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战辑选录 - 第 3 页/共 5 页

复日本全权办理大臣陆奥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七日)   迳复者:顷李参议等回称:贵全权办理大臣商允在四日以内回覆,或将约内各款全行承允、或将某款更行商酌等因。本大臣虽受伤静养,而和约事宜关系重大,不得不力疾筹商;务望即刻将条约全开专员齎送,以便逐细查阅。或将各款承允、或将某款更行商酌,即于本日某钟点接到后,于四日内某点钟回复可也。此颂日佳!   覆伊藤、陆奥和约底稿说帖(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大清帝国大皇帝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覆大日本帝国大皇帝全权办理大臣所拟和约   底稿说帖   承示约稿,限四日内作复;当经力疾逐细查阅。其最有关系之款,尤为竭力考究。然终恐受伤之后,精神尚未复原,本大臣实恐无以上对朝廷倚畀之重。设此说帖内回覆之语有不周不备之处,实因伤疾未愈,力不从心;尚祈贵大臣原谅!数日之后,必能一一详复也。今将约稿大意合为四大端,以免逐条应对之烦。所谓四端者,即一、朝鲜自主,二、让地,三、兵费,四、通商权利。   一、朝鲜自主。中国已于数月之前声明,欲认保朝鲜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局外之国。此次立约,自应载入;惟日本亦须照认。日本所拟约文,自应酌改。   二、让地。查日本所拟讲和条约序文,内有「订定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杜绝将来纷纭之端」等语;是第二款内自应照此办理。今查拟请所让之地,如果勒令中国照办,不但不能杜绝争端,且必令日后两国争端纷纷而起,两国子孙永成仇敌,传之无穷矣。我辈既为两国全权大臣,不能不为彼此臣民深谋远虑;自应立一永远和好、互相援助之约,以保东方大局。中、日系紧邻之国,史册文字、艺事、商务一一相同,何必结此仇衅!国家所有之地,皆列代相传数千年、数百年无价之基业;一旦令其割弃,其臣民势必饮恨含冤,日思报复。况奉天为我朝发祥之地,其南边各处如被日本得去以为训练水陆各军驻足之地,随时可以直捣京师。凡在中国臣民览此约文,必曰「日本取我祖宗之地以养水陆之兵,为乘隙蹈瑕之计;是欲与我为永远之仇敌也」。且彼此边界,必多设炮台、多养水陆各军以资防守,所费不赀。而两国无赖之徒,皆以彼此交界为逋逃薮,藉端生事,无所不为;添出无数交涉案件。日本与中国开战之时,令其公使布告各国曰:『我与中国打仗,所争者朝鲜自主而已,非贪中国之土地也』。日本如果不负初心,自可与中国将此约稿第二款并以下所指各款酌量更改,成为一永远和好、彼此援助之约;屹然为亚洲东方筑一长城,不受欧洲各国之狎侮。日本如不此之图,徒恃其一时兵力任情需索,则中国臣民势必尝胆卧薪,力筹报复。东方两国同室操戈,不相援助,适来外人之攘夺耳。   三、兵费。此次战事,中国并非首先开衅之人;战端已开之后,中国亦并未侵占日本土地。论理,似不当责令中国赔偿兵费。惟上年十月间我政府因战争不息,美使愿出调停,有允偿兵费之说,原为息事安民起见。本年正月二十三日,又由日本电致美国驻扎北京公使,声明如所定数目公道,本大臣自当应允载入和约款内。惟据日本声称:此次战事,日本之意在于欲令朝鲜自主。然中国于上年十月二十五日业经声明,愿认朝鲜自主;是纵使勒令中国赔偿兵费,亦只应算至中国声明愿认朝鲜自主之日而止。过此,不应多索。且估定兵费数目,亦应酌量中国财力能否胜任。如中国财力实在短绌,一时勒令立约画押,后来不能如数赔偿,日本必责中国以负约之罪,兵端必因而复起。现查日本所索兵费数目,必非中国现在财力所能偿;现如将内地赋税加增,百姓必至相率为乱。盖国家屈志求和,百姓已引为深耻;如复横征暴敛,贫民岂能相安!如将洋关之税加增,而现在未届修约之期,各国何能应允!且一时纵可修约,必待各国众谋佥同,方能开办;亦属绥不治急。至商借洋债一节,亦必以新关税款为质。查西历本年三月初一日江海关税务司报称:因借洋债以为战饷,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五年新关应认还洋债关平银三百九十三万七千四百二十两、九十六年应认还六百二十八万一千六百二十两、九十七年应认还五百一十四万二千二百三十八两、九十八年应认还三百六十四万四千五百一十六两、九十九年应认还三百五十二万七千五百四十六两;二十年之内,应由新关认还洋债七千八百零一万七千一百零三两。此系西历本年三月初一日新关应行认还洋债之数目,本年三月以后中国所借洋债尚不在此数之内。中国从前借款甚易,利息亦轻;自中、日交兵以后,洋商居奇,中国借债声名大为减色,洋债行息周年竟至七、八厘半——其六厘之债为数不多,且须折扣。据殷实银商云:中、日和局已定后,中国如拟借洋债,不折不扣周年之息非六厘至七厘不可。自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年至九十三年新关所收正税及子口半税并洋药厘金拉算,每年约得关平银二千二百五十四万八千一百五十两,中间六成应拨归各省督、抚作本省公用。如将此款挪移作赔偿兵费之用,则各省公费必须另筹款项。加赋添税,而百姓不愿;如借洋债以偿日本,周年行息六厘半,连本带息限二十年还清,必须关平银六百九十兆。如此钜款,岂中国所能赔偿!且和局已成之后,中国必须办理善后事宜,在在需款。即如遣散兵勇,皆成游手,抢劫生事,国家自必设法弹压。且百姓不以国家之屈志求和为然,亦必愤而思乱。国家办事,必更棘手;不但新添之税难收,且恐原有之税旋失。故必仿用西法,训练陆兵;造船简器,重整海军:方可自保其利权。夫练兵、造船二事,非有钜款可指,何从措手!如中国一面须赔兵费、一面须练陆军海军,何能有此财力!至中国拟办内地一切兴利便民之事,更无论矣。