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三山志 - 第 21 页/共 123 页

连江:九十五户。产钱九十贯四百八十六文。    长乐:七十三户。产钱五十二贯三百三文。    永福:七十户。产钱七十九贯七百八十四文。    闽清:八十八户。产钱六十贯八百三十五文。    罗源:六十一户。产钱五十六贯二十八文。    宁德:四十九户。产钱五十一贯四百四十六文。   已上,共为产钱一千五百九贯七十八文,并系旧产,除无名寺观外,【(底本作“除无宏寺观外”,崇抄同,据库本改。)】上件。可谓盛也巳。 ○僧道     《旧记》:系帐僧,三万二千七百九十五人。   童行,一万八千五百四十八人。    今:系帐僧,一万一千五百三十人。   童行,二千九百一十五人。   道士,一百七十人。    闽县  僧,一千八百八人。     童行,四百八十八人。    侯官县 僧,一千九百五十人。     童行,五百七人。    怀安县 僧,八百七十一人。   三县道士,共一百五十人。    福清县 僧,一千四百人。     道士,七人。    长溪县 僧,一千二百五十七人。     道士,一人。    古田县 僧,一千一百一十三人。     童行,八百七十八人。    连江县 僧,五百八十六人。    长乐县 僧,四百九十四人。     童行,一十二人。     道士,三人。    永福县 僧,五百三十二人。     童行,二百七十八人。    闽清县 僧,五百六十六人。     童行,一百六十七人。    罗源县 僧,四百九十二人。     童行,一百四十八人。     道士,八人。    宁德县 僧,七百六十四人。     童行,三百一十一人。     道士,一人。   《旧记》谓:僧户与民参半。以今籍较之,直民田五之一。今民田若地八万二千余顷,食民五十七万九千,黄中小老不计。浮屠氏田若地二千余顷,食僧徒一万四千余人。是民七人共百亩,而僧以二人食之。民产钱八千缗有奇,僧寺一千五百,不啻当民八之一。以故,州常赋外,一切取给于僧寺,有以也夫! 《三山志》卷第十终 ●卷第十一 版籍类二  官庄田 ○官庄田      官庄田:一顷九十亩三角四十六步。   租课钱一十贯二百文足。   官庄园林、山地、池塘、陂堰等:   一千五百七十顷八十四亩二角二十四步。   租课钱五十五贯五百四十七文。   闽县:园地,四十亩三十六步。   租课钱,一十七贯六百四十一文足。   怀安县:田,八亩二十四步。   租课钱,三贯文足。   园地,一顷二角四步。   租课钱,三贯八百七十九文足。   福清县:园地,二十二顷八十七亩三角二十步。   租课钱,四贯八百四十文足,大麦三斗一升。   长溪县:田,十八顷一十八亩二十步。    租课米,三石六斗。   园地,一顷三十亩二角四十四步。    租课钱,一贯六十五文足。   古田县:田,九十四亩五十五步。    租课钱,三贯二百文足,米,一斗。   园地,一十六顷七十一亩三角一步。    租课钱,六贯五百二十文足。   连江县:园地,六百四顷四十九亩二角五步。    租课钱,一十贯八百五十文足。   长乐县:园地,九百二十顷三十六亩三角二十七步。    租课钱,一贯一百一十文足。   罗源县:田,二亩二角五十六步。【(底本及库本、崇抄于田亩数后,皆不系租课钱数。)】   园地,七十五顷三角一十六步。各无人承佃。   宁德县:田,六十七亩三角一十一步。    租课钱,二贯文足。米,七石三斗五升。   园地,二顷六十五亩一角四十一步。    租课钱,五贯六十文足。   初,伪闽时,官庄田地一千一百一十顷八十二亩。配纳人户租米,八万一千二百四十八石有奇。   太平兴国五年,虽诏与私产均作中、下定税。是时,尚给户帖,未许为永业。【租米数,见《垦田》。】淳化五年,李伟请鬻官田,乃遣张延熙赴州估卖,寻已之,令佃者仍旧佃莳、输租。大中祥符六年,转运使王贽言:“建、剑、漳、泉、汀、邵、兴化七郡【(底本作“汀郡兴化”,据崇抄改。)】官田皆课租,惟福州止同私产输税,请依漳、泉例课一色斛斗:上田亩九斗,中田、上园亩六斗,下田、中园亩四斗五升。