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68 页/共 163 页
通土租榖项下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九百二十石内,除水冲佃抗四百二十二石六斗外,实收榖四百九十七石四斗。
新收:
一、收光绪十四年分租榖四百九十七石四斗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一百九十八石九斗六升外,实收榖二百九十八石四斗四升。
开除:
一、除头目辛金榖四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董事、头目杂费榖二十四石。
一、除管事改作董事辛金榖二十石。
一、除义塾榖三十石。
一、除社众按丁给发口粮榖五十石。
一、除清明及走奠除租榖一十石。
一、除七月中元十月酹神榖二十石。
一、除春秋祭献列恩宪征战屯勇祀典榖一十六石。
一、除上元中秋各节及神福榖一十石。
共除榖二百十六石。
前各件查原册开支榖数,本应照给,今定章除贴小租户四成完粮外,不发开销,是以酌减,理合登明。
实在:
一、裁款年应缴县禀拨公用榖三十六石。
一、应存榖三十六石四斗四升。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付还上年包办之人收作原本,现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户房契销册■〈物上心下〉银一十六元。
一、竹县牛兔■〈物上心下〉银二元。
一、粮差辛工银一十五元。
一、鹿厅、竹县对社差费榖一十二元。
前三件均应裁删,理合登明。
一、竹县完缴正供八十八元五角二瓣四尖。
前件本应开支之款,今因清丈定章,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仿照议裁,理合登明。
(九三)
陈宗藩呈抄送阅
雷朗社造送:光绪十四年份,征收口粮租榖,除用款数目逐一开具四柱清册式,谨将某社应收通土口粮租榖,并应支应减应裁各项用款数目,逐一开具四柱清册,呈送察核。
计开:
雷朗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
又应收社课银三十四两零二分。
又单尾银四元。
新收:
一、收光绪十四年份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四百七十石五斗七升二合外,实收榖七百零五石八斗五升八合。
又收社课银三十四两零二分,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一十三两六钱一分外,实收银二十两零四钱一分,一四折番银二十八元五角七瓣四尖。
又收单尾银四元。
共收银三十二元五角七瓣四尖,折榖三十二石五斗七升四合,计共实榖七百三十八石四斗三升二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陈正春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永丰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三十六石。
一、除内埔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二十四石。
前三件查原册共开支榖一百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如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