
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剥取衣服。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凡出征王、贝勒等,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官兵,不许抢掠,不许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升赏。若纵兵抢掠,指民为贼,妄行杀戮者,从重治罪。与敌人合战时,有将堕马之人救出与以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酬马十匹,参领、轻车都尉轻车都尉:爵位名。清代世爵之第六等,秩正三品。以下六匹,庶人二匹,均于堕马人名下取给。
康熙十三年定:札萨克王、贝勒等不整理军器,至期会之处,察出何旗兵丁器械残毁恶劣,即将本旗该管札萨克罚俸六月。台吉之兵丁人等器械残毁恶劣,罚牲畜五。其盔尾甲背无名牌,军器自马绊以上无名牌者,罚牲畜三。马不烙印不拴名牌者,罚牛一头。梅针大箭兔叉骲头上无名字者,罚犙牛一头,各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官员擅杀投降人者,为首绞,余人革职,罚三九。
十五年题准:差出从征官员规避者,革职,罚三九,交与该管王等,仍令充兵,押赴出征。领催、兵丁人等鞭一百,仍遣往军前。
又定:军兵有犯边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无论管旗不管旗,各将户口收敛,一面率领合属兵丁,速赴侵犯之处,一面行文邻近旗分,即领兵公同救援,齐集后共商进讨。
若于侵犯之处不速赴集,及邻近旗分之王等奉调不即领兵赴援者,皆革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