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玛阑志略 - 第 8 页/共 23 页
总计文武衙门员弁兵役及祭品,年应额支银一万六千四百七十七两四钱五分九厘六毫,以一四伸番银计二万三千零六十八元三角四瓣三周四尖四厘,又榖六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
屯田志
查台湾北路番社,自乾隆五十二年福将军康安请照四川屯番例设立屯舟、屯丁,因以界外无碍荒埔,充为屯饷屯租,饷取诸田,租给诸园,当日皆归番经理。迨嘉庆二十一年,将饷改归官征给,租仍分配番丁自收。此皆前修台湾府志所未及详,而为淡水、彰化现所奉行者也。噶玛兰归附之初,梁少詹上国亦请行屯田议者,以该处田园由民出资本先经垦熟,与未垦荒埔分限续开诸地,既供耗攸关,官既不便于设屯,而各社另有东、西势各加留余埔为三十六社化番生计,又不便以其口粮划充屯饷。惟嘉庆二十年二月间,翟通判淦曾请将东势阿里史等社在罗东一带番社之旁有开透埔地一百余甲免其升科,仍照兰租章程每甲四石之式,年可得租榖二百石以上。又查勘得西势礁坑、汤沟等处,自二围至四围一带,山林间有生番出没,耕樵不能安业,应添隘寮十处,每隘挑募丁壮自八名至十二名不等,就沿山界边荒埔听各隘丁附近垦辟,以资现在口粮,俟三、四年后开成田园,其汐土力瘠不堪并征供耗余租,只照田园升科正供耗羡征榖二石,年可征榖五百石左右,充为屯饷,每榖一石折征番银一元,统计年可得番银一千三百元,仿照福将军原议,屯丁一名年给番银八元,可以添设屯丁一百六十五名,使缓急可备调遣也。又查未入版图之先,原有彰属之阿里史、乌牛栏、阿束、罗东溪等社番移住西势一带,近有千丁,人颇精壮,鸟枪弓箭亦甚娴熟,堪以募作屯丁。该社通事潘大宇,众番悦服,为人公允,堪以挑作屯弁。经将丈量四至,绘具图说,议定征租领饷章程,挑募弁丁花名造册牒府转司详院,批由该管道府议覆。嗣镇道覆以该处究属流番,并非土著番黎,止应设立通土管束,未便设立屯丁。其罗东、马赛等社及沿山各处田园,应饬照例升科。所有该厅请设屯丁之处,应毋庸议。由此屯弁、屯丁即无举充,而屯饷、屯租亦无拨给。所有详作屯地之阿里史垦埔已归入嘉庆十九年分升科正款造报起科,而马赛私垦番埔五十甲续由武升镇隆阿奏作兰营隆恩官庄,募漳、泉垦佃管收额课,按给社番口粮,并资恤戍兵药饵之需。其汤围垦地旋被汤水泡伤禾苗,不能援照田六、园四之例升科纳赋,而深沟尤低洼之地,被水冲失,所有余地,附入新兴庄黄姓结下,同汤围白石山脚诸瘠地详奉奏准豁免余租,每甲只征供榖二石,归入正款内下则额征。至礁溪、施八坑两处,现皆分设隘寮,地归隘佃垦耕,租由隘丁首自收自发,以作隘粮、器械、铅药之资,亦已奏请得旨准归该隘丁首等相安收管,不必官为经理,以免纠缠繁费。此屯议之所以不果行也。
卷六
盐法志
蠲政志
盐法志
噶玛兰盐每年行水引七千石,由台湾府濑北场归厅买运,至本处营销,每石征番银三钱三分,共征银二千三百一十两,九一折纹银二千一百二两一钱,内除晒价银八百四十两,折纹银七百六十四两,就课本支销外,年实盈余盐纹银一千三百三十七两七分。
