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县志 - 第 49 页/共 188 页
逢闰加支
课席,银一两五钱。
生童膏伙,银三十两,学长辛劳,银一两。
门水夫工食,银二两。
共银三十四两五钱。以上唯掌教修金银,照银行送,其馀俱八五折钱。掌教修金及聘礼,年节礼,薪水往来盘费各款,年共送银一百九十九两。除此拨银一百三十九两,尚短银六十两,系经管义田租胥办送。
附门摊商税,向系府征,每年额征,银一百六十两七钱七分四厘八毫一丝七忽,遇闰,加征七两三钱九分七厘。
工部翎鳔,各渔户丁每解银四两七钱五分八厘八毫一丝七忽。
耗 羡
耗羡银两,原随地丁征收,以为各官薪水之费,自雍正七年耗羡归公。
各官养廉,每正粮一两,随征耗羡一钱,并封一分,平馀一分。闽省耗羡,不敷公用,故有并、平二项。地方各官养廉之外,馀银解司充公。乾隆十七年县丞移驻峡阳分征,所征地丁耗羡,径解司库,本县耗羡不敷支给,仍赴司库,请领补项。
耗羡额载
自雍正七年至十年,征粮数目,以匠班分班,征银不一,年额无定。十三年匠班统计十二年,分年匀入田粮征收,数目乃定。
原额地丁等,银二万六千五百二十二两二钱五分五厘四毫六丝六忽三微九纤,共耗馀银三千一百八十二两六钱七分六毫五丝五忽九微六纤六沙八尘,除减免外。乾隆二年,减免浮多丁口银三千三百一十八两六钱一分八厘九毫零,削免额内减免丁口银六十五两二厘一毫零,是年又豁免原报续报缺额田粮无征银九百三十七两三钱四分三厘五毫,无征匠班银二两八钱三分六厘八毫零,无征颜料银七两一分四厘零,无征纸赎升科等银二十二两八钱三分九厘零,无征荒芜缺额升科米折色钱六钱九分六毫八丝零。乾隆三年,豁免缺额田粮无征丁口银三百六十五两九钱八分三厘四毫零。乾隆九年,豁免逃亡故绝缺额无征田粮银三两八钱七毫零,无征丁口银七钱六分零,无征匠班银一分一厘六毫零,无征颜料银二分八厘九毫零,共豁免过银四千七百二十四两九钱三分五厘九毫零,内除康熙四十五年垦复田征银一十五两六钱七分九厘三毫,垦复升科折色米银四分六厘一毫零外,实免过地丁等银四千七百零九两一线九分四厘零,应扣随征耗羡五百六十五两一钱三厘三毫八丝零。乾隆五年起科,雍正十三年劝垦田粮银四两九分九厘一毫零,应加随征耗羡银四钱九分一厘八毫九丝。乾隆十七年为始,移驻峡阳县丞分征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一分三厘零,应分征耗羡银三百七十五两一钱一分六毫四丝。乾隆十八年通饬耗羡数百至丝,而至减去零垦尾数。实征耗羡银二千二百四十二两九钱四分八厘六毫二丝。有闰之年,加酒税羡馀银一钱九分三厘八毫六丝。
耗羡额派
本府养廉,银八百一十一两八钱三分九厘二丝九忽。雍正七年原派解银二百六十二两二钱八分六厘四毫,雍正十年加解银二百一十两六钱七分一厘九毫六丝二忽。雍正十三年加解银四两一钱五分九厘五毫六丝八忽。乾隆元年加解银八钱一分三厘六毫七丝。乾隆二年加解银三百三十三两九分三厘七毫五丝九忽。乾隆六年加解银八钱一分三厘六毫七丝。
本县养廉,银一千二百两。自雍正七年至乾隆十七年,俱坐支耗羡。乾隆十八年耗羡额内派支各滩船梢渡夫工食,本县养廉不敷支应银三百五十五两一钱一分四毫九忽,赴司领凑。
本府经历养廉,银四十两。雍正九年饬给银二十两,乾隆八年加增银二十两。
本府司狱养廉,银四十两。
本县典史养廉,银四十两。
峡巡检养廉,银四十两。已上给增年数同上。
黯淡、大湘、箭吼、秤钩四滩,救生船四隻,每船水手六名,每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共二百八十八两。乾隆二年新设南平八滩,共设救生船八隻。乾隆中裁去西溪燕子岩、城门同、鲤鱼、金门四滩,留黯淡、大湘、箭吼、秤钩四滩,此项工食在县地丁兵饷项下动给奏销,填批抵解司库存公银两。乾隆十八年拨入耗羡项下坐支,嗣后船归延粮厅经管。
吉溪、岳溪渡船,水手四名工食,银四十八两,又修船工料银八两。乾隆二年新设,工食银两在县地丁兵饷项下动给,抵解司库存工银两。乾隆十八年,改归耗羡项下坐支。
孤贫,十一名。孤癞,十二名。额外口粮,银八十一两四钱二分。额外孤贫,自乾隆四年编给,从前孤贫、孤癞,共银一百四十两七钱二分一厘四毫零,在耗羡项下动支,抵解公费。后乾隆十五年,奉文裁去银七十七两一厘四毫零,只留孤贫九名,孤癞九名。乾隆十六年奉文加增银一十七两七钱,内加增孤贫二名,加孤癞三名,每名日给口粮一分,无衣布遇闰加增,小建扣除,后均额给前数。
赏农花红酒醴,银八钱。乾隆五年奉文动支花红酒醴银四两,二十五年奉裁银三两二钱,留给银八钱。
耗羡原派续裁款目
