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纪略 - 第 3 页/共 15 页

盖月属阴,水之象也;以阴类推之,潮应于月,自是铁板道理。澎湖地尽东海地,而既东则月常早上。十七、八夜,月临卯酉,仅在初昏,故潮水长退,视他处亦较早也。通志载:同厦初一、十六潮满子午,而尽竭于卯酉;初八、二十三潮满卯酉,而尽竭于子午。台湾则初一、十六潮满已亥,而尽竭于寅申。初八、二十三潮满寅申,而尽竭于已亥。是台湾之潮,较同厦早一个时候矣。澎湖之潮亦与台湾同时;但台湾初一日满于已初三刻、十六日满于亥初三刻、初八日满于申初一刻、二十三日满于寅初一刻,澎湖则初一日满于巳正三刻、十六日满于亥正二刻、初八日满于申正初刻、二十三日满于寅正初刻。澎湖之潮与台、厦相较,迟台湾三刻、早厦门五刻。此澎湖之潮信也。   至通志称台郡南北亦有不同处:半线以下潮流过北、汐流过南,与澎湖同;半线以上,则潮流过南、汐流过北,相反如此。余未至半线,其与澎湖同否,则姑以俟之可耳。惯海道者,狎知潮候,据其上游,方无虞也。   澎湖潮信之图   初七日初一刻满  初十日初一刻满  十二日初二刻满  十四日初初刻满   初八日正初刻满  十一日正三刻满  十三日正一刻满  十五日初二刻满   初九日正一刻满                    十六日正二刻满   (申)      (酉)      (戌)      (亥)   十二日初二刻长  十四日初初刻长  十七日初一刻长  廿四日初二刻长   十三日正一刻长  十五日初二刻长  十八日正一刻长  廿一日正一刻长   十六日正二刻长  十九日正三刻长   初五日初二刻满                    十七日初一刻满   初六日正一刻满                    十八日正一刻满   十九日正三刻满   (未)                        (子)   澎湖之潮,早于厦门五刻、迟于   初十日正一刻长                     廿二日初一刻长   台湾三刻.按图查考,即得潮信    廿三日正初刻长   十一日正三刻长                     廿四日正二刻长   时刻,毫不差爽。今图内仅列潮   初二日初一刻满   长至满而巳,至于潮退、潮涸以   初三日正一刻满                     二十日初二刻满   初四日正三刻满   及汐之长消,俱可按图推算而得    廿一日正一刻满   (午)      之也。                 (丑)   初七日初一刻长                     廿五日初一刻长   初八日正初刻长                     廿六日正三刻长   初九日正二刻长   初一日正二刻满    廿七日初二刻满  廿五日初一刻满  廿二日初一刻满   廿九日初初刻满    廿八日正一刻满  廿六日正三刻满  廿三日正初刻满   三十日初二刻满                      廿四日正二刻满   (巳)        (辰)      (卯)       (寅)   初五日初二刻长   初二日初一刻长  初一日正二刻长  廿七日初二刻长   初六日正一刻长   初三日正一刻长  廿九日初初刻长  廿八日正一刻长   初四日正三刻长  三十日初二刻长   图说   类篇云:海涛早曰潮,夕曰汐。每日十二时分为两潮,早潮则三时满、三时涸,汐亦三时满、三时涸。此一日潮汐,历十二时而周也。然世人率云:早潮晚潮,而不言汐者,以汐统于潮也。按图而稽,由初长而至满、由始退而至涸,循环考索,自无遗义。此乃天地之盈虚消息,理之自然者也。至于图内所定,总以二、八月朔望为准;以其时当春分、秋分,昼夜均平,并无盈缩。而潮痕则竖标于海,以占长落,准以时刻,毫发不爽焉。爰将每日潮信时刻,开列于后,俾得一目了然云。   初一日,潮初长于卯正二刻,历辰至巳正二刻而满;退于午,历未至申正二刻而涸。