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府志乾隆本 - 第 52 页/共 388 页

预备仓在县西二十六都,洪武三年建。   福清县   宋   常平仓在县门内左。   元   义仓九所。   明   预备仓四所西仓县西隅,水陆桥之左。南仓时和里牛田镇。北仓光贤里蒜岭驿前。俱在县南。东仓县东方民里海口。市县旧有预备仓,在县之东南。正统五年,主簿苏克成建。成化九年,参政陆曰永令有司分建为四仓,俾四方居民便于出纳。     恤 政   国朝康熙十五年,康亲王疏免福建十六年分并以前钱粮。二十五年九月,诏免福建本年未完钱粮并二十六年上半年、二十七年下半年钱粮。四十九年十月,诏免福建四十八年以前积逋,仍免五十年全年钱粮。   雍正四年八月,福州大雨水,连江、罗源二县山水暴发,淹没田亩三十余顷。诏免二县并福右卫、中卫钱粮二百五十两一钱四分,米三十四石零。   雍正六年,闽县、侯官、长乐、福清、闽清五县秋旱,诏依被灾分数,蠲免钱粮共二万二千二百五十八两五钱六分零。十一月,又诏闽省州县有数次微欠雨泽,将康熙五十五年起至雍正四年止,带征民欠地丁银三十三万八千三百余两,概予蠲免。   乾隆二年八月,闽县、侯官等处风灾,奉旨加恩赈恤,更借给仓谷银两。其闽县、侯官、长乐、连江等县未完银一千二百八十六两,谷五千七百七十四石,全县豁免。   八年,奉特颁恩旨,允闽浙督臣请将浙江尾帮漕米截留十万石,运赴闽省,以裨益缓急计。   十五年十二月,闽县、侯官、福清等县水灾,奉旨动支正项赈恤银谷有差。   闽 县   普济堂雍正二年闰四月,奉文建。总督觉罗满保、巡抚黄国材、布政使秦国龙转饬府县。闽、侯二县公设在华林寺内,共计堂房一百三十九间,以收孤贫老病。能爨者日给米八合;不能爨者日给饭两餐,病给医药,寒给布绵。筹经费,酌规条,至周至详焉。   育婴堂雍正二年,奉文闽、侯二县公设在城北遵截铺地方。巡抚黄国材捐置田五百四十余亩,又拨盐耗银两,充为堂中乳哺衣药之需。布政使赵国麟复拨公费银五百两,以备不足。里人黄鷟来有记。   养济院在东门外易俗里官窑广。为屋三十七间,以处有疯疾者。月有米,岁有衣,禁其入城。   义 冢康熙三十三年,巡抚卞永誉捐置一所,在东关孝义里。雍正二年,巡抚黄国材捐置九所。一在东关孝义里,一在南关上渡,一在南关傍边山,一在南关下湖东,五所在汤关孝义里。雍正七年,将军阿尔赛捐置三所,一在东关易俗里,一在东关孝义里,一在东关孝义东大山。   侯官县   普济堂与闽县公设华林寺内。   育婴堂与闽县公设城北遵截铺。   养济院在西关外。   义 冢雍正二年,总督觉罗满保、巡抚黄国材捐置三所。一在北关丞相坑,一在西关保福,一在西关坑里。巡抚黄国材又捐置八所,一在西关凤凰墩,一在西关后限,一在北关梅柳,一在北关红墙,一在北关义井,一在北关王墓共二所,一在北关白水堂前。巡抚朱纲捐买二所,一在北关梅柳,一在井楼门外。   古田县   普济堂在一保后垅庵。   育婴堂在三保双坝河边。   养济院在县治北后林。   义 冢在县治西北伏龙冈。   各都义冢。   屏南县   普济堂   育婴堂在北门内。   养济院   义 冢在北门外厅坛石。   闽清县   普济堂在南关外。   育婴堂在北门内。   养济院城隍庙右。   义 冢在县治东南。   长乐县   普济堂在邑后西边。   育婴堂在邑后西边。   养济院在城东北。   义 冢在郑山。   连江县   普济堂   育婴堂   养济院在天王寺前。   义 冢在县南。   罗源县   普济堂   育婴堂   养济堂在城西门外。   义 冢一在上梅岭酒牌垅,康熙二十三年,游击韩祖蕲建。一在北门外邑厉坛上,知县陈钦如倡建。一在安金里洋后,邑耆老公建。一在邑厉坛前,康熙六十年,知县王楠倡建。   永福县   普济堂在水门内。   育婴堂在水门内。   养济院在县治西。   义 冢在县治东。   福清县   普济堂在县西门。   育婴堂在县城内。   养济院在城北隅。   义 冢在县北隅。     历代恤政   宋   至道二年闰月,诏福建民负人钱,没入男女者还其家。《宋史本纪》是年,除民岁丁钱。《福建通志》   景德元年,闽飓风,遣使分赈。《宋史》   天圣四年,闽大水,诏赐被灾家米二石,溺死者官为瘗之。《宋史》   天圣六年,除福州民逋钱十二万八千缗。《宋史》   绍兴二年,春饥,令守臣移广粟以赈。《文献通考》   绍兴六年,春饥,令帅臣部使者赈粟劝分,且漕广粟以助。《宋史》   绍兴十四年,诏赈福建被水之民。《宋史》   淳熙十二年,饥,无麦,令守臣赈粟。《文献通考》   淳熙十四年,福建旱,诏赈之。《宋史》   开禧元年,福建旱,是岁又大水,诏赈之。《宋史》   开禧十四年,福建旱,诏赈恤。旧《福建通志》(按:宁宗开禧只三年,无十四年,此误。)   嘉定十三年春,福州饥,令郡赈之。《文献通考》   端平七年,大旱,诏州县军旅之后,遗骼弃道路,感伤和气,令有司收瘗之。《闽书》(按:理宗端平只三年,无七年。此与下旧《福建通志》十二年俱误。)   端平十二年,大水,诏赈之。旧《福建通志》   宝祐元年,旱,诏赈之。《宋史》   元   元贞二年,饥,赈粟有差。正德《府志》   大德六年,饥,五月丁巳,赈以粮一万四千七百石。《闽书》   明   洪武九年,诏福建今年租赋悉免之。《明史》   景泰三年九月乙未,赈福建被灾税粮。《明史》   成化十三年,免福建被灾税粮。《明史》   嘉靖五年,夏大旱。知府汪文查奏蠲租赋。旧《福建通志》   嘉靖二十一年,免福建被灾税粮。《明史》   嘉靖二十三年,大饥,诏巡按御史何维柏赈之。《史取》   嘉靖四十一年十一月,免福建被寇者税粮。《明史》   隆庆元年,诏蠲福州逋税。旧《福建通志》   万历二十四年六月,诏赈福建饥。《明史》   万历三十八年,诏赈福建饥。《明史》   闽 县   宋   安抚司抵当库在安泰桥北之东,旧利涉门下。元丰七年建,属常平,后浸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