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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租   乾隆五十三年,钦差大臣福康安奏设屯番,以理防务,语在军备志。其时始有屯租。以番境未垦之地及抄封之业,凡八千八百余甲,分给屯丁,自耕自给。嗣以抄封三千三百余甲,拨充班兵之饷,余地未敷。五十五年,颁行清丈,查出侵垦田园三千七百三十四甲余,悉没之官。分则定租,岁可征谷四万一千数百石,充为屯田,募佃耕之,官收其谷。以二、八两月分给屯丁,谓之屯租。五十六年,闽浙总督札委泉州知府来台,查勘屯田,量甲定率,其详如表。每谷一石折色一圆,岁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圆四角六分六厘四毫二丝。屯饷之余,以充隘饷。又其有余,为开辟水利之费、赏恤屯丁之欵。请垦佃户禀由理番同知给照,或曰易知,如契券。自是以来,屯务渐废」每为势豪占据,或被佃首隐匿,租额愈减,不足于用。嘉庆十五年,总督方维甸巡台,以官给各屯未垦之地,多为奸民通事串通欺诈,引诱典卖,越界侵占,饬北路理番同知、凤山知县分勘南北各屯。如原给埔地及应交屯饷田园,许民自首,不究其罪。又以奏明清理者,系属原给埔地五千六十九甲,拨充屯务公费六百二十一甲,应征屯饷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五甲,查明原数,并不加租,民番各地,悉仍其旧。以此晓谕,颇为整顿,未久又废。光绪十三年,闽浙总督杨昌浚奏言:『台湾当初设屯授地,征租支饷,订立章程,法良意美。顾今巳百余年,积弊愈重,征收屯租,不充其额,支发屯饷,仅给其半。盖以原给屯田之数,迭遭兵燹,档案不存;加以分隶各县,悉任佃首,田园界址及其租额,不得而知。故今亦不能详查。而佃户遂图蒙混,以硗确之地,易肥饶之田;又或禀报水冲沙压,冀请豁赦。故欲祛其积弊,似应别行丈量,造明图册,以知屯田之地,庶于防务或有裨益』。是时巡抚刘铭传颁行清丈,以屯田既纳屯租又课正供,虑有过重,乃减屯租十分之四,改为官租,照则定课,分给丈单,与民田同。而佃户仍多隐报,且抗而不缴。十六年,全台所收租额,仅有三分之一。十七年以后,且无一缴者。时各县业户以清丈故,民多谤黩,故铭传不欲过激,以丛众怨。爰筹别款,半发屯饷,而屯租几废矣。   隘租   隘丁之设,用以防番。官设之隘,由官分地受耕,或支给口粮,以赡其身。而民隘则民给之。征收隘内田园,谓之隘租。隘租之率,各属不同。或甲征一石,或多至八石,视其远近险夷为差。皆于设隘之时,后先议定。其征率则业三佃七。隘首收之,而分于众,官不过问。其后隘制日弛,名存实亡。乡猾土豪冒充隘首,藉饱私欲。同治十三年,钦差大臣沈葆桢奏请开山抚番,乃以兵代。洎光绪十二年,台湾巡抚刘铭传改设隘勇,征收防费。翌年清赋,先饬各属查明隘田之数,至是废之,给发丈单,与民田同。   ○荷兰王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园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下园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中园      五石四斗   ○郑氏官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园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中园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下园      五石四斗   ○郑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六斗       上园      二石二斗四升   下田   三石一斗二升       中园      二石六斗二升   中田     二石四斗       下园      一石八升   ○郑氏文武官田税率表   地则     一甲税率      地则      一甲税率   上田     十四石          上园      七石九斗六升   中田     十二石四斗八升      中园      六石四斗八升   下田     八石一斗六升      下园      四石三斗   ○郑氏田园征赋表(永历三十七年)   州分  田额          园额          合计(厘)      赋额(合)   天兴  四、八五六、0七  八、五四九、五五  一三、四0五、六0  六三、一0九、八六四   万年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计   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颁定,至雍正六年)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八石八斗      上园      五石   中田     七石四斗      中园      四石   下田     五石五斗      下园      二石四斗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则例)   上田  每亩照民米例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以一米二谷   折算。   中田  照盐米例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八合八秒七撮。   下田  照官米例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园  照中田例。   中园  照下田例。   下园  照盐米不征盐折例,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颁定,至光绪十二年)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二石七斗四升    上园      二石八升   中田     二石八升    中园      一石七斗五升   下田     一石七斗五升    下园      一石七斗一升六合   ○清代民田租率表四(自光绪十三年颁定)   地则 一亩正耗         加一补水      一五秤余       计征银数(微)   上田  二、二四四、0八0  二二四、四0八  三三六、六一二  二、八0五、一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