岁总羡米,度可得五万余石。明年,王平奏:“福州旧隶两浙,与漳、泉事体不同。租课,自太平兴国五年,已经朝省均定。【漳、泉,伪命日(“伪命”,指吴越国政令。)征科。归属本朝,未经均检。】今王贽请:输二税外,益纳租米,乃是额外增税。且,州官私田园总一万五千余顷,年征米一十万二千余石。其间,输送尚恐不前;若将官庄一千二百余顷改征租米五万九千余石,其田比之都额顷、亩,才十分之一,则是六倍征利,□重科纽。【(底本作“则是六倍征利□重科纽”,缺一字,崇抄同,库本作“而征收之重六倍科输”。)】伏维轸念远方,矜其重赋,许从旧贯。”诏可之。天禧四年,转运使方仲荀言:“福州官庄田,自来给与人户主佃,止纳夏秋二税,【(底本作“夏秋□税”,缺一字,崇抄作“夏秋税”,据库本补。)】更不他输物色。【原夏税钱五百二十五贯二百八十□文足。(底本作“八十□文足”,缺一字处,库本作“一”,崇抄作“七”。)】秋税米九千四百九十八石有奇。向虽经朝省均定。【(底本作“乡虽经”,他本同。按:“乡”与“向”通,径改作“向”。)】缘百姓私产并用赀买,既输税又充色役;佃官庄户,乃是请射成熟田地耕作,复免随例差徭,深见亏官。请估价,许原佃者承买,【(底本作“佃者承员”,据崇抄、底本改。)】与限二年偿。所得估值,度可三十万缗。”不从。既而,复委尚书屯田员外张希颜依漳、泉例均租。总得米六万五千一百二十石有奇。寻下诏:“国家无急蒸黎,常轻赋敛,岂令远俗重此科输,宜特予以推恩,【(底本作“宜特□于推恩”,缺一字,崇抄作“宜特予于推恩”,据库本补。)】且并从于旧贯。可令福州佃官庄户依旧佃莳,更不课租。”五年,前福建提刑王文震奏:“福州佃官田户,虽系屯田名目,只依二税催科,产钱不计少多,倒免门役差遣。臣管见:屯田户既特免租课,又不追田价,即与平产人户田业无殊。欲乞削去屯田名目,割归税簿催科,止当门役。”省司议:“名目依旧屯田,不得充为永业,其差遣宜依平产人例。”有旨:“依天圣三年张希颜请:‘福、建七州官庄并各输租,惟福州独依私产,复免差徭,岂非倖民?乞依臣先来均定租米。’胡则奏:‘当州官田已奉敕均定与私产雷同催科,已经四十六年。若依张希颜所奏,改纳租米,且官田咸蒸瘠薄者多,肥浓浚壤者少。地临巨海,夏秋之间,海潮飐风,漂荡流落,州县难于催督,乞仍纳二税,不输租课。”于是,朝廷更令方仲荀分析利害。仲荀遂申前请。乃令屯田员外郎辛庆忌,复括十二县官庄屯田一百四所,成熟田园一千三百七十三顷八十四亩一角三十八步。佃者二万二千三百二十七人。【原无正田,先定二税。止有闽、侯官、怀安、闽清、永福、古田、宁德七县田园十分中,内五分中,五分下;(底本先作“内五分下”,又旁注添补成为“内五分中五分下”,库本、崇抄只作“内五分下”,依底本所校。)长乐、福清、连江、罗源、长溪五县皆下品十分中,内三分中、七分下。】估值可三十五万二千一百余缗。省司议:“佃户二税外更纳所买田价,恐难以依限督纳,乞减所估分数,仍展年偿。”明年,有旨:“与减三分之一,偿限三年。”六年,章频奏:“福州官田,估计价钱三十五万余,人余一分,钱一十一万七千三百余缗,减放外有二分。合纳钱二十三万四千七百余缗。随三年夏秋二税作六限催科。钱数浩大,督输严峻。有佃户九百余人诉称贫乏,无可输偿,愿还田别召买者。内五百余户已纳过一限钱,为次限急迫,愿以所佃田及已输钱,并入还官。计今年在册官田已纳缗钱一十万六千三百有奇,【(底本作“计今年□册已纳……”,库本作“计今年官田已纳……”,据崇抄补改。)】尚有未纳一十二万八千四百,望赐蠲除,则二万余家庶获存济。”诏州具“纳”、“欠”五等数目以闻。州奏:“前已纳一十万九千五百六十六缗有奇;愿退不买田,四千七百五十缗;岁终又纳四万二千七百九十三缗有奇;未纳钱,尚七万七千八百余缗。”有旨并与除破。明年,州奏:“顷所鬻田,已输钱足人,合给《契》与执为永业。其退还官,及后来承买未曾偿直等,欲仍旧拘籍,岁输二税。”省司议:“令已纳外欠人,并与除放,出给户帖。其退还田土及全未纳户,仍旧理纳租课。”于是,转运司尽括诸县退佃并不纳价钱白脚户六百六十九。田园五十九顷六十亩,计输米二千九百一十二石有奇;除五百四十石折纳二税原额,【(底本作“祈纳”,库本作“所纳”,据崇抄改。)】总合输租米二千三百七十二石。