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录选辑 - 第 28 页/共 29 页

雍正十年   雍正十一年   雍正十二年   雍正十三年   雍正元年癸卯(一七二三)春二月壬戌(十二日),召董永芠来京,以秦国龙为福建按察使(由御史迁)。   三月丙申(十七日),刑部议奏:『台湾叛贼郑文远等家口,应分别定罪』。得旨:『凡谋反大逆以及谋叛重罪,均无可宥,按律凌迟处死。正法之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期亲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男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但此案事起仓卒,远隔海洋;亲属人等,有身在台湾者、亦有身在内地者。若概从诛戮,情堪悯恻!除身在台湾者依律正法外,其内地者从宽免死,解部给与功臣之家为奴。该督、抚逐一详查,应行正法者正法、应行解部者解部』。   辛丑(二十二日),以黄叔琬为福建布政使(由太仆寺少卿迁)。   秋七月戊子(十一日),命征剿西藏、台湾有功员弁身故者均予议叙,着为例。   八月乙卯(初八日),兵部议覆:『巡视台湾御史吴达礼奏:诸罗县北半线地方,民番杂处;诸分设知县一、典史一。其淡水系海岸要口,形势辽阔;请增设捕盗同知一。应如所请』。从之。定诸罗分设县曰「彰化」。   丙寅(十九日),兵部议叙福建官兵克复台湾功。得旨:『台湾地方,自古未属中国;皇考圣略神威,取入版图。逆贼朱一贵等倡乱,占据台地;皇考筹划周详,指授地方官员遣调官兵,七日之内剿除数万贼众,克复全台。皇考当春秋高迈,威扬海外,功德峻伟;官兵感戴皇考教养之恩,奋力攻取,甚属可嘉!固不必援引前例,后亦不得为例。兹仰副皇考从优叙之旷典,官员见行议叙功加外,着概行各加一级。总督满保虽有失陷地方之罪,但一闻事发,即亲往厦门抚慰众心,遵依皇考指示,调遣官兵,七日之内克复台湾。满保、着兼兵部尚书职衔。提督施世骠统领大兵径渡海洋,鼓励将士;屡经大战,击败贼众,七日之内克复台湾,厥功甚大!施世骠,着给与世袭一等阿达哈哈番。总兵官蓝廷珍曾协助施世骠,着给与世袭三等阿达哈哈番。水师营副将许云,失陷台湾非关伊罪,奋勇前进,多杀贼众,身又阵亡;着给舆世袭拜他喇布勒哈番。参将罗万仓、游击游崇功俱系阵亡,着给世袭拖沙喇哈番。总兵官欧阳凯,着追赠太子少保。参将林亮,着给拜他喇布勒哈番。游击董芳、守备何勉,俱着给拖沙喇哈番』。   冬十二月己酉(初四日),予故福建水师提督施世骠祭葬,谥「勇果」,赠太子少保。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一(原雍正一至三)。   雍正二年甲辰(一七二四)冬十一月庚戌(初十日),台湾生番蓝郎等四社归顺。   乙卯(十五日),以秦国龙为福建布政使、丁士一为福建按察使(由巡视台湾御史迁)。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二(原雍正四至五)。   雍正三年乙巳(一七二五)春正月丁卯(二十八日),浙闽总督满保奏:『台湾陈阿难、益难等六社生番归化,每岁照例以鹿皮代税』。下部知之。   三月戊申(初十日),添设福建台湾府新设彰化县儒学教谕一,改诸罗县罗汉门地方归台湾县辖。   丁巳(十九日),浙闽总督觉罗满保奏:台湾山后七十四社生番归化。   夏五月壬子(十五日),台湾生番巴荖远等四社、猫仔等十九社归化。   秋七月壬寅(初七日),以宜兆熊署福建总督(由福州将军迁)。   癸亥(二十八日),谕大学士等:『据广西巡抚李绂参奏黄国材等向在广西经收捐榖事例,正项之外,侵匿数倍;应行追查。黄国材,着解福建巡抚任,发往广西质审』。   乙丑(三十日),调毛文铨为福建巡抚(由贵州调)。   冬十月戊辰(初四日),调高其倬为闽浙总督。   