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资料清仁宗实录选辑 - 第 13 页/共 16 页
九月初十日(壬戌),谕〔内阁〕:『方维甸上年任闽浙总督,曾将伊母年老不能迎养情形,具折陈奏。当经降旨,令其速赴新任,经理一切;俟本年来京陛见,顺道先由江宁省视伊母,到京后将伊母身体情形据实奏闻。兹据方维甸奏称:「伊母上年自陕南旋,缓程数月,途中劳顿,心神日形恍惚;今年又两次患病。恋子情殷,势难刻离」等语。闽、浙地方紧要,方维甸在彼办理妥协;设此时海洋尚有要务,伊身膺重寄,亦难遽行简员更换。今该处洋面肃清,巨盗均已扫除,地方安谧;而方维甸母老多病,两地心悬,其情甚为可悯。若将伊调任他省,伊母仍不能就养;两江又系伊本籍,与例不符。朕以孝治天下,不忍拂人子至情。方维甸着加恩令其开缺,回籍养亲,以示体恤」。
调湖广总督汪志伊为闽浙总督。
十三日(乙丑),予福建出洋淹毙兵丁朱水等七十名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四。
冬十月十八日(己亥),以福建按察使广玉为浙江布政使、前任甘肃按察使刘大懿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五。
十二月初二日(壬午),谕〔内阁〕:『户部奏「请饬催陕西等省军需驳查未结各案」一折……。此外,尚有各省协济军需及广东博罗、福建台湾等处未结各案;银数虽属无多,究亦未便久延。着该督、抚等一并速行题报核销』。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三百三十七。
嘉庆十六年
嘉庆十六年(一八一一、辛未)春二月初四日(癸未),定台湾镇总兵官非升调不准奏请陛见例。又谕:『台湾镇总兵武隆阿「奏恳来京陛见」一折,台湾远隔重洋,在海疆中尤为最要之区;该处文武大员,惟镇、道二人管辖兵、民,职守綦重。现虽洋面肃清,漳、泉客民斗案亦俱完结,但地处重镇,时资弹压。该镇岂容暂离!即如新疆办事大臣,从无奏请陛见之事;边疆外海,宜同一例。武隆阿所请,着不准行。嗣后台湾镇总兵,除有升调准其奏请陛见外,余俱不得奏请陛见;着为令』。
二十日(己亥),谕内阁:『武隆阿等奏「审拟凶犯苏光居谋杀苏廷玉,请旨即行正法」一折,苏光居系苏廷玉缌麻服侄,因口角微嫌辄图泄忿,并敢起意杀死苏廷玉,令长房绝嗣,占其产业;于黑夜诱至荒僻地面,用刀连砍致重伤五处之多,立时毙命,凶恶已极!该犯按有服卑幼图财谋杀尊长之例,自应斩决枭示。况海疆重地,有此不法情事,尤当立正典刑,以肃法纪;何必拘泥请旨,以致凶犯日久稽诛。苏光居着即处斩,照例枭示。嗣后该地方遇有似此案情,当一面恭请王命,即行正法』。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九。
三月十八日(丙寅),谕内阁:『汪志伊奏「据台湾镇总兵武隆阿禀请,将熟悉南路捕匪出力之下淡水营额外外委王登山留台,以资熟手」一折,班满兵丁更换后,限于半月内即行内渡回营,系属新例;何得藉此请留,又未声明留驻年月,恐开逗遛之渐。该镇既称该弁于南路一带极为熟悉,缉捕勇往出力;将来即可拔补台湾实缺,令其挈眷赴台,以资缉捕。此时仍饬令该弁内渡,勿任藉辞延宕』。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
闰三月二十四日(壬寅),以缉获闽洋盗首黄治,赏总兵官徐锟提督衔并花翎,千总张琴以守备用。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一。
夏五月十六日(癸巳),予熟悉水师之已革福建提督张见升千总衔、金门镇总兵官吴奇贵把总衔、闽安协副将张世熊外委衔,俱发往水师营效力,遇缺补用。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三。