十年,郑载奏:“本州官庄肥浓地土各有承买。其退纳田土,并是枕海盐蒸瘠薄之地,年收夏秋二税,尚忧不办。以此,人情退纳还官。今复输租米,【(底本作“今红输租米”,崇抄作“今输租米”,据库本改。)】不惟数目至多兼窘民,的难了纳,但有虚数系簿,枉行科较。乞赐蠲免。”诏可之。于是,国初以来,官庄已鬻及通纳田土,并为民永业,不复议输租矣。   至天圣之后,没纳田产入官浸多,率为豪右冒占。庆历三年,前转运使吕绍宁上言:“福州官田多为 豪右蓄弊,乞根检重估,别定税数,当增赋不少。仍可入赀十万余缗。”明年,三司户部奏:“福、泉、漳州、兴化军庄田,岁输米一十二万一百余石,从来增助诸州逐岁军储,今若依绍宁所请,岁总输米止可四万四千余石。深亏官数,【(底本作“□亏官数”,崇抄作“却亏官数”,据库本补。)】乞仍旧租佃输课。”从之。嘉祐二年,诏:“没官、户绝田土,输课别储一仓,名曰广惠,以备赈济。”熙宁二年,住拨入广惠仓。十年,以没官庄产出卖。崇宁三年,住卖。拘收租课充“外学”支费。五年,拘学费田产入常平司,寻令召卖。政和元年,臣寮言:“天下系官田产,在常平司有出卖法,如折纳、抵当、户绝之类是也;在转运司有请佃法,如天荒、逃田、省庄之类是也。自余闲田,名类非一,虽间有出鬻、请佃,多为豪右侵冒,望命官总领,除赡学、给赐沿边州县官田外,悉召承买。”令户部侍郎范坦措置总领。明年,言者谓:“系官田业,【(崇抄作“田产”。)】法度具在,有司治之。若禁令修而敛取以时,则其利为无穷;今不修禁令,不督有司,一旦尽鬻之,俾膏腴土田为有力者缔结收置,而荒田冷薄无用之产,徒费帐籍。且张官置吏召卖田宅,有伤国体。窃闻,福、建等处皆以为非便。既致烦扰,减落上供,又易租为税,其失数倍。福建路尝言:屯田官庄出租一十九万七千余石,居一路赋税六分之一,如悉估鬻,必误军储。乞寝之。”遂降御笔:【其略云:“祖宗以来,田之公者为屯田、为官庄,养民兵,居熟户,于以资助经费,(底本作“攻助”,崇抄同,据库本改“攻”为“资”。)藩卫边部。乃者,有司建言:‘系官田宅,一切鬻卖。’苟目前之利,废长久之策,豪强兼并,佃户失业。昨,范坦所出卖官田宅,划一更不施行。”】“总领、措置官吏并罢。已买田宅,给还原纳价钱,其田宅却拘入官。原佃赁人愿依旧佃赁者,听。余依元丰法。”【元丰令“诸田宅入常平司者,召人承买。其省庄退田,并不出卖。”】绍兴二年,复议出卖,寻寝。五年,朝廷以谓,发兵,费不赀。或请卖官田,不特济用度,而于民亦不为无补。且产钱旧额以没纳销落。虽官自常产之外,得佃户年租,而课利悉归豪右科料,特促贫弱。今出没纳田散卖,【(底本作“今出没纳曰散卖”,崇抄同,据库本改。)】民间得田优产,以补旧额。且示国家抑兼并、行宽恤之意。于是,遂以系官田舍及不系出卖者,并委诸路提刑总制,措置出卖。【(底本止至“措置出卖”,以下脱简约一页,直至卷终,库本同,崇抄有下文,据补。)建炎元年,罢提举常平司,归提刑司。】若系独赁及三十年以上,即十分其价与减三分。是岁,鬻钱三十五万余缗。知闽县李汝明以率先措置,卖缗钱一十二万,推赏。十三年,省司又以未售田产增租三分。常平司奏:“州县未卖田地,高仰、瘠薄,望予减一分半或二分。”省司议:“福建土产与他州膏腴等处不同,与增租二分。其钱,作总制窠名起发。”【十四年,请佃官田,依承买发输牙契钱。】二十年,以没官田土率豪右倖占,复相刬佃,词讼不已。乃拘入常平,不许人承佃。寻以拘入田土募人佃赁,依民间定租。亩,米一石与减二分。所贵服田力穑之人得以耕种,不致独归有力之家。二十八年,言者请尽鬻常平官田以助经费。乾道八年,复诏诸路常平司根括本州所没官田、园、屋舍,总一千九百九十六顷六十六亩四十九步。已卖,四百二十三顷八十八亩一角四十步,为钱二万八千五百八十七缗有奇;未卖,一千五百七十二顷七十七亩三角九步。淳熙四年,住卖。今承佃所输如前数云。 《三山志》卷第十一终 ●卷第十二 版籍类三   赡学田   职田   沙洲田   海田 ○赡学田      旧管:    田 七十六顷七十八亩一角一十四步。    园地、山林、屋基埕、池塘坂等 一百二十五顷四十五亩二角三十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