甲戌(初十日),浙闽总督觉罗满保卒,遗疏闻。得旨:『满保向来居官虽无廉介之称,然才干优长,尽心办事,整饬营伍、经理海疆,实为称职。昔年台湾一事,虽不得消弭于未然,而能于七日之内即行克复,功过足以相抵。朕即位以来,时加教诲;满保亦知奋励,矢志廉洁。及抱病沈笃之际,尚能留心地方,将黄国材留闽以待新任巡抚,并将总督印务交与将军宜兆熊;此等料理之处,俱属得体。今闻溘逝,朕心深为轸恻!应得恤典,着察例具奏』。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三(原雍正六至七)。   雍正四年丙午(一七二六)春二月丙子(十三日),以丁士一为江西布政使、乔学尹为福建按察使(由礼科执事中迁)。   三月辛亥(十九日),以沈廷正为福建布政使。   秋七月辛卯朔,谕内阁:『凡各省地方有阙米或米价昂贵者,必系其地上年荒歉所致。今岁杨文干奏:广东米贵,驻防兵丁有不许巡抚减粜之事。宜兆熊、毛文铨又奏:福建阙米,有土棍抢米之事。此二省上年俱奏称丰收,并未云荒歉也。且据黄国材称:福建积榖见有一百六十余万石;而毛文铨乃奏请于江西采买米石,朕巳降特旨令江西运米十五万石往福建平粜。然黄国材谓福建有米,而毛文铨则求米于邻省;观此则当日两人之交代,种种不清可知矣。满保、黄国材在福建多年,诸事善于掩盖弥缝;或毛文铨被其所愚耳。至福建、广东二省地处极边,米榖应作何贮备?着九卿会议具奏』。寻议:『福建地处海滨,福、兴、泉、漳四府人多田少,皆仰给台湾之米。自严禁奸商贩米出境之后,民食常苦不足。雍正二年,奉旨饬发台湾仓榖,每年碾米五万石运赴泉、漳平粜。今请再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贮边海地方。至台湾商贩,任许至福、泉等府贸易。其米船入海口设禁巡防,应令该督、抚另行详议。至广东近经总督孔毓珣以潮州谷少,不足碾米给兵;惠州榖多,又不能出陈易新。请拨惠州府仓榖平粜,将价银解交潮州府买榖存贮;实裒多益寡之良法。应令该督、抚将通省仓榖照此斟酌,令其多寡得宜,以储民食。再,粤西梧、桂二府与广东接壤,产米甚多。先经巡抚汪漋奏称桂林等四府所有捐榖「粜三」价值,不必转粜还仓,请将银解部;经户部议准在案。应将此榖价仍买榖石,运交广东分贮州县,亦足以补益仓储』。从之。   九月壬辰(初三日),以宜兆熊为湖广总督(由福州将军迁)。   冬十二月壬午(二十五日),以毛文铨为江南京口将军、常赉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四(原雍正八年至九)。   雍正五年丁未(一七二七)春二月癸亥(初六日),调常赉署广东巡抚(由福建调)。   甲戌(十七日),加福建兴泉道巡海道衔,移驻厦门,改台厦道为台湾道。添设台湾府通判一,驻澎湖;裁澎湖巡检一。   三月辛丑(十四),兵部议准:『福建总督高其倬奏:闽省福、兴、漳、泉、汀五府地狭人稠,自平定台湾以来,生齿日增;本地所产,不敷食用。惟开洋一途,藉贸易之盈余,佐耕耘之不足,贫富均有裨益。从前暂议禁止,或虑盗米出洋。查外国皆产米之地,不藉资于中国;且洋盗多在沿海直洋,而商船皆在横洋,道路并不相同。又虑有逗漏消息之处;见今外国之船许至中国、广东之船许至外国,彼来此往,历年守法安静。又虑有私贩船料之事;外国船大、中国船小,所有板片桅柁,不足资彼处之用。应请复开洋禁,以惠商民;并令出洋之船,酌量带米回闽,实为便益。应令该督详立规条,严加防范』。从之。   冬十月戊子(初六日),谕吏部:『台湾远隔重洋,向来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学政,未免稍繁;应将学政交与派往巡察之汉御史管理。永着为例』。   十一月丁巳(初五日),谕内阁:『……浙闽总督高其倬办理两省之事,才力少不及;李卫着授为浙江总督,管巡抚事。从前鄂海、杨琳为总督时,因不能兼摄两省之事,是以曾用年羹尧为四川总督、孔毓珣为广西总督。总之,酌量时势,因人而施也。