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238 页/共 242 页

第一 垦辟合约字   第二 杜卖尽根田契契字   第三 杜卖归管尽根田园佃厝契字   第四 合约字   第五 合同约字   第六 合约字   第七 卖尽根契字   第八 尽归管垦业股份字   第九 尽归管垦业股份字   第一○ 归管田契抽银字   第一一 退股字   第一二 合约字   第一三 分管合约字   第一四 出分垦阄书字   第一五 卖退佃底字   第一六 归就字   第一七 归绝卖契字   第一八 卖尽根契字   第一九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二一 谕示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谕示   第二四 谕示   第二五 悔过字   第一垦辟合约字   立同集四大股伙,垦辟桂竹林、东坑仔、新老北察、打鹿坑等处合约字人刘缉光、刘育英、林际春、林际兴、林际安、刘新传等,情因桂竹林一带地方,皆缘前承垦各户,先后迭遭凶番扰害,以致屡辟不成。迨光绪十年间,经光等招集股伙,向得刘彭昌承给开垦,并奉林统宪给垦,佥议公号曰金永昌,踏定四至界址,东至桂竹林大横岗顶天水流内为界,西至枫仔坑岭顶水倒东为界,南至汶水河直透出西大河底为界,北至社寮坑横过橹枝岽东坑、新北寮、打鹿坑皆尽北尾从岭顶直透水倒南为界。所有界内菁山旷地、高低平埔,任凭设隘把守开关。兹昌等当日公同议定,按一十六小股,作为四大股垦辟,刘缉光应得一大股,林际春应得二小股,林际兴应得一小股,林际安应得一小股,伊兄弟三人共应得一大股,刘育英应得一大股,刘新传应得一大股,各自照股征派本银开辟。前虽陆续开成有田园,经宪清丈升科纳课;然开辟至今,尚未尽垦成业,必须照股再行征派,以期有成;倘后有不照股征派者,无论前所征本银多寡,概行抹销,不入股份。然此无非欲股伙同心协力,襄成巨业,俟尽垦成田园之日,再行报丈升科,供纳国课,即依照股份均分业产,各凭阄定界管。此乃各股伙欢允,苦甘同味,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开垦合约字四纸一样,编立「元、亨、利、贞」四字为号,各执一纸为据。   一、批明:此业印垦契一纸,并清丈红单四纸,共五纸,公议交于林际春收存。宜垦一纸,交于刘缉光收存;如有要用,均宜取出阅看,不得隐匿,立批。   一、批明:此业垦成之日,概行报丈升科,供纳国课,然后照股分业,各凭阄定界管,不得异言,致伤和气,立批。   一、批明:此垦内未分之业,抽出新老北寮、打鹿坑等处水田山埔,踏定四至界址,系归于刘缉光掌管,贴补伊倡首出力辛劳之业。应纳国课,系伊支理,立字付据,日后股伙人等不得异言,立批。   一、批明:前共承垦之人各所有征本,开辟末成半途荒废者,皆系自己无力,不能续征垦辟,应不入股份,日后不得异言藉端等情,立批。   一、批明:元字号刘缉光执,亨字号林际春执,利字号刘育英执,贞字号刘新传执。   光绪十六年(庚寅岁)十月日。   在场见人杨维岳、黄南球、刘庆梅   代笔人饶廷栋   立四大股伙垦辟合约字人刘缉光、林际春、林际兴、林际安   刘育英、刘新传   第二杜卖尽根田契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半线堡彰邑北门外市仔尾街王尚齿、王沧海、王沧溪、王沧泉兄弟等,明买过小西街张白纸、张慧泉阄书应份水田一段,原丈八分,并前任县主李复丈一甲一分九厘四丝,座落土名西门外城边,东至苏家田为界,西至加纳礼田为界,南至圳沟车路为界,北至仑仔番天送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各为界,年配纳业主黄大租粟六石四斗正满,连水租粟在内,并带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置,尚齿兄弟四人相议,奉母尊命,愿将此田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保过沟仔庄林许堂、德兴庄谦发堂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田价银六百四十大元,库秤四百四十八两。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田耕作,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从是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子孙孙不敢言找,不欲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尚齿兄弟等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尚齿兄弟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亲立尽根田契一纸,并缴上手契四纸,苏家卖红契一纸,阄书三纸,丈单一纸,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六百四十大元,库秤四百四十八两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月日。   为中人林却、王荣、许栳   在场人母视王辛氏   亲立人王尚齿   亲立尽根田契字人王沧齿、王沧海、王沧溪、王沧泉   第三杜卖归管尽根田园佃厝契字   立杜卖归管尽根田园佃厝契字人大甲街源发号林天思、林天佑,兹因光绪二十六年,有同本街林云齐合置买林恒茂,即林祥记田园三处,佃厝一所,土名址在八张犁庄,即今改为七张犁庄水田一处,又四张犁庄水田二处,四至界址登载同买契字内明白。于光绪十四年,清丈中则田十甲零五厘四毫一丝,下则田六甲三分零一毫八丝,下下则田七分八厘一毫二丝,下下则园一甲零七厘六毫。因该田园于光绪二十四年被水冲坏,曾已禀请办务署查勘另丈在案。兹将七张犁庄尚剩之田,踏明现界,东至谢家田,西至王顺德田,南至溪,北至溪各为界。又八张犁今改为七张犁庄,亦被溪水冲坏,尚剩之田园踏明现界,东至王金鼎三厝,西至自己界,南至自己界,北至溪。又另厝东水田三埒,东至王家田,西至谢家田,南至郭、王二家田,北至王■〈木盛〉园各为界。又四张犁庄亦被水冲坏,仅存现界,东至谢家园,西至谢家田园,南至王■〈木盛〉园,北至溪各为界。计三处,尚剩丈明下下田七分八厘一毫二丝,下下则园一甲零七厘六毫,其地租照章完纳,均带大安溪埤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历年除水冲不纳外,尚现存田园应纳大甲东社番大租粟十石三斗一升一合正。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八张犁庄,即今改为七张犁、四张犁三处之业,现界田园、佃厝又水冲之地应得一半之额出卖,先问房亲股友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林云齐出首承买归管,当场三面议定时值归管一半田园佃厝之额银二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今改为七张犁及四张犁二处田园,以及树木、佃厝及水冲之地照原界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任从其便。至于水冲之地,倘日后如能辟复者,乃买主之造化,与天恩、天佑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其交加不明;如有是情,天恩、天佑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尽根归管契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八年十月日。   代笔人郭成   在场人林门陈氏