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史 - 第 16 页/共 118 页
屯租
乾隆五十三年,钦差大臣福康安奏设屯番,以理防务,语在军备志。其时始有屯租。以番境未垦之地及抄封之业,凡八千八百余甲,分给屯丁,自耕自给。嗣以抄封三千三百余甲,拨充班兵之饷,余地未敷。五十五年,颁行清丈,查出侵垦田园三千七百三十四甲余,悉没之官。分则定租,岁可征谷四万一千数百石,充为屯田,募佃耕之,官收其谷。以二、八两月分给屯丁,谓之屯租。五十六年,闽浙总督札委泉州知府来台,查勘屯田,量甲定率,其详如表。每谷一石折色一圆,岁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圆四角六分六厘四毫二丝。屯饷之余,以充隘饷。又其有余,为开辟水利之费、赏恤屯丁之欵。请垦佃户禀由理番同知给照,或曰易知,如契券。自是以来,屯务渐废」每为势豪占据,或被佃首隐匿,租额愈减,不足于用。嘉庆十五年,总督方维甸巡台,以官给各屯未垦之地,多为奸民通事串通欺诈,引诱典卖,越界侵占,饬北路理番同知、凤山知县分勘南北各屯。如原给埔地及应交屯饷田园,许民自首,不究其罪。又以奏明清理者,系属原给埔地五千六十九甲,拨充屯务公费六百二十一甲,应征屯饷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五甲,查明原数,并不加租,民番各地,悉仍其旧。以此晓谕,颇为整顿,未久又废。光绪十三年,闽浙总督杨昌浚奏言:『台湾当初设屯授地,征租支饷,订立章程,法良意美。顾今巳百余年,积弊愈重,征收屯租,不充其额,支发屯饷,仅给其半。盖以原给屯田之数,迭遭兵燹,档案不存;加以分隶各县,悉任佃首,田园界址及其租额,不得而知。故今亦不能详查。而佃户遂图蒙混,以硗确之地,易肥饶之田;又或禀报水冲沙压,冀请豁赦。故欲祛其积弊,似应别行丈量,造明图册,以知屯田之地,庶于防务或有裨益』。是时巡抚刘铭传颁行清丈,以屯田既纳屯租又课正供,虑有过重,乃减屯租十分之四,改为官租,照则定课,分给丈单,与民田同。而佃户仍多隐报,且抗而不缴。十六年,全台所收租额,仅有三分之一。十七年以后,且无一缴者。时各县业户以清丈故,民多谤黩,故铭传不欲过激,以丛众怨。爰筹别款,半发屯饷,而屯租几废矣。
隘租
隘丁之设,用以防番。官设之隘,由官分地受耕,或支给口粮,以赡其身。而民隘则民给之。征收隘内田园,谓之隘租。隘租之率,各属不同。或甲征一石,或多至八石,视其远近险夷为差。皆于设隘之时,后先议定。其征率则业三佃七。隘首收之,而分于众,官不过问。其后隘制日弛,名存实亡。乡猾土豪冒充隘首,藉饱私欲。同治十三年,钦差大臣沈葆桢奏请开山抚番,乃以兵代。洎光绪十二年,台湾巡抚刘铭传改设隘勇,征收防费。翌年清赋,先饬各属查明隘田之数,至是废之,给发丈单,与民田同。
○荷兰王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园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下园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中园 五石四斗
○郑氏官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园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中园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下园 五石四斗
○郑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六斗 上园 二石二斗四升
下田 三石一斗二升 中园 二石六斗二升
中田 二石四斗 下园 一石八升
○郑氏文武官田税率表
地则 一甲税率 地则 一甲税率
上田 十四石 上园 七石九斗六升
中田 十二石四斗八升 中园 六石四斗八升
下田 八石一斗六升 下园 四石三斗
○郑氏田园征赋表(永历三十七年)
州分 田额 园额 合计(厘) 赋额(合)
天兴 四、八五六、0七 八、五四九、五五 一三、四0五、六0 六三、一0九、八六四
万年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计 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颁定,至雍正六年)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八石八斗 上园 五石
中田 七石四斗 中园 四石
下田 五石五斗 下园 二石四斗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则例)
上田 每亩照民米例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以一米二谷
折算。
中田 照盐米例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八合八秒七撮。
下田 照官米例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园 照中田例。
中园 照下田例。
下园 照盐米不征盐折例,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颁定,至光绪十二年)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二石七斗四升 上园 二石八升
中田 二石八升 中园 一石七斗五升
下田 一石七斗五升 下园 一石七斗一升六合
○清代民田租率表四(自光绪十三年颁定)
地则 一亩正耗 加一补水 一五秤余 计征银数(微)
上田 二、二四四、0八0 二二四、四0八 三三六、六一二 二、八0五、一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