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41 页/共 242 页

家长叔儒珍、元德   房长叔仁财、仁亮、仁万   内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大坐四分,不得混争。   头家租粟,系登纳六分,大纳四分。其屋,登坐左张,大坐右张。   乾隆七年十二月日。   代笔见人林永瑞   立合支分叔元登、侄阿大   第六○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   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谢世安,先年兄弟三房分业,有阄得水田一处,坐落土名大溪滣石磊仔。今将阄内应得田业,截出一节,其业东至屈曲田塍石钉,与安自己田业毗连为界,西至田尾石钉,与房内阿福埔业毗连为界,南至车路,直下屋门首圳沟为界,北至圳屋门首圳沟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原带长陂仔水田圳透落波池一口水,作六股均分,此业应得一股,以及鱼虾陂草,各照水额配分。又带陂下圳路一条,其水由圳到田灌溉,并带分纳下则田四甲一分七厘二毫四丝正。至于六成大租,系安自己上节田业,每年包纳清讫。今因乏银别创,愿将阄内田业截出一节,先问至亲不欲承典,托中引就廖麟双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四至界址及界内所有之物时值起耕典田价银三百二十五大元正。其银色经中交与安父子亲收足讫,并无短少,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之业;倘有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系典主一力抵挡,不干承典人之事。即日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此田典期系不拘年限,赎回之日,银还字还,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纸,带阄分一纸,红单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批明:谢世安实收到起耕典契字内佛银三百二十五大元正,批照。   批明:带茅屋间数,及禾埕、菜地、风围、竹木,三股安应得一股,俱带交承典之人掌管。其带屋等件,系与廖家换水约界内,批照。   批明:安上节田头要开水圳路一条,透落起耕典业内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无利红花银四元,现时系银主备出,到赎田之日,典主自当备还,批照。   再批明:安田东南片开出小沟一条透落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至辛卯年,安父子再托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双手内,加领到佛银五十大元正,合上年典契字内佛银,计共三百七十五大元正,言定每年贌租,不拘加减,系承典之人应得之额,安不能再向领租,批照。   光绪十六年庚寅岁次十月日。   为中弟阿云   代笔人阿拈   在场男阿引、侄阿昌   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谢世安   第六一换田合约字   同立换田合约字人何北海、吴泮水等,有自置过赖家水田一段,址在后垄仔庄东势瓦窑前,清丈计二甲五分五厘四毫八丝,内抽出田一甲五分六厘九毫三丝,带契四纸,丈单一张,永换与何北海掌管,配纳粮银。其田东至玄坛爷田界,西至小路外赖家田界,南至自己抽出田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踏明。余伸田九分八厘五毫五丝之粮银,并契内所带大租,仍归水掌管,纳粮完租。又海有承先祖父遗下水田一段,址在外新庄仔东门口,四至界址契内载明,原纳折六成大租二石八斗八升,清丈田一甲五分六厘九毫三丝,带印契一纸,又丈单一张,永换与吴泮水掌管,逐年安粮纳租。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换田合约字二纸一式,各执一纸,永远执照,行。   光绪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何海干   为中人林元昌   同立换田合约字人何北海、吴泮水   第六二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人林会友、胞弟林会坤等,有共承祖父林光邦、林呈辉遗下阄业,应得林成祖大租庄业,地在摆接堡员林庄,佃户吕君用现管业,吕水德每年应纳会友等大租谷原二十石零七斗,依旧章程加一五伸折两平斗二十三石八斗零五合。于乾隆年间,祖父林成祖之子林海等向此小租户田主借出佛银一百零三元五角,将此大租付田主扣利以外,每年原应纳大租银十元零三角五点,奉刘巡抚清丈,扣四成归小租户田主完粮,大租粟实收六成,折两平斗大租谷十四石二斗八升三合,折实银六元二角一点,每年亲带到会友家纳清给单,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情愿将此大租谷银出卖于人,托中引向宗弟林益岳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大租价龙银六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其银经中交会友等亲收足讫,随将此佃大租谷银六元二角一点正,归付林益岳管收。自用图章掣给完单,该佃应照旧章程带到林益岳家,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宜照旧章就小租户田主跟究,逐季加利,不得异言保。此大租谷银果系会友等承祖父遗下遗业,应得之额,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情弊,会友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仁义交接,现银明买,出于两愿,各无反悔。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会友等子孙不敢言及找赎,妄生觊觎滋事。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会友等亲收过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内龙银六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友先祖以水租大租挂借银项,字载听赎,今议归买主,不拘时价向赎,友等决无爽约,批照。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十月。   小租户田主认佃人吕水德   代笔人吕登波   为中人族亲林道纶   在场见人母亲陈墨   立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人林会友、胞弟林会坤   第六三杜卖尽根园契字   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人郭循理,即郭正记,有明买过林毛氏园一宗,分为三段,址在八奖溪后庄。其一段,东至罗家园,西至黄家园,南至车路,北至罗家园崁。又一段东至张、罗二家园,西至黄家园,南至黄家园,北至溪。又一段,东至自己园,西至路,南至黄家园,北至溪。共三段,年配纳林业主大租糖二百五十觔,又大租糖三百觔,大租谷六石,其东西四至俱明白为界。今因不合意,愿将此园三段概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黄信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价银三百五十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该园三段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前去掌管,任从起佃招耕,收税纳租,永为己业,不敢异言滋事。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找赎之论。保此业系记明买物业,与他人无干,中间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亦无来历不明、积缺大租等情;如有等情,记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一纸,缴连县给印照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字内价银三百五十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五月日。   代书人林克修   为中人李日升   知见人郭士记   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人郭正记   业主林宏记批:该业原配租粟、租糖,议定每年每石折定完银一元,每百觔折定完银二元正,此照。   光绪四年五月黄信记批:此业原系林毛氏卖与郭循理,嗣理又卖与黄信记,氏侦知,向记恳赎。记念世谊,愿将此业归林毛氏赎回掌管,日后子孙不得翻言滋事。理合批明,存照。   光绪十四年二月批明:此宗之业系四大房轮流掌收,永远为林家香祀之业,各房不得将此宗契据私行胎借典卖;倘有不肖子孙欲废此业,望银主切勿承受,姑存香祀,则阴冥感恩不浅;若贪图此业,致废香祀,定招阴谴。虽买此业绝人禋祀,买主亦必自绝禋祀,特此批明。   第六四垦单   付单业主徐本定,于乾隆十八年间,承买汪淇楚,即户名汪仰詹,土名眩被埔、迭船港、蚝壳港、大溪墘等处一半庄业,经洪仰詹报官勘明升科在案。并据佃户花殿安到来认垦伯公坜大窝庄青埔地一所,当即亲具认耕领字,按年照例输纳租谷一九五抽的,明约租谷车运至仓,风扇干净交纳,不得抗顽;如有怠惰顽延,拖缺误公,及越分犯规,听从业主呈官究治,起耕招佃,此单付照。   批明:承给大溪墘伯公坜大窝庄,东至古水田尾伯公坜车路为界,西至山顶水流落透南溪湾崁为界,南至古水尾田尾透山沟溪为界,北至陂尾水流落分水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并带伯公坜东界车路西一百六十止陂塘池一口。其界址内限至三年开辟,以后之大租照庄例一九五抽的。此埔地限至三年开不透,余埔交还业主另招别佃,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