故非请日本将拟索兵费之数,大加删减不可。且日本所索赔款既名为兵费,似即指此次用兵之费而言。其迄今所费,详细数目未睹官中簿籍,虽非外人所能周知;然较之日本所索之数,恐不及其小半。日本新报,班班可考;似可得其兵费大概之数。如稍有错误,应请贵大臣代为更正。查兵端未开之先,日本大藏省计存现洋三十兆元,中间计用多少作为兵费,外人虽未确知,今姑将全数作为兵费而论。迨兵端既开,日本复借国债洋一百五十兆元作为兵费。西历本年二月二十日,日本首相伊藤伯爵于广岛和议不成之后回至东京,在下议政院宣言曰:『照战后现在情形而论,不知和议何时能成。从前所筹兵费,恐因日后战事不休,必将告罄;是以不得不请诸公预先筹及』等语。据此而言,是第一次国债洋一百五十兆元当时尚未用尽,非至战事不休,一时无从告罄。且日本字新报内称:新筹之款,现在并无用处;须待至西历本年六、七月间,方需此款。首相伊藤乘议院未散之先,令其预筹,并非一时急用也等语。西历本年二月二十三日,东京英字新报云:第一次国债洋一百五十兆元,中有五十兆元股票尚未销售;其八十兆元股票虽经售出,而银洋究未收齐等语。此外,尚有民间报效之款--如大藏省存款、所借国债等项,统共合算,日本与中国用兵所费迄今似必不能过一百五十兆元之数。且日本此次用兵既已得胜,所得中国兵船、军械、军需折价,为数甚钜;自应从拟赔兵费中划出扣除。且限年赔费复行计息,更属过重不公;亦难照办。本款既钜,复以子母相权;中国财力有限,曷克胜此!尚望贵大臣详细思之。   四、通商权利。此款专索通商权利,情节极为繁重,非一时所能遍加考核。以下所陈各节,只照现时所见得及者而言,随后自应商酌增改。惟望贵大臣览此说帖,便知此款中国既有可以照准之处,亦即有必加更改之处,方能照准也。前此通商条约,一经开战,即作罢论。和局既成,自应另立新约。中国之意,亦愿以中国与各国现行之条约章程作为底本;惟开端,应将「两国优待,彼此相同」一句叙入第一条。第二条应答之语,现请暂缓作覆。第三条「据将子口半税减作值百抽二五,并据将一切税钞豁除」等语,查子口半税本系值百抽二五,今将五数除去,是每百两除去五钱。查日本此约,拟向中国索赔兵费钜款,非中国现时财力所能胜任;所有中国饷源,不但不当令其壅塞,且应为之代筹开源之法:是议减税,不如议加税矣。且现在日本方与欧、美各国修约加增税则,岂有令中国将本来甚轻之税再行减轻之理!至洋货一经进口卖与华人之后,尚欲令其免纳一切税钞,此为各国公使久在北京历年要求而不得者;盖所谓「并无公道」故也。最保通商权利者,莫如英国;最善谋利者,莫如英国之商人。英商屡怂恿其公使以免厘为请,迄无成议者;以其短于理也。英国公使额尔金带兵进京,盘踞都城,以战胜攻取自居,气焰甚大;要盟之下,何求不得!而不肯以洋货免厘为请;曰:『洋货既入华人之手,英人何能保其免纳厘金。此理所未解,是以不愿为之代请』。此语见一千八百七十一年「英国修定天津条约蓝皮书」第四百四十三页,英国通商部所以监理英国与各国通商之事者也。英国外部令其查核此事,亦云:『洋货既入华人之手,尚欲令其免纳厘金,英国国家不当为其代请。查通商条约并无此款,内地土货既应遇卡抽厘,洋货何能独免!纵条约显有此语,亦不可遵;何况并无此约』(见以上「蓝皮书」第三百四十七页)。威妥玛驻京充当英国公使甚久,人甚能干,中国商务极为熟悉;常谓『厘金一税,与英国之进款税相仿;外人何可挑剔!国家所入不敷所出,自有随时征税之权;旁人何可厚非!今若令各省督、抚将厘金除去,用费将从何出!如令中国商人领有洋人之护照,便可在中国境内运货纵横无阻,其理更为不公』云云(见以上「蓝皮书」四百四十四页、四百四十七页)。以上数公所陈之说,极为秉公合理。想贵大臣见之,亦必深以为然,自可将此款更改,只令洋货在洋商之手时方行免厘。此系照最优待之国之约章办理,日本亦应足意。第四款所陈之事,无论是否公道,即以办事谨慎而言,亦未见其得计。夫洋商既非地方官所能管辖,而竟深入内地暂行居住;距通商口岸既远,该国领事鞭长莫及,地方官更觉为难。从前英商亦以此事为请,威妥玛告之曰:『此事贪多务得,我万不能准;洋商既不归地方官管辖,即不应请办此事。如洋商聚集内地太多,势将购地作为租界,岂非又添枝节』云云(见以上「蓝皮书」第四百三十五页、四百四十九页)。第六条所指之利益,系指机器进口、改造土货而言;驻北京各国公使久经议过,未邀准行。洋商在中国改造土货,久有例禁。各国以此系中国自主之权,亦即听从中国。如准洋商在华改造土货,势必尽夺小民生计;于华商所设制造厂所,极有妨碍:国家自不能不出力保护。此事关系中国经久章程各国公共之事,不能因一时战争,遽行更改也。至日本国臣民在华改造土货、运入内地免完税课一节,于向例既有歧异,即属窒碍难行。如果中国以此等利益准予日本,各国皆援「一体均沾」之例,则华商之制造厂所立即挤倒矣。第八款末云:「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交换以前,日本国仍不撒回军队」等语;此款既不公道,又属过虑。第六款内本有「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等与清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等语;既有此款作保,即不必以不撤军队为词。   以上各节,系本大臣将贵大臣交来和约底稿细加察阅之意见;所限时日无多,伤病又未平复,本大臣今已力疾作复,如此直言无隐,似亦不能再求详密。至关系稍轻之款并未逐细作复者,诚以四大端彼此意见如果相同,其小节细目自可随时相商。   本大臣尚有一言效其忠告,惟贵大臣恕而听之!本大臣回溯服官中外近五十年,现在自顾晚景无多,致君泽民之事,恐终于此次之和局。所以极盼约章一切妥善,毫无流弊;两国政府从此永固邦交,民生从此互相亲睦,以副本大臣无穷之愿望。今和局将次议成,两国民生后来数世之造化命运,皆在两国全权大臣掌握之中。故宜遵循天理,以近今各国大臣深谋远虑之心为师法,而保两国生人之利益福泽,方能克尽全权大臣之职分。日本现在国势已甚强盛,而人才众多,尤为方兴未艾。今日赔费数目或多或少,今日思得兵力所到之地以增幅员或广或狭,皆属无关紧要。