本县县丞养廉,银四十两。雍正九年,饬给银二十两,乾隆八年加增银二十两,乾隆十七年分驻峡阳,加增银一百二十两,在分征耗羡内坐支。
大历巡检养廉,银四十两。雍正九年饬给银二十两,乾隆八年加增银二十两。乾隆十五年移驻建宁府瓯宁县吉阳街,养廉编入瓯邑。
大横驿驿丞养廉,银四十两。
茶洋驿丞养廉,银四十两。给增俱与上同,乾隆二十年裁。
正音书院教职薪水,银九十六两。乾隆二年派给,乾隆三年裁。
起运水脚。年无定额,自雍正七年耗羡归公,凡起运钱粮水脚每千两销银一十两,自乾隆十六年起,奉文裁革起运钱粮官捐水脚。
民国田赋
丁米额仍前清,征地丁银一万六千八百零六两一钱零七厘九毫零七微。征米三千七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八合八勺一抄一撮。
现额增地丁银二两七分一厘,米六斗二升四合七勺。此项由民国四年,梁淇祥领垦东郊纱帽山等处荒地,详奉核准。查此地原系东较场,属演仙下里田地,因填为演武场,田粮匀於通里,即前篇所载七升丈者,嗣后田卖粮随,各里皆有此项,今复增现额,故录以备考。
按年实征,丁银一万四千五百零两,米二千七百八十馀石。
民国元年画一粮价,丁银每两折征钱二千四百文,解省二千二百文,米每石折征钱六千二百文,解省六千文。全年共解钞票四万六千九百七十三圆。
丁米随粮捐,起於前清庚子赔款,每两征银四角,米每石征银四角,现作正款,解省钞票六千六百二十圆。
丁米附加捐,银每两征银二角,米每石征银二角,原奉收拨福建铁路经费,现改充本县警备队经费,全年收钞票三千三百一十九元。
丁米过忙费,每两征钱一百文,米每石征钱五百文。过年费,每两征钱三百文,米每石征钱一千文,共解钞票二千二百八十一圆。
丁米附加一成经征费,每两征钱二百四十文,米每石征钱六百二十文,解省钞票五千零七圆。
串票费,每张征钱三十三文,解省银每两,米每石各解钱一百文,全年解省钞票一千六百五十五圆,馀作县用。民国五年,以三文充修志经费。
峡阳县佐分征额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二分二厘,米六百八十三石八斗五升零五勺,递年实征银二千五百零两,米六百石零,银每两折征钱二千三百七十文,米每石折征钱六千文,随粮附加及各费,与县同。
盐政附
自盐荚之论始,而盐课兴。历代之政虽殊,大都领运以商,而官征其课。明计口食盐,以疏商利,则官给之盐也。其后虽有盐课,仍买自商,则仍属商办。万历间,盐商计佥里民领运完课引,日填名里,客民受其累,清朝革之。康熙十五年,商人复以私贩肆害,欲令里民请引行销,南邑里排,呈恳详免。附详看:南平知县刘,看得明祖建制以来,四民各有定课;而盐政一项,虑其梗滞,设官防,以缉私运;逢关津,而叠授巡,其疏商利也已极。至於里民食盐,计口之课,曾与征於丁口之中。细查万历年间,简明条单,南邑一丁一口,各派盐课银一分六厘二毫七丝三忽八微,於今犹烈,宜无佥里买引之条。何物盐商,有销引之请,爰考其由,盖因国运当中,盐商悉踞当道之裔,民力无用挟佥里图销引之费,始恣垄断,沿习为例,以致奸两屡控,里民纷投,所以前任防府崔,洞悉民艰,具文详豁。自康熙八年起裁革,迄今数载,商无日不运盐,民无时不买盐,未尝病商,亦未尝亏课。即据商称,私盐肆贩,官盐不行。试问商仓踞於何地,发放出自何人,嗟我里民,苗课若莫能纳,焉能越境而侵盐利。且贩官盐者彼商,即贩私盐者亦彼商也,何得藉口以为饰词。况南当首冲,两关交接,差繁役重,地瘠民贫,里民受累不堪,年来十逃九丧。卑职深虑催科无术,抚字难全,再加销引重累,诚恐早为奔命之民,晚为流离之子矣。恳乞宪慈,转赐详豁。
康熙三十年始设盐院,加包增引。
雍正元年,总督满保题准裁汰盐院,及管盐各官,革除官商,不行部引。
雍正二三年,官运篷盐到县,委令营守备,监卖盐价,差兵役解督挂发兑收归课。建、邵郡盐,经过验报,所获私盐变价,俱营员自解额引,仍系知县督销。
雍正四年,复行招商,水客葛日升承认南邑额课,至今仍之。
查 验
凡上游引盐,经行水口关掣验,到延则延平关属同知,验明放行。康熙三十九年,同知裁缺,改归通判。雍正元年改委营员,四年仍归通判。乾隆二十四年,知府夏昌以通判衙门,皂役只二十名,仅供承催粮米。现设盐捕,既无工食,保无滋弊,请改南邑经理,将该县额设民壮七十余名,附催粮办公外,其余酌拨盘验巡查,事有专责。于是盐关督销,皆属知县,掣验十四县商盐。
乾隆四十九年,归经厅管理。
乾隆五十年,归盐政厅管理。即大使。
五十一年,归县管理。
五十五年,归盐政厅管理。即大使。
五十六年以后,俱归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