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采访册 - 第 31 页/共 45 页
道光十六年(岁次丙申)仲春之告,润堂玉题于淡厅公应。
义冢捐名碑
——同上。高四尺二寸二分,宽二尺。正书十八行,行无定字。
义冢捐题姓名,开列于左:淡防分府玉捐银一百元。前任淡防分府李捐银十大元。艋舺营参府邱捐银二十元。北路右营游府祥捐银十大元。淡水儒学高捐银二大元。艋舺县丞赵捐银四大元。竹堑理刑厅汪捐银十二元。大甲分司高捐银八大元。北路右营副府曾捐银四大元。艋舺中军府欧阳捐银四大元。
厅署幕席:屠桂山捐银二十大元。杨晴江捐银二十四元。张春台捐银一十六元。包时仲捐银十大元。李文樵捐银十二元。章友凤捐银八大元。高杏村、朱承高、朱仲熏、周燮堂各捐银四大元。平成济、沈实庵各捐银二元。
厅署内、艋舺中军署内:李诠、李永清、欧阳春:以上各捐银二元。
原任广西柳州府林平侯捐银一百元。新艋泉郊金进顺捐银三十元。艋舺厦郊金福顺捐银二十元。
绅耆铺户:郑用锺、吴振利、曾昆和各捐银三十元。吴称其、金振成、周智仁、陈词裕、金广福各捐银二十元。郑长源捐银十二元。林元会、罗德春、刘联辉、李青云、逢泰号、陵茂号、源泰号、益三号、郑琨臧、春贞记各捐银十元。林长青、高华、镒泰号、协裕号、德隆号、郑藻亭、谢承烈、黄裕源、陈大彬、大甲、林逢泰各捐银四元。陈毓瑛、彭作栋、王丰瑞各捐银二元。张英石捐银一元。
道光十六年(丙申岁)仲春之吉,首事职员郑用锺、拔贡郑用鉴、职员吴称其、生员林元会、吴清江、铺户吴振利、郑武略、陈祖居、刘联辉、督修黄大华。
香山南势山冢牧碑
——在县城西门外三里牛埔恩隆桥南畔。高五尺二寸,宽二尺六寸三分。正书二十六行,行四十七字;台头在内。
立给垦批字竹堑社通事丁老吻、土目什班等,有祖遗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香山南势山;东至隘口坑、西至姚家碑、南至狮头山、北至田园墘,四至为界明白。三面言议,其四至内付杨仕劝前去开垦耕种,三年以后每年实纳租粟四石,永为定例。保此埔地系吻等祖遗之业,与别社无干。如有别社争阻,系吻抵当,不干承人之事。日后佃人回籍,任从退卖、顶耕,业主亦不得阻当:此系两愿。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照。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日、立给垦批竹堑社……………。
福建台湾城守营参府沈,为籍番党占息业,呼乞移究示禁谕止事。
本年九月初十日,据竹堑南庄息佃黄雅、刘子周、倪大壮、曾政、黄光扶、陈招等具呈前事;词称:『雅等南庄息佃计户一百六十余家,年纳供课八百六十八石零。息业南迫高山、西通大海,全赖香山一抔山场牧牛输课,导水通流、灌溉田园。生斯葬斯,墓罗坟列。乾隆二十四年,地棍叶绍任等占垦;五月二十七日,黄□□以奸棍明谋事,赴分宪杨具控,亲临躧勘。十一月十八日,堂断绘图在案,不许占争。二十六年清丈,通报在案。岂料地棍杨劝等瓜分占垦,影藉竹堑社番给垦阻牧,截源止葬。众息佃经投明管庄官王、管事何成美、社番丁老吻到验谕止,禀宪在案。讵杨劝等八月十六日仍行强垦。窃息庄乃朝廷物业,恩宪为主;兼之审断铁成,而又佃管两世。今杨劝等罔上、藐官、殃民,罪通干天。合缴杨分宪断结内外存查案图呈验,叩乞恩宪大老爷移究,示谕禁止。众佃民沾恩,切呈』等情。据此,查此案先据管理庄务把总王得贵具禀前情到府,正在备移查究间;兹据前情,合就移究。为此,备移贵府烦依事理,希即查案差拘杨劝等严究示禁,毋许藉番批照,占垦息庄牧场,塞截水源;仍将拘究示禁缘由赐覆。幸勿延缓!望切望切。须至移者。计移送图一幅。