六月初五日(辛亥),谕内阁:『张师诚奏「闽洋盗匪二起先后投首情节不同,请旨核办」一折,洋盗悔罪投诚,自当察其情节真伪,随时区别办理。闽省盗匪林蔡,因家有老母,不愿在洋为盗,现将盗首庄补杀毙,带同伙众乞投,并将船只、炮机一并呈缴;察其情词恳切,悔惧出于至诚。林蔡等着加恩准其投首,毋庸再行治罪。伊等如有情愿出洋效力者,准其分拨兵船随缉;余俱递籍管束。至蔡井一起,虽据称有悔罪之意,而游移观望,不遽投诚;因闻兵勇围拿,始行赴官自首,虽未便仍照洋盗本律办理,亦不能竟予宽纵。盗首蔡井及其同行之高启等五犯,均着免死,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其曾经在船接赃一次之柳梦等二犯,亦着问拟杖徒,以示惩儆;余俱照该署督所奏办理。又据另片奏兵船出洋捕盗情形。金门镇总兵朱天奇追及盗船,亲自督兵攻捕,以致受伤多处,仍复带伤进攻,擒获盗匪七十余名,殊为奋勉;朱天奇着加恩先交部议叙。如果再能将此帮匪船一律剿净,尚当加以优奖。所有此次伤毙兵丁陈盖,着照例咨部赐恤。其现获各犯,交该督、抚审明定拟具奏』。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四。
冬十月十一日(丙辰),调福建按察使刘大懿为山东按察使,以服阕按察使王绍兰为福建按察使。
十七日(壬戌),建福建台湾噶玛兰城楼四座,北关一座、炮台一座,并立山川、社稷坛庙。设通判、县丞各一员,听淡水同知就近控制;守备、千总各一员,把总、外委各二员,额外外委三员,战兵二百五十五名、守兵一百四十名,归艋舺营游击兼辖。建设衙署,给予关防:后总督汪志伊请也。
十八日(癸亥),闽浙总督汪志伊奏拿获洋匪出力人员。守备林化凤暨兵丁文成才等升用有差。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九。
十一月初九日(甲申),福建巡抚张师诚请假回籍省亲,允之;以布政使景敏暂护巡抚。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
嘉庆十七年
嘉庆十七年(一八一二、壬申)春二月十三日(丙辰),予福建出洋淹毙外委刘元得祭葬如例。
二十七日(庚午),谕内阁:『据武隆阿等奏「澎湖地方偶被风灾,捐资购买薯丝前往接济」一折,澎湖地方上年雨泽愆期,小米、高粱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后,飓风连作,花生又多被吹毁。该处孤悬海岛,闾阎向鲜盖藏,贫民口食维艰。前据汪志伊等奏到时,业经批交该督等将被灾情形及应如何酌量抚恤之处?查明速奏;着汪志伊、张师诚即遵照前旨,据实查明,妥速办理。其武隆阿等先行捐办之薯丝二千七百石,即著作正开销,无庸该镇、道等捐廉归补』。
谕军机大臣等:『闽省自前年办理降匪之后,洋面已就肃清;近日复有零星土匪驶窜各洋,屡见奏报。现据武隆阿等奏:有漳、泉土盗窜台伺劫;并据称该镇等差役赍递奏折,舟行至东椗洋面,有被盗劫失折匣之事。可见该省洋匪仍未净尽。近年粤省舟师巡缉严密,洋面土盗不敢停留粤界;而闽省洋面仍劫掠频闻,是闽省水师缉捕懈弛,远不及粤省,不可不速加整饬。着传谕汪志伊等严饬水师各将弁分探盗踪,认真搜缉,悉数殄除,务令海氛永靖。倘日久疏懈,致匪船勾结成帮,办理又形棘手,则该督等不能辞养廱之咎也』。
二十八日(辛未),谕〔内阁〕:『汪志伊等参奏「玩视捕务之护福宁镇总兵项统,请革职作为兵丁随缉自赎」一折,项统身膺专阃,所辖地方见有洋匪船只,亟应尽力剿除;乃畏葸迁延,将兵船收泊水澳,致令匪船掳劫商艘,乘风远窜,实属恇怯无能。该督等奏请将伊革职,作为兵丁随同缉捕;伊曾任大员,仍令与同帮兵丁逐队出洋,统率之员未必能责令奋勇出力。况伊屡次托词逗遛,亦应彻底讯究。项统着革职拏问,交该督、抚会同严审;倘有玩纵情事,即当按律治罪,以儆戎行。如讯无别情,再行奏明令其缉捕自赎。所有福宁镇总兵员缺,着刘成魁补授』。
以福建台湾水师副将谢恩诏为浙江黄岩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四。
三月初二日(甲戌),谕内阁:『汪志伊奏「详查拏获洋盗出力各弁兵,请旨奖励」一折,闽、浙舟师剿捕零匪,先后拏获多起;其缉捕出力之千、把总等末弁以及兵丁,该督应覆其劳绩,自行奖拔。今单开至数十人之众,岂能仰邀恩旨,悉予甄录?所有汪志伊保奏获贼多名之游击柯象额、李增阶,着加恩交部议叙;其千总阮朝良等十七员、兵丁五十二名,着该督择其劳绩较优者,自行记名遇缺拔补或酌量从重赏赉,以示区别』。
二十九月(辛丑),以福州副都统扎拉芬为将军,调正白旗汉军副都统庆保为福州副都统。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五。