至于中、日两国官民日后或永远和好、或永远雠仇,则有关于日本之国计民生者甚大,不可不深思而熟虑之也!本大臣为中国头等全权大臣,自能代中国决计与日本全权办理大臣订一周密完善永远和睦之约章,俾将来嫌隙无从而生、衅端无从而起。如此和局,订约者不但不遭后人之唾骂,亦且与有光荣;庶东方两大国百姓日后永远和睦,彼此相安,福泽绵长,实基于此。望贵大臣熟思而图利之!   照译伊藤等东文覆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当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一日会议之时,提出和约条款。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欲将该条约全案一并开出之意,反覆陈说;是以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即照来意开具条约,全案抑或某款尚须商酌之处,约于四日内为限,请即回覆等因。讵料兹接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所覆之处,不过缕述大清帝国之国内情形,请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更加察酌;不但不能视为回覆我国政府所具条约之意,且须如何商酌亦未说明。至于大清帝国国内之情节如何,当兹议和之时,固不必具论。况因战后索款,自与寻常事件不可同日而论。故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将所开之和约底稿,再请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或全案或按条可否之处,即请明覆!如有商议改易,亦请一一开明条款为望!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在下关。   照译伊藤等英文覆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一日,大日本帝国大皇帝全权办理大臣陈明:送交和局条款,理宜商定会议之法,俾和约底稿可以按条送交大清帝国大皇帝头等全权大臣,或按条允许、或某条不允。为此按条次第办结之法,惟中国全权大臣再三说明和约底稿必须全册送交,日本全权大臣因顺从其意起见,即遵照办理,将和约底稿全册送交,并与中国全权大臣约明限四日内中国全权大臣声明或全数应允、或某某款不能应允。现在查阅中国全权大臣所交之说帖,见其中为只将中国自家为难之事详细陈叙,并嘱日本全权大臣将和局条款再行细想;日本全权大臣殊为失望!所交说帖,不但并非和约底稿复答之词,且亦未将中国全权大臣所欲之意说明。总之,中国自家为难之事,并不在此次会议时应议之列;用兵以后所索之款,并非寻常议事所可比。不得不将此意再行声明。日本全权大臣惟求将此意申说明白,中国全权大臣勿庸再有延缓,即将已交之和约底稿能否全数应允、或某某款不能应允,实在说明。如欲有更动之处,亦请写在款式也。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在下关。   第一次拟改日本和约底稿(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大清帝国头等全权大臣复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说帖   三月十五日承示以本大臣前于本月十一日送交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之说帖,未副所期;本大臣殊属抱歉失望!该说帖并非专陈中国自家为难之事,原系考究日本送来和约底稿尤为紧要条款,所有意见皆经载明。兹欲确合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之意,俾其便益,特即另拟约稿一册,与贵大臣送来之约稿条条相对;其新添之十一款,谅贵大臣必以为可行。该册另拟约稿,据现在会议情形而言,已尽全权大臣责成之力量。如中间仍偶有遇贵大臣意见不能尽合之处,如经两国全权大臣晤面会商,想即易于就绪。现在停战日期所剩无多,惟望贵大臣速订会议日期,勿再稍有延宕是祷!   第一款:中、日两国公同认明朝鲜为自主,并公同保其作为局外之国。约明或干预朝鲜内务于其自主有碍、或令修贡献典礼于其特立有碍者,嗣后概行停止。   第二款;中国允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上所有城池、公廨、仓廒、营房及一切属公物件让与日本:   第一,奉天省南边四厅州县地方:一、安东县;二、宽甸县;三、凤凰厅;四、岫岩州。以上四厅州县所有四至,均照原有界址为据。   第二,澎湖列岛。北至北纬二十四度止、南至北纬二十三度止、东至英天文台东经一百二十度止、西至英天文台东经一百一十九度止,应照英国海图该经纬四线相交所成小方形之内;兹特声明,以免相混。   第三款: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交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划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中国允将库平银一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偿给用兵之费。该款分为五次交完;第一次交二千八百万两,嗣后每次交一千八百万两。第一次,约在本约批准交换后起计六个月内交清;其余四次,每次交款之期均与□次相隔一年。共计本约批后,四年半内一律交清,或于期前交付,均听其便。   第五款:中国让与日本地方之居民,如欲迁往所让境外居住者,听其任便变卖产业物件退出界外,并不因此勒令输纳公捐、税钞等项。