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40 页/共 242 页

一、议:严江淮大租粟控除完粮外,应分江长记若干石,江贺自己若干斗,公需若干石,四条若干斗,江寅若干石,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江淮掌管,声明照。   一、议:存公需大租粟控除完粮外,江知若干石,江端若干石,江旺若干斗,江地若干斗,江匏若干斗,顺德若干斗,江彪若干斗,江光取若干斗,江贵若干斗,江道若干斗,江都、江贵四人公若干斗,江鸟、江元、江泰若干斗,江蚊若干斗,徐阿茂若干斗,朱懊能若干斗,江番慈若干斗,江深山若干斗,江文邑若干斗,江天字若干斗,江阿留若干斗,江见共若干斗,张铁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并抽户名严先进、益隆所收租税店税,一切交樟港掌收,以为祭祠诸费,声明照。   同治三十三年十月日。   知见人妉母江氏   同立阄书字人严清池、严樟港、严江淮   为公亲人林美   代书人林美   第五六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武西堡关帝厅庄第三十三番户邱诗朝,有阄分应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内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厘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旧馆庄、新竹围庄、大沟尾庄,每甲原前征收大租粟八石,今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纳地租,尚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满正,水银每甲贴粟六斗满正,车工每甲贴粟四斗满正,系佃自运到馆,按作早晚两季对半完纳,经风煽净,年配纳十五庄水分二厘,并带收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大租出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堡旧馆庄第一番户李晋兴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订时值尽根契价银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田甲声等项载明,随即对佃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纳水分,永为己业。契明价足,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系朝阄受应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手收过尽根契面佛银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厘正,平三百二十六两一钱三分七厘正完足,再照。   批明:阄书大契尚有余业,不得缴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日。   代书人邱启南   为中人邱三平   场见人邱万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邱诗朝   计开佃户:   吴德昌原田三甲三;徐教对、徐文对原田二甲五分三厘一;   徐日章原田三分;吴文理原田二厘二毫五;   吴立记原田八分八厘一毫六;徐红毛原田一甲二分零七毫;   吴石才渔池九厘;蔡长流宅四厘二丝五;   吴贯世原田一甲四分一;徐文开原田二分六厘三;   吴乞食原田八厘;邱献廷原田三分二厘二;   吴惠庆原田五分;李清洁原田一甲九分六;   吴和尚原田二厘二毫五;邱礼兴原田三分二厘二;   邱礼皮原田三分二厘二;钱佑原田二分;   钱自在宅一分;钱录原佃二分;   詹礼水原田五分四;詹心原田二分;   詹老三原田二分;詹业原田一分四;   詹戆原田二分四;卢兴露原田五厘四毫三。   第五七杜卖尽根大租粟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粟字人业主蓝清固,缘光绪十年六月间,林西美顶买林浅水田一段,址在内新庄北势,土名小坌,计共八坵,经丈五分,全年应纳蓝大租粟四石正。今因乏银别创,愿抽出二石出卖,托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大租价银十二元正。银即日交收足讫,随立字将此二石大租粟付与林西美永远收掌,以后逐年尚剩纳二石正。保此租系固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今欲有凭,立卖尽根大租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大租粟字内佛银十二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年六月日。   代笔人廖必捷   为中人林万安   立杜卖尽根大租粟字人业主蓝清固   第五八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内庄雅桥吴昌记,缘昌记于道光四年闰七月间,承买陈锦官等大租产业,并退佃田底,及东西南北山坪沟漕抽的田园大小租业一宗,址在安邑罗汉外门田螺窟庄、梨仔坑庄、白树林、浸水寮庄,舌仔尾庄、顶庄、头崩崁庄、猴坪庄、红花园庄、头社庄、茅埔庄、金瓜寮庄、顶公馆庄、九屎坑庄、王爷仑庄、牛寮庄、石门坑庄、芋匏庄、柑仔林庄,东至头崩崁分水仑,西至石门坑山分水仑,南至梨仔坑土地公庙,北至枕头山脚,四至明白为界。此次清丈,除小租由昌记给领丈单,自行完粮收租外,所有大租,当经与小租户商议定妥,由小租户领执丈单,本馆则就小租户带纳大租额征,以十成抽出二成,贴归小租户承完钱粮;以八成照纳本馆所有大租钱粮,贴归小租户永远照样议承纳,与本馆无干。定议之后,所有十四、十五两年小租户应纳大租,均以八成照完,本馆亦照数承收,分别给付完单,各无翻异。缘昌记因从前积欠府辕公款,为数甚巨,奉宪催追,乏项缴案,愿将田螺窟、锦丰大小租馆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郡内下横街蔡自记,即蔡福谦堂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定时价六八契面银三千二百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田螺窟等庄大租业、并退佃田底小租、及东西南北山坪沟漕抽的田园、并公馆一庭,一尽踏明界址,逐照额征,对佃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分别收租纳课。其业限至于十五年为满,听昌记备足契面银取赎;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保此业果系昌记承买陈锦官等之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昌记自当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亦无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一纸,印照一纸,约字一纸,小租丈单七纸,串单七纸,共一十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三千二百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公馆原有损坏,应行翻盖,估值须工料银一百二十元,将来赎契之日照估数承坐,不得藉端推诿。   一、批明:此典契应行投税,将来赎契之日,自当照数坐还典主。   一、批明:馆中存有家器等件,点交典主收用,登记在簿,赎契之日,由典主交还;如有损坏,应毋庸议。   光绪十六年五月初一日。   为中人吴仲杨、陈岳生   知见人敦达、敦追   立典契字人吴昌记   代书人林一枝   第五九合支分字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侄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银前来承退陈光礼、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处,坐落土名武鹿沟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厘,递年完纳头家租粟二十六石三斗一升。其田请到家长叔侄同议: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又带房屋、家货、禾埕、牛只、菜园,系二家均分,日后叔侄不得生端异言。此系二家甘愿,今欲有凭,特立合支分一纸,执为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