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147 页/共 163 页
(一九)
钦加同知衔、补用直隶州、署理云林县正堂、会办中路脑务程,为移还事。本年十二月十八日,准贵县移开,据经书林家修禀称:云辖香员脚庄玩佃叶智仁藉词越界,将留养局租银坚抗不纳,开具佃名清单,禀乞移请饬追等情。据此,查此案前准贵前县移查到县,敝前县经查明移覆在案。查局费万分支绌,此项大租有关支给孤贫口粮,断难容各佃藉词刁抗,除会衔出示晓谕,并派经书林超英前往征收外,合就移请会办,希即派役协同敝邑经书,驰往征收等由。准此,除告示发贴,派役协收,并抽稿备案外,合将会衔示稿备文移还。为此,移请贵县请烦查收,须至移者。
右移
彰化县正堂俞。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移。
(二○)
钦加五品衔、准补凤山县、兼理定海后营、调署彰化县正堂俞,钦加同知衔、补用直隶州、署理云林县正堂、会办中路脑务总局程,为会衔出示晓谕事。照得业户庄群等急公好义,乐善捐充彰邑留养局大租,坐落该庄,历收百载余。迨全台清丈,奉宪议定章程,大租户实收六成,留四成贴小租户完粮。是彰辖分治之后,该庄钱粮虽由云林县征解,而此项大租仍应归彰收纳。乃该佃户每多藉词推诿,以致留养局费短绌,各孤贫待哺嗷嗷,实属刁玩可恨。现据经书林超英以佃户叶智仁等仍然抗纳,禀请移追示谕等情前来,除派经书并饬差协同征收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佃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留养局租即如民间大租,且关支给孤贫口粮,该佃等务须遵照定章,向经书林超英扫数完纳清款,给串执凭;倘敢藉词抗纳,一经指禀,定即移会,从严究办,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一、出示云邑香员脚庄。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承林超英。
彰化县正堂俞。
云林县正堂程。
第九章城工租
(一)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社头街萧炎生,有承父遗下水田二段,址在红毛社洋。经丈五分五厘,东至萧景德田,西至大圳,南至大圳岸,北至邱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城工租粟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银别创,自情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胞侄德成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尽根价银一百一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永不敢言赎言找,亦不敢异言滋生事端。保此田确系生自己承父遗下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生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带上手大契阄书五纸,共六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杜卖契内佛银一百一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咸丰十年六月日。
代笔人族孙次元
为中人堂侄纳月
立杜卖尽根契人萧炎生
知见人同妻陈氏
第十章义渡租
(一)
尝思劳民期在利民,利民必先劳民;劳民者未必尽利于民,利民者无不先劳其民也。特民情惮劳而趋利,未利之而先劳之,民必滋怨,故子产孰杀之歌先于谁嗣,此固从政之不遑恤者。余尝三至台瀛,从事于师徒戎马间,周历南北,见夫曲溪陂泽不可以梁病于济涉之处甚多。迨丙申承乏淡水所属,绵互几百里,所谓曲溪陂泽不可以梁者不可悉数。其间土人驾舟以济,相妥于定章者弗计,惟大甲溪块石层迭,支派杂流,水势西冲,直入大海,遇春、夏盛涨,极目汪洋,诚险道也。此外,如中港房里柑尾,虽险阻稍灭,然或溪面广阔,或急湍汹涌,皆迫邻海■〈氵义〉,亦危险莫测者也。此数处非无驾舟待济之人,大率土豪撑驶,藉索多赀,少不如愿,即肆剥掠者有之,行旅之受害也久矣,义渡其容缓欤!余甫下车,即欲筹是举,顾与吾民周旋日浅,未信而劳贤者所让,或恐贻以怨讟乎。适又重建文庙,以崇礼教;增造书院,以励英才;亦既屡兴大工,重劳吾民,几乎无须臾暇,讵可复兴义渡之举哉!然继而思之,择可劳而劳,因民利而利,从政之道也。若义渡者,吾民所便利而乐劳者也,岂有惮劳而不从事者乎!余又何怨之弗可任也。奚集绅士、郊啇、耆庶,而谕以意,且先捐廉以为之倡,乃无弗踊跃乐输。不数旬,共捐洋银八千九百余员,其不敷者,则搜罗充公租谷以足之。更于曰要溪外,若汫水港、盐水港一律设渡,共凡六处;又于堑南之白沙墩,堑北之金门厝,每于九月间,各设浮桥以济,是又因地制宜者也。其捐项为置田甲,岁收租息,以资经费。并将筹议置舟选夫,岁修工食一切章程,存诸案牍详明,各宪勒石以垂永久。今而后劳者安利者普矣,怨讟余知其免矣,是则劳乃利之功,而劳乃利之验也。且劳一时,而利于无穷也。利以余而成,劳由民而致,是余与民相与有成也,是为记(淡水厅义渡碑记)。
第十一章义冢租
(一)
乾隆二十四年,台湾知县夏瑚等,设法捐资代运旅榇至厦,俾客亡亲属,按籍认领。咸丰年间,总兵林向荣镇守时,各属停柩不能归葬者,资助运回原籍,皆一时传为盛举。要不若广设义冢,俾小民得一坏之土,以安旅魂,其利尤溥也;但必划界勒碑,垂诸永远,方无年久混侵之弊。后之乐义君子,或出赀倩工收掩暴露,或给地增设,请官立石存案并牛羊践踏,以泽枯骨,而惠将来,则所谓种福田者其在是欤!兹将各处义冢开列于左:
中冢:一在厅治南门外,巡司埔尾;一在中冢边,道光十六年署同知王庚谕诸绅士捐设。
枕头山冢:在厅治东门外枕头山。
土地公埔冢:在金山面,道光七年,郭棠棣禀充。
--以上皆附城义冢。
桃仔园义冢:在桃仔园街头,道光八年设。
艋舺义冢:一林士快献给;一陈长茂献给。今已满,须再筹。
大隆同义冢:乾隆三十年,邱文华献给。
沪尾义冢:在沪尾街后山仔顶,嘉庆元年何宗泮献给。
嗄唠别义冢:乾隆二十三年,众社番献给。
圭柔山义冢:嘉庆二年,陈晃生献给。
新庄义冢:同治九年,县丞邹祖寿献给。
鼻头庄义冢:乾隆六十年,黄意使献给。
--以上皆厅城北义冢。
后垄义冢:在赤涂崎,乾隆五十三年,白沙墩庄民陈伯树献给。
大甲东山岭义冢:同治七年,业户王昆冈献给。
--以上系厅城南义冢。
谨按:厅治东门内外,前皆丛冢。道光己酉年,各董事捐资清冢,将骸骨收掩数处。其开费余剩银项,于东门内置屋三间,谓之回生洞,凡客民无亲属可依者,病亟时送入其中,遣人看视,没则埋之。然看视者多不得其人,故存者卒鲜。是在仁人君子加意存恤,俾疾苦无告之游子不致颠连以待毙,亦广行阴德之一端也(淡水厅志)。
(二)
一、在县治东快官山上旱园,前彰化县苏谓生捐俸置。
一、在县治东八卦山上,及番仔井山等处,前彰化县胡邦翰捐俸置。
一、彰化县各处官山,并无配纳供课者,前经县主秦士望、刘辰骏、胡应魁、吴性诚历任,出示厅民安葬在案。又嘉庆十六年,绅士王松、陈大用等禀称:县主杨桂森诣勘清出各处官山冢地,严禁土豪势恶侵占私垦,出示勒碑在案。
一、在鹿港街后街尾,前巡检王坦捐俸置。
一、在鹿港三山国王庙后,前巡检王坦捐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