今李卫亦照此为浙江总督,不为浙江定例』。   庚辰(二十八日),以赵国麟为福建布政使(由长芦盐运使迁)。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五(原雍正十至十一)。   雍正六年戊申(一七二八)春正月壬戌(十一日),调朱纲为福建巡抚。   秋八月壬辰(十四日),高学尹缘事革职,以潘体丰为福建按察使(由漳州府迁)。   冬十月壬辰(十五日),调刘世明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六(原雍正十二至十三)。   雍正七年己酉(一七二八)春正月庚戌(初五日),谕吏部:『台湾地方远隔重洋,全在府、道、厅、县各得其人;而该员又须熟悉风土情形,殚心办理,于地方始有裨益。向例:人员以三年为满。后经原任总督满保条奏,将三年任满之员加衔再留三年,所以慎重海疆俾谙练之人久于其任也。今据总督高其倬折奏:「台湾以六年为满,而调任之时渡海而往,即须数月;任满之后候缺挨升以及交盘渡海,又或一、二年不等。是前后合计,须八、九年。且台湾之例,不带家口;其父母、妻子隔越海洋,未免有所牵挂。应否请以四年为满」等语。朕思台湾道、府、厅、县等官,自宜选用熟习谙练者。然定期六年为满,又加以候缺交盘渡海之期,实为太久。今再四思维,台湾人员自到任之日为始将满一年之期,着该督、抚于闽省内地官员内拣选贤能之员乘冬月北风之时,令其到台;新旧协同办理,半年之内大约可以熟悉地方情形,则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时回至内地补用。将来接任之员,俱照此更换。该员到台协办之时,俱一体算俸,并给与俸银及养廉之项。如此,则该员在台前后不过二年,为期甚近;而更换之员先后协办,又可习练地方事宜,似有裨益。其道、府大员作何请旨拣选、同知以下等官作何铨选调补及量加议叙之处,该部详悉妥议具奏』。   己未(十四日),命台湾戍卒家在内地,岁发帑金四万两养赡之。   二月戊寅(初三日),吏部议覆:『台湾各缺,向例三年任满;称职者,加升衔,再留三年,方准升用。该员家属格于成例,不得带往,难免系念。令奉旨:调往各官到任一年,令督、府于内地拣选贤员到台协办半年后,即令旧员回至内地补用。海疆既得谙练之员,而各官又免赡顾之虑;应永着为例。至协办人员既从内地调往,则内地员缺需员署理,应于每年七、八月间由臣部请旨,照台地道、府、同知、通判、知县等员拣选人员命往,以备调补委署之用。凡调往各员期满之日,政绩优著者准加二级、称职者加一级,以示鼓励。至经历、县丞以下及教职等官,事务简少,无庸委员协办;应照定例,三年称职,咨部以应升之缺即用。但在任候升,亦未免稽迟时日;应令该督、抚查明各官将满三年之时,于内地豫行拣选调往,令俸满者回至内地候升。再在台人员其见满三年者,于调回内地时,照旧例升用。其先经加衔再留任三年者,亦于调回内地时,按伊等再留年分分别议叙』。从之。   壬午(初七日),设福建观风整俗使一——从礼部侍郎蔡世远请也。   甲申(初九日),以原任吏部右侍郎协理直隶总督刘师恕补授内阁学士,为福建观风整俗使。   夏四月丁丑(初三日),福建总督高其倬遵旨题覆:『原任台湾府凤山县知县萧震,向因命案迟延,经前抚臣题参革职。查萧震居官勤力,人亦朴直;但因伊父母俱八十,时时思忆,精神渐减,以致办理不及从前。请革职留任』。得旨:『凡官员等有父母年高而补授路远地方者,经朕闻知,皆曲体其情,改用近地;使之便于迎养,或得音问时通。萧震既有八旬之父母,该督、抚即应据实陈奏,俾得遂其私情,专心办理公事,方为大臣爱养人材之道。乃隐不奏闻,致罹削职,甚为屈抑!萧震,着回籍省亲后,来京赴部引见,朕再降谕旨』。   己亥(二十五日),命高其倬来京陛见,以史贻直置福建总督(由吏部左侍郎署)。   秋闰七月甲戌(初二日),以潘体丰为福建布政使、孙国玺为福建按察使(由驿盐道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