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台湾洋务史料 - 第 5 页/共 7 页
光绪十五年七月初十日,准军机处抄交台湾巡抚刘铭传奏「为基隆煤矿官办难期起色,现有英商承办,订拟合同,请旨饬议,以节糜费而免漏卮;又新竹牛头山旧产煤油,并由该商开办」一折。奉朱批:『该衙门议奏。单二件并发。钦此』。
查原奏内称:『基隆煤厂,先经商人张学熙禀请承办;旋以本亏乞退,商同南洋大臣曾国荃、船政大臣裴荫森并台湾各凑本银、另集商股,于光绪十三年正月接办。因旧矿产煤不多、工本过少,办理年余毫无利息,商股乞退,即于十三年十二月由官收回接办;所有商本及船政官本暂由台湾捐输项下筹拨归还,饬派洋人玛体荪仿造商办章程办理:先后奏明在案。不料煤源已竭,所产日绌;迄今年余,综核出入,每月亏折银三、四千两不等。据工师察看情形,非添用本银,另开新矿不能获利。台湾经费支绌,无款可筹。适有英商范嘉士愿集资本百余万来台承办,由英国领事官班德瑞引荐;据称已勘产煤之区两处另开新矿,暂用八斗旧矿先行接办,愿偿八斗煤矿机器官本银十四万两,分期清缴。详议章程十一条,奏请饬下臣衙门会同户部核议』等语。臣等查台湾煤矿开办十余年,未着成效;虽由资本不充,亦未始非经理不善。今欲设法补救,议交洋商承办,亦系该抚不得已之苦心。但如合同内开定立年限、指定界限以及拨地修筑码头、听雇别埠工匠、不准华民就近开挖、加征土煤厘捐各节,大都为利益煤矿起见而于本地民生殊有妨碍,必非民情所愿。且台地孤悬海外,基隆实为扼要之区;该处煤矿,乃中国自有之利。一旦付诸外人,盘踞二十年之久,俨同地主;渐至建盖洋房、聚族日众,恐年满之后,又将别生枝节。况煤斤为轮船所必需,今以就地之煤听其垄断,设遇海疆有事,彼若联络一气,即欲杜其接济,诚恐防范难周。虽合同有「归中国主政」之语,亦未必可恃。尤可虑者,中国各省矿产,洋人垂涎已久;如黑龙江之金矿、云南之铜锡各矿,洋人辄思越境跴勘,迭经该将军、督、抚奏请设法阻止,杜其觊觎。若准英人开办煤矿,恐他国援以为例,纷纷要求;倘拒而不允,彼将谓「厚彼薄此」,重烦辩论。似不值贪此小利,转贻外人以口实也。台湾煤矿自创办以来,几费经营,方能具此规模。臣等详细斟酌,与其轻议更张,致滋流弊;曷若善为经理,自保利权。拟请饬下台湾巡抚慎选贤能、破除积习,将八斗煤矿由官认真经理。如煤源已竭,所产日绌、亏折太多,即由抚臣酌量情形,停止开采。俟筹有巨款,再于产煤丰旺之区,另辟新矿;庶利源不致外泄,旧有机器亦可运用。
至牛头山煤油,事同一律;所请并由英商开办之处,亦应毋庸置议。
上谕台湾巡抚刘铭传奏请基隆煤矿改由英商承办殊属粗率着传旨申饬(光绪十五年八月初七日)
军机大臣字寄福建台湾巡抚刘:
光绪十五年八月初七日,奉上谕:『本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户部会奏「议驳刘铭传奏基隆煤矿及新竹煤油拟令英商承办」一折,已依议行矣。该衙门所奏台湾煤矿,如合同内所载定立年限、指定各界、不准华民开挖、加征土煤厘捐各节有妨本地民生及洋商承办后种种流弊,立论极为切当。此事开办十余年未着成效,实由承办之人经理不善。该抚欲思补救,不于所用官商实力讲求,辄与英商订拟合同,虽可作为罢论,究属多此一举;办事殊属粗率!着传旨申饬。该抚接奉此旨后,即着按照该衙门所奏,慎选贤员、破除积习,将煤矿各事宜认真核实,妥为经理;总在用人得宜,自可渐收成效。如产煤日绌、亏折太多,亦应酌量情形,另筹办法;毋再草率从事,致滋后患。慎之!将此谕令知之。钦此』。遵旨寄信前来。
台湾巡抚刘铭传奏将台湾商务局「驾时」、「斯美」两快船并为官轮折(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注)