再长于酉正二刻,历戌至亥正二刻而满;退于子,历丑至寅正二刻而涸。   初二日,潮初长于辰初一刻,历巳至午初一刻而满;退于未,历申至酉初一刻而涸。再长于戌初一刻,历亥至子初一刻而满;退于丑,历寅至卯初一刻而涸。   初三日,潮初长于辰正一刻,历巳至午正一刻而满;退于未,历申至酉正一刻而涸。再长于戌正一刻,历亥至子正一刻而满;退于丑,历寅至卯正一刻而涸。   初四日,潮初长于辰正三刻,历巳至午正三刻而满;退于未,历申至酉正三刻而涸。再长于戌正三刻,历亥至子正三刻而满;退于丑,历寅至卯正三刻而涸。   初五日,潮初长于己初二刻,历午至未初二刻而满;退于申,历酉至戌初二刻而涸。再长于亥初二刻,历子至丑初二刻而满;退于寅,历卯至辰初二刻而涸。   初六日,潮初长于巳正一刻,历午至未正一刻而满;退于申,历酉至戌正一刻而涸。再长于亥正一刻,历子至丑正一刻而满;退于寅,历卯至辰正一刻而涸。   初七日,潮初长于午初一刻,历未至申初一刻而满;退于酉,历戌至亥初一刻而涸。再长于子初一刻,历丑至寅初一刻而满;退于卯,历辰至巳初一刻而涸。   初八日,潮初长于午正初刻,历未至申正初刻而满;退于酉,历戌至亥正初刻而涸。再长于子正初刻,历丑至寅正初刻而满;退于卯,历辰至巳正初刻而涸。   初九日,潮初长于午正二刻,历未至申正二刻而满;退于酉,历戌至亥正二刻而涸。再长于子正二刻,历丑至寅正二刻而满;退于卯,历辰至巳正二刻而涸。   初十日,潮初长于未初一刻,历申至酉初一刻而满;退于戌,历亥至子初一刻而涸。再长于丑初一刻,历寅至卯初一刻而满;退于辰,历巳至午初一刻而涸。   十一日,潮初长于未正初刻,历申至酉正初刻而满;退于戌,历亥正初刻而涸。再长于丑正初刻,历寅至卯正初刻而满,退于辰,历巳至午正初刻而涸。   十二日,潮初长于申初二刻,历酉至戌初二刻而满;退于亥,历子至丑初二刻而涸。再长于寅初二刻,历卯至辰初二刻而满;退于巳,历午至未初二刻而涸。   十三日,潮初长于申正一刻,历酉至戌正一刻而满;退于亥,历子至丑正一刻而涸。再长于寅正一刻,历卯至辰正一刻而满;退于巳,历午至未正一刻而涸。   十四日,潮初长于酉初初刻,历戌至亥初初刻而满;退于子,历丑至寅初初刻而涸。再长于卯初初刻,历辰至巳初初刻而满;退于午,历未至申初初刻而涸。   十五日,潮初长于酉初二刻,历戌至亥初二刻而满;退于子,历丑至寅初二刻而涸。再长于卯初二刻,历辰至巳初二刻而满;退于午,历未至申初二刻而涸。   十六日,潮初长于酉正二刻,历戌至亥正二刻而满;退于子,历丑至寅正二刻而涸。再长于卯正二刻,历辰至巳正二刻而满;退于午,历未至申正二刻而涸。   十七日,潮初长于戌初一刻,历亥至子初一刻而满;退于丑,历寅至卯初一刻而涸。再长于辰初一刻,历巳至午初一刻而满;退于未,历申至酉初一刻而涸。   十八日,潮初长于戌正一刻,历亥至子正一刻而满;退于丑,历寅至卯正一刻而涸。再长于辰正一刻,历巳至午正一刻而满;退于未,历申至酉正一刻而涸。   十九日,潮初长于戌正三刻,历亥至子正三刻而满;退于丑,历寅至卯正三刻而涸。再长于辰正三刻,历巳至午正三刻而满;退于未↙申至酉正三刻而涸。   二十日,潮初长于亥初二刻,历子至丑初二刻而满;退于寅,历卯至辰初二刻而涸。再长于巳初二刻,历午至未初二刻而满;退于申,历酉至戌初二刻而涸。   二十一日,初长于亥正一刻,历子至丑正一刻而满;退于寅,历卯至辰正一刻而涸。再长于巳正一刻,历午至未正一刻而满;退于申,历酉至戌正一刻而涸。   二十二日,初长于子初一刻,历丑至寅初一刻而满;退于卯,历辰至巳初一刻而涸。再长于午初一刻,历未至申初一刻而满;退于酉,历戌至亥初一刻而涸。   二十三日,初长于子正初刻,历丑至寅正初刻而满;退于卯,历辰至巳正初刻而涸。再长于午正初刻,历未至申正初刻而满;退于酉,历戌至亥正初刻而涸。   二十四日,初长于子正二刻,历丑至寅正二刻而满;退于卯,历辰至巳正二刻而涸。再长于午正二刻,历未至申正二刻而满;退于酉,历戌至亥正二刻而涸。   二十五日,初长于丑初一刻,历寅至卯初一刻而满;退于辰,历巳至午初一刻而涸。