夏四月初四日(丙午),谕内阁:『汪志伊等奏「台湾换回弁兵在洋遭风淹毙」一折,据称「此次台湾换回之督标、抚标五营四起弁兵伍得喜等配坐商船,于二月初七夜在澎湖洋面陡遇暴风,漂至外洋小金屿地方冲礁击碎,淹毙弁兵及水手人等一百余人」等语;可悯之极,不忍览视。向来官兵因公差委遭风漂没者,系照巡洋官兵淹毙之例办理。此次淹毙弁兵九十一员名内,如有曾经出兵打仗及杀贼受伤者,着该督、抚查明加恩照阵亡例赐恤;该弁兵等均有名册可稽,即据实查核,无稍冒滥。其未经出兵受伤者,仍照巡洋例议恤。嗣后弁兵设有遭风淹毙,均着照此分别核办。至其余淹毙水手及凫水得生兵丁,仍照例恤赏。沉失官榖、军械,均查明照例咨部办理。再,海洋风涛危险,官兵远涉,亦应加以慎重。着该督抚饬知各将领于往来配渡时,均宜察看风色,诹吉开行,俾资顺利;毋得冒险轻济,致有疏虞」。
是月,闽浙总督汪志志伊等奏:拏获入会各犯,审明定拟。得旨:「严行究办固是;总以拏捕首恶断其根、胁从勿问为正办。若妄拏混缉,滋弊益大矣」。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六。
五月十八日(己丑),以福建布政使景敏为贵州巡抚、甘肃按察使积郎阿为福建布政使。
二十五日(丙申),缓征福建澎湖通判所属上年旱灾新旧地种银。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七。
秋七月三十日(庚子),予福建出洋淹毙外委王国材祭葬、恤荫。
是月,闽浙总督汪志伊奏报舟师在洋节次歼获匪盗。得旨:『粤洋安静,闽洋又炽;若不速除,将来又成蔡、朱之续矣。水师固宜奋勇,陆地仍须严拏接济为本;不可舍本逐末,勉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九。
八月,按察使衔福建台湾道糜奇瑜奏报抵任。得旨:『「公正廉明,敬慎勤敏」;此八字时存于心,则恩过半矣。如遇奸民煽惑之事,宁严毋纵;水懦民玩,所损者大。志之勿忽』!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二百六十。
九月庚午朔,谕军机大臣等:『汪志伊等奏:「据海坛镇总兵孙大刚禀称:匪犯吴属差伙匪前来禀恳投首,愿先将妻儿、亲属人等投请管押;该匪俟找寻窜散二船之后,即来呈缴炮械、船只,全帮投首」等语。海洋匪犯,本系内地良民;甘心出洋为盗,杀害人口、劫夺货财,甚至抗拒官兵,实属罪大恶极。乃近日习为狡谋,如官兵缉捕疏懈,伊等连击窜劫,毫无忌惮;一遇官兵追捕紧急,即投首乞哀,以为曲全身命之地。此等匪徒狡诈性成,即自首后亦难保不故态复萌。从前办理海盗投诚各案,原属一时权宜之计;今吴属投首一事,经汪志伊等驳饬多次,该犯将其妻儿、亲属人等先令上岸听候管押核办,似尚出于真诚。该犯称俟找寻窜散二船,定于八月十六、十七等日至竿塘洋面呈缴炮械、船只;此时计已投到。着该督等察看:如情状谲诈,尚有迟疑邀重之意,仍即威以兵力,痛加剿戮。若真心悔过、俯首受罪,则该督等于讯取供词时,谕以尔等聚众肆劫,本当问拟凌迟;姑念悔罪投诚,仅能奏明免其一死,不能别有希翼。该督等一面将其炮械、船只等件照例验收分拨,一面将首犯问拟发遣黑龙江等处。其余各伙犯,亦查明分别安插,妥为办理,不可意存姑息。将此谕令知之』。
初八日(丁丑),谕军机大臣等:『据汪志伊等奏:「审讯已革护总兵事副将项统尚无畏葸玩纵情事,惟缉捕不力,请旨在海口先行枷号三个月」等语;所办非是。项统率领兵船在所辖洋面巡缉,因半年之内未据追获一船、报擒一犯,以致吴属匪船在境迭劫,前经该督等参奏,将该员作为兵丁,责令缉捕自赎。因恐该员尚有玩纵情事,当经降旨交该督等严审。该督、抚审办此案,自应讯明罪状,按律问拟。倘该革员情罪较轻,亦不妨据实声明,革职责令效力。今该督等率请将该革员在海口枷号三月;试思项统以副将护理总兵系属专阃大员,岂微末弁兵可比!督、抚统辖营伍,其标下弁兵遇有获谴枷杖之事,伊等可以自行办理。至于大员间有枷号示警者,则必出自特旨,并无常例;岂臣下所可轻拟!此端断不可开,恐启文员陵轹武职之渐。汪志伊等原折发还,仍交该督等将项统获罪情节,核其应得罪名,按律定拟具奏。将此谕令知之』。
建福建台湾鹿耳门、淡水等处炮台三座,每座设兵房二十六间;从总督汪志伊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