附考
嘉庆庚午年以前,内地兴化、惠安捕鱼小船,每当春夏之交,遭风收泊兰港,将盐散卖,觔钱七、八文,间有收买居奇,至秋冬船回卖至二、三十钱者;居民亦相安为常。自壬申设官后,各船既有透漏之虞,而兰中又无可为埕坟之地。初议仿照汀州营销广潮盐引,招募鸡笼小船,换给府照,就于莆田、惠安近探视买拨,以资民食。而不即议及府场者,以府船运至淡水,须趁南风,而由淡入兰,又须别趁西北风,一年只可往来一次,其中又经大鸡笼、保澳、泖鼻、三貂各海口,暗礁鳞列,非募熟沙汕之舵工不能驾驶。兼兰地又无田货可装,则脚费不免增昂,而盐价恐复腾贵。故初入奏之时,此条另请酌议。嗣因司道议以台郡兰厅究在一脉境界,缓急可以计日而至。况且台场配运,方可稽查内地私盐。于是请准仍行台盐,归厅办理。自十八年癸酉三月为始,一切府场运盐,雇船驳载、沿途缉堵,均由厅员遣人经视。其府澎船到淡水、沪尾自愿赴兰者再加运脚,否则设馆转驳抵兰厅从其便。其议年销七千石者,因兰疆初开时人丁五万四千余口,以一口日食盐三钱而论,年应盐六觔十二两,五万四千余口年应食盐三千六百余石,加以腌晒各项,合应销盐七千石。并议及每觔卖价钱十六文,始于课本无亏。所征盈余额银,即由厅拨给兰兵加饷,按年造报奏销。
蠲政志
蠲免
缓征
蠲免
嘉庆十六年九月,水冲田园,由委办知府杨廷理勘报,奉文豁免正供榖六十九石零三升八合四勺四抄,耗费羡谷九石六斗零九合九勺七抄,余租折番银一百零九元八角二瓣二周六尖三厘。又因西势辛仔罕尾等处佃户逃亡,奉旨准借给帑项筑造堤堰(嗣因该结首自愿鸠资筑造,毋庸动款)。
嘉庆十七年六月,水冲田园,由新设通判翟淦勘报,奉豁正供榖三十九石五斗七升五合八勺零九撮,耗羡谷五石四斗九升六合六勺二抄一撮,余租番银六十二元四角六瓣一周六尖三厘。
嘉庆二十年八月,水冲田园,由通判翟淦勘报奉豁新旧三案正供榖二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四合零五抄一撮,耗羡榖三十石四斗八升四合零七抄六撮,余租番银四百二十六元三角零八周二尖九厘一毫。
嘉庆二十三年,钦奉恩旨,豁免二十二年分民欠未完正供榖六百四十一石三斗一升三合七勺四抄一撮,耗羡谷八十九石一升八合零八抄一撮,余租番银一千六百四十八元六角二瓣二周五尖四厘六毫。又豁免二十三年分民欠未完正供榖一千五百五十三石六斗二升九合三勺六抄三撮,耗羡榖二百一十五石七斗一升八合零二抄四撮,余租番银四千四百零六元一角八瓣七周九尖六厘七毫。
是年七月,水冲田园,由通判高大镛勘报,续又奉豁正供榖二百一十石二斗零三合二勺,耗羡榖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七合七勺,余租番银三百五十四元五角八瓣五周零七厘。
嘉庆二十五年八月,水冲田园,由护通判范邦干勘报,奉豁正供榖二百三十五石一斗一升五合三勺九抄,耗羡榖三十二石六斗五升二合三勺四抄,余租番银三百八十九元六角一瓣二周五尖三厘。
道光六年九月,水冲田园,经由署通判乌竹芳勘详请豁在案,计正供榖三百六十五石零七升四合二勺四抄八撮,(下有缺文)。