再长于未初一刻,历申至酉初一刻而满;退于戌,历亥至子初一刻而涸。   二十六日,初长于丑正三刻,历寅至卯正三刻而满;退于辰,历巳至午正三刻而涸。再长于未正三刻,历申至酉正三刻而满;退于戌,历亥至子正三刻而涸。   二十七日,初长于寅初二刻,历卯至辰初二刻而满;退于巳,历午至未初二刻而涸。再长于申初二刻,历酉至戌初二刻而满;退于亥,历子至丑初二刻而涸。   二十八日,初长于寅正一刻,历卯至辰正一刻而满;退于巳,历午至未正一刻而涸。再长于申正一刻,历酉至戌正一刻而满;退于亥,历子至丑正一刻而涸。   二十九日,初长于卯初初刻,历辰至巳初初刻而满;退于午,历未至申初初刻而涸。再长于酉初初刻,历戌至亥初初刻而满;退于子,历丑至寅初初刻而涸。   三十日,初长于卯初二刻,历辰至巳初二刻而满;退于午,历未至申初二刻而涸。再长于酉初二刻,历戌至亥初二刻而满;退于子,历丑至寅初二刻而涸。   ·岛屿   澎湖之有岛屿,犹他郡之有冈峦也。凡冈峦必识其主从、起伏、去来、盘结之势,然后地方之险易可得而知也。澎之诸屿错落于巨浸之间,若鸥凫泛泛,似无主从、盘结之形矣。不知以大山屿居中为主,南有八罩,北有吉贝,东有阴、阳诸屿,西则西屿环抱;兼之四隅星布,疏密相间、大小相维,层层从卫,以至于水口、沙线左萦右拂,又为诸岛之错节盘根。伪郑时,于诸岛之上,俱设炮台守御,靖海侯叹其坚如铁桶者此也。由海道者必问岛屿,盖不特得往来之标的,且知某屿有某处可以进舟;某屿某处有明礁暗礁,不惟不可以进,且不可以泊。如出入八罩,必知船路礁之险,水口仅容一舟,稍一差失,即长年三老不能保其舟之不破也。吉贝之北礁藏沙一片,形势屈折如吉字,遇有风潮不顺,误入其中,百无一全者矣。由吼门出入,则大烈、小烈之宜慎。此其大概也。凡澎湖之屿,屿脚俱有礁石,商船、战舰俱不可近泊,惟本地小渔船始可湾停。此又诸屿之所同也。况澎湖洋大而山低、水急而流回,岛屿蜒蜿,非十分谙熟者不敢棹至。海防志谓澎湖三十六岛如排卫,此亦略举其概而已,盖不止此也。以今考之,实五十有五焉。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合五十有五而备天地之全数,此澎湖所以为天造地设之险也哉!董应举云:志册山川率多讹舛,盖纸上山水与地上山水有互异焉,不可谓翔实矣。诚以凡修志乘者,皆未亲睹身履,尽属传闻耳食故耳。余于通志、台志所载澎湖岛屿方隅形势之异者,悉为更正焉,庶观者可以卧游而得之也。   在澎湖之中者,则为大山屿(厅署、协营在焉。中分五澳,幅员约有百里)。   大山屿之东:阳屿(距厅治水程三十里)、阴屿(距厅治水程三十里。二屿平分一水)、香炉屿(距厅治水程三十里,在阴、阳屿之左)、鸡膳屿(距厅治水程三十五里)、鼓架礁屿(距厅治水程四十里)、椗钩屿(距厅治水程四十五里)。   东北:长岸礁屿(距厅治水程一十九里)、湾贝屿(距厅治水程二十里)、雁净屿(距厅治水程二十里)、蓝笨屿(距厅治水程三十里)、屈爪屿(距厅治水程三十里)、鸟屿(距厅治水程四十里)、白沙仔屿(距厅治四十五水程里)。   北:大仓仔屿(距厅治水程一十八里)、凉繖礁屿(距厅治水程一十八里)、中塾屿(有民居。距厅治水程二十里)、北山屿(有民居,中分四澳。距厅治水程三十里)、金屿(距厅治水程四十里)、险礁屿(距厅治水程四十里)、土地公屿(距厅治水程四十里)、吉贝屿(内有民居。乃厅治极北之地,水程八十里)、北礁(此礁非屿也,乃半沉半浮、隐跃水面,沙线屈曲,形如吉字,一目未了,最为险要。水程一百里)。   西北:大烈屿(距厅治水程三十五里)、小烈屿(距厅治水程十五里。二屿斜对,中分一水)、吼门(此沉水礁也,在大烈、小烈二屿之中。船只出入经此,最为险隘)、壳屿(距厅治水程三十六里)、北铁砧屿(距厅治水程四十里)、姑婆屿(距厅治水程五十里)、目屿(距厅治水程六十里)。   西:师公礁屿(距厅治水程二十里)、牛心湾屿(距厅治水程二十六里)、西屿(内有民居,中分十社。凡台、厦往来船只,皆以此屿为标准,北风可泊船于屿之内堑、外堑二处,系文武查船汛口。