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县志 - 第 48 页/共 188 页
吉田二图,征米三十六石四斗五升五合八勺。
寿岩一图,征米四十八石三斗九升零三勺。
寿岩二图,征米五十三石一斗五升七合三勺。
峡阳二图,观米四升三合五勺。
梅北一图,观米一石四斗九升八合正。
梅北二图,观米七升二合正。
安福一图,观米二石二斗七升正。
建兴一图,观米五斗六升五合正。
年共征粮米,六百八十三石八斗四升五勺。
起 运
从前起运,有解户礼工部,裁扣解部新裁站银,开报溢额新增丁口劝恳起科存留额,编正附征兵饷诸款。自乾隆二十年裁去各名目,统归地丁一款解司。
解司银,一万六百五十二两七钱三分五厘四毫四丝七忽九微四纤六沙五尘四埃一渺内。
地丁正附征银,九千六百四十两五钱二分一厘八毫八丝四忽二微九纤六沙九尘六埃九渺。遇闰之年,增减不一。
香颜料银,二百七十四两六钱四分五厘三毫八丝二忽一纤七沙六尘六埃二渺四漠。以下定额。
削免额银,五百六十一两二钱四分一厘四毫四丝六忽七微九纤二沙。
匠班匀丁田粮银,四十七两一钱六分一厘四毫八丝六忽二微一纤六沙八尘五埃二渺九漠。
匀贴颜料不敷正价银,一百二十九两一钱六分五厘三毫四丝八忽六微二纤三沙五埃六渺七漠。
存留查此留款目从前甚多,后或裁或增,年无常额。今照乾隆二十九年,无闰解给实数解列。其已经裁革各款目,录后备查。
现在实应解支银,八千三十八两五钱三厘九丝八忽。遇闰之年,增减不一。内科举进士牌坊银,一百五十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
延建邵道俸银,一百五两。原编瓯宁,乾隆二十年改归南解。门子四名,原编沙县二名,建安二名。快手十二名,原编沙县二名,建安六名,瓯宁六名,建阳一名,松溪一名。皂隶十二名,原编沙县六名,建安六名。轿、伞、扇夫七名,原编南平三名,将乐四名。听事吏二名,原编在长乐县。铺兵二名,原编沙县一名,瓯宁一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共银二百四十一两八钱。乾隆二十年,改归南平。
本府知府俸银,一百五两。原额南平七十四两四分四厘,将乐三十两九钱五分六厘,乾隆二十年改归南解。门子二名,马快十名,步快一十六名。原俱编南平。皂隶一十六名,原编顺昌十名,将乐六名。轿、伞、扇夫七名,原编顺昌。库子四名,原编将乐。斗级六名,原编南平二名,顺昌二名,将乐二名。工食银,三百七十八两二钱,乾隆二十年,统归南平。禁卒一十二名,工食银,七十四两四钱。内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二年全给。
本府通判俸银,六十两。原编南平三十五两四钱六分,将乐二十四两五钱四分。门子二名,步快八名,原俱编南平。皂隶一十二名。原编将乐五名,尤溪七名。轿、伞、扇夫七名,原编顺昌。工食银,一百七十九两八钱。乾隆二十年,统归南解。斗级四名,工食银,二十四两八钱乾隆十一年添没。
本府经历俸银,四十两。原编南平二十四两二钱二厘,沙县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门子一名,原编南平。皂隶四名,原编沙县二名,尤溪二名。马夫一名,原编顺昌。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乾隆二十年,统归南平。
本府司狱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皂隶二名,原编沙县。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乾隆二十年改归南平。
本府儒学教授俸银,四十五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一年全给。乾隆元年加给今数。门子三名,原编南平二名,沙县一名。斋夫二名,原编将乐一名,尤溪一名。工食银,三十一两。乾隆二十年改归南解。
本府儒学训导俸银,四十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四年裁,二十一年复,乾隆元年,加给今数。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毫三丝。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本县知县俸银,四十五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轿、伞、扇夫七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马快八名,民壮五十名,共九十一名,该工食银,五百六十四两二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禁卒八名,工食银,四十九两六钱。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二年全给。