今订明自此约批准互换后,予限两年,俾其办理此事。限满之日,其尚未迁徙者,日本可视同日本臣民。至中国臣民已由所让之境退出并不侨居其地而产业物件仍在所让境内者,应由日本政府一律优待保护,与日本臣民之产业物件无异。   第六款:两国前此所有约章,均以战停废。今中国、日本约明自此约批准互换之后,各派全权大臣会商订立水陆通商章程。其新订约章,即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所有口岸、行船、税钞、趸货、输税等项,悉照中国所待泰西最优之国无异。又本约批准交换之日起,新订水陆通商约章未经批准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商务、行船、边界通商工作、船只臣民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其中国政府官吏、商务、行船、边界通商工作、船只臣民等,与日本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亦当一律无异。   策七款:日本除照本约第八款暂行占守军队外,其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交换之后一个月内,全行撤回。   第八款: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俟本约所订应贴军费第一、第二两次交到,日本立将军队一半撤回;末次军费交清,立即全撤。   第九款:本约批准交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国所还俘虏,并不加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国臣民,即行释放。并约从此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国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本约一经中、日两国全权大臣画押日,应即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现为预防将来中、日两国更有争端战事,或因解释此约、或遵行此约彼此歧异,又或会议、或解释、或遵行第六款内所云之通商行船条约、边界通商条约两国政府意见不合,非会议、公牍所能办结者,两国约明应公请友邦保荐公正人代为决断。如两国所拟请之公正友邦仍不能合,则由美国总统保荐一人充当公正人代为决断。两国约明公正人所下断语,必当信实遵行。   第十二款:此约俟进呈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御览以为妥协并御笔批准后,定于某处、某年某月某日互换。今欲有凭,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以昭信守。   某年某月某日在下关订,共计四分。   照译伊藤面交英文说帖和约序文(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日本全权大臣不愿将原拟和约序文更改。   第一款,日本全权大臣以为此款应照前次送交中国头等全权大臣之约稿内所开之第一款办理,日本全权大臣查核中国头等全权大臣所拟改之。   第二款,实在不能照办。然尚愿将日本所原拟者更改如左: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第一,下开划界以内之盛京省南部地方,从鸭绿江口起,溯该江流以抵安平河口;从此划线而抵凤凰城、海城及营口。以上所指名之地,皆在所让境内。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境内。第二,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各岛屿。第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柏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至百二十度及北纬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四款,日本全权大臣不能按照中国全权大臣所拟者办理。然愿将原拟之款更改如左: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日本国作为赔偿军费。该赔款分作八次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之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之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不论何时,或将该赔款全数、或将几分先期交付,均听中国之便。   第五款,日本全权大臣不能应允拟改之第五款。   第六款,日本全权大臣不能按照拟改之第六款办理。然允将原拟之款更改如左: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交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章程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文。又本约批准交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等。