乾隆四十三年九月十三日移。
乾隆四十四年,蒙恩宪大老爷成(讳)履泰爱民如子,政比甘棠。五月十一日,堂断谕:『查隆恩庄南界之番山地方乃属划出界外之地,然界外番虽得垦些少,若准该番贌给杨劝一人垦种,难免将来成渐之端。今隆恩庄佃丁黄雅等既已情愿遵断鸠银五十元给杨劝为开垦工本之需,即着该原差前往查明园中现种何物,俟杨劝收成后,即日起耕,不许再种。所有黄雅等佃应缴银五十元,亦着速缴,以凭给领完案。嗣后该处番丁如敢再行招垦该地之事,定行拿究不贷』。此谕。
是功既成,肃肃雍雍,勒石遗民。生者含环,殽尸遍封;幽间荒埜,禽兽翱翔。云山茫茫,烟水苍苍;恩宪之功,山高水长。
乾隆四十七年四月谷旦,竹堑堡南庄众子民等同谨置。
员山子番子湖冢牧禁碑
——在县东十里头重埔。高五尺零三分,宽一尺七寸八分。正书。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张,为示禁事。
案据本城铺户陈泉源、郑恒利、张顺发、吴振利、林九牧、林庆算、吴嘉记、官志交、林美士、林瑞源、童高秀、张成珠、林其回、詹瑞业、林清隐、林廉逸、童士添、林福孙等佥称:『缘源等各承上手于乾隆年间合置员山仔番仔湖嵌顶埔地一所,以为各佃茔葬之地。四至界址,载明垦契;仍再立约分执,毋许股内外之人,藉占混开。无如日久弊生,每有恃强侵垦滋事。是以公议就原给四至界址,东西丈量九百三十丈、南北丈量九百六十丈,立石为界;存为各佃牧牛、贫民埋葬处,断不许股内外之人擅行私垦。一面禀请出示勒石,以垂久远』等情。当经饬查;嗣据该差保总理等查勘合置牧牛安葬之所,核与原立垦约丈尺相符,并无侵占窒碍情弊,绘图注说,并取其联名切结前来。合行示禁。为此示仰该处附近居民及业主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务须遵照公议,即就四面所立界石以内,仍为牧牛之所;其余高阜之处,任听贫民埋葬。无论何人,总不得在于界内擅行私垦;其界址毗连之地,亦不许侵占寸土。自示之后,倘有藉端强占,滋事生端,一经指控,定行拘案究惩,决不稍贷。各宜懔遵,毋违!特示。
咸丰二年四月二十日给立。
立给垦批字人竹堑社通事丁老吻、土目什班等,有本社祖遣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员山仔庄。无奈上宪配运无征,兼以离社远隔,社番不能耕种,始行招垦外,尚有员山仔番仔湖贌给温春上等五股内田头嵌顶埔地一所,东至山顶为界、西至大圳沟为界、南至坑沟为界、北至林钦堂及各佃头为界,四至分明。今有称林钦棠、曾日辉兄(?)等前来出首永给,备出埔底银一百五十元正,给为通庄牧牛之地;庄民业主不得重给别人佃,亦不得擅开。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日,立给垦批字。
员山子番子湖冢牧申约并禁碑
——在县东十里头重埔。高四尺八寸五分,宽一尺九寸五分。正书十九行,行五十一字。立合约人林钦堂、曾日辉,为代众给埔,以便牧牛事。