本县县丞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该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本县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已上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一年全给,乾隆元年加给今数。斋夫三名,门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本县儒学训导俸银,四十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四年裁,乾隆元年加给今数。
峡司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十四名,工食银,二十一两七钱。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剑浦、茶洋二驿,夫船廪给工食银,三千一百六十二两。原额三千二百一十一两六钱,康熙十七年,奉裁银四十九两六钱应解,续裁银三百四十二两二钱四分,新裁银四十四两六钱四分,小建银六十三两五钱。以上四款,解赴驿传道交纳外,剩银二千五百八十四两六钱二分,给剑浦、大横、茶洋、峡、王台五驿站夫工食,不敷银两在沙县额编,每逢三、六、九月,并十二月找尾银数在沙县具领。
附载各驿额设长夫领银数目。剑浦驿额,设赡夫一百三十名,兜夫十五名,每名日给工食银二分。走递夫十名,每名日给银一分六厘六毫零。遇闰加增,小建扣除。每月大建给银九十二两,小建给银八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四毫。大横驿额,设赡夫一百名,兜夫十五名,走递夫八名,每月大建给银七十三两,小建给银七十两五钱六分六厘六毫。茶洋驿额,设赡夫一百名,兜夫十五名,走递夫八名,每月大建给银七十三两,小建给银七十两五钱六分六厘六毫。峡驿额,设赡夫一百名,兜夫十五名,走递夫六名,每月大建给银七十二两,小建给银六十九两六钱。王台驿额,设赡夫十名,走递夫三名,每月大葱给银七两二钱 分。
附载新设京塘递夫工食。乾隆二十 年,每驿新设京报夫二名,专递往来京报塘文。递夫二名,专递督宪来往紧急公文。每名月给工食银六钱。南平剑浦、大横、茶洋,峡四驿,共设京报塘夫十六名,年给工食银一百一十五两二钱,在县按月垫发,赴布政司请领归款。
府学廪生四十名,廪粮银一百一十五两七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二忽。康熙十年裁,二十四年复。
府学文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
府学岁贡生员旗匾银,二两五钱。原编银,三十七两八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二十六年裁银三十五两三钱,留给今数。
习仪拜贺救护银,一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三年复。
文庙、山川、社稷、乡贤、名宦等坛祠,暨朱文公诞辰等,春秋祭祀银,二百二十二两二钱。原编二百零一两一分五厘,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乾隆三年,添设致祭 关帝庙银八两,又加祭品银一十六两,共银二百二十五两一分五厘,乾隆十一年匀裁祭祀银二两八钱一分五厘,实给今数。乡饮二次银,一十二两五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县学廪生二十名,廪粮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凡廪粮每名每季,准抵完地丁粮银,七钱六分一厘。
县学文庙香烛银,二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
县孤贫四十二名。孤癞四十二名。月粮衣布,银三百四十三两一钱九分四毫。从前原编给银二百二十三两一钱四分三厘一丝九忽一微五纤三沙,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乾隆二年为始,遇闰加增,小建扣除。乾隆三年为始,每名日给口粮一分,共加给银一百三十四两二钱一分六厘九毫八丝八微四纤七沙,共银三百五十七两三钱六分。除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为始,均匀派给此照。原额之数应减少银一十四两一钱六分九厘六毫,实给令数。
县囚犯月粮,银四十两。康熙十七年裁,十九年复。
察院布司提学看守公馆门子,工食二名,留半银六两。