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庆府;三、江苏省苏州府;四、浙江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重庆府;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借栈房存货,中国官员勿得从中干预。第四,日本臣民在中国输纳税钞及规费可用库平银核算外,亦得以日本官铸银元照标明之价输纳。第五,日本臣民得在中国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止付所订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条,日本全权大臣不能应允拟改之第七款。   第八款,日本全权大臣不能应允拟改之第八款。然允将原拟之款更改如左: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俟本约所定应赔军费第一、第二次交清并通商行船约章批准互换之后,中国如将海关进款应允妥商作为尚未交清应赔军费本利之押质,日本即行撤回军队。如无此项押质,其军队应俟军费一律交完,方行撤回。但通简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日本仍不撤回军队。所为日本军队暂行占守一切需费,应由中国支办。   第十款,日本全权大臣查此款应仍照原拟。   第十一款,新增;日本全权大臣不能应允此新增之款。   照译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来函(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即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七日)   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伯爵李阁下:昨日递交改正和约条款时面陈之语,理宜再用函牍申明。查所为昨交和约条款,实为尽头一着;中国或允或否,务须于四日内告明。其四日限期,系从昨日算起。本大臣前接贵大臣说帖中论日本原拟和约条款为难情形,日本全权大臣因而细加斟酌,将原索之款直减至无可再减,实为体谅贵大臣所陈种种为难情形;如果日本仍索原拟之款,中国必有许多难处也。原拟军费,现已减去三分之一;交付之法,亦视前拟为较松。暂行占守地方,前拟两处,今已改为一处。嗣后中国如不愿以地方为押质,亦可将关税款为押质以代之。请免厘税并他项内地税一条、并黄浦口挖深拦江砂一条,均全行删去。以上减轻各款,系因贵大臣以中国库款支绌为难情形详细见示,故日本亦即不肯坚持原议也。至让地一节,日本亦极力不肯多索,故较之原拟已减去不少。夫战事持之愈久,则花费愈多;此节本大臣屡向贵大臣申明。日本现在所能允从之款若迟之又久,即不能允从矣。特此奉布,并颂崇祺!伊藤博文。   覆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伯爵伊藤博文阁下:昨承惠函所论会议和局进步端倪,兹为中国国家并本大臣起见,理应简明布复,方足以昭公允。查前由贵大臣嘱本大臣将所索和款中国实在应允、不应允先行函复,日本全权大臣方能与本大臣晤面会商和款一节,应请熟记勿忘。今于第一次晤面会议和款,本大臣应与贵大臣面谈之语尚属含意未伸,而日本已将现在贵大臣所催促之尽头条款见示。按照如此情形,将来并不能说已先予本大臣以陈明中国国家意见之机会,而后日本方以尽头条款见示也。查日本将原拟索款稍为裁减,实堪欣悦!惟现索之数仍远过于用兵所费之数,且如此重任,中国力不能胜;而中国所拟将来改变内政、利国便民之举,必因之而俱废。至让地一节,贵大臣所称大加删减等语,尤为本大臣所未喻。查日本尽头条款内所拟之划线除略有裁挪外,奉天南边所有日兵曾踞之地,均已包括无遗;且格外复索日兵所未到之富庶险要省分如台湾者,此实各国议和所未闻、交涉成案所未有。至通商优例一节,日本全权大臣将经驳各条酌量删去,本大臣固应承认日本全权大臣所办之得体。惟尽头条款内所索商务之款,仍有未见向例、未昭公道之处--如拟以军队占守中国地方,胁威商酌;彼此意见如有异同,不肯听从公正友邦判断;商约未行之先,日本商民之在中国者索照泰西最为优待之国一体优待,而中国商民之在日本者并不肯认明一律优待;日本商民在离开通商口岸之内地可租栈房、可运进口并可采买土产,不由华官干预;日本商民可在中国随便何处设立制造厂,所造之货并不完内税;以及请准日本银元照标明之价完纳税费之类是也。以上所陈各节,并非徒资辩论。不过因会议和款祗有前日一次,日本已将尽头条款交出;本大臣不得不将当日面陈之语择其简要,用函重述一遍。务望贵大臣详审熟思,于贵大臣面约下次会议时见告;届时,本大臣当将朝廷旨意钦遵作复日本所拟之尽头条款也。   照译日本全权大臣伊藤来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大清帝国头等全权大臣伯爵李阁下:昨日惠函,业经接到——即系回复本大臣前日之函。查本月十一日——即中历三月十七日本大臣作函命意所在,即系日前面告之语重述一遍;冀贵大臣于现时实在情形,历历深晓。至于贵大臣前此陈说之语,本大臣业已慎思深虑,故将原索之款加以裁减,是此次日本国家索款实为尽头一着。所宜回复者,惟有允、否两字耳。此节之意,本大臣愿贵大臣详察之也!循诵来函,既称贵大臣复函之意并非徒资辩论,而于日本国家尽头索款及所会议规模加以评议,并令本大臣于贵大臣所指驳者详审熟思等因;诚恐贵大臣于本大臣命意所在尚有误会,应再行申明。所有本大臣于本月初十日--即中历三月十六日面交条款实系尽头一着,无可再商。战后索款,与寻常商议之事不同。日本全权大臣因关切大局,格外和衷;姑许贵大臣将国家索款加以辩论;今实已让到极处,无可再让。如此苦心,如复不蒙相谅,则以后若有变故,本大臣可有辞以自诿矣。现在欲免后来误会,本大臣尚有一言相告。此次本大臣未允将日本索款重加考究者,并非以贵大臣驳辩之语为然也。顺颂崇祺!