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厅筑城案卷 - 第 16 页/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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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阙)大部会议得册开:捐银一千四百两以上并劝捐出力之捐职州同林国宝,给予加一级纪录一次;系从优仪叙,应请给予纪录三次,共应给予加二级。捐银一千两以上并劝捐出力之副贡生刘献廷,给予加一级;系从优议叙,应请给予纪录三次。其照例议叙之捐银一千两以上捐职同知江日暲,给予加一级。捐银七百两以上举人陈维藻,给予纪录三次。捐银一万四千两以上并劝捐出力之候选员外郎林国华,应给予道员职衔。捐银六千两以上并劝捐出力之进士候选知县郑用锡,应给予同知职衔。捐银一千两至一千四百两以上并董劝出力之监生吴国治、曾青华、民人吴文锐等,应与照例议叙之捐银二千两以上监生张惟明等各给予县丞职衔。捐银三百两至五百两以上并董劝出力之监生罗秀丽、周邦正、郑琛、苏国珍、民人林□簪、陈大彬、洪德梁、陈光义、王呈标、林维藩等,应与照例议叙之捐银一千两以上廪生郑环、监生李德修、周智仁、童生陈务滋、民人金福顺、赖士英、杨春瑞、杨琼林、民人刘仕忠等各给予盐运司知事职衔。捐银三百两至七百两以上捐贡生陈常勇、廪生王国柱、生员陈凤鸣、林逢源、王奠邦、郑廷珪、监生简朝阳、游于艺、张肇基、廖清波、游宗周、洪廷瑞、民人杜廷瀚、廖锦麟、林维精、何对、郑章瑶、王玺、高捷、周茶芽、李逢春、徐国祯、何宗焕等,各给予八品顶戴。捐银六千两以上已故生员林祥麟,礼部查定例:凡士民人等捐修公所,实于地方有裨益者,直省由该督、抚具题,造具事实清册送部;其捐银至千两以上者,请旨建坊,给与「乐善好施」字样,由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自行建坊等语;今福建淡水厅已故生员林祥麟捐修城垣,捐银一千两以上,应照例准其旌表,由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自行建坊,即给与「乐善好施」字样。捐银一千两以上武生周殿安、捐银七百两以上捐职营千总范成章,兵部查捐银一千两以上武生周殿安应给与外委把总职衔,捐银七百两以上捐职营千总范成章给予纪录二次各等因。具题于道光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旨:『依议,钦此』。
●张清禀明藉延事由并淡水分府签单
案下工总书张清,为藉延禀明事。
缘蒙宪谕饬修理城垣,着该总理经手承修,仍着下书在城督工等因,下书每日在城,督修坚固;现在十成七、八,尚有水关及未峻者,屡催该总理郑鸦舍多雇泥水匠,赶紧办竣。无如该总理持权在手,挨延月日,心存浮开;且近日又被风雨阻停。兹下书仍一面紧催该总理多雇泥水匠赶办报竣,禀请宪驾勘验外,理合禀明。伏乞大老爷电察施行,沾叩。十月十三日禀(按:本件虽未具年次,当在道光二十一年)
特授淡水分府曹,单仰对保差罗春立即赶催城工总理郑鸦舍即日多雇泥水匠,速将未修城垣及水关等项,的限五日务须赶紧修理坚固,一律报竣;并开具实需工料银元清折,禀复赴辕,以凭验工核销。该总理毋得任意迁延,致干提究不贷。火速火速。
一、单仰………。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十三日
●淡水分府谕给建坊
特授淡水分府曹,为谕给建坊事。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蒙布政使司郑札:『奉巡抚部院魏宪案,道光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准户部咨,福建司案呈:准礼部咨称云云(全叙)』等因。蒙此,查此案业经前分府谕饬具结去后,未据禀缴。兹据该职员具结禀请给发坊价前来;除在库款提出纹银三十两给发外,合行谕建。为此,谕仰职员林祥云立即遵照旌表「乐善好施」四字建坊,毋违。此谕。
一、谕仰…………。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
特授淡水分府曹,为付知事。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蒙布政使司郑札奉巡抚部院魏宪案:『道光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准户部咨福建司案呈,准礼部咨称云云(全叙)』等因。蒙此,查此案业经前分府谕饬具结去后,未遽禀缴。兹据林祥云具结,禀请给发坊价前来,除在库款提出纹银三十两给发外,合行付知。为此,付仰户总书张震,立即遵照,将林祥云承领坊价银三十两记入库簿交代,仍归入奏销案内报销,毋违!此付。
一、付仰………。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