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114 页/共 163 页

在场妻舅潘庆秀   立给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东虎豹厘   (三○)   立卖杜尽绝根园契字人小竹里三张廍庄黄捷老,有承祖父开垦佃批园一宗,抽出五份,并寮地竹围在内,年配纳三张廍大租,照蔗研硖自桶抽分,坐落土名在陈爷踏头,东至小溪墘,西至黄杯园,南至林日园,北至十九份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林仔边街黄进观出首承买,三面言议值时价佛银三百二十大员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收讫;其园并寮地竹围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园与寮地竹围系是捷老承祖父应得之业;如有不明,自出手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杜尽绝根园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佃批一纸,合共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三百二十大员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三月日。   知见人吴氏   立卖杜绝根园契字人黄捷老   为中人廖请   代书人王庆中   (三一)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刘天喜,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所,坐落土名打那叭二湖东势营盘下。水田三段,经丈三甲,喜应得一甲五分,带大陂圳水通流灌溉。麦田一段,东至李家田,西至清元侄田塍,直透出尾为界,下节东至阴沟出尾为界,南至吴家田塍为界;北至吴家田为界。又一段在水头三分仔,田二大坵,东至沟,西至清元侄田塍崁,南至清元侄田塍,北至圳沟为界。又一段在厝门前水头,田二坵,东至沟侄西至清元田、菜园,南至李家田塍,北至小阴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又带茅屋五间,地基一并在内,牛栏地一间半,禾埕一半,每年供纳南社大租粟一十二石正,又水圳税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银凑用,先问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赵信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七百七十六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屋地基等项,即照界踏明,交付赵信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保此田屋、地基等项系喜阄分应得之业,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债项不明情事;倘有不明,系喜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找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不得抑勒滋端,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印契一纸,阄分一纸,共三纸,付执永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七百七十六元足讫。   再批明:其田西片中央界址,仍有长孙水额田业毗连隔界,日后俱各不得混占,批照。   又批明:其门前水沟外之余地,原系自己、清元与赵家均容堪用之业,批照。   又批明:上手原印契存带赵信手,又带三清水路田十三份应得半份,批照。   又批明:南至上节吴家田为界,批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在场见人兄福五   叔永什任   侄清元   侄昆峰   田李信   在知见邻人吴纪生   张仕清   郑阿寿   田文盛   为中人张仕业   刘阿立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刘天喜   批明:昔余曾祖父奉承许家一派禋祀,及先父又奉承林家一派香烟,并本家亲房列位祭祀,以及祭扫坟墓忌神,所关要者不一其事。余素承先人遗嘱,此三层要事屡屡念念不忘,惟恐无以慰先人于地下,爰是克勤克俭,粒积多年,创此基业,永为祀田。特将此业交长子天禄、次子万盛掌管,俾其二人逐年轮流,永远为祭扫坟茔忌神,以及修理风水之费;日后倘有不肖子孙妄作为非等弊,决不得将此田业盗借典卖,以致废断此三层禋祀,及坟墓年节忌神等事。此业关系数家禋火,其事匪小,无论尔等后来不许擅自盗借典卖,即间有一、二亲朋亦不得私买;倘有不肖子孙要将此业卖出,亦望亲朋劝改留存,实为万世功勋。况乎有钱,岂无业产,假如万一有外人故违余约,而向余子孙盗借典买祀业者,便是不仁不义,自应绝子灭孙,载明永远存照,立批又及。   (三二)   立杜退番田尽根,并现租碛底,以及借顶银字人邱秋桂,今有自己向番承典茅抚喇社番阿道歪六万,同妹加六乌南海水田一处,坐土阿婆岭石角阿唇,东南自己壆为界,西北天神会田为界;四至界址同中带踏分明。兹因乏银凑用,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欲承领,托中引就于扬新义兄出首承领,当日凭中三面言定,照依时值退田价银二百二十七大员正足讫。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收明白,中问并无债货准折,亦无短少等情。自退以后,其田即交付于新义兄掌管收租,即番约内所有碛底现租借顶,任凭义兄向番清算转约换名,桂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物业委系自己向番承典之业,与他伯叔兄弟人等并无干涉。一退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人等永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赎;倘有上手来历不明情弊,系桂卖主一力抵理,不干承买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退番田尽根并现租碛底借项银字一纸,又付番约二纸,共三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桂父子实收到字内田价银母二百二十七大员正足讫,批照。   道光(乙巳)二十五年十月日。   在场胞弟学观   说合中人胞弟学祥   代笔徐龙光   立杜退番田尽根并现租碛底借项银字人邱秋枝   同收田价银男护   化铃玉   (三三)   立杜卖尽根水田山岗屋宇地基契字人王陈养、王俊养,先年承伯祖遗下有水田山岗两处,土名南势湖梅仔树下。其水田东至大圳直透为界,西至蔡、许两家田为界,南至许家田小圳为界,北至许家田直圳为界。又带东片山岗地基屋宇一座,间数不计,东至吴、董两家为界,西至吴家为界,南至吴家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带大坡圳水山塘水灌溉充足,风围、竹木、菜园、禾埕等项在内,递年配纳社租粟八斗正。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出卖,先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受,外托中引就与原典主刘永石官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陈养兄弟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水田山岗一切等项,随即照界踏明,交付永石官前去掌管收租,供纳社课,永远为业。保此业明系养兄弟承伯祖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复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养兄弟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人等永不敢言增言赎滋生事端。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水田山岗屋宇地基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垦契三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实领到契内银一百三十大员正足讫。   再批明:倘有上手年久垦约契字纸未曾交付,日后执出,作为故纸,不堪照用。   道光三十年二月日。   说合中李阿河   刘阿养   知见兄王接养   在见侄王阿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