伊藤博文。   致日本全权办理大臣伊藤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迳启者:前与贵大臣约,拟于今日四点钟复行会晤,商定一切。今有不便之处,定于明日四点钟会晤可也。此颂日佳!李鸿章。   两国全权大臣第四次问答(已见本丛刊第四三种「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一九~三一页)   两国全权大臣第五次问答(已见本丛刊第四三种「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三一~五四页)   和约汇登   「字林报」得官电云:中、日两国新订和约,共十三条。其大意若曰:(壹)台湾让于日本,以批准后二阅月为期。(贰)辽东七州县改隶日本,营口亦在其列。(叁)中国以库平银二百兆两(即二万万两)给日本以为兵费。计批准后六个月,先付五十兆两(即五千万两);阅六个月,再付五十兆两;余分六年付清,年息五厘(按第一期应付息款已需银五百万两,惜哉);三年付清,不取息。(肆)苏州、杭州、沙市、重庆,新开通商码头。其余各内地,悉准各国商人任便贸易。(伍)城乡镇市之合宜者广设纺织局等类,中国毫不禁阻。(陆)二阅月后,两国各遣大臣划分界址。(柒)日本派兵八千戍于威海卫,中国岁给饷银五十万两;偿款付清之日,即撤戍兵。(捌)两军俘获之人,即日互相交还;彼此并不苛待,亦不根究。(玖)朝鲜为自主独立之国。(拾)通商条款,以画诺后六个月内妥定。前订息兵约,再展三礼拜,以待中国批准。(拾壹)择期四月十四(即西五月八号)在烟台换约。(拾贰)寓日华人,归日例统辖;寓华日人,仍照旧约归日官约束。(拾叁)中国允不遣使至朝,致有骇异之事;朝鲜人至华,亦与政府不涉(如进贡之愿)。此外,另订一中、东互相辅助之密约;若有不利于两国者,彼此同心玫守,朝鲜亦与其列。此项密约俟正约定后施行,各不宣露于外。照此相辅之密约而言,大抵中国多聘日本之长于兵事者教习陆师,有时或竟允日将统领中国海军。并闻约中另有一条,中国许用新法整顿文武各官之积弊。盖缘日本曾经指明,若中国仍率旧章,无论与何国有事,断不能冀其战胜也。   「申报」录电传简要原约云:(壹)朝鲜自主,贡献尽废。(贰)割地。(叁)划界。(肆)赔款二百兆。(伍)割地,限两个月让出全台。(陆)通商条款,悉照泰西外,添五款:计日本臣民往来侨寓苏、杭、重庆、沙市四口从事商业、工艺制造;一也。日大轮船驶入上开各口;二也。进出口货暂存栈房,俟出货时完税;三也。日本臣民得在口岸城邑从事工艺制造,又将名机器任便制造;四也。日本在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即照日本运入之货物一体办理;五也。(柒)日本撤兵限三个月,中国两个月。(捌)威海卫抵押。(玖)两国释回俘虏。(拾)批准换约后息战。(拾壹)批准后,在烟台换约。   「申报」续得津信补和约原文云:(壹)中国认明朝鲜自主。(贰)奉天南境各地从鸭绿江溯江抵安平河口,又从安平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以辽河中心为界,割畀日本。(叁)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俟本约批准后,两国应各派二员前往公同划定,限一年竣事。(肆)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赔偿日本军费,于七年内分八次交清。(伍)本约互换后限二年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之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从变卖田产而去;限满未迁,酌宜视为日本臣民。其台湾一省,应于本约互换后两月内交接。(陆)本约互换后,两国速派全权大臣会订通商行船条约。所有中国已开口岸外,应于湖北荆州府之属沙市、四川之重庆、江苏之苏州、浙江之杭州添设通商口岸。(柒)日本军队驻中国境内者,于本约互换后三个月撤回。(捌)约内所订条款,听从日本军队暂守威海卫以为质。(玖)本约互换后,两国应将所有俘虏尽数各交还本国。(拾)本约互换日起,按兵息战。   「沪报」译「字林报」云:中、日约款,另有二条;(壹)中国准日本遴选贤大臣二员为军机处帮办。(贰)中国制造局各延一日本干员为会办。   「沪报」又录燕台电云:当俄舰逼阻换约之际,以六款要日本:(壹)朝鲜仍属中国。(贰)日本攻取各地悉还中国。(叁)于中国允偿兵费内提出三百万两抚恤辽东等处受害华民。(肆)日本在威海卫刘公岛等处所得中国战舰等物,凡系丁汝昌力竭献奉、非由交战而夺得者,悉还中国。(伍)(陆)未详。并限于四月二十五日(西五月十九日)以前作答云云;恐传之非其真也。   官电:皇上于李中堂议订最要之款数条,皆已俯允。中国先许李中堂定约,皇上与军机处、总理衙门各王大臣询谋佥同。其阻止和议者,今适入闱;言官亦未有陈奏。大约中堂遄返后,尚将大放厥词。   和议成,傅相归国。   中、日草约既成,两国全权大臣均于三月二十三日画诺。中堂即于是夕登轮,二十六清晨舟抵塘沽。午初,乘火车回津,即入节辕。有得瞻丰采者,谓相国精神依然矍铄,诚圣朝之福也。又闻之法医生云:枪伤业已收口;枪子虽未取出,而其骨中空,料无妨碍。   福世德与伍廷芳进呈和约,译署大臣即出与各国公使计议;言官之上章谏阻者,实繁有徒。时适恭邸在告,诸大臣皆不敢专主。又云:中堂大约不必入都,惟俟御笔批准后,赴燕换约耳。今在安危转关之时,京中势甚岌岌;闻宋(庆)、依(克唐阿)、刘(永福)诸将帅,仍有主战之意。数督、抚电奏与台谏封章,皆以满洲为发祥重地,岂宜割畀他族。考中堂之所以许让者,恐财力之不逮也。而论者则谓割寸地,不如给一金。   (附)电音择要   十一京电:王大臣会议和约,福世德国务卿均在座,今已出都赴津。又云:朝官封奏,无日蔑有,均责让地之失。台湾大吏派入京师议事之员,不肯轻弃台地,且言业已预备冲战;即使万不能保,亦愿让与欧洲。   