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军侵台档案 - 第 14 页/共 81 页

法水师封锁台湾西岸各海口。   九月初六日(一○、二四)   命李鸿章、曾国荃迅拨快碰并铁胁等船各六、七艘驰援台防。   九月初九日(一○、二七)   命曾国荃、张之洞接济台湾军械。   九月初十日(一○、二八)   再促李鸿章等迅速拨船,并力援台。   九月十一日(一○、二九)   嘎马西函马格里(HallidayMacartney)提议和谈四端:一、津约仍旧施行;二、华军撤出东京,法船撤离中国洋面;三、谅山之役不索兵费;四、台湾由法军驻守。   福建巡抚张兆栋、船政大臣何如璋革职;以刘铭传为福建巡抚,仍驻台湾督办军务。   再命南、北洋及闽、粤接济台湾军火。   九月十四(一一、一)   滇军进抵宣光城下,札营围攻。   命南、北洋兵轮在上海会齐,由杨岳斌统带援台。   九月十五日(一一、二)   法军攻陷基隆港口。   九月十八日(一一、五)   严谕曾国荃、李鸿章多派兵轮速解台湾之危,并命彭玉麟、张之洞助援。   九月十九日(一一、六)   以沪尾之捷,赏刘铭传部银一万两。   九月二十三日(一一、一○)   预拟与法议和八款:一、津约仍准商议,但须酌改。二、由谅山、保胜划一直线作界。三、界线外设官,再派员评议。四、法不应有保护越南之名。五、请法派大臣与曾商办。六、此次立约以中文为主。七、越兵暂札不进,法军退出基隆;俟和约成,两国定期撤兵。八、中国不索赔款;如法有不允之条,应先赔偿中国损失。   九月二十六日(一一、一三)   总署以中、法款议意见八条电曾纪泽转致英外部;并另请英使巴夏礼(HarryPar-kes)电达伦敦,以为英国出面调停之基础。   九月二十七日(一一、一四)   南洋援台军末批六百五十名乘英商「威利」船启行赴台。   九月二十八日(一一、一五)   美外部寄示中、法和议意见四款:一、照津约第五款商定通商之事。二、法暂屯兵基隆、淡水。三、偿法国五兆法郎,淡水、基隆海关由法征收作抵。四、以上各款照办后,两国再行撤兵。   十月初三日(一一、二○)   法军援宣光,败黑旗军及滇军,占领左域。   以曾纪泽为兵部左侍郎。   十月初八日(一一、二五)   台湾封禁沿海灯楼,防止法舰掳劫船只。   十月初九日(一一、二六)   英国承认中、法正式交战,禁法船在香港装煤修理。   十月十七日(一二、四)   日人策动朝鲜发生政变(甲申之乱)。   十月二十日(一二、七)   命曾国荃、张之洞雇商轮潜渡台湾,运济兵械。   十月二十四日(一二、一一)   命将援台之北洋快船二号调回,由丁汝昌统率赴朝鲜。   法国议会通过本年越南军费一千万法郎。   曾纪泽以法拒中国条件电知总署。   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   法兵增援基隆。   十月二十六日(一二、一三)   准台湾开实官捐输助济军饷。   十月二十七日(一二、一四)   左宗棠抵达福州。   十一月初四日(一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