距厅治三十里)、小门屿(在西屿之西北,距厅治水程三十五里)。   西南:四角仔屿(屿乃大山屿水口,形家以为印浮水面,宜筑文塔于其上云。凡来往妈宫船只,俱从此进出。距厅治水程十里)、鸡笼屿(距厅治水程一十五里)、花屿(距厅治水程六十里)、草屿(距厅治水程七十里。通志云澎湖诸屿惟二屿青葱,故以花草名焉)、大猫屿(距厅治水程八十里)、小猫屿(与大猫屿斜对,中分一水。距厅治八十五里)。   南:虎井屿(距厅治水程四十五里)、桶盘屿(二屿东西平分。距厅治水程四十五里)、沙狗屿(距厅治水程六十五里)、马鞍屿(距厅治水程六十五里)、船路礁屿(一名布袋屿。凡台、厦往来船只入八罩者,必由此进出。水口仅容一舟,最为险隘。距厅治水程七十里)、金鸡屿(距厅治水程七十里)、挽门屿(内有民居,即八罩水垵澳。距厅治水程八十里)、将军屿(内有民居,即八罩纲垵澳,乃系南风时泊船之处。与挽门屿东西平分,中隔一水。船篷屿即在此屿之后,本同一屿,并非两屿也。距厅治水程八十里)、钟仔屿(其形如钟。距厅治水程九十里)、头巾屿(距厅治水程九十里)、南铁砧屿(距厅治水程九十里)、南屿(即南天屿。广袤三十里,原有民居,后因被寇,鞭长莫及,徙归八罩,永为禁地。距厅治水程一百四十里)。   东南:东屿坪(距厅治水程七十里)、西屿坪(二屿平分对峙,奉禁不许民人放牧并搭寮采捕,亦防鞭长莫及也。距厅治水程七十里)、东吉屿(距厅治水程一百二十里)、西吉屿(二屿平分,中隔一水。凡厦来船只入台湾者,皆以此二屿为标准。距厅治水程一百二十里)、锄头增屿(屿在东、西吉之中,距厅治水程一百二十里)。   右所列五十五屿,有主、有从、有朝、有对,如排衙,如执戟,如落雁群,如布碁局;外则巨海包罗,中则支流穿插。真化工点染天然图画,而为海表之胜概也。又形家云:大山屿形如莲花,其余四面八方诸屿则荷叶田田者是也。以形象观之,说亦近似有理焉。至各屿里数先后,俱由大山屿自近及远,并无凌躐参差。   ·城池   澎湖,本无城也。台湾志载:澎湖城乃康熙五十六年总督觉罗满保、巡抚陈璸、布政司沙木哈建,大书特书如是,岂志亦有误耶?大约其时建议,后不果行;作志者不察而书之耳。不知澎湖以大山屿为主,四面八方,岛屿罗列,水道纡回,此无形之金汤也;奚必高楼雉堞、重门击柝、浚隍堕堑,始足为固哉?稽之旧志,又有载暗澳城系明嘉靖四十二年都督俞大猷建,以备征流寇林道干为驻师之所一事。暗澳即今之文澳,厅署在焉;然问所谓暗澳城者,则居人之耆艾者亦不知其基址之在于何处也。盖世远年湮,存而不论,阙疑焉可也。   惟厅治迤西二里许,有红毛城废址一处,周围一百二十方丈,旧传为红夷所筑云。妈宫澳之西,逼近海岸,有小城一区,名曰新城,不知筑自何年,并为何人所建?周围仅及百丈,中无民居,惟澎协设兵更番戍守于此,今名为新城汛。奎璧澳有社名大城者,相传亦云红毛时筑城于山顶之上,以为了望之所;今城址亦颓废无存,居人但指其地而云然耳。瓦硐澳亦传有红毛铳城一处,址亦无存。此则澎湖之所谓城也。澎湖盖无城也,至于池则大海周环于外,汪洋万顷,内而港■〈氵义〉支流之玄,曲折层层缭绕;兼之砂线礁石嶙峋布伏,齿齿凌凌,尽皆险要。楚人以汉水为池,岂能方其万一也!   ·公署   鲁语曰:署,位之表也。虽职有崇卑、秩有厚薄,莫不有署以为出而治事、入而退思之地。此署之所由设也。而必系之以公者何也?诗曰:委蛇、委蛇,退食自公。又曰:敬尔在公。故曰公也。至于创建必书、缮葺必书或增或廓亦必书者,亦公也。盖以官之迁徙无常,代替不一,谋其政乃居是位,与一家之经纪异矣。是公者,又别乎私而言之也。故凡一言之出、一令之行,要有易直子谅之意,以流溢于文诰之间,毋居上以凌下、毋挟势以朘民,俾托吾宇者悉有家人父子之谊,斯可以为民表而无愧乎!署之为官表也。   澎湖厅署,乃巡检之旧署也。自雍正五年改设厅治,遂将旧署略加式廓,而大局规模并未革故而鼎新焉。嗣是历任虽有修饰,亦不过因仍故辙而已。至乾隆三十一年,余抵任之后,缺者补之、圯者修之,置宅门以分内外,复栅栏以肃观瞻,而体制斯略备焉。居是署者,其可不恪供厥职、公尔忘私,顾名而思义乎?   