大横驿公馆门子一名,工食银二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差领宪书夫船银一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祈晴祷雨银四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山川、社稷、城隍、郡厉、忠义、坛祠,各门子银二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水东、水南、明翠、坵墩四桥,各夫六名,共工食银二十一两六钱。原编四十三两二钱,康熙十七年裁半。南邑桥子一役最苦!近因茶洋、清风二驿,归县办理。凡遇大差装运中伙派拨吉、岳二溪,贴渡载钱下驿皆拨桥船,又有答应谷桥栟软篷等物,客官经过值日,桥子飞报道府厅县衙门,倘一迟延,即干究谴,桥有损失,责其赔补,事有违误,职其究惩。隶是役者,求革不能,纵绝复续。至于妻女无人敢娶,产业无人敢承,甚有祖父将桥子贴银,顶与他人,日久故绝,仍归原主子孙。乾隆二十六年,知县赵爱,访查其苦,出示严禁,杂差运钱,并免答应谷,其装运中伙大差贴渡,给以饭食,并免赔桥等项,苦累稍苏,而埠头管驿诸人间,阻事不果行,其苦仍旧。附载,免桥子杂差告示,“为严禁扰累,以恤苦役事。照得南邑地处冲衢,东达京畿,西通荆楚,路属咽喉,桥为要道。看守桥夫,刻难擅离。本县访闻,四门桥子,工食无几,差繁役重。实因答应谷搁舵差使,走报装钱,故人视为畏途,役称至苦!本县体恤维艰,时行禁免。工食旧有额派,未便遽增。现在面禀列宪,另拨闲款,酌量加给。准行之日,再行示谕。凡有应差谷,本县捐银备买,永不派累。所有桥船,除大差贴渡装载中伙,谅拨帮应,仍给饭食如寻常。各驿领钱,概今埠头,代觅便船附搭运回,凡遇往来官船经过,值日桥子,先赴剑浦填写报单,交给夫头,分送各宪。该桥子亲报本县,以便迎候,诚恐不遵,合行示谕”。
府前等二十六铺铺司,共一百六十六名,共工食银一千二百三十五两四分。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二年全给。
县学岁贡生员旗匾等,银一两二钱五分。原编银三十七两七钱五分,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二十六年复裁银三十六两五钱,留给今数。
旧科举人盘缠酒席,年征银四十两六钱六分六厘七毫。
新科举人花币,年征银四两。
武举盘缠,年征银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四丝。以上三款,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
以上存留,现在实给银八千三十八两五钱三厘九丝八忽。
田 赋
学租银一十七两四钱八分。学租额征二十四两有零,俱系各佃赴县完纳,经承征收除代完,学道官租钱粮仓米之外,剩钱一十七两四钱八分,移送县学,散给廪生贫士。
入官田产,银二十五两一钱七分八厘三毫二忽三微。顺治年间逆犯周廷璋哨聚馀东,建南道曾延孔剿灭,田产入官。
当税银二十两。当税年无定额,现在四铺,每铺当税五两。二款俱解司充饷,不加大耗。
地租,南平原报八十两八钱九分三厘,除荒芜无征银一十两八钱六分五厘,实征银七十两二分八厘,拨充鳌峰书院;年支祭李延平、朱文公二祠银共十二两。乾隆十一年,知县苏渭生 奉巡抚周学健,为推广皇仁,一例减免等事。本地租每两减征二钱。按南平地租旧业无考,雍正七年,廷建邵道呈详南平县,每年征地银七十七两六钱九分三厘,此项系从前设立道标兵丁旧址,奉裁之后,民称官地,耕种竖屋,相沿数十馀年。每年纳租,解为本衙门心红纸札费用,或将此照旧征输解司,以充公费,或仍归本道衙门。总督高其倬、史贻直批府查称,南邑年征地租,系道标员兵驻扎营房基址,及南营较场各官地所征之项,并非田租,承胥只有征收印册,并无案卷,统俟清查勘丈册报,批仍解道。乾隆二年,巡抚卢焯摺奏,各属地租,逐一详查,以应征银入额征解,照厦门例,造入杂税下奏销。户部议,以各府县并各营所收地租,实系沿河傍市,及仓场学宫之傍,附城濠沟隙地,贫民或搭盖小屋栖身,或种蔬养鱼糊口,所收租银,向拨鳌峰书院膏火,并各贤祠庙祭典,至城边搭卖物之处,特恐豪强横占,征收浮租,以息争竞,其数更为有限,与厦门冲繁之地,商贾云集,租有定则,迥乎不同,年收租息,多至拖欠,若经入额征解,小民输纳不前,必多滋累,仍旧令营县征收,留为公用。奉朱批此奏甚妥,即照议行。
元妙观馀租
按:观建於唐,其田无考。康熙十年册载,充饷田三十五顷八十七亩六分一厘四毫八丝九忽,焚修田,九顷一亩九分二厘三丝一忽三微。住持林增、刘一爵、李茂琳、林樵椿管理,渐次堕坏,消耗侵租逋赋,比追莫办,陆续将焚修田变卖完课,与民推收过粮。乾隆十一年,知县陶敦和查出各租长,将实收银、谷、米三项数目,开报各佃官秤,并令里书,将官秤钱粮收入民户图甲,其馀租仍系租长收取。乾隆二十一年,知县王诉然查册载,焚修田,止四顷七十二亩一分二厘八毫二丝三忽零,其充饷田亩,原载册二顷,现在实共载田四十顷五十九亩七分四厘三毫零,年除佃租抵完正额粮银六百四十九两八钱七分一厘,本色米八十五石一斗三升四勺,尚多馀则於是将官秤之馀租尽入官,谓之馀租。自乾隆二十一年至二十四五六年共清出。
年额征,银二百四十九两九钱九分五厘。
额征,租谷一百九十七石六斗四升二合六勺。每石折银七钱八分。共折银一百五十四两一钱六分一厘。
额征,米一十三石三斗四升七合。每石折银二两。共折银二十六两六钱九分四厘。
三项共征银四百三十两零八钱五分。
拨充书院
掌教修金,一百三十九两。
生童膏伙,银三百两。
学长辛劳,银一十两。
门水夫工食,银二十两。
火神祭品,银六两三钱。
共银四百七十五两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