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厅筑城案卷 - 第 13 页/共 16 页

一、北门炮台二座,计用甓砖四千块。每块价银五分,共银二百两。   一、北门炮台二座,该用螺壳灰五十二石。每石价银五钱,共银二十六两。   一、北门炮台二座,计雇泥水大工一百四十四工。每工给工食银一钱五分,共银二十一两六钱。   一、北门炮台二座,计雇泥水小工三百工。每工给工食银八分,共银二十四两。   一、北门水洞二个,各高四尺三寸,实三尺二寸;计用大石版四十八丈。每丈价银五钱,共银二十四两。   一、北门水洞二个,各用中石版五十丈,共计一百丈。每丈价银三钱,共银三十两。   一、北门水洞二个,计雇石匠七十二工。每工给工食银一钱五分,共银一十两零八钱。   一、北门水洞二个,计雇小工二百四十工。每工给工食银八分,共银一十九两二钱。   一、北门水洞二个,计用螺壳灰五十四石。每石价银五钱,共银二十七两。   一、北门堆房一座、四间,填筑基址,计用本地碎石五万二千觔。每万觔价银二两,共银一十两零四钱。   一、北门堆房一座、四间,计雇泥水大工一百四十四工。每工给工食银一钱五分,共银二十一两六钱。   一、北门堆房一座、四间,计雇泥水小工二百八十八工。每工给工食银八分,共银二十三两零四分。   一、北门堆房一座、四间,计用栋梁二十八枝,长一丈四尺。每枝价银八钱,共银二十二两四钱。   一、北门堆房一座、四间,计用门窗等项木枋三十八块。每块价银四钱,共银一十五两二钱。   一、北门堆房一座、四间,计用木桷三百二十枝。每枝价银一钱一分,共银三十五两二钱。   一、北门堆房一座、四间,计用木栉三百二十枝。每枝价银一钱一分,共银三十五两二钱。   一、北门堆房一座、四间,计用桷钉门刈,计重五十觔。每觔价银一钱二分,共银六两。   一、北门堆房门锁垂鱼等项,共银五钱。   一、北门堆房一座、四间,计雇木匠七十二工。每工给工食银一钱五分,共银一十两零八钱。   一、北门堆房一座、四间,计用甓砖二千块。每块价银五分,共银一百两。   一、北门堆房一座、四间,计用瓦一万九千六百片。每片价银四厘,共银七十八两四钱。   一、北门城内水沟外水濠一道,长二百二十丈,阔八尺,深七尺;计雇小工三千九百八十七工。每工给工食银八分,共银三百一十八两九钱六分。   一、移改北门道路,阔一丈二尺,统共长一百八十七丈,计用本地碎石五万八千五百觔。每万觔价银二两,共银一十一两七钱。   一、移改北门道路,计用甓砖一千五百五十块。每块价银五分,共银七十七两五钱。   一、移改北门道路,计雇小工挑砂土三百五十六工。每工给工食银八分,共银二十八两四钱八分。   ——以上北门一段,总共用工料银三万八千五百二十一两三钱四分二厘。   统合全城四门工程,共享工料银一十四万七千四百九十两零八钱七分八厘;以一四折番银,二十万零六千四百八十七元二角二瓣九周二尖。   道光九年□□月□□日册底。   ●兵丁民人领状   具领状提标兵丁陈飞元,今当大老爷台前,元领得北门炮屋修理工本银二十大员。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道光九年九月□□日,具领状提标兵丁陈飞元   具领结状人蒋传祖,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祖承买江禧春旧北门炮台地基起小店一间,原契本未投税;即同园契,向吴神求借银为胎。今蒙清厘炮台地基,祖本不应买,仰邀赏给番银四十元,以为工本之资,该祖领回;祖甘愿将炮屋献出,以后原契永作废字。不敢冒结,合具领结状是实。   道光九年九月□□日,具领结状人蒋传祖。   具领状标下建宁目兵张廷荣,今当大老爷台前,荣领得西门炮屋修理工本银十大元。不敢冒领是实。   道光九年九月□□日,具领状目兵张廷荣。   具领状本城民张长,今当大老爷台下,长领得北门炮台工本银十五大员。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道光九年九月□□日,具领状本城民张长。   具领状人本城内黄福,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屋价银六十大元,情愿将福前就旧北门内官地起盖店屋拆还归官,领银别创。