署制   署之中则为大堂,三间六柱;广三丈五尺,深称之。前有巩篷、后有板障,独无暖阁。大堂之前,东西科房各三间。前为仪门,仪门之前为头门,头门之前为照墙。照墙之内竖旗杆二枝,节朔陞旗,左右翼以栅栏。东额曰海邦驻节,西额曰泽国分藩。乾隆三十一年,余捐廉修复。大堂之后为宅门,东房二间、西房一间,以为司阍所居。自此上下辨而内外始肃焉(亦余三十一年捐建)。宅门内为路亭(亦余三十一年捐建)。路亭之上为二堂三间,堂有匾额曰居敬(前厅周于仁题)。二堂之后为路亭(亦余三十一年捐建)。路亭之后为内宅,中左右共三间。内宅之后正北为护房三间,东一间改为更房,中与西二间仍为住室。二堂之东偏为厨房,共三间。西偏则为客厅;厅有匾,余额曰品石。厅之西院,翼以小房三间,厅前大天井铺以砖石。前有月巩门,以通马道(旧皆颓毁,亦余于三十一年捐葺)。厅后近内宅之西,小屋二间,为家人居住。大堂之西,小屋一间,为听差居住。大堂之东偏,则为库房一间,贮澎营兵饷。库房之后,则为营房,乃弁兵更番驻劄看库之所,共八间。   ·澳社   禹贡曰:九州攸同,四隩既宅。释文云:隩与澳同,水隈也。盖言九州底定,凡水隈之地,皆可安而居也。厥后海岛民居,其烟火聚落之处,胥名为澳焉。澎湖之人,依水为家、傍涯作室,非澳而何哉!若夫社,即内郡所谓里是也。比闾酇鄙,着于周官;轨里连乡,详于管氏:古之制也。域民而处,如农之有畔;民数于是乎稽,壤赋于是乎定,政教于是乎成。故澳以聚之,是即乡以向往之也;社以分之,是即里以经理之也。因畸畛而整齐之,随纡袤而砥矢之。出入相友以为井田,即润泽之井田也;守望相助以为军政,亦即默寓之军政也。澳社之与乡里,名异而实同,亦犹行古之道也。   但澎地古称荒峤,隋时仅着厥名,历唐迄宋,均未经理斯土,其澳社之有无,不可得而悉矣。迨元末始置官吏。夫有官则有民、有民则有居,而澳社亦阙如不可考也。至明初徙其人民并归内郡,地且为墟,澳社之无亦可知矣。继而海寇啸聚、红夷窃据,复又摧残于伪郑,其民不相率而为盗者几希矣!宁复有宁宇哉?自康熙二十二年平台而后,招徕安集,以渔以佃,人始有乐土之安,而澳社兴焉。其时澳则仅有九也。至雍正五年,人物繁庶,又增嵵里、通梁、吉贝、水垵四澳,遂十有三澳,共七十五澳社。此何非国朝深仁厚泽、涵濡煦育、轻徭薄赋、斯海隅日出之乡、生齿日蕃也哉?盖已九州之外,又九州矣,宁第如禹贡所云而已乎?官斯地者,披牍指掌,陫侧皆周,是犹一呼一吸而四体皆通也;百里之内非秦越、万井之中托腹心,则又存乎其人焉。   澎湖澳社列后:   一、东西卫澳(红毛城址在文澳西):妈宫社(协营各官衙署暨厅仓俱在此,内港乃商哨湾泊之所。距厅治陆路五里)、文澳社(旧名暗澳。厅署暨书院俱在此)、东卫社(距厅治陆路三里)、西卫社(距厅治陆路五里)、后窟潭社(距厅治陆路五里)、宅脚屿社(距厅治陆路六里)、案山社(距厅治陆路四里)。   一、嵵里澳(此澳于雍正五年从东西卫分设,北风时可泊船只):嵵里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井仔垵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鸡母坞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六里)、风柜尾社(距厅治陆路二十八里)、猪母落水社(北风时可泊船只。距厅治陆路一十七里)、锁管港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五里)、铁线尾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四里)、烟墩仔社(距厅治陆路四里)、石井社(距厅治陆路四里)、菜园社(距厅治陆路四里)。   