畿辅通志 - 第 318 页/共 974 页

后赴运司及北分司批验所挂号仍造册呈送盐院  听候亲临盐关开放船只间或抽包秤掣重轻有无  私弊近日司盐政者随时验放不拘春秋二闗商尤  称便    征收起解  明制征收钱粮上有限期每限库大使照部颁法马  同交课商人当堂估兑贮库其起解钱粮分作上下  半年两次先期运司拟定解员呈请盐院委令解纳  其经过地方廵捕官督兵护送出境其解费商人于  交课时即照自变量每年带输银一分五厘先期完足  贮库以为正兑添兑解官解吏盘费鞘木铁篐凿字  工价并雇车骡等用计引派征所征即供所解 本朝因之惟征解随时不立限期至于追比逋课乃立  限期如起解若干运司委官一员备具连环批回详  请盐院挂号起解报明天津总鎭拨兵护送出境沿  途州县亦各拨兵递相护送到京赴戸部交纳领回  批文运司验明呈盐院销号如奉部文提解某省某  处兵饷若干两限何月何日起解则赴直隶廵抚衙  门请领勘合报眀盐院具题即遵照部限起解某处  交纳亦领取批回勘验附卷    奏销限期  盐法定例按年销引完课每年奏销限以五月为期  设有未完有司按分数议处至于岁有丰歉或至盐  壅课逋又或御史更替不克依限奏销题请展限    缴销残引  各商引盐卖完督销之州县将引目拆封截去左边  第二角封固同水程申缴运司验单申缴盐院运司  将残引发该吏查明仍贮架阁库俟一年残引催齐  运司具批差役仍缴戸部掣批附卷存案康熙十四  年部咨题报销引之日务将节年残引查明年分已  未缴数目尽行彚同奏销册解部    通融代销  康熙二十九年议准[长芦]廵盐御史江蘩直隶廵抚  于成龙会题各商积引难销情愿告运别属易销之  处通融代销康熙四十二年直隶廵抚李光地题近  来积盐销完请停代销雍正元年议准[长芦]廵盐御  史莽鹄立题[长芦]商人行盐地方苦乐未均仍照代  销之例通融运卖    分年带征  康熙三十五年覆准将三十四年运米朝鲜海船给  与[长芦]纲商运盐使用其造船帑本五万六千五百  有零自三十六年为始分作五年带征三十七年覆  准三十三三十四年运送 盛京米石商人急公将二年水脚尽行捐助又不得行  盐殊为竭力本年盐课银十九万八百余两分为四  年于明年为始每年带征一分四十三年题准将众  商应交四十三年盐课银四十四万两分为五年带  征五十年题准本年引课二十一万二千六百四十  八两零亦分作五年带征五十四年覆准将歴年商  欠五十四万余两分作十年带征又五十九年商欠  九万五千七百九十余两自六十年起亦分为十年  带征六十年议准岁旱盐船阻运本年课饷暂行停  征雍正元年题准自康熙五十四年起至六十一年  止商欠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两零又本年应征课银  四十三万二千余两共一百六十万九千余两将本  年正课照例完纳其歴年积欠分作十二年带征自  雍正二年起每年应完银九万八千余两    京城引窝  康熙五十八年覆准商欠课银现在征解京城窝引  商人歴年积欠向有该御史衙门余银每年捐出补  还其包课余引着落[长芦]众商纲均匀分认营销至  五十九年间题准宛大两县包课余引三万五千三  百一十三道令众纲商分认营销六十一年覆准宛  平八州县引窝价值银两分作九年带完    收买场盐  雍正元年题准[长芦]课银留官本五万两委沧州分  司收买场盐陆续发商告运官本随课兼收按年造  报所得羡余银令运司详明接济京引穷商    场灶由单  康熙十六年题准将[长芦]各场灶戸地丁钱粮十八  年为始刋刻由单分送戸部戸科查验给散各灶戸  二十八年议准场灶向无全书刊刻易知由单易于  稽核不必改造赋役全书    赃罚  赃罚之设因各商所掣盐包内有额外多筑者割其  盐而没于官复计其赃罚之其赃罚分数酌量地方  大小纳赎多寡为定[长芦]赃罚有二一曰廵盐赃罚  一曰开归赃罚明万歴九年戸部议覆[长芦]御史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