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道光九年九月□□日,具领状人黄福。   具领状人本城内黄桂香,今当大老爷台前,□得屋价银四十元,情愿将香前就旧北门内官地起盖店屋折还归官,领银别创。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道光九年九月□□日,具领状黄桂香。   ●福建布政使司札淡水厅   钦命福建布政使司惠,为奏闻事。   案奉宫保总督部堂孙宪札:『道光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准工部咨营缮司,案呈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孙奏「福建淡水厅城垣并社稷等坛庙年久坍塌,业据官绅等捐修完竣,请分别议叙」一折,道光十年七月初十日奉上谕:「孙等奏官民捐建城垣等工完竣,请分别奖励一折。台湾府淡水厅城垣本系土堑,因年久倾圮,该处绅民捐资改建石城,现已兴筑完固并修建社稷坛、山川坛及龙神庙、书院、名宦各祠宇等工同时报竣,用银十五万四千七百三十七两零,除该督、抚及道、府、厅县各捐养廉外,该绅民等踊跃输将,有裨公事,自应量予恩施。所有捐银三、四百两以及一、二千两以上之张惟明等三十七名,俱着该部照例议给顶带,并酌加议叙;其总理城工之候选员外郎林国华、进士候选知县郑用锡、生员林祥麟等三名与以次出力之董事、职员林国宝等十五名,俱着交部从优议叙。至督办工程出力之署淡水同知准升噶玛兰通判李慎彝,着赏加知州衔;署竹堑巡检咨补彰化县猫雾捒巡检易金杓,着赏加县丞衔,以示奖励。该部知道。钦此」。钦遵抄出到部。相应移咨闽浙总督遵照,并转饬将前项工程作速照例造具册结,送部查核,并知照户部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查淡水城垣完竣,先据该司取造工料册结、图说详送,业经抚部院恭折会奏,并将册结、图说随咨送部,钦奉朱批上谕各在案。今准前因,合就饬行备扎到司,即便查□通详请咨覆部;一面移行台湾道府,饬知均勿违延』。又为咨取事,奉宫保总督部堂孙宪札:『道光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准吏部咨文选司案呈本部咨前事一案,相应抄单咨取可也;计连单一纸,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饬行备札到司,即便遵照查案办理通详,毋违』各等因,计粘单。   奉此,当经移行遵照各□案。迄今日久,未据该厅造具履历确册详送,无凭核详请咨。除再抄单行催,为此仰厅官吏即便遵照前檄吏部咨粘单事理,克日造具履历确册详送,立等核详咨部办理。毋得违延!速速。此札。   计抄录原奉吏部咨粘单一纸。   道光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道光十年七月十二日,内阁抄出初十日奉上谕:『孙尔准等奏「官民捐建城垣等工完竣,请分别奖励」一折,台湾府淡水厅城垣本系土堑,因年久倾圮,该处绅民捐资改建石城、现已兴筑完固并修建社稷坛、山川坛及龙神庙、书院、名宦各祠等工同时报竣,共享银一十五万四千七百三十七两零,除该督、抚及道、府、厅县各捐养廉外,该绅民等踊跃输将,有裨公事,自应量予恩施。所有捐银三、四百两以及一、二千两以上之张惟明等三十七名,俱着该部照例议给顶带,并酌加议叙;其总理城工之候选员外郎林国华、进士候选知县郑用锡、生员林祥麟等三名与以次出力之董事、职员林国宝等十五名,俱着交部分别从优议叙。至督办工程出力之署淡水同知准升噶玛兰通判李慎彝,着赏加知州衔;署竹堑巡检咨补彰化县猫雾捒巡检易金杓,着赏加县丞衔;以示奖励。该部知道。钦此』。钦遵抄出到部。除赏给升衔各员,本部遵旨注册外;查此案应叙绅民,未据造具履历清册送部,无从查办。应行文该省,查明该绅士捐职、捐监年月日期并年貌、三代,造具详细履历清册,送部再行办理可也。   ●淡水同知遵札申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