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152 页/共 163 页

黄春盛   黄木盛   黄富盛   立杜卖断根水田契字人黄奎盛   黄松盛   黄德盛   同侄黄汉仁   (一二)   立典田契字人林牛,有承父明买水田一段,址在大里杙旧街仔口洋。其田东至林双喜田界,西至林廷禄田界,南至林炎田界,北至林炎田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数不等,原带圳水通流灌溉,清丈保字第六千四百二十一号下下则田三分三厘,年配约钱粮银五钱四分九厘三毫,又年纳隆恩六成大租银一元三角八点八厘。今因要银别用,愿将此田出典,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庄同官出首承典,三面言定实出田价银一百四十大员正,库秤九十八两正。其银、契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庄同前去掌管,任从招耕起佃,收租纳课。其田面限六年,自己亥晚冬起,至乙已晚冬止,听付田主备银赎回,各不得刁难。保此田系牛承父明买物业,与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及上手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田主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乃二比仁义交接,日后不敢加言反悔,口恐无凭,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合约字一纸,尽契一纸,印契一纸,合共四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典契字内佛银一百四十大员正,秤九十八两正足讫,又照。   一、批明:此田林合家、林丁二段丈连,尚未开拆,现丈单交在林清木手内收存,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己亥)十一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林怀动   在场知见人同妻吴氏   立典田契字人林牛   (一三)   兰营东势隆恩庄,其地有猫里府烟社,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厘三毫八丝。又奇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六毫九丝六忽。合为十八段,二百甲零七丝六忽。乃由树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升科起则之地,准通判翟淦移送册开,经总兵武隆阿于嘉庆二十年间,一给与漳籍垦户陈受恩珍珠里、简猫里、府烟武罕等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丝;一给与泉籍垦户翁辉承奇武荖等处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厘九毫三丝六忽,听其自备资本,招佃开透。限以三年期满,按照该处乡斗,每户营中抽收二石,以为班兵不时药饵之需,历年造报,容有不敷动用之处,而舍此固无所谓营庄也。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树根滋蔓,自非听该垦户出资垦辟,人力难施,经费无出。最以垦透之后,按甲虽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给该处社番口粮划起四石,及该垦户收领资息二石外,营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雨季就所收本色谷,永远着由垦户完纳,割给串收为据(噶玛兰厅志)。   (一四)   干清门侍卫、镇守福建台澎水陆等处地方挂印总镇府阿勒精阿巴图鲁、带军功一级寻常加一级武,为给照付垦事。据前署艋舺营庄游击详,据噶玛兰守备黄廷耀禀称:窃照噶玛兰所辟地方,建立营辟,议设官庄,经兰厅翟丞移送册开猫里府烟社共十六段埔地,一百零七甲零六厘三毫八丝;又奇武荖、树林树沛共二段埔地,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六毫九丝六忽。计埔地一十八段,计二百甲零七丝六忽等因。除猫里府烟、珍珠里、简武罕等三处埔地,内奉给垦户陈受恩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丝外,现有未垦埔地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厘九毫三丝六忽,应行招垦。兹据泉籍总理翁清和等保结民人翁承辉家道殷实,以充富官庄垦户等情。守备覆查属实,理合取具保甘各给禀缴,仰垦转详镇宪准给牌戳,饬发承领开垦,俾得照例征租,实为公便等情。