一、林投澳:林投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六里)、龙门港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二里)、尖山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西溪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六里)、隘门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四里)、乌崁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一里)、双头跨社(距厅治陆路一十里)、太武社(有一小山,名太武。距厅治陆路一十里四)、东石社(距厅治陆路十一里)。   一、奎璧澳:奎璧港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二里)、北寮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三里)、果叶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三里)、湖东社(距厅治陆路二十里)、白猿坑社(距厅治陆路二十里)、湖西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青螺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红罗罩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七里)、大城北社(旧有红毛城,今址废。距厅治陆路一十里)。   一、鼎湾澳:上鼎湾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一里)、下鼎湾社(距厅治陆路一十里)、港底社(距厅治陆路一十里)、沙港头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三里)、港仔尾社(距厅治陆路八里)、鼎湾头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三里)、水窟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五里)、土地公前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五里)、潭边社(距厅治陆路一十里)。   以上五澳四十四社,总名为大山屿,乃澎湖诸岛之主山也。至厅署陆路可通。   一、瓦硐澳:瓦硐港社(距厅治陆路三十里)、后寮社(距厅治陆路三十里)、港尾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城前社(旧有红毛铳城,今基址亦废。距厅治陆路一十八里)、中塾屿社(距厅治陆路二十里)。   一、通梁澳:通梁社(距厅治陆路三十一里)、长岸社(距厅治陆路三十一里)、大仓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八里)。   一、赤嵌澳:大赤嵌社(旧有红毛城,名赤嵌;今基址无存。台湾亦有赤嵌城。距厅治陆路二十九里)、鸟屿社(距厅治水陆程四十五里)。   一、镇海澳:镇海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二里)、岐头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三里)、港仔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三里)、小赤嵌社(距厅治陆路三十里)。   ——以上四澳一十四社,总名北山屿。在大山屿之北,中隔一港,潮退陆路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