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资料清仁宗实录选辑 - 第 15 页/共 16 页
夏四月十二日(丁卯),赏福建台湾缉获逸盗员生蔡启贤六品顶带。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五。
秋七月初二日(乙酉),除福建台湾县沙压地亩一百七十甲有奇额赋。
十六日(己亥),刑部奏审拟林表等一案;得旨:『林表、林显、林妈定均系台湾逆匪林达之子,例应缘坐。林表、林显因年未及岁,解京阉割充当内监,本属免死之犯,理宜安静守法;乃唤令伊弟林妈定来京,又擅留伊戚刘碧玉在花洞居住,将大内膳单、戏单听其携至台湾,借势招摇。林妈定漏网幸免缘坐,林表等辄为娶妻,冀图生子延后;林妈定复将刘碧玉留给噶玛兰田簿,托人打点:种种不法。林表、林显、林妈定均着照律斩监候,归入本年朝审情实办理。已革侍卫林寅登身系职官,与林表等往还,并将林妈定所交噶玛兰田簿携回寓所,不行送官究办;仅拟杖流,尚觉轻纵。林寅登着改发伊犁,俟刘碧玉等解到质讯后再行发遣。已故织造和明之子内务府员外郎庆琛曾给林显纱料、候补主事普琳于林妈定过苏州时付给银三十两,均属不合;庆琛着降为主事、普琳着降为笔帖式。余依议』。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八。
八月二十五日(丁丑),调福建按察使习振翎为山西按察使,以福建汀漳龙道李赓芸为按察使。
是月,闽浙总督汪志伊奏:查明海洋土盗出没,请饬剿捕。得旨:『严谕王得禄即日带兵出洋,迅速办理。近海各口岸,严断接济。文武同心合力共办一事,勉之毋忽。如有因循疲玩迟疑观望者,即行参劾,重惩不恕。将此朱谕通谕知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九。
九月二十八日(庚戌),浙江黄岩镇总兵官谢恩诏因病休致,以福建澎湖水师副将陈梦熊为黄岩镇总兵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十。
冬十一月初三日(甲申),擢浙江镇海营参将林孙为福建金门镇总兵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二。
嘉庆二十一年
嘉庆二十一年(一八一六、丙子)春正月初八日(戊子),缓征福建澎湖厅上年风灾未完额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五。
夏六月初十日(戊午),以翰林院编修何彤然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工部主事吴孝铭为副考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九。
秋八月十一日(丁亥),命光禄寺少卿吴椿提督福建学政。
二十六日(壬寅),以福建台湾水师副将陈光求为浙江定海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一。
九月十八日(甲子),调福建布政使瑞麟为浙江布政使,以福建按察使李赓芸为布政使、浙江宁绍台道麟祥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二。
冬十一月二十九日(甲戍),谕〔内阁〕:『户部奏:「福建省额贮常平榖石,自嘉庆九年以后,并未照例按年具题。又,乾隆六十年清查案内缺额榖石,尚未买补足额。又,台湾府属每年运供内地沿海各营兵米,嘉庆十年至十四年未运榖十五万七千余石;前经奏明自十五年七月起,分作五年运完。此时例限久逾,亦未据随案报部,实属延玩。着该督、抚即督率藩司将该省各属额贮并缺额未补及台湾应运榖石,迅速逐案查明曾否买运足额,据实报销;并将单开驳查未结各案,一并赶紧清厘,分别奏咨核办。其迟延各职名,查明照例议处』。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四。
嘉庆二十二年
嘉庆二十二年(一八一七、丁丑)春二月初九日(癸未),以广东按察使明山为福建布政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七。
三月甲辰朔,闽浙总督汪志伊因病解任,以广东巡抚董教增为闽浙总督。
十六日(己未),调福建漳州镇总兵官许松年为直隶天津镇总兵官,以前任广东阳江镇总兵官马建纪为漳州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八。
夏五月二十七日(庚午),谕内阁:『……王绍兰着照部议革职」。以贵州布政使史致光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
秋九月十四日(乙卯),以福建澎湖水师副将郭继青为金门镇总兵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四。
冬十月十一日(辛巳),调福建按察使麟祥为江苏按察使,以福建台湾道糜奇瑜为按察使。
十七日(丁亥),福建台湾镇总兵官武隆阿等奏,拿获洋盗出力人员。得旨嘉奖,赏守备谢建雍花翎、县丞范邦干等升叙有差。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五。
十二月十五日(甲申),予福建、广东出洋淹毙署千总叶逢珠、蔡攀龙、把总林得升祭葬、世职,兵丁何连登一百五十三名赏恤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七。
嘉庆二十三年
嘉庆二十三年(一八一八、戊寅)夏四月二十日(丁亥),予福建协捕洋匪被害义民陈凤、黄兴祭葬、世职如把总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一。
五月初八日(乙巳),以翰林院编修张敦颐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内阁中书陈诗为副考官。
十三日(庚戌),予福建出洋淹毙外委谢得高祭葬、世职,额外升委李新荣、兵丁刘高等七十一名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二。
六月二十六日(壬辰),谕内阁:『史致光奏「闽省积欠钱粮未完尾数较多,请分限追完」一折,福建省自嘉庆元年起、至二十一年止,共积欠地丁银一百六十三万一千八十二两零、耗羡银一十三万八千六百六十三两零。历年既久,为数较多,念其或系畸零贫户、或系鬻产逃亡,该抚现在设法清厘,若将旧欠与新赋同时征解全完,粮户势难兼顾。着加恩将元年起、至十三年止积欠丁耗银两,予限一年半;十四年起、至二十一止积欠丁耗银两,予限三年:均自奉旨之日起限,认真督催,于限内全数完解。倘逾限不完,除将包抗顽户惩办外,并将经征、督征不力各员一并参处』。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三。
秋九月二十三日(戊午),谕内阁:『董教增等奏「商民置造海船,免立禁限」一折,闽省商民置造海船,大小本受限制;嗣因洋匪滋事,劫坐商船,奏明商民造船祗以一丈八尺为准,原属一时权宜之计。现在洋面肃清,该省商民以船小不能重载,难涉风涛,多致失业;并官运兵粮,亦多积压。兹据该督等查明,请复旧章。着照所请,嗣后商民置造船只,梁头丈尺照前听民自便,免立禁限;仍报官给照,验烙放行。其配载米榖,亦令查照旧章如数配运,毋任积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五。
冬十月初二日(丁卯),福建台湾镇总兵官武隆阿以病乞假,允之;以浙江平阳协副将庆山署台湾镇总兵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