缓征
嘉庆十六年九月,水淹田亩,由委员杨廷理勘详,至次年带征供榖一百六十三石三斗零四合一勺九抄,耗羡榖二十二石六斗八升零九勺三抄,余租番银三百七十一元二角一瓣七周四尖八厘。
嘉庆十七年六月,沙压田园,由委员杨廷理勘详,奉准缓至次年带征供榖五十六石九斗零九合六勺六抄二撮,耗羡谷七石九斗零四合五抄六撮,余租番银一百二十二元零四周五尖八厘二毫。
嘉庆二十年八月,沙压田园,由通判翟淦勘详,奉准缓征供榖四百六十八石五斗七升九合八勺七抄八撮,耗羡谷六十五石零七升八合五勺七抄九撮,余租番银九百五十九元零七瓣零七尖九厘一毫。
卷七
祀典志
祠庙志
寺观志
学校志
书院志
祀典志
关帝庙,岁以春秋仲月上戊及五月十三日诞辰守吏致祭,自嘉庆十四年奉行。
天后宫,岁以春秋仲月及三月二十三日诞辰致祭,自嘉庆十七年奉行。
文昌坛,岁以春秋仲月及三月二十三日诞辰致祭,自嘉庆十四年奉行。
社稷坛,岁以春秋仲月上戊致祭,为民祈榖,自嘉庆十七年奉行。
神祇坛,岁以春秋仲月致祭,自嘉庆十七年奉行。
风云雷雨坛,岁以春秋仲月致祭,自嘉庆十八年奉行;左设本境山川牌,右设本境
城隍神牌。
先农坛,岁以春秋仲月上丁守吏致祭,自嘉庆二十三年奉行。
——以上山川社稷致祭,年支销祭品银二十两。
城隍庙,岁以春秋仲月致祭,自嘉庆十七年奉行。
附考
按关帝庙一年三祭,额销祭品银十八两;城隍庙一年两祭,额销祭品银三两。而兰属仅销山川社稷银额者,查定例载:社稷坛北向,神祇坛南向,风云雷雨神位居中,山川神位居左,城隍神位居右,春秋仲月,守吏致祭。兰未归化时,初无神庙。因嘉庆十一年秋,前知府杨廷理会剿洋匪入山,见居民多病,始为请关帝、天后、观音诸神像,以十三年夏迎入三结街奉祀。时居民踊跃鸠建庙宇,即以帝君、观音附祀于天后宫。其城隍庙则因设官甫莅之日,另为建盖,核与部例未符。部议以城隍神位既应附祀于神只坛,即不必另为建庙。该督称噶玛兰地方建造天后、城隍二庙,应由该督自行筹办,不必动帑兴修,亦毋庸报销祭品银两,庶于礼典益昭画一。另抄录社稷、神祇坛祭文各一道,仪注各一分,转饬遵照在案。由是天后、城隍、关帝诸庙或建或修,自十八年夏皆官民捐资筹办,亦不领销祭品银两,而春秋致祭之诚,则奉行弥谨也。
迎春亭,即五谷神祠,在厅治南门外,西向,先农坛右。历任官有举行者,有不举行者。所有仪仗,春牛、芒神,俱系官捐俸制备;至抬搁杂戏,铺户公办。
祠庙志
关帝庙,在厅治西文昌宫前殿,南向。嘉庆十三年,居民原祀于米市街。二十三年,文昌宫落成,通判高大镛移奉宫内。道光三年,通判吕志恒以前殿供奉神像,加护木栅。十年,署通判李廷璧重修,悬额联,殿宇宏敞,左有官厅三间,北即仰山书院。十年五月,署通判萨廉重修,右有香园一所,税金八元,大渡船头田宅旷地,原税金二十元,作本庙香火之费。
社稷坛,在厅治南门外,北向。嘉庆十七年,通判翟淦建。道光三年,通判吕志恒增修。
社祇坛,同上。
风云雷雨坛,在厅治南门外,西向,左为境内山川牌位,右为城隍牌位。嘉庆十八年,通判翟淦增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