今因遍处开尽,念及新庄牧牛无所。众议请堂、辉二人出首,向社给出垦单。番仔湖田嵌上埔地一所,土名员山仔,界址注明垦单。议定:价银一百五十元。其银照田园甲数开派,每甲名下派出银两若干,遂一注明约内。垦单系林钦堂收存,其埔是我同人永为牛场,日后约外之不得藉占,即约内者不得混开。至于各分田头埔尾,更不许侵越私己。日久倘有横起莫测之辈,众照数捐银,同力协攻,不得推诿。今欲有凭,合立约各执一纸存照。
再批明:垦单埔地银除出后,尚欠银四十一元,并洪名显名下不肯从众派出其银一十四两二钱五分,共该番银四十七两零五分。另众议就七十七甲均派,其银各自交完。立批再照。
始建业主范绍楝、詹瑞业、范绍纬、林美士、温继朝、林名山、詹申生、曾日辉、范千、陈夏艮、林仓壁、余肇奇、曾日恭、林德、林钦堂、洪名显、蔡庆、田启丰、曾嘉宣、田源茂、邹养、林济宽、温北。
承顶业主:郑恒利、林清隐、詹昆茂、林士廷、林□□、陈泉源、林廉逸、林庆请、罗德春、魏士章、张顺发、詹继昌、官志高、林福孙、黄士良、吴振益、詹德义、林成德、童义记、王士炎、吴嘉记、林其回、林泉兴、童泉盈、李江水、林九牧、林瑞源、郑武力、张成珠、林阿纳。
乾隆四十一年七月□□日,立合约人林钦堂、曾日辉。
窃思人生斯世,孰非无祖坟墓乎!然此牛埔内坟墓迭埋,但今之世,近来人心不古,徒知以锄草皮肥业利己,不顾他人坟墓(以下阙),不知损伤阴功之祸害耳。爰我众议演戏申禁,不许锄铲草皮。自禁以后,倘有恃强刁横违禁者,鸣众公罚银十二元。该银即存福德爷以为香祀需费,决不轻贷。兹此埔内安坟者喜助申禁捐题银员姓名开列,福量攸久欤!
经理洪漳活、范永昌题银二元。林礼贤、蒋成宗、邹寿浩、刘阿二、林庆景、林惟义、邹陈养、陈李福、林阿左、范庆星、彭云月、林阿意、彭阿春:俱各喜题银一元。
咸丰二年五月□□日申禁暨众等同立。
广福宫示禁碑
——在县东二十二里九芎林街鹿福宫。高四尺一寸,宽一尺九寸五分。正书十五行,行三十三字。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八次严,为晓谕严禁事。
本年五月二十五日,据竹北一堡九芎林庄生员魏缵唐、垦户金广福(即姜荣华)、职员刘嵩山、吴殿华、监生詹国和、庄耆郑家茂、吴金准暨股铺户人等禀称:『一保九芎林等庄自开辟以来,时近百年。其来龙发祖,原由麻竹窝至赤柯寮冈过一小脉,由是层峦迭嶂,始分枝干。先年择于公馆街崇祀文昌帝君及国王圣母,所以一保地方聚而居者不下数千家,葬为坟者不仅几千穴。前嘉庆二十余年,有棍徒将赤柯寮龙脉欲为斩凿,时幸姜秀銮、钱茂祖阻止。不料本年五月间,突有豪强又将赤柯寮龙脉擅行斩凿,经该庄绅耆人等踊跃力阻,始行停止。生等即将斩破处所雇工修补,备礼祭赛,安镇龙神。诚恐日后又被穿凿,则神明之宫坛庙宇被其害者难言,民间之家□坟墓受其伤者莫测。自此龙脉分出,该地并金广福等处无论大小龙脉以及砂手关阑等处,每多射利之徒,在人屋场风水架斩索银。非蒙严禁,贻害匪轻』。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仰合保绅耆、总董,居民诸色人等知悉:汝等须知地脉有关,凡有附近居民不许私行开辟掘毁,斩凿龙脉,致有贻害。自示之后,倘敢故违,定即严拿究办,决不姑宽。各宜懔遵毋违!特示。遵。