十二京电:皇上批准和约,并未明降谕旨。闻军机处实主其成;恭邸为领袖,孙莱衫(毓文)、徐小云(用仪)两大臣助之,译署诸公不与也。   中堂既回,请假二十天;而托福世德大臣送约入都。皇上命枢臣会议,李兰荪宗伯仍主战;小军机沈鹿苹光禄等联衔封奏,请罢和议;管士修侍御请以赔款二万万金改为杀贼之赏,必有踊跃从事者。此外,九卿、科道、各部院司员联衔陈奏者实繁有徒,大都谓和议难行。皇上电问封疆将帅,旋据宋祝三军门、刘渊亭军门电奏:皆云战有把握;李监堂中丞电奏:不战无以张国威;唐薇卿中丞电奏:台省民心惶惑,如果草草成和,众清不服,恐难约束;张香涛制军,亦有主战之奏。   会试诸孝廉公推台省林孝廉为首,具呈都察院,以宜战、不宜和等词求为转奏,列名者一千数百人。裕寿田总宪挑剔避忌字样,不肯代递;徐颂阁总宪与诸副宪皆大不以为然,遂即具疏入告。   中堂订立此约,苦心孤诣,本系无可奈何之事。国人不谅苦衷,交章论奏;又有俄、德、法三国为梗,议几中变。皇上特命刘岘庄钦使、王夔石制军悉心会议,两帅夤夜参酌,联衔覆奏;由是盖用御宝,和局遂成。   李傅相回华后,三请开缺;皇上三次慰留,惟许给假养痾。   中朝接得日主御书,皇上亦亲御丹毫作答,交联道芳致伊藤美久治。御书大意云:朕览来书,嘉慰无似!朕亦愿尽蠲前隙,与贵国敦崇睦谊。日后贵国有事,中国自应相助。   俄京朝报传单人:俄决不任日占华陆地。   法报已坚请法廷出阻,并约欧洲合力。俄国以机会可乘,先显其不从之意,并请欧洲各国同阻;即使各国不许,亦必怒马独出。「字林报」论之曰:俄人此举,非有爱于中国也,恶日本之太强而逼俄也。俄甚喜中国之孱弱善睡,朝鲜之贪劣昏庸,得以安筑西伯里亚铁路;路成后,惟所欲为。忽见日本之兴出于意外,其能不先事折之哉!德、法两国本已与俄同志,英似不甚措意。盖俄以侵地为急,日之得、俄之失也(呜呼!此系何等语气。中国执政,□然悟否)。英以通商为重,日之利,英未必害,又可踵其利也;惟日本若思害及印度、缅甸、新嘉坡、香港诸处,则必投袂而起矣。俄以珲春相近,其心最切。法为安南、暹罗之故,注意台湾。   英电:法、德、俄三国驻日公使联衔致公牍于日本外务省,略谓中国以陆地让贵国,心实不服。英电:三国再致公牍于日本,词气甚属和蔼;惟割地一节,惊动北京门户(质言之,如有人持棒立户外,即不下击,门内人有戒心矣),且碍朝鲜,务请退让之为妙。京电:闻译署昨接王爵棠星使(之春)俄京来电,俄决不听华让地于日,俄、日交谊将中断。   日为俄、法、德所逼,俄以日踞辽东,不便于俄,较华尤甚(按此事大不便于华,而俄乃以此为言,其故可思矣);故日愿还华地,而索增银百兆两。   日廷派副水师提督桦山为台湾巡抚。又云:日本议俟中国偿款交付若干兆,戍兵即退出若干里;付清则退清。又云:俄、日两国商改中东和约,彼此亲爱有加。   东电:日京报刊出和约原文并日主手谕,声明与中国永远辑和之意;且言愿从俄、德、法之劝,不必久占满洲。其应与中国互商之续约,随后再议。   (附)日廷两谕   予自即位至今日,以保守太平为念;忽与清国失和,殊非始念所及。赖诸大臣与议院诸员和衷共济、水陆军士亦皆用命,凡定计筹饷、保国安民诸大事,次第奏功,匡予不逮:此内政之可幸者也。吾兵在外不畏锋镝、不避寒暑,旌旗所指,无往不利。苟非秉性忠勇,何能若是!而吾军亦由是著名,予甚嘉焉!今和局已成,战期又缓;吾国当益臻兴盛。方欣喜之不暇,岂尚有仇视清国之意!且清国深悔从前之失睦,语出至诚;吾国倍有荣矣。惟吾民教化之道,犹多未足。此后益宜加意训迪,俾忠烈之气,化以谦逊之德;循规蹈矩,日进雍熙:岂不懿欤!予见吾民因胜而骄,侮慢与国,势将损及交邻之谊。是用特颁诰诫,要知清国已与吾国立约,彼此批准而后,重修旧好,芥蒂尽融。方将亲密于前,岂宜再念曩事!吾民其敬体予意,毋忽。   吾国今与清国各派使臣,完成和局。惟和约将换、未换之际,俄、德、法三国钦使照会我外部,谓我如占辽东一境,东方永无复享太平之日;不如交还中国之为善等语。予本欲永保太平之局者也;近虽与中国构兵,亦惟欲立永久太平之基而已。俄、德、法三国劝阻割地,亦即此意。是以吾国特为益保太平起见,并不决计以占辽东而使两国之民重罹兵祸;并阻吾国恢张郅治之愿,今已将吾国之举动付天下人公论,则去年清国与吾国绝交之误,更觉显而易见。凡予所取辽东诸地,即从俄、德、法三国之请,交还中国。于是清、日两国批准之和约即于约定日互换,两国不特和好如初,且将比之从前益加联络;想局外各国及其官民,日后定能喻焉。   西人之寓日者,或以日本要挟中国立此约章,深恐中国有复雠之意,因往问于某爵臣(某爵臣曾至北京,熟谙华事);爵臣对曰:『日本未计及此也。人有恒言,皆云中国大国也、富国也、足兵之国也,而不知皆非也。昔年余曾面告李中堂曰:「各人无合一之心,各省有独立之势,不几如各小国之同居一境乎」?中堂首肯者再。而迄今未改旧章,故中国非大国也。中国朝野上下不甚联络,假如欲在本国揭借银钱,有肯挺身而出争相承借乎?故中国,非富国也。中国民数三、四百兆,而人各有心;既无众志成城之固,又罕有忠肝义胆以爱国而事上者。中、日交兵之际,胜败本无常数;乃以众心涣散,不能虽败犹荣。故中国,非足兵之国也。中国如欲复雠,必先整顿以上三大弊。吾知李中堂于和局既成之后,必急起而图之。然中堂老矣,继其志而成其事者,吾未知其谁属也!华人读孔子书,而不能明「时中」之义,是非徒无益而已。闭其目、坚其心,一如孔子之古式;问其于目下事势有合与否,全不想到。不善学孔子圣之时,而蔑视西方之教化;不啻孔子害之矣。居今日而欲兴中国,惟有重视西学之一法。凡西方格致诸学,视为本分之所宜尽。考试以取七、甄别以授官,胥于是分优劣,则诚浡然而兴矣。若以今日之局面言之,谁谓将报雠而遽能害及东洋哉』!   日本某侯以高寿而负重名,答报馆之问曰:『中、东时会已至,和局必成。李中堂与伊藤相国,可谓两美必合。两国朝廷亦甚愿重敦睦谊,吾知愁云惨雾豁然开朗,东方将杲杲出日矣。所可恨者,惟狂徒之伤害中堂耳!倘并此而无之,日来和议庆成,扶桑全国中不共欣闻太平之声哉!但此约既定,颁发天下,窃料欧洲各报馆必又有出于意外之警报,今姑不必明言(揣其意,似指欧洲大国必有不悦者而言)。