窃台湾四面皆海,往来非轮船不便。自「万年青」、「威利」、「威定」等船先后沈失,只有「飞捷」、「伏波」、「海镜」三船;「飞捷」专备修理水线,全赖「伏波」、「海镜」往来各口差遣运载。查该二船均由船政制造,已逾二十余年,屡修屡坏;除逐年小修外,来年即须大修。现据管驾都司林文和禀称:『「伏波」龙骨软弱,首尾倒垂;现当冬令风浪较大,不能驶使。且船身朽旧,亦不堪再行修理』。由臣饬知截至本年十一月止,即行裁撤。「海镜」虽尚勉强行驶,亦复同形朽旧。拟俟来年澎湖城工告竣,一并裁撤。仅剩「飞捷」一船,尚须修理水线,不敷差遣。查台湾商务局经臣招股购置快船二只名「驾时」、「斯美」,船身各长二百五十英尺纯系钢质,每点钟能行十五、六诺,装兵运货均极便捷,每船价银十八万两。自知府李彤恩病故后,商务乏人经理。现由臣商同各商将该两船并为官轮,仍作商船,照旧搭客载货;所收水脚,即抵发两船月支经费。官物即可顺便运载,无须另发养船经费。其两船原价银三十六万两,经臣饬令善后局于海防经费项下分起陆续照数筹给,以清商款。查「伏波」、「海镜」两船每月薪粮公费并修理、煤炭等项各支银二千五、六百两,每年并计两船需费银六万余两;即以此项按年抵还「斯美」、「驾时」船价,六年即可归结清楚。如此一转移间,公家毫无所亏,六年之后即得坚快之船、又省养船之费,于台湾海疆不无裨益。
(注)按此折并见「文丛一第二七种「刘壮肃公奏议」二五四面,题为「变售旧轮船以资新购折」,彼此文字有出入。
台湾巡抚刘铭传奏报购造小轮船三号补行立案片(光绪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注)
再,准兵部咨:『核覆补报台湾购买「南通」、「北达」、「前美」小轮船三号马力各数目案内,以另案请销之「如川」轮船马力若干匹应照章补行奏明立案,以便核销』等因;当经行局遵办去后。
兹据善后局司道详称:『台湾各口内浅外深、且多风涌,大号轮船不能近岸。光绪十年法防案内曾赴香港制造「南通」、「北达」、「前美」小轮三号,分拨各口缉匪转运。因不敷遣用,续委候补同知戴嗣源前赴香港轮机厂定造小轮船一号名曰「如川」,船身长七丈五尺、阔一丈二尺五寸、深七尺,马力二十二匹;于光绪十一年十二月初一日配齐舵水人等,派弁驾驶出洋,在于南北一带海口遣用。月支薪水、公费等项,均照小机轮船应支之数核实支给;业经汇案造册,送部核销。奉准饬查前因,理合详请补行奏咨立案』等情前来,臣覆核无异。
(注)按此片并见「文丛」第二七种「刘壮肃公奏议」二五五面,题为「购造小船片」,彼此文字有出入。「奏议」本并作「十三年二月」具奏。
台湾巡抚刘铭传奏官商合办基隆煤矿片(光绪十六年六月□□日)(注)
再,承准军机大臣字寄:『光绪十五年八月初七日奉上谕:「本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户部会奏「议驳刘铭传奏基隆煤矿拟令英商承办」一折,已依议行矣。即着按照该衙门所奏,慎选贤员、破除积习,将煤矿各事宜认真核实,妥为经理。总在用人得宜,自可渐收成效。如产煤日绌、亏折太多,亦应酌量情形,另筹办法』等因,钦此。跪聆之下,仰见圣谟周密、筹虑精详,莫名钦悚!
臣查基隆煤矿创自官办,积习太深。用委员稍有不当,即捏报支销;用洋人较为着实,又浪开使费。船政并台湾制造局以及各轮船月需煤数千吨,又不能停歇不办。上年十月将洋人撤退,委派候选知县党凤冈办理,一面仍招商接办。党凤冈破除情面、极力整顿,自本年正月以后,渐有起色。商人闻风向慕,先后禀请承办者数起;其意皆重在挪借官本,臣概置不答。现经帮办全台抚垦事务通政司副使臣林维源访招富商候选知府蔡应维、云南候补道冯城勋、职员林元胜等情愿鸠资三十万元,同官合办。以二十年为限,官一商二,仍缴原矿本银一十二万两,承受矿存新旧机器对象;以十万元作为官本,其余按月缴煤扣除。矿务一切事宜,由商经理,官不过问;将来无论赢亏,按照成本分三股匀算。据蔡应维等禀立章程前来。臣详加察核,尚为妥协,当经批准,定于七月初一日归商接办。
(注)按此片并见「文丛」第二七种「刘壮肃公奏议」三六四面,题为「基隆煤矿仍改归商办片」,彼此文字有出入。考「奏议」未见「官商合办煤矿章程」,今存户部呈送军机处片中(见后)。
户部片送军机处关于官商合办台湾煤矿议立章程(光绪十六年八月十二日)
户部为片送事。
所有本部会同总理衙门议覆「台湾煤矿招商承办所定章程种种纰谬,请旨即饬停办以杜流弊」一折,本部现定于八月十五日具奏。相应先将该抚所送章程抄录手折,片呈军机处备查可也。须至片呈者。
右片呈(计抄章程一份)军机处。
附章程
谨将官商合办台湾煤矿议立章程,抄送察鉴。计开:
一、官商合办煤务,请以二十年为限。目下创办之始,官出公款十万元、商出成本二十万元,共计三十万元,择一公妥之人掌管。以十六万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合承十二万两,承买从前官办之新旧机器、车路、房屋以及煤务应需一切大小零星对象;其余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作为新开暖暖地方官井并添置机器、房屋及雇请人工各项费用。自开办以至限满,凡有煤务中用人、理财以及一切大小事宜,统由包商一手经理,官中免予过问,俾得事权归一,是为第一要务。
一、官出公款十万元,应由包商呈具收领股票一张,缴官存案。以后每月应将出入总数立报单四张,一张缴官、三张分交三大股东;每至一年,应将煤务出入总数造具四柱简明清册,一本呈官存查,另三本缴三大股东查核。或赢或绌,均以「官一商二」匀摊。
一、商缴承买从前机器以及煤务所用一切对象共银十二万两,收讫之后,应请由官给予收条一纸,以昭凭信。
一、北斗新旧煤井出煤甚少,不久且将告竭。包办以后,先就暖暖一处拟开新井;如出煤不敷售卖,应准再开别处。若所开煤井系属民地,请官秉公酌定地租,不使居奇,以顾大局。
一、现在拟开暖暖煤井,请于附近之处准予择地建设煤栈;如有需及民地,应请由官酌断地租,无任居奇,俾免掣肘。倘有再开别井,亦应仿照此条办理。
一、拟于基隆一带港岸择地开建码头,约水深二十尺,使数万石洋轮可以傍岸接运,以免盘驳。此项工程量估应需经费若干?煤务应出一半、铁路总局应出一半;建完后,公同合用。
一、拟开暖暖煤井,如有应需运煤小铁车路接入大车路,经维等请官饬办者,随时再行议贴路价。
一、拟包办以后所出煤炭,概不过筛发售,止总煤一装;官中每月应需一千顿,每顿按定中价三元,永远不得加减。按月煤交价发,准免积欠。
一、请给发「台湾煤矿总局」木质关防一颗,以昭信守而杜弊混。
一、开掘煤井工程浩大,倘遇开出五金及煤油等项别矿,应由包商报明勘验,仍由原包商设法开办。如需本银,仍照「官一商二」章程;或赢或绌,亦均照算。仳乃意外之事,万一有之,应请免提归官并免招别商承办,以全体面而顾资本。
一、凡台湾产煤之地,在维等包限二十年之内,应请不准别商另行包开,以免两败。
一、民洞私开,除附近有碍新旧煤井者请官禁止外,其余悉照现在官办章程办理。如官井出煤不敷急用,或向民洞采买,其价即照从前官办所给民煤数目发给。
一、商人承办官事,身家所系,各具天良;且任事耳目众多,决无丝毫苟且。况成本「官一商二」,得失非轻,自无不竭力尽心,以图长久。倘有忌妒挟嫌、造谣谤惑,官中免予轻听,庶使实心办事之人不避嫌怨。设或必难邀信,准将现年账簿核算,官本应存若干提还官款;其煤务仍准原商另行添本,办至限满,以顾商本。
一、包办此项煤矿,虽不敢料定得利,亦愿免致亏折。但事难逆料,万一始终赔累,势难久长,不论办至何年,均准退办。所有机器各件,如能卖与华人更好;否则,官商各按股本匀摊。
兹将承办煤务总局章程送览。
一、拟承办煤务合约,准以二十年为满;如到限期,再行酌议。
一、拟股本银计三十万元,分作三千股;每份派股本银一百元,七二平兑足。
一、股本三十万元,除缴还承买机器等项官款外,尚余之款,酌留若干,交与管理银钱之人,以应局中日费;余则寄存在地银行。如遇要需,即由总、会办给发银单,随时支取,交与管理银钱之人收存使用。以后局中收回煤价数满万元,亦应照此办理。
一、拟股内人选举综理煤务总办一位、会办一位。
一、拟雇用洋人总管矿务工程一位、矿师一位、管车两名。
一、所请木质关防一颗,专交总办掌存;总办公出,即交会办掌存。凡遇有公事启用,方准盖行,以昭慎重。
一、拟局内遇有公文事件以及支银各票等项,必经总、会办亲笔佥名,方能准行,以期专责。
一、拟局内所有司事人等,如有废误公事,立行革退,不得循情。
一、拟股内各股东皆系华人;如属洋人,不能滥搀入股。其股票须载明姓氏,以凭给发股分字据;并将条款声明字内,以杜混杂。
一、拟局内以每年清结数目一次,计应得利银元若干,造册周行报知。
一、拟所有得利银两,分作三千三百股均派。余三百股之额,乃系拨归始创及办事人等作为酬劳;总视出力劳绩重轻按分均派,以昭激励。
一、拟局内凡有要紧公事,必须通知就地股东齐集商议,方得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