同治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给。承郑璧。
三叉岽茶亭碑
——在县南二十四里。高三尺二寸,宽一尺二寸。共计正书壹百零捌字。
从来筑道捐金,全仰有夷之行;造石渡路,用昭无量之德。兹我三叉凸等庄,乃本山林岖岭,又兼出入要地。欲修平石路,不叹行人跋涉之难;然而工费浩大,非一人之能为!惟我联庄人乐助捐资,集腋成裘,所以能勷盛事,往来无不感德者矣。
光绪十二年五月,陈传龙黄荣和等立。
禁佐杂擅受民词碑
——在县城内北鼓楼下左畔。高九尺,宽二尺二寸。正书十六行,行六十一字。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王,为严禁擅受婪赃,以除民害事。
照得本部院奉命巡阅台湾,于本年六月初九日行抵淡水后垄地方,据职员刘万盛、邹宏庶等赴行辕呈称:『竹堑司李抵任仅及三年,得赃莫计其数。日日受民词,不问词之曲直,惟问礼赂若干;夜夜理民讼,不论讼之是非,但论朱价(珠,底作朱;今姑依原碑抄录)几许。曰半点,计银一十三,随封一元,虽极贫难免;曰全点,计银二十六,随封二元,纵少有也要。一点、二点者常事,五点、六点者岂无。原告约在前,审输终免受责;被害礼在后,质赢到底吃亏。情面未送,押发则累月经旬;关章既通,讨添则翻供覆审。细故微嫌,缓馈遗和息不准;穷凶极恶,急进奉结案批消。巡检已在署网吞,衙役又遍庄梭织。串土棍吓诈村愚,遂则免而拂则陷;代原告捏词构讼,既自禀而复自差。房书礼四元、五元居多,差数目十元、八元嫌少。分班水钱,千六定例;内司点烛,八百成规。卖牛粜谷,总是剜肉医疮;借债典田,悉属含冤负屈。至若班头分设六班两总,狐假虎威,遭滋扰者鸡犬靡安;弓役总计七十二卯,奴傍主势,被勒索者囊橐必倾:此固人人共见而共闻,家家敢怒不敢言』等情。本部院查佐杂擅受民词,固已大干功令;巡检多设弓役,显违定例。且巧立珠价名目,分别点数多寡,尤为婪索病民,实堪痛恨!夫「官中一点珠,民间千点血」;古人垂戒之言,何等深切!乃该巡检李华远即以珠价名色剥削民膏,殊属忍心害理!试以半点十三元、全点二十六元通年计之,正不知该巡检得珠几多点矣,更不知行堑之民洒血几多点矣。职员等词称卖牛粜谷、借债典田,所控良非虚语,阅之能不痛心。现经本部院亲提审讯,已据该巡检门丁蓝发、弓役曾兴供认属实,即李华远亦自认不讳。可见此外赃款尚多,必须彻底根究。此等贪墨之吏,断难一日姑容!昔人所称「一家哭何如一路哭」,正为此也。除札饬台湾府会同淡水同知提集各案内应讯人证究明得赃确数,据实严行参办外,所有竹堑衙门珠价及随封书差礼、水钱、点烛各名自,立即一概永远革除。其冗设弓役并令裁汰,止许照额设数。其余各佐杂衙门,似此创立名目索取民财者,恐尚不少;合先出示,一体严行禁革。为此,示仰该佐贰杂职各官及地方衿士军民人等知悉:嗣后佐杂衙门应设弓役,俱各照额定之数安设。其民间一切词讼,不许违例擅受。如有设此珠价等项各名目,尤宜及早裁革净尽,恪遵法纪,共乃职(?)。自示之后,倘敢执迷不悟,阳奉阴违,许该衿士军民人等赴各上司衙门指名控究。一经告发或被访闻,定即严参究办:李华远即其前东之鉴也。各宜懔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九年八月吉旦,众衿耆,街庄人等同勒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