倘使别无窒碍,即当筹办善后诸事。日本所得于中国之地,必先整顿治法。彼士着之华人,约束当不甚难,不致关及国政。且华人、日人气息文字无不相近,日本将鼓舞民人乐于前往,渐化其民操东语,又设日本学堂以教幼孩;此皆必不可少者也』。   朝鲜纪乱(十一)   朝鲜有事以来,月圆十度;中、日两国始得休兵息民,重修旧好。其间之伤害人命残毁物业、耗费金钱,几不可以纪极;而况商务之所阻滞、农事之所荒废,推原祸始,厥惟一战。甚矣!有国者之不可轻言构衅也。顾衅端之启,实在朝鲜;衅端之成,实在日本。而朝鲜俨列为自主之国;日本得偿款二百兆金,又骤增战时所得之坚舰、利械、银币、米榖。其受损而益复加损者,实在中华。中华之孱弱至此,凡有血气心知者,得不同声浩叹哉!然而中外缔交垂五十载,目睹他国之隆隆日上,中国曾不改因循委靡之积习,江河日下,胡所底止!自有此败而因循者一变而为振作、委靡者一变而为明强,所谓殷忧为启圣之资也。向之侈然自足者,今则抑然自下,提封十万里一切改弦而更张之,日后纵有为祸之大于日本者,以有所慑而不敢逞;然则「塞翁失马,安知非福一语,不啻为中国道:此尤各国人士之所冀望者也。今者寒极未春,痛定思痛。回溯榆关万里,满目狼烽;澎岛一隅,惊心鲸浪。宰相和戎而东渡,困于匹夫;将军奉命而北征,厄于强敌。索需无艺,割地且重摸金;扰攘不休,踞险复将耗米。凡此难堪之举动,要皆不竞之机关。故虽俄罗斯纠约法、德二国力扼日本,俾不得逞志于满洲;阳托于仗义执言之例,实则各自保其利益,初非有爱于中华也(传闻中国前遣王爵棠方伯之春往唁俄丧、兼贺即位之际,致有密约,以黑龙江濒俄之地赂俄,俾俄西伯里亚通至太平洋海口珲春之铁路,得以径行直达,而即以联拒日本为请。事甚秘密,无从征信也)。俄人之駸駸图南者,已非一日;日本之福,俄罗斯之忧也。其必抗之者,势也。法人既得安南,即图台湾;今忽焉而折于日本。法人之不能甘心者,亦势也(日本传闻驻泊中国洋面各兵舰,已开赴台湾矣)。独德与法为世仇,俄与法合,德即联奥、意以拒之;今助俄、法,事出意外。英人袖手旁观,亦颇动人疑讶(或谓俄思染指于中、日之役,深恐英人掣其肘;故帕米尔分界,步步退让。旋与英订密约,请英任俄蚕食黑龙江;事亦甚密)。总之各有深意,绝不肯为中国援手,则皆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也。四月十四日,中、日两国各遣使臣换约于烟台;俄兵舰踵至,以力阻日本割地为词,汹汹然势将寻斗。日本震惧,自愿退还侵地,而索中国加银一百兆两;是固何伤于日本哉!乃目论之徒,偏若深得俄人;并言无论欧洲人欲得何项利益,悉愿予之,独不愿予日本。夫中国之于日本,信有恨矣;而同洲之义,日本纵置不讲,中国讵可遽忘!奈何甘助外人,而抑邻国哉!吾请以一言决之曰:中国能自强,寸土尺民,不可与人也;否则,与欧洲,无若日本(中、日两国停战前事及订约后事,均有可纪者;并杂采西报,附志于后)。   东报云:澎湖之役,日本实得车炮山炮共二十尊、来复枪一千九百四十六枝、药弹一千九百八十二匣、格林炮弹六万八千九百枚、铅弹六十二万二千八百枚、火药三千九百七十包、米九百十一袋、刀枪等一百十三枝、鼓十九面、帐篷五十座、铁铫一百八十只、锄八十个,其余小件甚多。又云:威海沈毁之华舰,计「定远」仍在水面,不论潮势涨落,皆可望见;特未知能救与否。靖「远」须潮退时始见,而似可救;盖伤于炮弹,而非伤于水雷也。「来远」则船底朝天,更难捞救矣。   中日复和,如期换约。   批准和约   四月初二日,奉上谕:『新定和约条款,刘坤一、王文韶想皆知悉。让地两处、赔款二万万两,皆万难允行之事;而倭人恃其屡胜,坚执「非此不能罢兵」。设竟决裂,则北犯辽潘、西犯京畿,皆在意中。连日廷臣章奏甚多,皆以和约为必不可准,持论颇正;而于渖阳、京师重大所关,皆未计及。如果悔约,即将决裂;如战不可恃,其患立见,更将不可收拾。刘坤一电奏云:「战而不胜,尚可设法撑持」;王文韶亦有「聂士成等军颇有把握,必可一战」之语。惟目前事机至迫,和、战两事,利害有关;即应立断。着刘坤一、王文韶体察大局所系及各路军情,战事究竟是否可靠?各抒所见,据实直陈;不得以游移两可之词,敷衍塞责!钦此』。自李傅相与倭相伊藤议立草约后,廷臣会议参差;自四月初三日至初八日,封奏之章三十余件,皆谏止和议。皇上特电饬:着直督王制军驰往与刘岘帅会议,确查现屯扎之兵确有把握、堪操胜券否?王制军、刘岘帅通盘筹算,知此等兵士未足深靠;故照事直陈。皇上乃定议从和,批准和约,盖用印玺。   日本已派内阁书记长伊藤美久治为换约使,将于四月三日起程来烟台。   四月十四日辰刻,日本换约使者伊藤美久治乘「八重山」兵舰抵烟,炮台鸣炮为礼。登莱青道刘芗林观察(含芳)及伍联芳观察均迎诸水次,拨兵五十名护之。   中、日使者晤谈后,伊藤美久治以未奉更改之命,原约既不能换,屡欲告辞回东。于是华使请命于京、津两地,日使请命于东京;电报往来,忙于梭织。而俄国泊燕十炮舰,忽焉拆卸舱面碍战诸器物,各水师皆整衣理械,若临大敌;华官不知所为,飞电译署。译署转问俄使;则曰:『日本如决不肯改约,即移櫂以攻旅顺口,非与贵国发难;贵王大臣其无恐』!夜半十二点钟,始换约。   附录电音   十五烟电:本日清晨,日使伊藤美久治登「横滨丸」,賫换约而去(或曰:实登「八重山」舰到旅顺口,然后返东)。至改约之事,外间尚未得知;传言驻华英公使与赫总税司(德)于调停之事,与有力焉。总之,中、日战局至此实已大定;他国之所注视者,惟在日本与俄、法、德三国交涉事矣。   京电:半月以来,将军、督、抚及统兵大员均奏请注销和约中割地一节;传闻约中有不可从者,已奉御笔抹去。   津电:德廷派副水师提督考拿统领舰队来华,先电致津关德税司(璀琳)转交傅相,傅相以闻于朝。   京电:朝议以增偿百兆,颇费踌躇。赫总税司一力承当,乃谕饬各省所收捐借各款,悉交赫德,并特派赫总税司为经理偿款大臣。闻各省已共筹集银二十六兆两;期至六月中,又可收三十兆。两皇太后于三十年来节省内帑银十三兆两,钦奉懿旨:发作偿日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