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洛迦新志 - 第 55 页/共 64 页

一 经典 二 建筑、雕刻、绘画,及其他属于美术者 三 历代名人遗迹 四 为历史上之纪念者 五 与名胜古迹有关系者     前项物品之保存,由住持负其责任。   第十四条 凡寺庙,久经荒废,无僧道住守者,由该管地方官查明保护,另选住持。     第三章 寺庙之僧道   第十五条 关于僧道之一切教规,从其习惯。但以不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者为限。     为整顿,或改良前项事宜,得由丛林僧道,举行教务会议。   第十六条 凡僧道开会讲演,或由他人延请讲演时,其讲演宗旨,以不越下列各款范围者为限。 一 阐扬教义 二 化导社会 三 启发爱国思想   第十七条 凡僧道有戒行高洁,精通教义者,准照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寺庙僧道受度时,应由其度师,出具受度证明书。载具法名年貌籍贯,及受度年月,交付该僧道。并由度师,呈报该管地方官备案。     其在本条例施行以前受度者,由该僧道请求度师,或相识寺庙之住持,或僧道二人以上,为出证明书。并由该度师,或住持,或为证明之僧道,呈报地方官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各寺庙僧道,或住持不守教规,情节较重者,该管地方官,得申诫,或撤退之。但关于民刑事件,仍由司法官署,依法处断。   第二十条 凡寺庙住持,违背管理之义务者,该管地方官申诫,或撤退之。     寺庙因而受损害者,并任赔偿之责。   第二十一条 违背第十一条之规定,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时,由该管地方官署,收回原有财产,或追取原价,给还该寺庙。并准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因而得利者,并科所得总额二倍以下之罚金。若二倍之数,未满三百元者,并科三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二条 依前三条规定撤退住持时,按照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另立住持。   第二十三条 违背第十二条规定,侵占寺庙财产时,依刑律侵占罪处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其以前教令公布之管理寺庙条例,废止之。(中华民国十年,五月二十日颁。)     示令 定海县知事陶镛,普陀香客须知示: ○普陀驳船不大,只能容载十人。新定规则,即限此数。 ○驳船中,钉有船牌,写明号数,及船夫姓名。如遇风浪,中途勒索。除令水陆警查察外,香客可记明船牌,报告警所跟究。惟风浪大时,船夫须多用人力,亦应于规定之外,酌量加给酒钱。 ○钠子轿夫挑夫等,新定规则,取保给照,方准营业。并给符号,佩带衣襟,以资识别。如无符号者,可不雇用,以防疏失。 ○轿金、担力、酒资,分段限定数目,开列清单,由警所盖印,公布周知,矫从前需索之弊。香客上岸出香,此项钱文,交所居寺庵执事僧开付。如香客体恤苦力,从优犒赏,亦宜令执事僧经手。幸勿直接开付,致效尤请益,纠缠不清,酿生殴詈。 ○香期,有一种游僧瞎僧,到山化小缘,成群拦路,扳轿牵衣,骚扰可厌。现已从严查禁驱逐。其残疾瞎僧,则收入净土堂。惟化小缘僧,其中实有真贫苦行者,碍难概禁。现规定,以席地坐化四字为限。香客对于此项僧,多多施舍,结缘奖善。遇有站立募化者,切勿施予开端。如有扳轿牵衣等举动,可知照警察,及巡照僧拘究。 ○寺院庵堂,款待住客,力求完备,不觉而入于靡丽奢侈,殊非清净道场所宜。县知事,杜渐防微,迭谕沙门,力崇朴素。香客之来,或崇奉教相,或流连光景。人都高尚,住亦暂时。对于居停,幸勿责备求全。共挽浇风,以维佛土。 ○词客骚人,兴来题咏,已令僧徒备有笔札,幸勿题壁。题亦不久刮去,转惜佳句不传。有一种恶少,以猥亵字画,污疥名胜墙壁,殊损公德,幸自戒之。如不遵依,派警拘究。 ○山中赌博鸦片,均所严禁,犯者拘惩,罪连容留之主僧。主僧报告者,免罪,仍照章提奖。君子怀刑,各其注意。但消遣赌酒食,不以金钱为目的之娱乐品,不在此限。至僧徒,虽娱乐之赌,亦犯清规,有犯必惩。 ○普陀佛地,荤腥宰割,向所严禁,各寺均不设荤厨。香客到山,允宜素食。如万不能素食,只可酌带罐头。切勿公然以血肉之品,妨害香积。 ○妇女小孩到山,装饰宜从淡素。珍宝炫耀,漫藏冶容,戒之为妥。 ○梵音潮音各洞大士示现,诚者见之。佛重蝼蚁之生,舍生实属谬妄。向有示禁,希望香客,广谕痴愚。(中华民国十一年一月给。) 定海县知事陶镛示谕事:   本知事,因公干到普陀法雨寺。住持循照旧例,率领全寺僧徒,在山门外,排班迎接。本知事,歉悚不安。当于出寺时,谕免班送。旋到普济寺,先谕住持,将排班迎送,一概蠲除。查丛林缁众,诵典焚修,自有清规。游方之外,寻常酬应,尚合屏除。岂可扰以世俗之繁文,苛以官场之缛节。查此种迎送陋例,远自帝王时代,嬗递而来。今则建国共和,立宪平等。在施者,习焉不察,几自忘贝象之尊严。而受者,谢却不坚,遂未去饩羊之告朔。楚齐两失,审非小节之疵瑕。儒释异源,应有折衷之仪式。嗣后县知事到山,倘有特别典礼,应俟届时规定。其寻常巡住,祗须各该寺方丈住持,执事首领,于合宜地方,行相当敬礼。所有两廊僧众,排班迎送,以及撞钟擂鼓,升炮扶轿等旧例,自今日始,一律革除。各该僧众,威仪自重,人格攸关。毋为无礼之恭,致贻有识之诮。除呈报并分令外,合行示谕。全山缁白,一体咸知。(民国十一年一月给。) 定海县知事陶镛,批准前后两寺住持莲曦了明,呈定取缔公务寮,及钠夫,并寺庵内外单规则: 一 凡前后两寺公务寮,及各庵之工人,无论内单(即在内服役者)外单(即在外工作者),均须寻觅妥保,方准进单。嗣后发生事故,或逃亡时,均由保人负责。 二 前后两寺公务寮工人,须由该寮头单(即工头),随时约束。有不服者,由头单告明该管客堂办理。如再不服,送警局惩办,或驱逐过海。情节重者,送县。 三 前后山钠夫,均由公务寮,派人带坡(即带领),即责成带坡人,随时约束,不准刁难香客,并额外需索。如违,告明客堂,送警严惩。 四 公务寮,及各庵内外单工人,因事受屈,须将理由告明庵主,或该管客堂,静候查明实情,秉公处理。不得恃蛮行凶,以干法纪。 五 公务寮,及各庵内外单工人,遇事不平,如行凶殴人者,不论其理之曲直,当将先动手者,拘送官厅,先行重惩其行凶之罪,后再为判断是非。 六 遇有事端发生,如有从中挑拨,及附和者,查明一并送官严惩。 七 祸端酿成,其主动及附和者,或畏罪逃匿,除责保跟交外,当将该凶姓名年貌籍贯开明,呈请官厅,备文关提,归案惩办。 八 遇有庵中出香,须用钠子者,各钠夫,须由公务寮指派顶数,不得漫无限制,争先夺后,强拖香客等情。如违,报警拘究。 九 遇有偷窃柴树,及蔬蓏等物,当酌量情形,交该管客堂,转送警局严办。或径送警局讯究,不准私自吊打。如违,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