据此,署游击合就转请,恩准给发牌戳,以便转给翁承辉执照,上紧开垦,实为恩便等由。据此,当经批查去后。兹据陈署游击详覆,翁承辉堪充垦户前来,合行给予牌戳。为此,牌仰该垦户翁承辉即便遵照,自备工本,前赴噶玛兰官庄埔查照所给地界,不论歪斜地角,务必尽力开垦,以收土膏之利。三年限满,依照噶玛兰奏定章程,以中则田起科,永远即照该处乡斗,每甲纳租二石,分限早、晚两季对半就该田所收本色谷,运赴噶玛兰管交纳,割给串单;倘有抗欠玩误,定行究追不贷。庄息关重,该垦户务须遵照奉公,毋得怠忽,须牌。   嘉庆二十年五月三十日给。   (一五)   给照事。照得噶玛兰营官庄,经兰厅翟丞议就猫里府烟、奇武荖等加留余埔,划出二百零七丝六忽,造册归营,招佃垦耕。泉籍垦户翁辉领垦埔地一百十二甲一分九厘九毫三丝六忽,当经武前镇分别给照付垦。定限三年起科,按照中则征租,每甲配纳番租四石,营租二石,由该垦征收,分别缴营散番,历办无异。嗣因朱前厅覆丈泉籍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厘八毫,前经都司李恩详请归营给单,按照下则征租,每甲配纳番租二石,营租一石,业经前镇会同道府批准在案,应将续升、埔地给照付管。兹查泉籍垦户翁承辉现已身故,乏人经理,亟应遴选接充。兹据该管将及都司禀请保举民人翁振兴、高钟记前来。据此,合就发给戳记照付管。为此,照仰泉籍垦户翁振兴等即便遵将发去戳照承领,督佃承耕,递年照额交纳,割给印串执凭,毋得侵渔拖欠,凛慎,须照。   计发:木戳一颗。   同治三年十二月日给。   翁振兴   右照给新充泉藉垦户准此。   高钟记   挂印总镇。   限竣日销。   (一六)   调署福建台湾噶玛兰营都阃府、升补北路中营都阃府李,为分给丈单事。照得兰营息庄,前奉大宪准就东势加留余埔地内,划出奇武荖、珍珠美、简马荖武、烟武罕等社界余埔,凑出二百甲归营招佃承垦,每甲征纳番租四石,余息二石,以资赏恤戍兵公费等因。业经前任详由前镇宪武给发总照,责成漳、泉两籍户首出资招佃分垦在案。兹据两籍垦户首造缴佃册前来,除覆勘外,同行分给丈单。为此,单给漳籍垦户陈受恩,即陈四祥,即便遵照后开四至界址管耕。每甲递年除应贴该垦户首辛劳耗谷外,照纳番租四石,营租二石。务于按季收成后,豫备干圆好谷,运赴公所,经风煽净,量明交纳,向该垦户首截给完单,分别缴营,给番收纳,不得逾期拖欠,亦不得越界争竞,致干查究,毋违,须单。   计开:   佃户陈受恩,即陈四祥,现丈实田二甲九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东至大港;西至自溢田;南至自田;北至二堵水沟并番田。   右给漳籍佃户陈受恩,即陈四祥准此。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给。   都阃府行。   (一七)   代理福建台北噶玛兰营都司、两江补用参将李泰,为兰营添设等事。遵将本营光绪十六年份,抽收各庄租谷,变价分拨管中动用银两,理合备造四柱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噶玛兰营原报官庄二百甲,系代番招佃辟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纳番租四石外,存租谷二石,收为营中公用。兹又新升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厘零二丝五忽,奉准仍附二百甲内归营给垦。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纳番租二石外,余一石增充公用,历年抽收公用,造报在案。迨因光绪十四年,台地田业一律清丈,配则纳课。禀蒙宪批,以应收营租、番租、垦户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声明。   旧管:   光绪十五年份,除动用外,不敷银二两五钱九分九厘五毫二丝。   新收:   一、收光十六年份,垦户陈受恩原垦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丝八忽,又新升溢地八甲二分九厘八毫一丝七忽。除纳番租、垦户租外,营中抽成六成,早、晚两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斗四升。   一、收光绪十六年份,垦户翁承辉原垦埔地一百十二分二厘三毫八丝七忽,又新升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厘二毫零八忽,纳番租、垦户租外,营中抽收六成,共租一百五十一石二升四合。   以上原垦新升,早、晚两季收租谷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照依时变价,早谷每石变价银六钱二分,晚谷每石变价银五钱七分,共银一百六十一两零九分一厘四毫八丝。   开除:   一、租店贮谷税银二十两。   一、修营盘木栅等敷工料银二十九两九钱八分。   一、修河沟竹围工料银五十三两八钱九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